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版本:A 2007年3月15日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1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目录 1、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疾病休假待遇......................................................................................................................................................................................5 2、 上海市职工工伤认定范围..........................................................................................................................................................................................................6 3、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6 4、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一览表......................................................................................................................................................................................9 5、 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10 6、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11 7、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12 8、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13 9、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续表).............................................................................................................................................................................................14 10、 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和死亡后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15 11、 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有关待遇....................................................................................................................................................16 12、 企业失踪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待遇............................................................................................................................................................................................17 13、 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18 1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和工资待遇........................................................................................................................................................................................19 15、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其遗属有关待遇....................................................................................................................................................20 16、 职工年休假规定........................................................................................................................................................................................................................21 17、 职工婚丧假、动迁假待遇........................................................................................................................................................................................................22 18、 职工探亲假待遇........................................................................................................................................................................................................................23 19、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台属职工探亲假待遇................................................................................................................................................24 20、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因私事出境待遇............................................................................................................................................................25 21、 关于工资总额............................................................................................................................................................................................................................26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2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2、 关于津贴和补贴........................................................................................................................................................................................................................27 23、 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28 24、 加班工资和中夜班津贴............................................................................................................................................................................................................29 25、 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30 26、 上海市企业职工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31 27、 历年上海市职工、居民生活保障线等最低标准....................................................................................................................................................................32 28、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历年缴费标准........................................................................................................................................................................33 29、 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34 30、 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35 31、 老、中、新个人医疗费负担一览表........................................................................................................................................................................................36 32、 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37 33、 公费、劳保医疗项目、医疗费用报销范围............................................................................................................................................................................38 34、 尿毒症透析病人医疗保险待遇................................................................................................................................................................................................40 35、 门诊大病恶性肿瘤病人医疗保险待遇....................................................................................................................................................................................41 36、 门诊大病精神病患者医疗保险待遇........................................................................................................................................................................................42 37、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43 38、 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单位:万元)................................................................................................................................................44 39、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45 40、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46 41、 女职工节育手续假期................................................................................................................................................................................................................47 42、 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待遇............................................................................................................................................................................48 43、 幼托收费和补贴标准................................................................................................................................................................................................................49 44、 托儿补贴费幼儿管理费领养费补贴支付范围和办法............................................................................................................................................................50 45、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须知............................................................................................................................................................................................51 46、 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52 47、 历年公积金缴费比例和缴费上、下限....................................................................................................................................................................................53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3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8、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54 49、 松江区农村社会保险................................................................................................................................................................................................................55 50、 城镇和小城镇社会保险比较....................................................................................................................................................................................................56 51、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新老办法比较........................................................................................................................................................................................57 52、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过渡性补贴养老金(1993-1997).......................................................................................................................................................58 53、 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虚帐实记方案........................................................................................................................................................................................59 5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0 55、 小企业欠薪保障基金................................................................................................................................................................................................................61 56、 上海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62 57、 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63 58、 职业资格准入............................................................................................................................................................................................................................64 59、 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65 60、 医疗期标准...............................................................................................................................................................................................................................66 61、 个人所得税...............................................................................................................................................................................................................................67 附:个人所得税扣缴标准........................................................................................................................................................................................................................68 62、 企业劳动争议............................................................................................................................................................................................................................69 63、 非全日制用工............................................................................................................................................................................................................................70 64、 上海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71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4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1、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疾病休假待遇 项 目 患病六个月内(疾病休假工资) 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不满 满二年不满四满四年不满六满六年不满八满八年及八年不满 满一年不满三满三年及三年连续工龄 二年者 年者 年者 年者 以上者 一年者 年者 以上者 本人工资 60% 70% 80% 90% 100% 40% 50% 60% 1、 本人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z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z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z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备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的日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 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注 3、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 6、 对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瘫痪病的劳动者,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 规定文件 《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沪劳保发(1995)83号;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5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 上海市职工工伤认定范围 对象 工伤范围 非工伤范围 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2、 自杀或自残 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3、 斗殴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 醉酒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4) 患职业病的; 形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本市企业(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 (7)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8)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包括急性中毒)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赙形。 备注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应立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在一个月内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3)《工伤认定办法》(劳规定文件 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3、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6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支付渠道停工留薪期内 一次性待遇项目 伤残生活护伤残津工伤医按月缴一次性供养亲属一次性劳动能工伤医丧葬补津贴理费辅助器伙食费交工贴(按疗、伤纳社会工亡补抚恤金伤残补力鉴定护理费 疗费 助金 (按(按具 伤亡通食宿费资 月) 残就业保险费助金 (按月)助金 费 月)月) 情况 补助金死亡 本市住院本—— —— —— 符合国50个月 6个月30%-50%—— ——甚或完一级伤残 的按70%人—— —— 家和本—— —— —— 24月 90%基本医全不能市的工二级伤残 本单位因原—— —— —— —— —— 22月 85%疗保险自理50工出差伙工伤保险三级伤残 —— —— —— —— —— 20月 80%根据规费 住院医%、生食补助标资诊疗项四级伤残 —— —— —— —— —— 18月 75%定的使院护工活大部准,经批福目目录、五级伤残 70% 30个月—— —— —— 16月 ——用年限350元/标准或分不能准转外省利工伤保六级伤残 60% 25个月—— —— —— 14月 ——和价格次 单位派自理40市就医的待险药品七级伤残 —— 按实报20个月—— —— —— 12月 ——人 %、生社会保按本单位遇目录、工销 八级伤残 —— 15个月—— —— —— 10月 ——活部分险费 因工出差不伤保险九级伤残 —— 10个月—— —— —— 8月 ——不能自标准 变 住院服十级伤残 —— 5个月—— —— —— 6月 ——理30%务标准无等级 —— —— —— —— —— —— ——的医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以工伤解除终止以工伤以从业从业人员以死亡前一以工伤以工以上年再次鉴 费用,除劳动关系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人员负人员按人员因因工死亡月的缴费工人员负伤人度全市定结论按本市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伤前一后工伤人月享受工死亡时6个月资为计发基伤前一员负职工月或者复规定由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个月的员可享受的伤残时上年的上年度数,其中,个月的伤前平均工查鉴定医疗保但延长不得超过该项待遇12个缴费工津贴为度全市全市职工配偶每月缴费工一个资为计结论有险基金月。 资为计(退休或缴费基职工月月平均工40%,其他资为计月的发基变化的,承担部说明 发基数,死亡除数,1—平均工资为计发亲属每人每发基缴费数。 鉴定费分外,其实际金外),以上—4级非资为计基数。其月30%;孤数。 工资用由工余由工额不得年度社平全日伤发基中1——4寡老人或者为计伤保险伤保险低于最公子为计残人员数。其级退休后孤儿每人每发基基金承基金承低月工发基数。一次性中1死亡的,月在上述标-4数。担;其他担。 资标准。缴纳至级 由工伤保准基础上增由申请退休。险补差。加10%。 人承担。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7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附:本市职工因工负伤待遇(2004年1月1日前) 医疗期(一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路费全额住院期间伙食补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为1~24个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职工负伤前报销(包括旧伤复发);经批准转外的三分之二(10元/天)发给,经确定需护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最长不超过36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性收入)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因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个月 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致残一至三级按月发护致残五至十级经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致残一至四级退出岗位发给定期抚恤金 理费 合同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2001致残等级 计发基数 致残等级 标准(2001年) 致残等级致残等级 计发基数 年) 工伤职工汉愈一级 24个月 本人医疗终结或伤二级 22个月 负伤一级 1167 一级 643 情相对稳定状三级 20个月 五级 30个月 前本 态或医疗期满四级 18个月 六级 25个月 市上二级 1108 本市上年经劳动能力鉴五级 16个月 七级 20个月 年度 二级 514 度职工月定 六级 14个月 八级 15个月 职工三级 1050 平均工资 七级 12个月 九级 10个月 月平 八级 10个月 十级 5个月 均工四级 991 三级 386 九级 8个月 资 十级 6个月 1、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出生产岗位、易地安家的,发给标准相当于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备 注 2、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作适当调整。 3、 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标准低于本市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份由单位给予补足。 规定文件 沪劳保发(1996)104号;②沪劳保保发(2001)46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8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一览表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支缴率:当年度内(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即: 考核指标 当年基金支付额 工伤保险支缴率公式= 基础费率缴费额 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间的200%<工伤保险支缴率≤400% 上浮一档 幅度为缴费基数的%。上400%<工伤保险支缴率≤600% 上浮二档 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浮动办法 600%<工伤保险支缴率≤800% 上浮三档 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下浮800%<工伤保险支缴率≤1000% 上浮四档 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工伤保险支缴率>1000% 上浮五档 础费率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费(三)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用不纳入浮(四)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动费率考核(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范围的情形(六)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发生工伤保险费用的,原则上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但发生的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且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考核浮动。 实际用工单位 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 承担浮动费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率责任的主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从业人员被借调期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体 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 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间发生工伤的 断、鉴定患职业病的 核定和调整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4月1日)同步调整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9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5、 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应立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在一个月内按要求上适用范围 报有关材料,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除为办理社会保障手续要求以外因工负伤、职业病,提前享受本人退休时的医疗待遇和重新鉴定,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鉴定项目 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为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等要求作丧失劳动动能力鉴定中心呈报的疑难案例。 定。 能力程度的鉴定。 鉴定机构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主体 单位或个人 单位或个人 单位或个人 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 鉴定周期 若不服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的,刻字收到《鉴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因工负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因病、非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单位申请的,由单位支付;个人申请的,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鉴定费 由个人预付,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由个人与原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原鉴定机构负负担。再次申请的,由神情方负担。 担。 (1) 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男>=49周岁、女>=44周岁;因病连续停止工作>=1年;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情感障碍者,还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确诊病史;器质性精神障碍者,还需提供2年以上(含2年)确诊病史。 (2) 因伤、病情变化,可再次提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距上次作出鉴定结论日期6个月及以上,特殊备注 情况除外。 (3) 申请因工负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提供有关部门对该工伤事故、职业病的批复和工伤认定意见。职业病还需提供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 (4) 申请提前享受本人退休时医疗待遇的劳动能力鉴定的,男>=48周岁、女>=43周岁。 规定文件 ①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②沪医保(2001)46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10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6、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项目 丧葬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死亡后一次付给) 职工因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加发 供养直供养直系供养直系亲病或非条件 系亲属亲属二人属三人或三十周岁一周岁至不满一供养直系亲供养直系亲属供养直系亲属三因公负一人者者 人以上者 以上者 十周岁者周岁者属一人者 二人者 人或三人以上者 伤死亡 二个月 个1/3个月 不给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3个月 个月 6个月 待遇 月 在职计本企业平均工资 死者在职时原工资 死者身前领取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职工 算离退基休职本企业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死者本人月养老金 不发 数 工 备注 1、 离退休人员死亡,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所需上述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其它企业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2、 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生因病或因公死亡后,也可享受救济和抚恤待遇。 3、 离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抚恤、困难补助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4、 今后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调整后的标准再相应增加50%。不再另行发文。 5、 丧葬补助费、救济费由企业“营业外”支付。 6、 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平均人数/12 (1)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83)活字第71号;(3)沪劳(1986)资创字第225号;(4)国发(1980)253号 规定文件 (5)沪劳险发(1988)9号;(6)沪社保业一发(1997)19号;(7)沪工(1989)生字第35号;(8)沪劳(1979)生字第9934号;沪族发字(1993)第31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11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7、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遗属 补助标准 家居市区和城镇 自2005年4月1日起为每月290元。 家居农村 可适当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0% 孤身一人 增加10% 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又没有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其收入超过本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标准一倍以上的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费,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补助标准的,可由死者身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 1、 企业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从第七个月起,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2、 退休后合法结婚的职工死亡,其身前供养的配偶(男需年满60周岁,女需年满50周岁)从职工死亡的下月起享受困难补助费。 备注 3、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困难企业由其归口管理的委办(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4、 破产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所需资金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予以解决。 沪劳险发(1993)40号;沪劳保发(1997)33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文件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12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8、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对 象 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祖父、父、夫 你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祖母、母、妻 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年满五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职工子女弟妹虽年满十六周岁,子女、 但仍继续在中学(指普通中学)或在职业中学就读的可继续享受。 兄弟、 年龄已超过十六周岁,患有严重残疾,由医务部门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门无法安排就业,生活依靠职工供养者,可列姐妹 为供养直系亲属。 孙子女 年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工人职员自幼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抚养人 人供养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规定文件 ①《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章;②沪劳(1980)生创字第91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13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9、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续表) 对 象 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如自幼由继母或养母抚养长大,现继母或养母生活又依靠职工供养,可将其继母或养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只能限一人享受),但继母或养母 原生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岳父母、公婆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自幼招赘或自幼抚养长大符合供养条件,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夫妻双方都系独生子岳父母或公婆 女,一方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死亡,妻方的公婆或夫方的岳父母确系职工供养者方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遗 腹 子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死亡,其遗腹子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夫妻共同抚 夫妻双方分别在两个已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工厂工作,其所共同负担生活的子女得分别列为夫妇双方的供养直系亲属(例如:二个养两个子女 子女各负担一个)不得偏于一方。 ①全总(63)生活字第466号;②沪劳(80)生创字第91号;③《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章;④1985年上海市总规 定 文 件 工会(劳动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14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10、 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和死亡后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范 围 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 职工死亡后配偶生活困类 别 职工本人生活补助费 职工本人生活费 难补助费 男60岁、女55周岁 夫妻双方原均是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现仍在农村的,其中死亡职工配偶无固定收对 象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 一方按连续工龄改发生活费(另一方符合入,无正常生活来源 已 满 未 满 条件的仍按左项规定给予补助) 满20满15年不满10年不工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全数发给 年 满20年 满15年 生活补助提高11元最高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 75 70 60 费或退休每月259元 补助金额不超参加革命工作加革命工作 每月103元 费标准 过206元 计发低于92元的发低于元的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基数92元 元 低于50元的,发50元 原工资高于此标准的维持不变 生活补贴 每月245元 每月257元 1、职工本人死亡,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一般补助200元,有特殊困难的可补300元。 2危险房屋修理,原则上应本人自理。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0元。 备 注 1、 已由民政部门按原标准工资的40%发给救济费的,原救济费和补贴费标准低于上述同类人员标准的,可补足差额部分。 2、 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已由征地单位吸收安排工作或按月发给生活费和享受医疗待遇的,按沪劳(86)社创字第65号文件规定,应停止补助。 ①沪劳访发(1989)100号;②沪劳访(1991)14号;③沪劳访发(1992)45号;④沪劳访发(1992)77号;⑤沪劳保养发(2001)42号;规定文件 ⑥沪劳保养发(2001)43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15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11、 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有关待遇 待 遇 一次性御寒生 活 补 贴电话费 医 疗 费 休 假 、探 亲 假 其 它 派出地方 置装补助金 在西藏、新疆、云南、赴西藏工作的选西 藏 4000元 1500元/月 新疆、云南、三峡 西 藏 三峡治疗的,由当地所派干部配偶及子自进藏一年半后按规定新 疆 4000元 1200元/月 100元/在单位报销;在沪治疗女户口在农村休假、探亲假按国家规享受休假,假期内:局定执行,每年一次合并级干部5个月,处级干月 的,由派出单位根据本的,可按有关规云 南 2000元 1100元/月 使用,往返路费由派出部4个月,科级干部3市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单位承担。 个月(不含路程),同时,三 峡 1500元 1000元/月 定执行。家属可进藏探亲一次。 手续。 1、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的选派干部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并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 备 注 2、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休假及家属探亲的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规定文件 沪人(1998)184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16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12、 企业失踪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待遇 对 象 待 遇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意外事故失踪 退 休 人 员 失 踪 项 目 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从第4个月起 下落不明6个月内 从第7个月起 工资、养老金 停发工资、发给供养直系亲本人工资照发 养老金照发 停发养老金 属定期抚恤金 供养直系亲属 可预支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的50% 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生活困难的 死亡待遇(人民 发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 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 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停发养老金后发给其退回已领取的工伤待遇 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 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规 定 文 件 ①沪劳保发(1996)104号;②劳保险字(1990)1号;③劳办发(1993)162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17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13、 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对 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离退休、退休)及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工作人员、民兵民工) 待 遇 类 别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 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 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 计发比例 50% 40% 30% 计发基数 本市上一年度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发基数历起 起起起起 起起2000 年标准 360元 482元 627元 798元 918元 978元 1030元 1202元 1311元 1、护理费标准自1993年1月1日起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国有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从调整当月起按新标准发给护理费。 备 注 2、平均工资水平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3、护理费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①沪民优(1993)47号;②沪民优(1994)27号;③沪民优(1995)第39号;④沪民优发(1996)第20号;⑤沪民优(1997)29号;规定文件 ⑥沪民优发(1998)24号;⑦沪民优发(1999)19号;⑧沪民优(2000)10号;⑨沪民优发(2001)16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18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1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和工资待遇 对象 假期 工资待遇 元旦:1月1日 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 三百的工资报酬。 全体公民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职工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部分公民 青年节: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 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不支付加班工资。 属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若恰逢公休日,则给予相应的补休; 备注 属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若恰逢公休日,则不给予安排补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令第270号) 规定文件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19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15、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其遗属有关待遇 对 象 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职工家属 定期抚慰金 项 目 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起执行) 因工死亡待遇 (起执行) 待遇标准 40个月 计发基数 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仍按现有文件规定计算公式 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个月 执行(参见因工死100元/人、月 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本人死亡前上个月正常情况下月实亡待遇表) 基数保障 得工资70%的,可按职工本人死亡前上个月正常情况下月实得工资的70%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部门 烈士家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支付 企业支付 烈士所在单位支付 备 注 对革命烈士的在职(含离退休)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烈士家属证明发给抚慰金。 规定文件 ①沪劳保发(1995)87号;②沪民优发(1999)21号;③沪劳保保发(1998)30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20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16、 职工年休假规定 条件 对象 休假期限 工资待遇 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工龄5-15年 工资及补贴照发,奖金及津各企业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 休假7天 贴由企业视具体情况确定 务,不啬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安工龄15-25年 排职工年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 休假10天 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工龄满25年以上 年休假。 休假14天 1、 休假期限包括每周的公休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2、 年休假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 3、 凡安排去疗养的职工,其疗养的天数不足休假期限的可以补足;从事尘毒作业,享受脱岗休养的职备注 工,除规定的脱岗休养期外,还可按不低于年休假期限的一半,享受休假,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如已享受寒暑假的,则不再享受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沪府办发(92)15号 规定文件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21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17、 职工婚丧假、动迁假待遇 丧假(父母、配偶、动迁假 “开斋节”假(回族等10项目 婚假 产假 哺乳假 子女、岳父母、公(凭区县房管局的个少数民族) 婆死亡) 证明) 3天(晚婚增加790天(晚育妇生育后若有困难天,不包括国假日女增加晚育假且工作上许可,1天(3月25日)(如逢厂休和公休假,各有各三十天,其配假期 由本人申请,单1—3天 2天 日、不另补假,确因工作需享受),男年满25偶享受晚育护位批准,可请哺要离不开岗位的,可酌补假)周岁女年满23周理假三天,难乳假6个半月 岁的初婚为晚婚。 产增加15天)路程假 根据路程远近另给 无 无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如无特殊约定,企业应按其正常情况的本待遇 公假 工资照发 人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等自理 ①(80)劳总薪字29号;②沪劳资发(87)130号;③199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④沪劳综发(95)59号;⑤沪族发规定文件字(1993)第3号;⑥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22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18、 职工探亲假待遇 对象 探望父母 项目 探望配偶 (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在的亲属) 未婚职工 已婚职工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条 件 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院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往返路费在本超过长途汽车及市内交通费中转住火车 轮船 中转住宿每次 人月工资30%30%部(不包括出租车辆) 宿每次 路费报销 以内 分 50周岁以上,乘火车四等硬座 凭 据 报 销 一天 一天 自理 报销 48小时以上报硬卧舱位 假期 每年一次20天(自愿二年(路程假按实每年一次30天(个别职工因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为60天) 每四年一次20天 一次的为45天) 际需要另加)待遇 企业应按职工在正常情况下的本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工资 1、 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 工作满一年或四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 备注 3、 家属住在本市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崇明岛、横沙岛、长兴岛),可享受探亲假或每月四次半交通费报销。 4、 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病,只要有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 5、 职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企业应按其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工资。 规定文件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财字(1981)第113号;沪劳(1981)资字第4693号;市劳动局有关解答;沪劳综发(1995)59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23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19、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台属职工探亲假待遇 探 亲 者 已 婚 职 工 未 婚 职 工 已 婚 职 工 未 婚 职 工 已 婚 职 工 被探望对象 探望配偶 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探望亲兄弟姐妹或子女 归侨职工在其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条 件 与国内职工探望配偶同 与国内职工探望配偶同 与国内职工探望配偶同 或者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子女。 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境内段路费超过本人标岸)往返路费按境内探亲路费准工资30%以上的部分与未婚职工探望父与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路 费 报 销 同 左 报销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境外母同 同 理。 路费自理。 境内会见每年一次30天(个别职工因境外(含每年一次20天(自愿二年一每年一次20天(自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每四年一次20天 每四年一次20天 假期港澳台)次的为45天) 愿二年一次45天)为60天) (路回来的 程假归侨回国、三二一按实四年以上四年以上每四年一台胞返回大年年年际需(含四年一不足四年的 (含四年一次,不予陆工作十年四年一次 境 外 一一一要另次的) 次的) 累计 以上。第一探 亲 次次次次探亲 给) 按每年给假一7045206个月 4个月 40天 6个月 40天 个月计算 天天天探亲和路程 企业应按其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工资。境外医疗费自理。 假期内待遇 1、区、县、局集体企事业和市区街道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台胞职工,他们的出境探亲待遇可参照上表执行。 2、台胞、台属因探亲、探病、奔丧及其他事由需要赴台,凡符合劳人险(1983)16号《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和劳人险备 注 (1984)13号《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其待遇可按上述两文件办理。 3、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 ①(82)侨政会字第011号;②劳人险(1983)16号;③劳人险(1984)13号;④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 定 文 件 办法;⑤沪劳险发(1989)8号;⑥沪财行(1989)第106;⑦沪劳综发(1995)59号;⑧沪府侨办政(2000)3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24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0、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因私事出境待遇 因 私 出 境 出 境 定 居 项 目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路 费 假 期 旅费、医药费离退休费 死亡待遇 临时入境就医 及退职生活费 境 内 境 外 境外死亡的,其亲与国内离休、属应及时通知有归侨、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退休、退职人与境内原单位按差旅费开支标关单位,由支付员享受同等眷离休、金或退职生活费。出境时间因私事出境的准,发给本人及随离、退休费、退职同类人员同等旅途一切待遇。(每年退休、退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同定居的供养直系生活费的社会保旅费、境外的对待并按本市 费用,均需提供一份待 遇 亲属在国内所需的险事业管理中心,职人员因起,每年应向支付离、退休由本人自由我驻外使医疗保险制度医药费,均由车、船费、行李搬根据所提供的死私事出境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机构提供理。 领馆或当地运费、旅馆费和伙亡证明及供养直的有关政策规本人自理。 无时间限由我驻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机关出食补助费。 系亲属的生存证定处理。 具的本人生制。 本人生存证明。 明,发给抚恤金、存证明书)。救济金。 1、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离休、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备 注 2、非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因私事出境后,其有关待遇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规定文件 ①(92)侨内会字第020号;②沪府侨办政字(1997)第24号;③沪社保业一发(1997)19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25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1、 关于工资总额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关于工资总额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组成的规定》(1989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年9月30日国务院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批准,1990年1月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1日国家统计局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布)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工资总额组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成的规定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班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与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特殊情况下(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支付的工资 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关于奖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26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2、 关于津贴和补贴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一、津贴。包括: 1、《国家统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计局《关于 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工资总额组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成的规定》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若干具体范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围的解释》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统制字 2、保健性津贴。 (1990)第 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一号)) 3、技术性津贴。 津贴和补贴的统 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计范围 4、年功性津贴。 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 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27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3、 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使用《手册》需在本市基本帐户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的企业及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1、《上海市劳动和的范围 机构)。 社会保障局中国人企业或代表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市工资增长指导线,编制当年度使用从业人员、报酬总额计划后,填民银行上海分行关入《手册》,报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附贴《备案凭证》。 于本市企业继续使使用《手册》企业或代表机构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凭已附贴“备案凭证”的《手册》领取工资。 用《工资总额使用的办法 企业或代表机构无论是采用现金还是采用转帐(包括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形式领取工资,都应如数填入《手手册》的通知(沪册》,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劳保综发(2004)平均人数与年平均人数按本企业当年度使用从业人员的预计数记入; 44号)》,执行时间:报酬总额 报酬总额按本企业当年度使用的工资总额及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费预计数记入。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部、委、办负责:直属企业,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本部; 止。 2、市属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局)负责: (1)本集团公司(主管局)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与台港澳商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单位; (2)国家有关部、委、办委托代管的在沪企业。 《手册》的备3、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案及附贴“备(1)税款解缴区、县税务机关且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 案凭证”实行(2)区、县属企业(含私营,以下同)及区、县属企业与台港澳商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单位。 分类管理。 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税款解缴市税务机关且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 (2)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进沪并在本市开户银行领取工资性现金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企业); (3)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28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4、 加班工资和中夜班津贴 类别 文件 内容 备注 z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加班加点日工资基数的计算: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z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加班《上海市企业工z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资支付办法》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上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假期《上海市企业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如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工资支付办法》 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元 参见沪劳综发[1995]7号文。1996年以后,国家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不再发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元 文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津贴标准,但不能低于1995年上海市劳中夜《关于调整中、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元 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中夜班津贴支付标准。 班津夜班津贴标准的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元 贴 通知》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元;通宵值班可发给元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甲类为元/天;乙类为元(沪劳保保发[1998]24号) 保健关于调整本市企/天;丙类为元/天。 食品业保健食品费发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高温季节含盐菜为元/天; 费 放标准的通知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为元/天。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29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5、 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项目化工有毒有害 农业有毒有害 备注 等级 定义 日津贴定义 日津贴 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1、关于建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员。3. 专职从事有机合成、 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立化工有对人体、内脏、血液、甲等毒有害作 2元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4. 在田间、 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 3元 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致癌物质的人员。5. 专职从事农药合成、 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业岗位津危害的作业岗位 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贴制度的通知(191.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2. 专职从事有机合成、 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质监测分析及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92〕43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号) 4. 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 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乙等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室工作的人员。5.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2、关于调6. 在田间、 温室管理中 元 元 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整农业事7. 在动植物检疫中, 经常参加熏蒸消岗位 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业单位有8.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毒有害保9.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健津贴和1. 在从事有机合成、 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畜牧兽医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2.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低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医疗卫生毒药品的人员。3.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4.专职从事实验动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津贴标准丙等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5.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6. 元2元 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的通知 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7. 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热辐射位 (人发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8.经常从事[1997]107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号)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 毒性较低,劳动条件丁级 元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30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6、 上海市企业职工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小时最低序最低工备注 规定文件 执行日期工资标准 号 资标准 1 1993-6-1 210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沪劳资发(1993)42号 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2 1994-7-1 220 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沪劳综发(1994)47号 常劳动的情 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3 1995-4-1 270 沪劳综发(1995)22号 低工资标准: 4 1996-4-1 300 沪民救(1996)16号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5 1997-4-1 315 沪劳综发(1997)27号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6 1998-4-1 325 沪劳综发(1998)22号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7 1999-4-1 370 沪劳综发(1999)37号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 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8 1999-7-1 423 沪劳保综发(1999)69号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 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9 2000-12-1445 沪劳保综发(2000)55号 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 定。10 2001-7-1 490 4 沪劳保综发(2001)45号 11 2002-7-1 535 4 沪劳保综发(2002)36号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⑴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12 2003-7-1 570 5 沪劳保综发(2003)31号 报酬;⑵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⑶应由劳13 2004-7-1 635 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动者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⑷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14 2005-7-1 690 6 沪劳保综发(2005)24号 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15 2006-9-1 750 沪劳保综发(2006)29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31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7、 历年上海市职工、居民生活保障线等最低标准 年度199304199404199504199604 199704199804199904199907200209200508200608 项目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120 135 165 185 195 205 215 280 290 300 320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一年 —— 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补160 170 200 225 236 244 318 318 —— 贴 第二年 —— 120 135 165 185 195 205 280 280 —— 本人 165 180 220 250 275 285 295 295 职工定期困难补助 家属 120 135 165 185 195 205 215 215 因工死亡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120 145 165 185 195 205 280 280 属最低补助标准 因病非因工死亡 72 100 120 140 147 155 162 162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32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8、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历年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生育保累计缴费起始缴费终止平均托底险(单险(单最低缴费备注 单位缴个人缴单位缴个人缴单位缴个人缴日期 日期 工资 工资 位缴费位缴费缴费比例 费率 费率 费率 费率 费率 费率 率) 率) 1993-1-1 1994-3-31356 214 %% % % % % % % % 1994-4-1 1995-3-31467 280 %% % % % % % % % 1995-4-1 1996-3-31617 370 %% % % % % % % % 1996-4-1 1997-3-31773 464 %% % % % % % % % 1997-4-1 1998-3-31889 533 %% % % % % % % % 1998-4-1 1998-12-31952 571 %% % % % % % % % 1999-1-1 1999-3-31952 571 %% % % % % % % % 失业保险起缴 1999-4-1 2000-3-311005 603 %% % % % % % % % 2000-4-1 2000-11-301179 707 %% % % % % % % % 2000-12-1 2001-3-311179 707 %% % % % % % % % 医疗保险起缴 2001-4-1 2002-3-311285 771 %% % % % % % % % 2002-4-1 2002-5-311480 888 %% % % % % % % % 2002-6-1 2003-3-311480 888 %% % % % % % % % 养保比例调整 2003-4-1 2003-7-311623 974 %% % % % % % % % 2003-8-1 2004-3-311623 974 %% % % % % % % %养保比例调整 2004-4-1 2004-5-311847 1108 %% % % % % % % % 2004-6-1 2004-7-301847 1108 %% % % % % % % %工伤保险起缴 2004-8-1 2005-3-311847 1108 22% % % % % % % % %生育保险起缴 2005-4-1 2006-3-312033 1220 22% % % % % % % % % 2006-4-1 2007-3-312235 1341 22% % % % % % % % %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33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29、 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 项目 内容提要 依据 1、 经批准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应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尚未记入的,由单位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1、《上海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确认后计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社会保障2、 曾经在原单位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后调动到其他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该单位设有特殊工种的局关于本个人帐户证明,再由现单位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填写《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记入市从事特的记入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殊工种人3、 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特殊工种名录、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员办理退间报区县社保中心,经审核后记入个人帐户。单位未申报的,今后不再予以补登记。原劳动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休手续若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不再符合特殊工种标准的,单位应及时与区县社保中心联系,不再记录特殊工种年限。 干问题的1、通知》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 沪劳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保养发退休条件 3、 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2000)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29号) 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4、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费用列支 2、 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经查实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应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回单位,按在职人员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未参加社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且按月缴费会保险的年限满5年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相关人员中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老职工如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含缴足部分的年限),但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何养老 一次性缴足不满5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同时满足缴费年限满15年和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34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30、 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1、关于归侨、侨眷国侨办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职工因私事出境的规定 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假期、工资等问题的本市企业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企业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规定(国务院侨务办70%作为一次性离职费上海的规计发基数。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发放的各项物价补贴不再发给。公室[83]侨政会字 定(1995) 一次性离职费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第007号) 2、关于本市企业职一次性离职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对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享受退休工获准出境定居一待遇而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次性离职费计发问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题的通知(沪劳保保会保险统筹情况区别对待。 发[95]61号) 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劳动部的3、关于出境定居的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享受关系;对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前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一次性离职费问题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的复函(劳动和社会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保障部办公厅劳社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厅函[2005]126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4、关于实施《上海(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不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干问题的通知(三)上海的规(二)对职工1993年1月1日之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定(2005) 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保障局沪劳保关发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 [2005]36号) (三)今后市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35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31、 老、中、新个人医疗费负担一览表 门 急 诊 住 院 状1、起2、起付线以3、最高类 别 个 人 账 户 最高支付态 1、账户段2、自负段 3、共负段起付线 付线上、最高支支付限限额 以下 付限额以下额以上 老 人 退退休─74岁 年平均工资%账户资金年平均工平均自负年平均年平均工自负自负自负8% 以前退休 休 75岁以上 年平均工资% 支付 资2% 15% 工资5%资4倍 100% 20% 在45岁─退休2+% 账户资金年平均工年平均自负30%同上 同上 自负15% 同上 职 支付 资10 工资10%以前出生 退退休─74岁 年平均工资%年平均工平均自负年平均同上 同上 同上 自负8% 同上 休 75岁以上 年平均工资% 资5% 20% 工资8%在34岁─44岁 2+% 年平均工年平均中 人 ─ 同上 自负40%同上 同上 自负15% 同上 职 45岁─退休 2+% 资10% 工资10%退退休─74岁 年平均工资%年平均工平均自负年平均以前参加工出生 同上 同上 同上 自负8% 同上 休 75岁以上 年平均工资% 资5% 35% 工资8%作 34岁以下 2+% 在年平均工年平均35─44岁 2+% 同上 自负50%同上 同上 自负15% 同上 职 资10% 工资10%45岁─退休 2+% 以后出生 退退休─74岁 年平均工资%年平均工平均自负年平均同上 同上 同上 自负8% 同上 休 75岁以上 年平均工资% 资5% 50% 工资8%34岁以下 2+% 在账户资金年平均新 人 35─44岁 2+% 自负100% 同上 同上 自负15% 同上 职 支付 工资10% 45岁─退休 2+% 以后参加工作 退退休─74岁 年平均工资%年平均工平均自负年平均同上 同上 同上 自负8% 同上 休 75岁以上 年平均工资% 资10% 50% 工资10%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36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32、 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 报 销 范 围 非 报 销 范 围 1、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2、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职工伤害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各种鉴定费、验伤费等费用)。 的; 3、未经市卫生部门批准的或无收费标准的各种项目的费用。 4、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临床验证的医疗费用。 2、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并5、职工经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通知出院而不出院,或医疗机构故意留滞病人,其继续住院(包括监经批准的缓缴期内的; 护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职工因下列各种美容整形、矫形和健美需要施行各种手术及治疗处置等发生的费用(有需要的工3、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伤患者除外): (1)各种美容、健美治疗,如治疗重睑(开双眼皮)、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痣、痤疮疤痕、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白发、植发、多毛症、减肥、隆鼻、隆乳、穿耳洞、牙漂白、面膜、美容、健身按摩等费用。 (2)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斜视、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口腔整畸、装义眼、验光配眼镜、近视矫正、打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矮身材、平足等治疗费用(小儿麻痹症、先天性斜颈、唇腭裂除外)。 规 定 文 件 沪医保(1996)第11号;市政府;令第92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37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33、 公费、劳保医疗项目、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项目和标准 报 销 范 围 非 报 销 范 围 检查项目为职工符合就医规定所发生的检查费、检验1、检查项目不包括各种咨询费,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健康预测检查项目和费费、化验费(包括试剂)等,其费用标准应以市卫生费,染色体检查费(因第一胎胎儿异常及习惯性流产、遗传性疾病除外),各种体用标准 局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为准。 格检查费(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健康检查及炊事员、教养员、保育员除外)。 治疗项目为职工符合就医规定所发生的治疗费、诊疗治疗项目和费治疗项目不包括生命信息治疗费、优质优价费以及其他各种健身、美容、保健性费、材料费、手术费、注射费、补液费等,其费用标用标准 质的治疗费用。 准应以卫生局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为准。 1、 医疗药品范围不包括未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核定收费价格的各种自制制剂以及职工自行购买的药品。 职工在医疗机构治疗的各种医疗药品范围,应按《上2、 医疗药品范围不包括中药饮片中的人参(包括参须、条、片)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以及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胎、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和增删鞭、尾、筋、骨、睛等一类药品(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治疗公伤和工伤人员药品范围和费规定,以及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的使用规除外)的费用。 用标准 定执行。有关药品的费用标准应根据物价部门审定的3、 医疗药品范围和费用不包括单方使用中药饮片中的三七、阿胶、阿胶珠、鹿零售价格为准;医疗机构的自制制剂的费用标准,按角胶、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等二类药品的费用。 目前卫生局规定的收费价格为准。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38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住院项目为职工住院治疗(包括监护室)所发生的床住院项目和费住院项目不包括各种住院伙食费、电话费、电炉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住院陪位费、观察费、护理费、住院会诊费等,其费用标准用标准 客费、护工费、特别营养费、点名手术费等。 应以市卫生局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为准。 家庭病床和费家庭病床项目为医疗机构所设立的治疗型家庭病床用标准 的查床费、家庭病床上门服务费、检查费、化验费、家庭病床项目和费用中不包括康复型床位、保健型床位的查床费、上门服务费及治疗费、药品费以及产后访视费,其费用标准应以市各种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费用。 卫生局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为准。 1、医疗器具、用品范围为职工在医疗机构治疗所必医疗器具和用品不包括(工伤及职业病患者除外): 需的医疗器具和用品(包括经市卫生局批准使用的一(1)各种矫形、健美器具,例如矫形鞋、畸形垫、假肢、拐杖、轮椅、义眼、助次性器具),其费用标准按市卫生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医疗器具、用力器、助听器、健脑器、各种健身器、腰托、肾托、阴囊托、疝气带、护膝带、为准。 品范围和费用护腰带、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2、因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安装和使用标 准 (2)医疗机构门急诊、观察室、病房使用的未经市卫生局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如进口心脏起博器、进口人工器官、进口导管等进口器一次性尿布、卫生纸、毛巾、草席、枕头套、被套等。 材的费用,其费用标准按不超过国产同类型产品最高(3)文艺体育运动的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磁疗用品。 价格为准。 本规定中的报销项目和费用标准指符合报销范围而发生的检查、治疗、医疗药品、住院、家庭病床、医疗器具和用品等项目和费用标准。备 注 但不包括职工的挂号费(包括专科、专家门诊挂号费)、出诊费、就诊路费、急救车费、尸体冷藏费、各种商业性保险费等费用。 规定文件 沪医保(1996)第11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39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34、 尿毒症透析病人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按规定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 对 象 发放养老金的人员。 自 负 比 例 在 职 职 工 退 休 人 员 项 目 门急诊透析医疗费用 10% 5% 住院或急观起付线以上医疗费用 8% 4% 门 诊 10% 5% 最高支付限额以急 诊 上透析医疗费用住院或急观 8% 4% (1)表中自负比例指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进入共负段后的支付比例。 (2)透析医疗费用指与透析直接相关的材料、药品等费用以及必需的支持性治疗、并发症必需的对症治疗、必需备 注 的相关检查的费用。 (3)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费用参照尿毒病人透析医疗费用处理。 规 定 文 件 沪医保(2001)47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40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35、 门诊大病恶性肿瘤病人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按规定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人适 用 范 围 员。 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及必要的相关检项 目 查。 状 态 在 职 职 工 退 休 人 员 自 负 比 例 15% 8% 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二、三级医疗结构 (1)表中自负比例指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进入共负段后的支付比例。 (2)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期为18个月(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医疗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门诊肿瘤化疗、放疗的,期限可酌情延长。 备 注 (3)恶性肿瘤病人需进行门诊大病治疗的,凭市医保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 登记以2所为限,同一治疗项目限于在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登记。 规 定 文 件 沪医保(2001)48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41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36、 门诊大病精神病患者医疗保险待遇 适 用 范 围 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规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按规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人员。 大病治疗病种 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拌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状 态 在 职 职 工 退 休 人 员 自 负 比例 15% 8% 定点医疗机构 在本市、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及二级精神病防治机构 (1)表中自负比例指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进入共负段后的支付比例。 备 注 (2)符合精神病大病治疗病种范围的精神病患者,应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证明,至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 规 定 文 件 沪医保(2001)49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42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37、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项目 缴费基数 缴纳比例 待遇标准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或者自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用人单位为其7% 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老年补贴 (外地施工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7% 之和。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企业为0%)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连续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住院医疗 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上年度全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年平均工资的60下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 % 被认定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辅助器具的费用按使用期限和国产普及型价格确定。 工伤 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12年×1人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43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38、 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单位:万元) 年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5岁及其以下 26岁 27岁 28岁 29岁 30岁 31岁 32岁 33岁 34岁 35岁 36岁 37岁 38岁 39岁 40岁 41岁 42岁 43岁 44岁 45岁 46岁 47岁 48岁 49岁 50岁及其以上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44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39、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正常生育(包括提前或超自然流产(含宫外孕) 期生育) 多胎产每多生育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晚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项目 难产(另加)三个月以上 90天 一个婴儿(另加)育产假另加 月生育时 三个月内七个月以下 产前 产后 假期 30天 45天 15天 75天 15天 15天 30天 按正常生育产假 项目 产前检查 妊娠七个月后 哺乳假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者 应按有关医疗机构的要经本人申不请产前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应在婴儿一周岁内照顾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求在业余时间进行,确须请,单位领假的,应给可,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在医疗机构约定时间内导批准可予每天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假期 检查的,所花费的工作时请产前假间一小时,分钟,也可将峡谷 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在婴儿满周间作公假处理。 两个半月。不安排其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做夜班。 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1、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2、 女职工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待遇 3、 女职工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4、 “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规定国务院令(88)第9号、沪府发[1987]10号、沪劳保发(87)24号、沪劳(86)资创字第111号、沪劳力发(92)33号、沪劳(84)计创字第68文件 号、沪府办发(87)17号、市政府第36号令、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45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0、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 医疗费补贴 项待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或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7个月妊娠3个月以妊娠3个月妊娠3个月以上7妊娠3个月以下流目生产或不满7上7个月以下以下自然流遇顺产个月以下流产 产或宫外孕 难产 晚育 多胞胎 个月早产 自然流产 产或宫外孕 类 别当月养老保险本人当月养老保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半增加半每多生一个婴本人当月养老保险从缴纳基数×3险缴纳基数× 500 300 满一年 个月 个月 儿增加半个月缴纳基数×1个月业个月 个月 妇当月本市企业本人当月本市企本人当月本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半增加半每多生一个婴女 职工最低工资业职工最低工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000 500 300 未满一年 个月 个月 儿增加半个月标准×3个月标准×个月 ×1个月 本市当月失业本人当月的失业缴领取失业保险增加半增加半每多生一个婴本人当月的失业保保险金标准×保险金标准×3个3000 500 300 费金期内 个月 个月 儿增加半个月险金标准×1个月3个月 月 满超过领取期限本市当月同类一本人当月本市同本人当月本市同类失暂停领取或符人员的失业保增加半增加半每多生一个婴年 类人员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金标3000 500 300 业合领取条件但险金标准×3个月 个月 儿增加半个月 金标准×个月准×1个月 妇未领取 个月 女 不领取失业补助本市当月同类本人当月本市失本人当月本市失业满金或超过领取人员失业补助增加半增加半每多生一个婴业补助金标准×补助金标准×1个3000 500 300 一失业补助金期金标准×3个个月 个月 儿增加半个月个月 月 年 限 月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46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1、 女职工节育手续假期 项目 条件 待遇 备注 单纯 从手术日起休息二日 放置宫内节育器 同时诊刮 另加休息五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后,第3、6、12个月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 每次休息一天 放环后一年内每月经期 休息一天 取宫内节育器 休息二天 包括有丝节育环 输精管结扎 休息七天 单纯 休息三十天 输卵管结扎 同时诊刮 另加休息五天 单纯 休息五天 放置皮下埋植剂 节育手续假期 同时诊刮 另加休息五天 取出皮下埋植剂 休息三天 首次人工流产及因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 第一次人流后,三年内措施不落实而休息十四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绝人流,作病假。 育、皮下埋植术后失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 休息廿一天 败的再次人工流产 孕期大于13周的 休息三十天 单纯 休息三十天 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 中期中止妊娠 同时结扎输卵管 休息四十天 一般 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产后结扎输卵管 生一孩子后结扎 按产假另加三十天 以下情形按病假处理:(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二)备注 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规定文件 ①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②沪卫妇儿(83)字第9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47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2、 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待遇 对象 夫妻一方为本市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含本市现役军人)协保人员 夫妻双方均为 项目 另一方为下列情况 另一方 为本市农村农民、城镇失为外省市户口判刑辞职、辞退后丧偶或者离婚亦为本市业居民、或因辞职、辞退(在本市或外自费服刑城镇登记失无工作或城个体工商户 后未再婚 工职 后无工作、个体户、研究省市领取《光荣出国羁押业人员 镇失业居民 每月五元生(不带薪) 证》) 期间 独生子女由失业人员由常住户口个体劳动者父母奖励由抚养孩子一户口所在地所在地的区、协会管理费费的发放双方单位本市一方单位职工单位支付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100%方单位支付区、县计划生县计划生育支付100% 规定 各支付50% 支付50% 50% 100% 育事业费支事业费支付付100% 100% 享受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时止 婚后无子女(1979年9月1日后退休)或领取《光荣证》后子领有《光荣证》的夫妇(包括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包括夫妻结婚后,退休时奖一方,未再结婚又未领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生育孩子,又未收养孩子的;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励费 未收养的)。 又未收养孩子的;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一方)。 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 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 备注 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可领取《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待遇,享受至其子女十六周岁止。 ①《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②沪高教体(83)第355号;③沪计生委(1997)5号;④市府令(1996)第34号;⑤沪社保业规定文件 一发(1996)18号;⑥沪财行(1987)73号;⑦沪人计生委(2001)35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48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3、 幼托收费和补贴标准 等级及服务 类别 收费(每生每月) 备注 托中班及以下(2周岁以下) 280元 1、《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沪财综【2000】第055号) 托大班(2-3周岁) 220元 全日制二级托儿2、各年龄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幼小班(3-4周岁) 180元 所、幼儿园 母单位各报销50元。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幼中、幼大班(4-6岁) 150元 各报销70元。 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残障儿童加收70元 3、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大班(2-3周岁) 400元 寄宿制二级托儿幼小班(3-4周岁) 350元 所、幼儿园 幼中、幼大班(4-6岁) 300元 全日制一级托儿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 每月加收50元 所、幼儿园 全日制三级托儿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 每月减收50元 所、幼儿园 寄宿制一级托儿在寄宿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 每月加收100元 所、幼儿园 周一至周五17:00——19:00 25元 周一至周五19:00——21:00 35元 晚托班延长服务一个月内晚托不足半月 按半月收费 时间 一个月内晚托超过半月 按全月收费 每生每月10元 双休日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49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4、 托儿补贴费幼儿管理费领养费补贴支付范围和办法 1、一方为本市职工,计划内生育,婴幼儿系本市和郊县城镇常住户口。 2、在本市入托、入园。 条 件 3、四足岁前的婴幼儿,家长单位确无条件办托儿所、哺乳室,民办托儿所又放不进,或符合沪劳(81)资字第4102号文(含有关补充意见)规定的特困条件及领取独生子女证而产假届满后即上班工作,孩子委托本市或外地私人或家属领养的。 长病假,生外省市所属在校研究生丧偶或离婚判刑服刑期农村社员、劳动教养或城镇失业人自费出国或活自理有困配 偶 情 况 单位工作或(不含单位(由本市职间(开除公合作社社拘役未开除员 到境外定居难或病情不现役军人 委托代培)工领养) 职) 员、个体户公职 宜带孩子 职托幼补贴费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一半 一半 一半 各半 各半 工方报领养费补贴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一半 一半 一半 各半 各半 销 1、领养费补贴为每年10元。 备 注 2、女方是现役军人的,则男职工方子女的领养费不发。 3、本表的“各半”是指男、女双方单位报销一半。 规 定 文 件 沪劳(81)资字第4102号、沪劳(83)资字第6850号、沪劳(85)资创字第207-2号,沪集办(85)第90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50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5、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须知 对象范围 审批权限 不定时工作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县)劳动局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1、本市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1、区、县属企业 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2、由区、县劳动局按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控、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商投资企业; 现行管理体制管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爱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2、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上或理的外商抽资企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工; 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业 及工作性原特殊需机动作业职工; 3、因爱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3、无主管部门的企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蔬菜等仪器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3、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业 员等; 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4、要求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时工作制的企业。 职工。 5、其他适合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备注 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写好书面申请报告,填妥《上海市企业界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文件 ②《关于印发〈企业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7]503号) ③《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动者保[1997]79号) ④《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总是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51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6、 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第1-12月支付标准第13-24月支付标准<35 297 300 满1年不满10年 >=35 324 300 <35 满10年不满15年 >=35 351 300 <40 满15年不满20年 >=40 378 303 <45 满20年不满25年 >=45 405 324 <50 满25年不满30年 >=50 432 346 30年以上 不论年龄 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限的计算 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接近退休年龄失业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人员的特殊规定 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规定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备注 为每月290元。 规定文件 ①沪府发(1999)7号;②沪劳保就发(1999)70号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52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7、 历年公积金缴费比例和缴费上、下限 项目 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之和(元) 执行时间备注 年度 比例上限 下限 1991 5 计算公积金的工资基数5% 按基本(标准)工资,51992 元以上见分进角。 1993 低于原缴交全市月平均额,按原缴交 工资的200%5% 额缴纳。 1995 125 37 154 46 计算公积金的工资基数1997 214 54 由按基本(标准)工资6% 1998 228 54 调整为按上一年全市平1999 282 84 均工资收入。 2000 330 100 单位和职工公积金月缴2001 540 108 交额计算到元,元以下2002 622 124 单位四舍五入。 7% 2003 682 136 2003-7-12004 776 156 2004-7-12005 854 170 2005-7-12006 938 188 2006-7-1 企业补充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项目 提取比例% 规定文件 执行时间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上海市社保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年职工工资总额5%。《上海市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补充养老保险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经市社保局批准,可[1997]18号) 适当提高。 经有关财税部门核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镇用后可在成本中列支,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补充医疗保险 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财社起施行 总额的2%。 [2000]44号) 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补充住房公积金 比例,不得大于8%和(沪公积金发[97]第24号) 各少于1%。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53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8、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 项目 内容 依据 缴费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比1、上海办法 例为25%,其中:养老17%;医疗5%;失业2%;生育%;工伤%。 市小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低镇社会于15年。 保险暂养老养老金计发办法:行办法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交费每增保险 加一年,养老金标准相应增加%;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沪府工资的30%。发 医保范围:[2003] 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65 支付办法: 号,2003-10-2(1)起付标准: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医疗0) 60%的10%;第 二次及其上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2)保险 从业人员每次住院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业人员支付2、转发30%,医保支付市医保70%(退休人员支付20%,医保支付80%)(3)门诊大病不设起付标准。从业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支付局《关70%;退休人员医保支付80%。(4)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于本市小城镇60%的 4倍。 社会保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办理失业、求职登失业险门急记手续。领取期限:缴费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一次连续领取保险诊补充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标准: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标准为432金 保险的元到300元) 试行意失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生活确有特殊困难或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见》的补助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申领1—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通知金 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300元) (上海医疗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大病或者住院的。 市人民补助 标准: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政府办生育条件: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标准:生育生活补贴和生公厅府保险 育医疗补贴标准,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办工伤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等,按照《上[2003]保险 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61号) 1、门急诊补充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并在缴纳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时一并征缴。2、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3、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帐户资金与积门诊累帐户资金。当年帐户资金用于缴费期间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积累帐户资金用于领补充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 4、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缴费2%以下部分计入当年保险 帐户资金,用于从业人员缴费期间的门急诊医疗,用完为止,交费期间未用完的可继续用于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缴费2%以上的部分计入积累帐户资金,用于从业人员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 5、个人帐户资金可直接用于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先采用现金报销方式,以后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持卡就医、网上结算。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54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49、 松江区农村社会保险 项目 内容 依据 缴费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总额15%缴纳农村养老保险统筹费,个人按照上一年度劳1、上海办法 动力月平均收入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缴费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市农村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企社会养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二)农、老保险适用副业从业人员;(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办法(沪范围 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本条第一款第(二)府发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中属于纯农户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 〔1996〕22号, 领取(一)达到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男60周岁(含)以上、女55周岁(含)以上);(二)1996-1-条件 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三)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 15) 月养2006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十一五”期间,我区农保退养补贴金原则上 老金 按每年20%左右的幅度递增,争取在2010年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水平。 2、上海个人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市松江帐户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目前为缴费基数的2%)。 区人民 门诊基本医疗和5000元及以下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政府印1、门诊:家庭门诊账户基金的报销比例为:村卫生室50%;镇、街道、园区卫生院40%;发关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0%。家庭门诊账户基金用完后,门诊费用享受统筹基金的报销。进一步报销比例为:村卫生室30%;镇、街道、园区卫生院2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0%;完善本补偿额 1500元封顶。在村卫生室就诊免挂号费、诊疗费。 区农村2、住院:报销比例为镇、街道、园区及区、市三级医疗机构均为40%。 社会养年累计5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采用累进计算方式报销,其中5000元部分由各镇、老保险街道、园区按60%的比例报销,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在“大病”风险基金中报销,其的意见比例为:1~5000元 报销60%; 的通知5001~10000元 报销65%; (沪松10001~15000元 报销70%; 府15001元以上 报销75%; 农村(2006)补偿总额50000元封顶。 合作41号)肿瘤(包括白血病)及尿毒症病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区及镇街道、园区两级合作医医疗 疗基金共同承担,各按40%的比例予以补偿。肿瘤(包括白血病)病人的补偿封顶额3、松江年累计10000元,尿毒症病人的补偿封顶额年累计为20000元。 区农村不予报销项目: 合作医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理费用、自购药物、自行投医、手术矫形、镶疗管理牙、美容、义肢、救护车费、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办法2、因车祸、自杀、酗酒、集体食物中毒、打架、斗殴及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005-3、未经办理转诊手续擅自越级就诊的费用。 4-29) 4、脏器移植、安装心脏起搏器的医疗费用。 5、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冷暖气费。 限报项目: 住院期间各项治疗费(不包括放疗)每次限在1000元以内;住院期间手术材料费限在10000元以内,各类检查费限在1200元以内。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55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50、 城镇和小城镇社会保险比较 比较项目 城镇社会保险 小城镇社会保险 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最少为上年缴费基数 度市平均工资的60%,最大不超过统一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0% 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300%。 48%(养老30%,医疗14%,失业25%(养老17%;医疗5%;失业2%;缴费比例 3%,生育%;工伤%),其中生育%;工伤%)均有企业承单位承担37%,个人承担11%。 担,也可另行缴纳补充养老和医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女年满55,缴费满15年,从事管理工作的女职工及女性个体按月缴费满5年;到龄无法退休,退休条件 工商户业主和帮工、非正规劳动组可“先延续,后补缴”,即再缴5年,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年满55如还无法退休,但按月缴费满5年养老周岁;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后可一次性补缴。 保险 满15年为上年社平工资20%;以后满15年为上年社平工资20%;以后每增加1年养老金标准增加社平工每增加1年养老金标准增加社平工享受待遇 资的%。另有个人帐户养老金可资的%。另有补充养老保险X1以存本取息或本息分摊领取。 的一次性给付。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支付条件 门急诊医疗、住院和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 2001年前老人为社平工资的10%,第一次为上年年社平工资60%的10%起付线 2001年后新人门急诊医疗全部自(2005:1168),第二次及以上为上年年医疗负,住院和门诊大病同老人。 社平工资60%的5%,门诊大病不设。 保险 最高支付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上年社平工资60%的4倍 限额 起付线以上,支付本人支付15%,基金支付85% 本人支付30%,基金支付70% 限额以内 失保缴费满1年,城镇户籍,已办失保缴费满1年,城镇户籍,已办条件 理失业和求职登记手续。 理失业和求职登记手续。 失业缴费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缴费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领取期限 保险 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照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从290按照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从290标准 元到432元 元到432元 条件 缴过费,属于计划内生育 缴过费,属于计划内生育 生育3个月生缴费满一年,按当年缴费基数;缴缴费满一年,按当年社平工资;缴保险 育生活补费不满一年,按最低工资;没有就费不满一年,按最低工资;没有就贴标准 业,按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 业,按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 不设上下限,允许单位税前列支上不设上下限,允许单位税前列支上补充保险(含养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补充养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的补充老、医疗等) 老和4%的补充医疗,不允许个人税养老和4%的补充医疗,暂不允许允前列支补充保险。 许个人税前列支。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56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51、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新老办法比较 新办法 老办法 备注 社平工资 ×(20%+(N-15)×社平工资×(1)养老金新办法适用于%),其中N为缴费年限,必20% 2005年11月起按照城镇企基础养老须大于等于15年。N不仅包括您业办法退休的人员;2005金 1993年起的缴费年限,还包括“虚年11月起已经按照老办法账实记”的记账年限。 退休的人员,还可以选择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本办法。 个人账户本息和形成“打包资金”养老金 息和/120 (2)2005年10月底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属于养老没有,经“虚帐实记”后进入个有,为92年底工龄性养金新办法的范围。 人账户养老金。前的连续工 老金 龄*上年社平(3)2005年10月至2010工资的%年12月为过渡期,凡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底办过渡性补没有,经“虚帐实记”后进入个有,按月发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贴养老金 人账户养老金。 放。 人员,可以选择按照新办法【第一种方式】:存本取息,不领只能按月与或者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取个人账户的本金,可以领取月基础养老金金。 利息。您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一并领取。 个人账户(4)上海个人账户记账比按半年或者按年领取利息。【第二养老金领例仍为11%,由个人缴纳的种方式】:本息分摊领取,既领取取方式 8%和从单位缴纳部分中划个人账户本金,又领取月利息。出的3%。 【第三种方式】:退休人员死亡等(5)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特殊情况下一次性领取。 满15年的,可在续缴到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上海市城月缴费月份满60个月时一依据 镇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镇职工养老次性补缴满15年,补缴后(沪府(2006)12号) 保险办法》 次月享受养老待遇。 新老过渡补贴 = 老办法月养老金 - (新办法的月基础养补贴 老金 + 月利息 + 个人账户本金 ÷ 360)。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57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52、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过渡性补贴养老金(1993-1997)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月度标准按本人1993年至1997年底个人帐户储存额分别确定,具体为: 个人帐户储存额(元)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元) 及其以下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170 ~ 180 ~ 186 ~ 192 ~ 198 ~ 204 ~ 210 ~ 216 ~ 222 ~ 228 ~ 234 ~ 240 ~ 246 ~ 252 258 -10250 264 注:该表只适用于2010年12月底前选择城镇养老保险老办法退休的人员。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58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53、 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虚帐实记方案 A、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对应的记帐金额: 1992年底以记帐金额1992年底以记帐金额1992年底以记帐金额前连续工龄 (元) 前连续工龄 (元) 前连续工龄 (元) 1年 1840 13年 23920 25年 46000 2年 3680 14年 25760 26年 47840 3年 5520 15年 27600 27年 49680 4年 7360 16年 29440 28年 51520 5年 9200 17年 31280 29年 53360 6年 11040 18年 33120 30年 55200 7年 12880 19年 34960 31年 57040 8年 14720 20年 36800 32年 58880 9年 16560 21年 38640 33年 60720 10年 18400 22年 40480 34年 62560 11年 20240 23年 42320 35年 64400 12年 22080 24年 44160 36年 66240 B、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应的记帐金额: 1993年到1997年1993年到19971993年到1997年记帐金记帐金记帐金额5年内个人帐户年5年内个人帐5年内个人帐户额(元) 额(元)(元) 储存额(元) 户储存额(元)储存额(元) 及其以下 14400 22320 27360 15600 23040 28080 16800 23760 28800 18000 24480 29520 19200 25200 30240 20400 25920 30960 21600 26640 31680 虚帐实记金额为上述两块记账金额之和。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59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5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总额%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发》办法(1993-5-16)范围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2、《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则》(沪残联[2000]办字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再35号,2000-6-22) 除外就业服务中心、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情形 事业单位除外。 1、 上年度单位《劳动情况》表; 2、 上年度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 申报3、 单位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材料 (含《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残疾职工名册;4、 单位残疾职工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缴纳单位在每年的5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时间 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足额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在每年6月1日起向区、返还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手续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带好以下材料: 的办1、 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报告; 理 2、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缴费凭证(结算表)和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罚则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60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55、 小企业欠薪保障基金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均须1、《上海市小企业欠薪缴纳欠薪保障费,具体人数以收缴当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范围 保障费人数确定,但协保人员不列入征收欠薪保障费细则》(沪府发[2000]38的企业人数统计。 号) 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新设立的企业,设立当年的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的30%;已设立的企业,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标准 本数)的,为60%;用工人数在101人至200人的,为80%;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为100%。 垫付(1)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范围 (2)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企业因歇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但企业投资人注册资金未按规定全部到位,或企业债权债务已有担保或另有清偿责任承担者的除外。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申请无法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在执条件 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文书或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执行文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过程中,因被执行的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被执行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市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劳动纠纷的重大突发事件中,需要垫付企业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 1、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3、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凭证; 申请4、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意见书材料 或清算报告; 5、实际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6、由清算组织出具的偿还垫付欠薪的承诺书。 保障金办公室根据企业现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垫付和实际情况核定垫付其欠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数额费数额,核发人数最多不超过300人,核发数额最多的核不超过6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定 工资标准确定。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61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56、 上海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项目 障计划(三年期) 互助医疗保障计划(2002) 保障期限 三年 每三年为一期 每人每期为100元。 投保单位平均年龄45足岁以下缴纳每保障费 期60元的保障费。 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重大疾病的范围:1、慢性肾衰竭况治疗: (尿毒症);2、恶性肿瘤;3、再生障1、 住院治疗; 碍性贫血;4、急性、亚急性、中晚期2、 按住院医保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慢性重型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下同); 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3、 门诊大病治疗; 手术。(具体定义见附则)8、主动脉4、 家庭病床治疗。 手术;9、换器脏手术。 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慢性肾衰期后属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竭(尿毒症),可申请领取10000元的筹基金,附加基金,结算支付医疗费医疗互助保障金;当被保障人首次确保险责任 用之后,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诊患恶性肿瘤等八种病可申请领取医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疗互助保障金8000元。被保障人在每金。 三年一期的保障期满后十天内续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取消180天的免责期。 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最高给付4万元 1万元 限额 1、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给1、 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审批表; 付申请表; 2、 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 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单位提供"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医药3、 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疗费专用收费支付凭证"; 据原件和复印件或区县医保办的有关4、 本市二、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医疗证明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明、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用病理切提交材料 件; 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报告单和被保障4、 医院的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人的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病登记单原件、家庭病床建床证明以其他证明材料。 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 首次申请给付时须提供上海银行医保专户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62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57、 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注: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1、关于加强和改不预提)。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提缴使用涉及中福利所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方职工权益资金费 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管理的通知(财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政部财外字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1999]735号)职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2、关于《上海市教育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城镇职工基本医经费 疗保险办法》实中方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施后若干问题意职工问题的规定》见(上海市劳动(财工字[1995]59号令)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按《住住房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社会保障局沪(国务院262号令)为职工提缴住房公积金后,基金劳保福发[2001] 不再在成本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 35号) 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执行。奖励上述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及福额为基数计提,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订利基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金 资总额为基数计提。 “应付福利费”应首先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有职工福利;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和按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基金在“应付福利费”中应付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在工资总额的6%以内(其中:企福利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不足部费 分最高列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最高列支限额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经有关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管理费用”。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63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58、 职业资格准入 持证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说明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 共90个,用人单位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得相应职业资格证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书的劳动者从事技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术工种工作的,由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给予警告,责令用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人单位限期对有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人员进行相关培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训,取得职业资格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证书后再上岗,并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可处以1000元以劳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下罚款。 动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部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食品质量检验员、制冷设备维修工、中央空调工、保健按摩师、数共26个,其中的中式控机床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汽车维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和上修工、废水处理工、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物业管理员、餐厅服务员重点是指海中药调剂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营养指导师、餐厅服务员、连锁经营企业以及从市 摩托车维修工、维修电工、热力司炉工、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员、业人数在100人以上汽车驾驶员、起重工、钻石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 的用人单位的相应岗位。 1、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法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律2、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依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据 3、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 4、 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64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59、 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类别时间及依据 条 件 补 偿 标 准执行 协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商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解合同的。 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超除 过12个月的工资收入。 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者的; 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超提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过12个月的工资收入。 合 出 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 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同上 非同 任工件的。 过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失 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性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解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件的。 解当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的 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上海市人民代表除 经济补偿。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大会常务委员会除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告第五十八号经《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济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年5月1日起执当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的性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行。 经济补偿,没有12个月的裁上限。 员 合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同上 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终人单位应当按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止 1、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备 2、《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注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65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60、 医疗期标准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1、《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定义 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期限。 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定》(沪府发〔2002〕16号)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2、《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计算 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个月。简单说,就是N+2(N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期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意见》 参见《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疾病休假待遇》 (沪劳保关发(2002)28号)1、劳动者罹患神经病、瘫痪、癌症等重大疾病或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沪劳保关发(2002)13号)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关于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延长于24个月。 的规2、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定 的,从其约定: z 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z 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z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1、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关于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的规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定 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关于工作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医疗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补助费。如果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费 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66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61、 个人所得税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关于调整个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代扣代缴: 人取得全年一全年一次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次性奖金等计性奖金等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算征收个人所计算征收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得税方法问题个人所得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的通知》(国税税方法 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发[2005]9号)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关于个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关于个人与与用人单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用人单位解除位解除劳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劳动关系取得动关系取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的一次性补偿得的一次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性补偿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所得税问题的入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国家税务总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局关于个人因关于因解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经济补偿同取得经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金征收个人所济补偿金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得税问题的通征收个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知》(国税发所得税 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1999〕178号)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财政部、国家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住房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住房公积金医公积金医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疗保险金养老疗保险金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保险金征收个养老保险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人所得税问题金征收个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的通知》(财税人所得税 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字[1997]14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号) 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67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附:个人所得税扣缴标准 级数 含税级距(或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备注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费用一千六百元后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的余额,为应纳税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所得额。年底发双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薪的,第十三薪须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根据相关规定全额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缴税。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税后工资倒推税前工资: 级数 税后工资范围 税率(%)速算扣除数1 1600-1995(含) 5 0 2 1995-3215(含) 10 25 3 3215-4125(含) 15 125 4 4125-16905(含) 20 375 5 16905-29825(含) 25 1375 6 29825-39745(含) 30 3375 7 39745-46665(含) 35 6375 8 46665-50585(含) 40 10375 9 50585以上 45 15375 个调税倒推税前工资: 级数 税金范围 税率(%)速算扣除数1 0-25(含) 5 0 2 25-175(含) 10 25 3 175-625(含) 15 125 4 625-3625(含) 20 375 5 3625-8625(含) 25 1375 6 8625-14625(含) 30 3375 7 14625-21625(含) 35 6375 8 21625-29625(含) 40 10375 9 29625以上 45 15375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68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62、 企业劳动争议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的争议; 国劳动法 适用(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2、企业劳动争议处范围 规定发生的争议; 理条例(国务院令(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1993)117号)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原则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调解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委员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会的指定。 组成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仲裁(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委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的的负责人担任。 组成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申诉(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书的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必备(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内容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关于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时间不予受理的决定。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方面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的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定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69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63、 非全日制用工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1、《劳动和社会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全日制用工若每月工作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干问题的意见》时间 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劳社部发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2003]12号)定最高工作时数。 2、《关于实行小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工用工形式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的若干规定(试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8)行》(沪劳保关标准 ×(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发(2001)49号)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备注栏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小时工保管,小时工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应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填写《录用名册》,并在30日内送达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中心。 用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小时工的劳动者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及退工 证明。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各《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小时工的招工备案手续、未及时出具退工证明,从而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小时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小时工累计缴费满三个月,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缴费满面三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之后必须按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额及缴费月数不足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社会保险险待遇,个人医疗帐户封存。 待遇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职工转为小时工的,可视作缴费满三个月,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之后必须按上述规定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小时工与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关系终止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凭《劳动手册》、社会保险缴费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区、县职业介绍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70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64、 上海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项目 内容摘要 依据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实际招1、上海市劳动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和社会保障局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优关于贯彻落实惠其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市政府《关于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元。 进一步加强本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市促进就业工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作的通知》若下岗失业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干问题的意见 人员再就足1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沪劳保就发业优惠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 (2006)16号 ]注意事项: 2、市财政局、(1)可享受定额扣减营业税的单位仅为从事现行营业市国税局、市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地税局关于转除外),按“服务业”税目缴纳的营业税。 发《财政部、(2)下岗失业人员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关于下岗失业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人员再就业有按照“宽、低、免”的原则,对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及关税收政策问开业贷款在本市注册开业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小企业,可以由市促题的通知》的担保与贴进就业专项资金予以直接贷款担保和贴息(每人每年最高贴通知[ 沪财法息政策 息额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开业[2006]38号]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小企业,可以进行再担保。 (1)减免税费:在三年内免缴营业税、所得税等地方性税收,并免缴除社会保险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社会保险缴费优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但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3)贷款担保: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生融资困难,可申请由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开业贷款担保; (4)免费培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主可以参加政府非正规就补贴的创业培训;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业劳动组(5)从业风险综合保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织的优惠参加从业风险综合保险,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政策 害、财物损失或自身伤害的,可申请保险理赔。保险费为每年30元,最高理赔金额为10万元; (6)岗位补贴: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的就业双困人员,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7)免费服务:政府通过购买开业服务成果,鼓励开业服务社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免税申请、发票申领、代办保险以及各项推介服务等免费服务。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71
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The Standard Of Labor Contents 1、 The Provisions On the Period of Medical Treatment for Diseases or Non-Work-Related Injuries of Enterprise Employees 2、 The Range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In Shanghai 3、 The Compensation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Insurance in Shanghai (Refer to:<Implement Measures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Insurance in Shanghai>) 4、 The Provisions of Fluctuating Rate for Work-Related Injuries Insurance 5、 The Provisions of Checkup for Work-Related Injuries 6、 The Provisions On the Family’s Subsidies of Illness for Diseases or Non-Work-Related Injuries of Enterprise Employees 7、 The Stanard of the Family’s Subsidy by Illness for Diseases or Non-Work-Related Injuries of Enterprise Employees 8、 Measures for Taking Holidays ,Festivals and Commemoration Days 9、 The Provisions of Paid Annual Leave 10、 The Provisions of Wedding Leave、Funeral Leave and Moving-House Leave 11、 The Provisions of Family Leave 12、 About the Total Amounts of Income for All Employees 13、 About the Allowance and Subsidies 14、 About the Handbook of Total Amounts of Income for All Employees 15、 Over-time Pay and Allowance of Middle & Night Shift 16、 Minimum Wage During the Past Years In Shanghai 17、 The Minimum Standard of Living in Shanghai 18、 The Social Insurance Fee Charged By Shanghai Soci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Center During the Past Years 19、 The Retirement Condition of Special Type of Work 20、 The Provisions of the Share Between Personal And Medical Fund 21、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for Labourer From Other Provinces 22、 The Benefits of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for Labourer From Other Provinces 23、 The Provisions of Female Laborer’s Protection 24、 The Provisions of Birth Control Holiday 25、 The Benefits of the Single Child 26、 The Subsidies of Entering a Nursery School. 27、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Kinds of Working Hours 28、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29、 The Provisions of Housing Fund 30、 Small Town Social Insurance in Shanghai 31、 The Comparison Between Social Insurance And Small Town Social Insurance 32、 Disabled Person Employment Security Fund 33、 Avoiding Backing Pay Fund In Small Business 34、 Medical Treatment Plan By the Shanghai Labor Union 35、 The Provisions of Compension 36、 The Provisions of Medical Treatment Holiday 37、 The Provisions of Part-time Employment Copyright © 2006 Jung Wong , All Rights Reserved.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