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奥地利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诸多中国企业对海外市场的重视度
在不断提升,但是中国企业投资海外需要应对政治、经济、法律、税务以
及文化等诸多风险。为服务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
险,特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奥地利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围绕赴奥地利共和国(以下简称“奥地利”)投资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奥地利税制、中奥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奥地利转让定价等方面对奥
地利税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读。
《指南》分为六章,第一章介绍了奥地利的经济概况,包括近年经济发
展情况、支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以及投资政策;第二章是奥地利税收制
度简介,主要介绍奥地利的税制体系和各税种的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交易税、印花税等税种;第三章是奥地利的税收
征收和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理机构,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
收管理规定等;第四章是奥地利特别纳税调整的概览,首先对关联关系和关
联交易类型作出解释,并介绍了奥地利转让定价文档的准备要求,以及转让
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和资本弱化的相关
内容;第五章主要是对中奥税收协定和相互协商程序的解读,介绍了中奥税
收协定对中国企业和个人赴奥地利投资的影响,重点包含了对征税范围、税
收主体、税收客体和税收抵免等条款的解读。同时, 为方便解决中国企业
和个人赴奥地利投资与奥方产生的争议,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指南第五章
还对相互协商程序的条件进行了解读;第六章为投资风险提示与规避,列举
了信息报告风险、调查认定风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等在奥地利投资可
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以及企业和个人规避赴奥地利投资税收风险的建议。
《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
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变化和
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
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检查等方面的问题时,及时
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
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奥地利经济概况..............................................................................................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支柱和重点产业...................................................................................................3
产业结构 ........................................................................................................4
支柱和重点行业 ............................................................................................4
经贸合作...............................................................................................................6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6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8
投资政策.............................................................................................................10
投资门槛 ......................................................................................................10
投资吸引力 ..................................................................................................16
投资退出政策 ..............................................................................................17
第二章 奥地利税收制度简介....................................................................................18
概览 .....................................................................................................................18
税制综述 ......................................................................................................18
税收法律体系 ..............................................................................................19
最新税制变化 ..............................................................................................19
企业所得税.........................................................................................................20
居民企业 ......................................................................................................20
非居民企业 ..................................................................................................33
申报制度 ......................................................................................................37
个人所得税.........................................................................................................38
居民纳税人 ..................................................................................................38
非居民纳税人 ..............................................................................................50
申报制度 ......................................................................................................53
增值税.................................................................................................................54
概述 ...............................................................................................................54
税收优惠 ......................................................................................................55
应纳税额 ......................................................................................................60
申报制度 ......................................................................................................62
其他税(费) .....................................................................................................63
房产交易税 ..................................................................................................63
印花税 ..........................................................................................................65
消费税 ..........................................................................................................66
数字税 ..........................................................................................................67
保险税 ..........................................................................................................68
生态社会税 ..................................................................................................72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74
税收管理机构.....................................................................................................74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74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74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75
税务登记 ......................................................................................................75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77
纳税申报 ......................................................................................................78
税务检查 ......................................................................................................87
税务代理 ......................................................................................................89
法律责任 ......................................................................................................89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9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91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92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95
关联交易.............................................................................................................95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95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95
关联申报管理 ..............................................................................................96
同期资料.............................................................................................................96
分类及准备主体 ..........................................................................................96
具体要求及内容 ..........................................................................................98
其他要求 ......................................................................................................99
转让定价调查...................................................................................................100
原则 .............................................................................................................100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00
转让定价调查 ............................................................................................104
预约定价安排...................................................................................................105
适用范围 ....................................................................................................105
程序 .............................................................................................................105
年度合规义务 .............................................................................................106
受控外国企业...................................................................................................106
判定标准 ....................................................................................................106
税务调整 ....................................................................................................107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07
主要内容 ....................................................................................................107
税务调整 ....................................................................................................108
资本弱化...........................................................................................................108
判定标准 ....................................................................................................108
税务调整 ....................................................................................................109
法律责任...........................................................................................................109
第五章 中奥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10
中奥税收协定...................................................................................................110
中奥税收协定 ............................................................................................110
适用范围 ....................................................................................................111
常设机构 ....................................................................................................112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116
税收抵免政策 ............................................................................................1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119
在奥地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20
奥地利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120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20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21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21
启动程序 ....................................................................................................123
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效力 ........................................................................124
奥地利仲裁条款 ........................................................................................124
中奥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125
第六章 在奥地利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26
信息报告风险...................................................................................................126
登记注册制度 ............................................................................................126
信息报告制度 ............................................................................................126
纳税申报风险...................................................................................................126
在奥地利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26
在奥地利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26
在奥地利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26
调查认定风险...................................................................................................127
资本弱化风险 ............................................................................................127
混合错配风险 ............................................................................................128
税收筹划风险 ............................................................................................128
受控外国企业税收风险 ............................................................................128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129
其他风险...........................................................................................................129
赴奥地利投资建议...........................................................................................130
掌握税法,提高经营主动权 ....................................................................130
争取优惠政策,保障合法权益最大化 ....................................................131
科学运用税收协定,力争享受协定待遇 ................................................131
参 考 文 献.................................................................................................................133
附录............................................................................................................................134
附录一:奥地利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134
附录二:奥地利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135
附录三:奥地利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情况表 .........................................139
附录四:奥地利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144
第一章 奥地利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奥地利属经济发达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欧洲位居前列。
奥地利服务业发达,在金融和旅游等领域有较强竞争力。奥地利的
工业部门技术先进,注重创新,主要面向国际市场,以其在特殊领
域独有的技术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奥地利注重环保,
大力发展绿色工业,使节能环保、绿色能源等成为奥地利新的优势
产业。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进入21世纪以来,奥
地利经济总体保持稳定增长,增速高于欧盟成员国平均水平。
奥地利近年国内生产总值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 1 国内生产总值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情况
年度 国内生产总值
(亿欧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万欧元)
2016 3,495
2017 3,692
2018 3,860
2019 3,985
2020 3,756
2021 4,062
2022 4,480
2023 4,732
2024 4,842
来源:奥地利统计局
奥地利是全球经济最稳定的国家之一。瑞士著名商学院洛桑国
际管理学院(IMD)《2025 年全球竞争力手册》显示,奥地利在
全球最具竞争力的 69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 26 位。从宏观经济的
角度来看,奥地利经济在过去五年保持了相对稳健的增长。据奥地
利统计局数据,奥地利经济总量在 2024 年全年仍实现小幅增长,国
内生产总值较2023 年增长约%。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衡量一般价格变化和通货膨胀的基
准。截至2025年5月,奥地利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较2024 年上
升了3%。截至2025年6月,以2024年6月为基期,2025年6月的通货
膨胀率是%。
2024 年奥地利政府财政收入为2,488 亿欧元, 较2023 年上升
%,财政支出为2,713亿欧元,较2023年增加%。财政赤字为
225亿欧元,占GDP比重%。
2024 年奥地利最终消费支出为3,614 亿欧元, 较2023 年上涨
%。奥地利本国市场较小,近900万人口的消费市场容量有限。
然而周边市场广阔,其对周边市场辐射能力强。本国市场的商品供
应以中高档商品为主。
根据奥地利统计局统计,2024年出口贸易量下降至1,910亿欧元
(%),而进口贸易量下降至1,893亿欧元(%),下降幅
度更大。自2007年以来,奥地利首次出现全年贸易顺差,这一贸易顺
差的出现主要得益于欧洲整体工业衰退对德国经济的冲击,导致奥
地利的进口量大幅减少。与此同时,服务出口却有所增长,尤其是
旅游业、运输服务和企业服务的强劲表现,为整体贸易平衡做出了
重要贡献。
据奥地利中央银行统计,截至2025年6月,奥地利官方外汇储备
约为亿欧元,黄金储备量约为亿欧元。
奥地利的总体物价水平在欧洲平均水平之上,但在西欧国家中
处于中等水平。据欧盟统计局的统计,奥地利的生活费用高于大部
分邻国,生活用品价格高于欧盟27国平均水平%。2024年物价
水平在欧盟各国中排行11名。根据奥地利统计局的一项统计,奥地
利
每个家庭的月平均生活支出为3,250欧元,支出比例为:食品及不含
酒精饮料支出约为%,住房、用水和能源支出约为%,交
通支出约为%,运动娱乐休闲支出约为%。
根据奥地利统计局数据,2024年奥地利就业人数约为448万人,
15-64周岁适龄劳动人口就业率达%。
作为欧盟成员国,奥地利执行欧盟统一的经济政策。根据欧盟
提出的欧洲2020战略,奥地利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将放在三个方面:
发展以知识和创新为主的智能经济;通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增强竞
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就业水平,加强社会凝聚力。
奥地利政府重视发展绿色经济与数字化转型。在发展绿色经济
方面,奥地利拟于2030年实现100%使用可再生能源,2040年实现碳
中和目标,比欧盟2050年气候中立目标提前十年。减排路线分为两
步走:一是2021年-2030年,每年减排%至9%;二是在2031年-
2040年,每年减排10%。在数字化方面,奥地利将数字化转型列为
疫后经济重启的三大聚焦领域之一,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宽带建设、
促进学校和中小企业数字化培训、大力发展电商服务等。2040年区
位战略发展规划中也包含促进工业生产数字化、数字和服务商业模
式扩展等核心内容。
奥地利是欧元区国家,实行外汇自由兑换制,企业和个人可以
自由持有和买卖外汇。奥地利原则上对外汇汇入汇出没有限制,但
近年来由于加大打击洗钱的力度,很多情况下要求汇款人提交资金
用途及合法来源证明。
根据世界银行《2024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考虑到奥地利企
业税务合规成本、税收优惠的力度、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方式等方
面,奥地利在190个国家和地区中营商便利度排名第27位。
支柱和重点产业
产业结构
服务业在奥地利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2023年,第三产业占奥
地利国内生产总值%,第二产业占%,第一产业仅占%。
与其他发达经济体相比,奥地利工业占比相对较高,服务业占比也
较高,这种经济结构被认为具有较强的抵御危机的能力。
支柱和重点行业
奥地利的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均相当成熟,并拥有一些优势产业。
奥地利最重要的工业部门有电气及机械工业、化工业、环保产业、
生物产业、汽车工业等。
电气及机械工业
电气及机械工业是奥地利最大的优势产业,包括金属加工、机
械和设备制造等。拥有近万名员工,电子电气行业产值达246亿 欧元,
电子电气及机械工业出口额198亿欧元,发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
汽车零配件为行业主要产品。
化工业
奥地利有超过230家化工企业,员工约5万人,2023年年营业额
超过亿欧元,其中进口总额约亿欧元,出口总额约 亿欧
元。著名企业包括北欧化工、兰精公司以及巴斯夫(BASF)、汉高
等跨国公司在奥地利设立的地区总部。
能源及环保产业
奥地利将能源环境技术作为其研发的战略重点,在生物质能利
用、太阳能利用、未来建筑和可再生原料的工业利用等领域技术优
势突出,环保技术领域出口率高达80%。集群化是该产业的主要特
点。共有6大生态产业集群,分别为施蒂利亚州绿色科技谷(Eco
World)、上奥地利州生态能源产业群(OEC)和环境技术产业群
(UC)、下奥地利州绿色建筑产业群、布尔根兰州水业集群(水供
应和污水处理)和蒂罗尔州的能源产业群,其中Eco World极具代
表性,亦享有较高的国际声誉,拥有企业会员150多家,销售额达
27亿欧元。
汽车工业
约有900家企业,员工20万人,年营业额约285亿欧元,出口率
达85%,年投资额 亿欧元。位于斯太尔市的宝马发动机厂
(BMW Motoren GmbH)是宝马集团最大的发动机厂,几乎2/3
的宝马车以及 1/4的MINI车的发动机在这里生产。在电气和电子工
业领域里,奥地利以其高品质的电子产品,如芯片和集成电路
(例如用于安全气囊、防抱死制动系统、空中客车或高速列车的
芯片和集成电路产品)而享誉世界。奥地利3大汽车产业集群分
别位于上奥地利州、施蒂利亚州和维也纳,其中上奥地利州汽车
产业集群拥有250多家会员。
生物和医疗产业
奥地利健康产业历史悠久,制药、医疗设备、医学实验技术和
设备以及生物技术发达,奥地利在医疗设备、医院设施、家用康复、
辅助设备的研发和生产领域具备显著优势。生物技术领域拥有151家
企业,员工约万人,销售额近亿欧元。医药支出占健康产业总支
出比例%,出口额亿欧元,进口额亿欧元。近年来,奥地
利在生物制药和生物技术领域也取得快速发展。美国、瑞士等国知
名企业和基金投资组建了多个子公司。
金融业
奥地利共有493多家信用机构,每2,715个居民拥有一个银行网点。
最大银行为第一集团银行(Erste Group Bank AG)、奥合国际银行
(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和 奥 地 利 信 贷 银 行 (UniCredit
Bank Austria AG)。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奥地利也设立了分
支机构。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地区性经贸合作
奥地利于1995年加入欧盟,是欧盟主要成员国之一,实行欧盟
统一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奥地利加入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
下简称“OECD”)、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欧洲 安
全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OSCE”)以及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
“EC”),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和世界卫生
组织(以下简称“WHO”)的成员国。首都维也纳是联合国秘书 处的
第三个总部所在地。
2024年,奥地利出口欧盟国家的贸易额达1,亿欧元,较
2023年下降了%;与非欧盟国家开展的国际贸易中,出口销售
额达亿欧元,较2023年下降了%。2024年机械和车辆的
出口份额占总出口额的%,出口销售额达亿欧元,较
2023年下降了%,是2024年奥地利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024年,奥地利的大部分进出口贸易都集中在德国、意大利、
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下表中列示的10个国家占据了奥地利%
的货物出口额,机械及车辆是主要出口产品。
表 2 2024 年奥地利出口贸易情况
国家
出口贸易总额 (亿
欧元)
份额
(%)
同比
(%)
主要产品
德国 机械及车辆
美国 机械及车辆
意大利 工业产品
国家
出口贸易总额 (亿
欧元)
份额
(%)
同比
(%)
主要产品
瑞士 化学产品
波兰 化学产品
法国 机械及车辆
匈牙利 机械及车辆
捷克 机械及车辆
中国 机械及车辆
英国 机械及车辆
来源:奥地利统计局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加入欧盟后,奥地利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遵循欧盟内
部统一大市场原则。与非欧盟成员国(第三国)的贸易适用欧盟共
同政策措施,如共同贸易、共同海关表等。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国
际贸易协议直接适用于奥地利。共同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均在共
同体进行。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直接适用的条例确定贸易
手段,欧盟委员会负责政策执行以及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
施调查。奥地利政府主要负责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规定进出口的限
制。
奥地利与欧盟以外第三国的贸易适用欧盟对第三国共同贸易政
策 的 所 有 措 施 和 原 则 , 包 括 《 共 同 体 海 关 法 典 》
( Community Customs Code ) 、 《 共 同 海 关 税 则 》 ( Common
Customs Tariff)各类非关税措施,以及与非欧盟成员国缔结的双边协
议体系。
奥地利适用共同体非关税措施,包括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
施、数量限制和进出口禁令。欧盟法律允许成员国为保护社会公德
和安全、人的健康和生命、动植物、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国
家宝藏或者保护商业和知识产权,在进出口和过境时使用禁令、限
制和监管手段,但措施不能构成歧视或变相限制。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双边协定
中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85年9月12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于1991年4月10
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
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2023年9月14日签署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中国
与奥地利两国政府间所签署的相关协定,是保护中国企业在奥地利
投资利益的基础。
近年两国签订的重要经贸协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018年4月;
《关于未来就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开展合作的联合声明》,
2018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奥地利联邦数字化和经济区位部关
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8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交
通、创新和技术部部长就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奥
地利专利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谅解备忘录的联合声明》,
2018年4月;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奥地利数字化和经济事务部关于开展
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9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奥地利共和国财政部财政合作框架
协定》,202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
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关于中国从奥地利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
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2024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
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关于奥地利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议定书》,2024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劳动和经济部关
于共同支持中奥苏通生态园持续发展的谅解备忘录》,2024年6月。
奥地利未与中方签署货币互换协议。
双边贸易
(1) 双边贸易。根据中国外交部统计,2024年,中奥双边贸易
额亿美元,同比下降%,其中中国出口额41亿美元,下
降 %,进口亿美元,下降%。中国对奥地利出口商品主
要包括智能手机、锂电池和电脑等机电产品。中国自奥地利进口商
品主要包括汽车及零部件、半导体器件、精密仪器、医疗设备等高
端产品。
(2) 双向投资。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年中国对奥地利全
行业直接投资累计6,833万美元。截至2023年末,中国对奥地利直接
投资存量亿美元。
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年奥地利对华实际投资金额2,980万 美
元,截至2023 年底,奥地利在华直接投资累计金额为亿美元。奥地
利在华投资项目集中在制造、批发和零售、租赁和商业服务等行业。
投资区域主要集中在江苏、上海以及浙江。
(3) 国际合作。奥地利于2015年3月申请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
资银行,并签署《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正式成为意向创
始成员国。2017年5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在奥地
利驻华大使艾琳娜见证下,国家开发银行与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签
署“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备忘录。2018年4月奥地利总统访华期间, 中
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奥地利奥合银行签署境外人民币合作框架协议,
积极推动两国货币合作。2019年4月,奥地利时任总理库尔茨出席第
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同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奥地利
政府数字化和经济事务部签署《关于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谅解备
忘录》,推动中奥两国及第三方市场合作。
“一带一路”倡议给中国和奥地利的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和合
作的可能。奥地利的奥合国际银行已经与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一带一
路”倡议下开展合作谈判。奥地利的基础设施建设咨询企业也已在
“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企业开始合作。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外国投资者在奥地利享有国民待遇。奥地利所有与投资相关的
法律和法规既适用于本国投资者,也适用于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制度
奥地利没有设立专门的外国投资管理机构。奥地利国家投资促
进局(Austrian Business Agency,简称“ABA”)是奥地利的官方外国投
资促进机构。奥地利各联邦州同时也设有各自的招商机构,如维也
纳商务局。为吸引外商来奥地利投资,ABA为外商提供各项咨询服
务与行政支持。除此之外,外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在享受欧盟或奥地
利国内各项有关企业奖助的措施(如奖励研发、鼓励青年创业等)
方面并没有差别。如果外资企业是较大规模的跨国集团公司, 该公
司在奥地利投资项目可以为当地创造众多就业机会,并有效提升当
地经济利益,州地方政府一般会根据其权限许可,配合给予部分奖
励(例如:公共设施的特别开发、长期低息贷款、研发支出免
税、延长工时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支持等)。此类做法仅能当作
个案处理,并无一定的标准,通常依靠投资方自行与州政府谈判争
取,在投资行为发生前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书面承诺最为妥当。
奥地利的外国投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外国直接投资联邦监管
法 》 ( Investitionskontrollgesetz-InvKG ) 、 《 反 卡 特 尔 法 》
(Kartellgesetz 2005-KartG 2005)和《公平竞争条件法》 (Faire-
Wettbewerbsbedingungen-Gesetz FWBG)。其中,《反卡特尔法》
和
《公平竞争条件法》是奥地利反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
投资行业的限制
(1) 投资限制概况
奥地利与其他欧盟国家一样,对于外资原则上没有法定投资限
制,允许奥地利投资者进入的行业一般也不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
但应注意以下事项:环保方面,需避免污染环境;产品安全性方面,
不得从事武器制造;公共卫生方面,需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法规。
(2) 金融业的市场监管
奥地利金融市场管理局(FMA)与奥地利中央银行(OeNB)负
责金融业准入审批和金融市场监管。此外,欧盟监管当局(即欧洲
银行管理局(EBA)、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及欧洲保险
及职业退休金计划局(EIOPA))在监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特别是他们负责发布有关欧盟立法的指导方针、建议和技术标准。
在奥地利的商业活动中提供以下金融服务,包括银行服务、投资
服务、保险服务、电子货币、支付服务、集体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
服务均需获得批准。
颁发许可证之前,需先成立公司的管理机构,即董事会和监事
会。董事会成员最少两人,监事会成员至少三人。FMA需事先与董
事会成员进行面谈,董事会成员中,至少需有一名成员熟练掌握德
语,同时对奥地利国家国情有深入了解,并熟悉奥地利相关政策法
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首先要有丰富的信贷、金融行业的知识,
同时具备经营信贷机构所需的专业资格和经验。信贷机构管理的专
业资格是指董事或监事在具有相当规模和业务类型的公司进行至少
三年的管理活动。董事或监事们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在信贷机构履行
职责,且不可在两个机构同时任职。
奥地利监管法律的主要来源如下:
①银行服务的条款由奥地利银行法规定;
①保险公司的活动由奥地利保险监管法规定;
①投资服务的条款由奥地利证券监管法调节;
①支付服务的条款由奥地利支付服务监管法案调节;
①电子货币的发行由奥地利电子货币的行为规范;
①证券和其他投资的公开发行由奥地利资本市场行为监管;
①可转让证券投资(UCITS)的设立、管理和分配由奥地利投
资基金法规定;
①其他投资基金(AIF)的管理,包括AIF在奥地利的分布,由
奥地利另类投资基金经理的行为规范规定。
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一样,奥地利适用的监管法律大部分来自欧
盟的指令和规章。
(3) 安全审查的规定
2011年,奥地利将《外贸法》(AußHG 2005)修订为《对外
经济法》(AußWG 2011),同时增加了对外国企业并购奥地利企
业的安全审查程序。该法将国防、电信、能源、供水、医院、铁路、
公路和大学等列为受保护产业,外国企业和个人(不含欧盟、欧洲
经济区和瑞士)拟收购奥地利上述企业25%以上股权或取得实际控
制权,需向奥地利联邦数字化和经济部申报,由该部对并购交易进
行
安全审查。审查的目的主要是确保相关产业安全,审查期限为1个月,
如需深入调查可延长至2个月。
2020年7月,奥地利政府出台新的《外国直接投资联邦监管法》
(Investitionskontrollgesetz-InvKG),旨在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建立关于
外国直接投资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同时加强对欧盟以外第三国
直接投资的审查,将特别敏感领域的审批门槛从25%下调至10%,加
强对关键行业安全保护。
10%审查门槛的特别敏感领域包括:
①国防设备和技术;
①关键能源基础设施运营;
①关键数字基础设施,特别是5G基础设施的运营;
①水资源;
①保障奥地利共和国数据主权系统的运营;
①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领域的研发。
涉及同一个目标企业时,所有第三国投资者并购的股份应加权
计算,同一投资者通过其他海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并购的股份也
应累计计算。特殊情况下低于上述比例也需进行审查,例如投资者
与其他股东签署合作协议,从而对奥地利目标企业产生控制性影响,
或通过购买企业重要资产对其产生决定性影响。为避免投资者通过
其他法人、自然人并购奥企业股份,迂回收购等非直接投资也被考
虑在内。
法案还将评估收购方是否系第三国政府控股或出资,此类企业
赴奥投资将面临更多法律障碍和监管壁垒。
投资相关规定
外国自然人可以在奥地利开展投资合作,但需要在奥地利注册
公司或利用自然人在本国注册的公司开展。
(1)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GmbH)、股份公司
(AG)、欧洲公司(SE)、普通合伙公司(0G)、有限合伙公司
(KG)、灵活资本公司(FlexCo)、隐名合伙公司(stG)、大陆
法合伙公司(GesbR)、合作社(GEN)和协会(Verein)等。最
常用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GmbH)。
(2) 外资并购方式
在奥地利,企业并购如达到《反卡特尔法》规定的如下三个标
准,需向奥地利联邦竞争管理局(AFCA)申报:
①参与并购的各方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3亿欧元;
①参与并购的各方上一会计年度在奥地利营业额合计超过3,000 万
欧元;
①参与并购的至少两方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各超过500万欧元。
以下情况可不需申报:参与并购的各方中只有一方上一财年在
奥地利营业额超过500万欧元,且其他各方全球营业额合计不超过
3,000万欧元。
AFCA于2002年7月1日成立,是奥地利联邦科学、研究和经济部
的一个独立和自治机构。AFCA对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和欧洲竞争法的
行为进行调查。
AFCA受理并购申报后,在四周内开展调查并做出结论,对于不
损害竞争的并购交易予以批准,如需深入调查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发生下列情况时,AFCA向卡特尔法院申请裁决:
①联邦竞争局认为并购将损害竞争,且并购方在联邦竞争管理
局审查期间未能提出适当的救济措施;
①由于缺乏相关信息或情况复杂,联邦竞争管理局无法在规定
期限内评估出并购对竞争的影响。
(3) 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GmbH)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例如
FlexCo等)而言,注册设立时需确定其注册资本。一般有限责任公
司的注册资本至少需35,000欧元,如果公司获得了创业公司资质,则注
册 资本最低可降至10,000欧元。另外,注册资本无需在设立时全额支
付,通常情况下,缴纳一半的注册资本即可,即最低现金股本要求
为5,000欧元。
(4) 引进外籍劳务的规定
欲在奥地利长期就业的外国人,需获得就业许可。外国人需符
合“关键人才”标准,才能较快地获得在奥地利就业的许可。“关键人
才”在移民局申请,一般8周内给予答复。其他就业人员需按正常程
序申请在奥居留及工作许可,该程序一般需6个月以上。奥地利每年
外籍劳务配额最高为劳动力市场待业人数的7%。
(5)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为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保证农业和林业用地,保护生态,各
州土地法中均有限制外国人获得土地的条款。外国人或外国法人
(包括奥地利公司,其多数股权被外国公司持有,或多数股东为外
国人)到奥地利投资,要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在该地块
上建房或从事企业经营,均需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批准。此规定仅
针对欧盟以外居民,而欧盟居民则可享受与奥地利国民同等的待遇。
(6)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奥地利法律规定,任何外资公司均可在奥地利参与证券交易,
享受与本国公司相同的国民待遇。
(7) 外资企业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奥地利对境外企业在奥地利境内承包当地工程限制非常严格。
通常欧盟以外的外国公司很难在当地承包工程。承包商必须具备欧
盟认可的行业资质,且必须有当地的合作伙伴。所承包的项目必须
是当地公司所不能独立胜任的项目。
受以上要求限制,外国自然人一般不能在奥地利承揽工程承包
项目。
投资吸引力
(1) 奥地利地处欧洲中心,是东西欧交会、沟通的桥梁。当地
社会安定,政局稳定,法律健全,社会治安良好,交通便利,基础
设施完善,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和劳动力队伍,有优质的社会服
务体系和优美的居住环境。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奥地利成为欧洲
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国家之一。
政策方面,奥地利财政、货币、税收、环保、资源等政策基本
保持稳定。劳工制度上,奥地利政府引入红白红卡(Rot-Weiss-
Rot-Karte)促进高技术和紧缺人才赴奥工作,解决其人口老龄化、
某些类别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得益于良好的社会合作伙伴关系,
奥地利很少发生罢工等事件。奥地利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为此
提供一些优惠措施,包括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
根据世界银行《2024年营商环境报告》,奥地利在190个国家和
地区中营商便利度排名第27 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
《2024年度全球创新指数》,在132个国家和地区中,奥地利综合指
数排名第17位。
(2) 奥地利政府对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提供较多的优惠政
策,奥地利政府专门设立了奥地利研究促进机构(FFG),对于企
业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通过项目的方式予以资金支
持,并协助企业参与欧盟项目。从事研发活动的公司,如果是初创
公司,奥地利为其提供种子基金;如果是成熟公司,则提供最高达
研发项目金额80%的现金资助。此外,奥地利政府还成立了气候与
能源基金,对于从事环境、能源等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企业通过项
目的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3) 奥地利的投资政策遵守欧盟的统一规定。根据企业规模不
同,投资资助比例的上限略有差别。大型企业投资资助上限为15%-
20%,中型企业为25%-30%,小型企业为35%-40%。资助的形式主
要有:低息贷款、补贴和担保。奥地利各地设有工业园区,园区利
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相关产业聚集的优势吸引企业
入驻。地方政府作为园区的管理者,也为入驻企业提供一定的服务
和便利。
投资退出政策
奥地利政府原则上对于外汇汇入汇出没有限制,但对于公司的
解散注销通常都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必须通知税务机关,需归
还贸易许可证,需将公司从公司登记册中删除,需通知社会保险机
构并注销所有雇员的登记等。
第二章 奥地利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奥地利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交易税、消费税和印花税等。奥地利的现代税收制度与其他许
多西方国家的税收制度一样,属于基于收入和消费的混合税制。如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主要以收入为税收基础,增值税
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则是以消费为税收基础,而基于财产持有的财产
税体系目前在奥地利税收体系中发挥着次要作用。
在201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税务管理组织
法》(以下简称“AVOG”法令)规定,奥地利的不同地区的税务局
分别征管所辖区域的税收。目前AVOG法令已被废除,现有的40 个
税务局从2021年1月1日起被合并为奥地利税务局和大型企业税务局,
但是各区域办事处仍作为纳税人的联络点。此外,奥地利全国九个
海关办事处从2021年1月1日起也合并为奥地利海关总署。
《财政平衡法》(FAG)和《奥地利稳定公约》(ASP)规定了
联邦政府、地区(9个自治州)和地方(2,357个市镇)的预算和支 出
权限,ASP还规定了联邦、地区和地方政府的赤字/盈余目标,以及
三级政府可分配的税收比例。尽管奥地利被认为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但中央以下各级政府的自治水平相对较低。相较于其他联邦制国家,
三级政府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且在权限划分上缺乏广泛的界定。
对于联邦政府外的地区/地方政府来说,地方税的自由裁量率非
常低,主要限于房地产税。联邦政府从应分配的税款中获得约64%
的收入,联邦州为19%,各市镇为17%。
财政年度等同于公历年度。公司可申请不采用公历年度作为财
政年度。企业一般需由有资格的会计师或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当地
财政署进行申报纳税。
奥地利已经将欧盟《母子公司指令》(避免对位于欧盟不同成
员国内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进行双重征税的欧盟指令)、利
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并购相关的规定纳入奥地利的国内法中。新
的强制信息交换法令也被纳入了奥地利的国内法中。
奥地利与许多国家都签订了税收协定,其中大多数是根据
OECD 范本签订的。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法律由议会审议通过(由政府或议会提案),但必须由总统签
署后才能生效。奥地利现行的税法主要是198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
税法》(Körperschaftsteuergesetz 1988-KStG 1988)和同年颁布的
《个人所得税法》(Einkommensteuergesetz 1988-EStG 1988)。除了
法律之外,税收管理部门的一般法规和裁决也非常重要。迄今为
止,奥地利已经发布了《所得税条例》《企业税条例》以及与私人
基金会处理有关的所得税问题的条例。尽管这些法规反映了税务机
关的立场,对法院或纳税人却没有强制约束力,但它们在实践中得
到了广泛的应用。此外,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存在大量的案例
法。
税法实施
奥地利的税务管理机构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联邦
财政部,第二层次是州财政部,第三层次是财政署。
最新税制变化
自2023年12月31日,奥地利将欧盟最低税指令转为国内立法并
在以后年度实施。根据欧盟最低税指令的规定,该法案纳入了提交
GloBE信息报告表(GIR)的相关内容,即位于奥地利的每个成员
实体都有义务在奥地利报送GIR。
自2024年1月1日起,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
后的前五年内,每季度的最低纳税额为125欧元,后续五个纳税年度
每季度最低纳税额为250欧元。
对于符合一定气候标准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
间竣工的新住宅楼,可以采用特殊形式的加速折旧。即在竣工后的
前三年,可以采用%的年折旧率。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欧盟内对满足一定要求的太
阳能面板的采购、进口及安装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部分电池也可视
为太阳能面板的附加商品。
消费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但是由制造商或零售商负责征收,
自行计算申报。主要针对矿物油、啤酒及其他酒精类产品、烟草以
及娱乐业进行征税。自2025年4月1日起,烟草税为每1,000个单位175欧
元。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奥地利企业所得税法,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奥地利
的企业和其他法人实体,为奥地利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需承担无
限纳税责任,即对来源全球的收入纳税;非居民企业仅需对来源奥
地利的收入纳税,承担有限纳税责任。
其中,注册地指的是公司章程或其他基本文件中指定的公司地
址,所有根据奥地利商业法成立的实体,其注册地必须在奥地利。
而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公司进行战略管理的场所。
企业所得税应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1) 股份公司(AG)、有限责任公司(GmbH)、灵活资本公
司(FlexCo)以及作为独立法人的基金会和协会;
截至2024年,奥地利推出了一种新的法定公司形式:灵活资本
公司(FlexCo)。灵活资本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
(GmbH)的法律设立的,但在某些领域,它采用了《股份公司法》
中的规定。主要是为处于公司早期阶段的创新初创企业和创始人设
计的,门槛较低,且可灵活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GmbH)或上市
公司。
(2) 作为非独立法人的基金会、协会和机构,特殊用途的基金
会;
(3) 公共实体运营的商业企业。
征收范围
奥地利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收入在奥地利缴纳企业所得税,由
于税收协定的安排,奥地利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税率
2022年2月,奥地利通过了《生态社会税收法案》(Ökosoziales
Steuerreformgesetz 2022 Teil I-ÖkoStRefG 2022 Teil I),该法案修改了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以及重组、投资基金、电力、数据、
排放等一系列法律。《生态社会税收法案》明确对二氧化碳排放量
征收碳税,并通过降低个人和企业税率平衡税负。在2023年之前,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2年生态社会税收改革后,2023 年企业
所得税适用24%的固定税率;2024及以后年度下降至23%。
表 3 企业所得税税率
年份 企业所得税税率
2022 25%
2023 24%
2024 23%
2025 23%
除此之外,奥地利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每年需要缴
纳最低税额。具体如下:
(1) 股份公司(AG)为3,500欧元;
(2) 自2024年1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年度最低
税额永久降至500欧元;
(3) 金融机构为5,452欧元;
(4)2024年新增的公司形式灵活资本公司(FlexCo)为500欧
元。
企业需预付上述最低税额,但可在计算最终应纳税额时用于抵
扣。
23%的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也适用于资本利得收益。
奥地利所得税法对资本利得收益有特殊规定。资本利得收益包
括:股息、利息等;出售资产的增值;衍生品和加密货币。
奥地利税法对资本利得收益规定了预提所得税(Abzugsteuer)
制度。
如果涉及奥地利境内、托管或支付实体(例如银行)或境内加
密服务提供商(从2024年起强制执行),通常有义务预扣税款并向
税务局缴纳。根据收入类型, 预提所得税采用25% 的税率( 利
息),或者采用%的税率(其他资本利得)。如果缺少境内、
托管或支付实体而无法扣除资本利得税,例如境外银行的储蓄账户
利息,以及出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则该收入必须包含在纳
税
申报表(评估)中。但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利得也需要与其他收入
分开核算,税率分别为25%或%。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持股10%以上)或者符合欧盟《母
子公司指令》要求的,可以豁免扣缴资本利得预提所得税。
投资收益取得方为企业的情况下,税率可减至23%。预提所得
税可以作为最终应纳税额的预付税款。对公司股东来说,预提所得
税可用于抵扣其他收入的应纳税额或退税。需缴纳最终税款的投资
收益,其相关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列支。对个人股东来说,预提所
得税款即是最终税负。
税收优惠
(1) 研发活动的税收抵免
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可以申请享受相关研发支出14%(2018
年1月1日以前为12%)的税收抵免(直接用来抵减公司的应纳税
额),此项税收抵免适用于自主研发,企业支付给位于欧洲经济区
国家的公司或常设机构的费用属于研发支出的,也适用该税收优
惠。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项目也可以申请研发活动的税收抵免,但
抵免金额不可超过100万欧元/年(2012年以前为10万欧元/年)。执 行
委托研发项目的研究机构必须位于欧洲经济区国家。
(2) 投资补贴
自2023年起,企业投资使用年限一般不少于4年的资产,可申请
投资补贴,抵减应纳税所得。补贴金额为资产购置成本或自制成本
的10%。对于环保资产,该补贴比例或可提至15%(环保资产的涵盖
范围由奥地利财政部2023年5月24日发布法令确定)。企业每年可就
不超过100万欧元的购置成本或自制成本申请投资补贴,但部分资产
不适用投资补贴,包括机动车辆(电动车除外)和使用过的经营性
资产。投资免税额只能在资产购置或制成当年申请,如相关资产
提前转让(即使用年限不满4年),需在相应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
对于环保资产,每年可申请的最高投资补贴为15万欧元;对于其他
资产,每年可申请的最高投资补贴为10万欧元。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几乎包括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收入,
包括主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货币和非货币收入等。
(2) 免税和不征税收入
①主要的免税收入
A. 国内参股免税和国际参股免税的企业间股息和其他利润分
配;
a. 国内参股免税
奥地利居民企业或符合欧盟《母子公司指令》规定的其他欧盟
成员国在奥地利的常设机构参股另一奥地利居民企业(无论是否直
接参股)取得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和清算所得不
适用参股免税。
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份10%以上的另一居
民企业,无需扣缴预提所得税。
b. 国际参股免税
奥地利居民企业从其非居民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如
果满足下列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
1. 母公司根据《企业法典》保存账簿记录,或者母公司是符合
奥地利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条件的外国公司;
2. 分派股息的公司是外国公司;
3.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子公司至少10%的股份;
4. 母公司连续持有子公司至少10%的股份一年以上;
5. 境外子公司不得税前扣除该股息;
6. 子公司符合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中列示的法律形式(法律
形式与奥地利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类似)。
但是,如果子公司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子公司的实际所得税
税率低于%)且取得的收入是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根
据一般反避税条款,需根据奥地利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
额并缴税。在这种情况下,该股息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进行
抵免。
自2021年1月1日起,如果外国公司位于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
名单涵盖国家,则该外国公司被视为适用低税率。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奥地利居民企业从境外公司收到的证券投
资(即使持股比例低于10%)股息也适用国际参股免税:
1. 境外公司符合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中列示的法律形式(或
者法律形式与奥地利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类似);
2. 境外子公司不得税前扣除该股息;
3. 境外子公司作为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家与奥地利加入了《多边
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如果分配股息的子公司缴纳的税金与奥地利企业所得税的性质
不同,或者子公司在境外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比奥地利企业所得税税
率低至少10%,或者子公司在境外免税,则不适用参股免税,需根
据奥地利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缴税。在这种情况下,
该股息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抵免。
B. 满足一定条件(如:没有支付对价或股份支付比例超过90%
等)的兼并重组所得;
C. 股东向一家公司的出资或增资收入,不论是否获得股份或其
他类似权利,也不论是否与其持有的股份成比例。
①不征税收入
奥地利《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实体免除了企业所得税的无限
纳税责任。对于这类实体,收到需要扣缴预提税的收入,比如股息
利息等,应税收入只包括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收入。这些实体包括:
A.国家垄断企业(如盐和烟草);
B.农业合作社;
C. 为社会、福利、慈善或宗教目的服务的公司实体;
D. 根据《公共福利住房法》被认定为公共福利住房协会的住房
协会;
E. 养老基金、支助基金和雇员养老基金;
F.部分私人基金会;
G.小型保险协会。
(3) 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奥地利所得税没有对可以扣除的费用逐项列举,仅对部分特定
费用扣除进行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上参考会计利润,
同时对于部分特定费用的扣除进行纳税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①雇员报酬
奥地利对某些养老金支出规定了税前扣除限额。
自2014年3月1日起,支付给雇员或类似人员的报酬(现金或实
物),超过50万欧元的部分不能税前列支,此限额也适用于员工遣
散费等相关预提费用。
①董事费
公司支付给监事会成员、管理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提供监督管
理服务的个人的报酬,仅就其中的1/2可以税前列支。
①股息
支付股息及其他利润分配,均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包括因利
润分配权发生的支付和向其他享有利润分配及清算收益权益的金融
工具的支付。
①利息
支付给股东或股东相关方的利息受独立交易原则的约束。对股
东或关联方发放的贷款(尤其是通过母公司的债务融资)以过高利
率支付的利息可能被视为隐性利润分配,不可扣除。
用于免税项目的利息不得税前列支。但是,用于收购居民和非
居民企业股权发生的贷款利息,即便适用参股免税,也可以税前列
支。此处的利息不包括借款成本和其他附加费用。然而,如果公司
收购的股份并不是出售方的营业资产或收购的是同一个集团或同一
股东控制的公司的股权,则用于收购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自2014年3月1日起,支付给同一个集团内或同一股东控制的居
民或非居民企业的利息,如果对方的收入无需交税或者实际税率低
于10%,则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虽然奥地利税法对债资比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股权缺乏实
质,则股东的部分债权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股权,相关的利息支出不
得税前列支。
①特许权使用费
自2014年3月1日起,支付给同一个集团内或同一股东控制的居
民或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对方的收入无需交税或者实
际税率低于10%,则该项特许权使用费不得税前列支。
①其他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其他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隐性利润分配;
B.与其业绩不符或基于普通标准公司业务而言金额过高的个人
消费支出(如汽车、古董和奢侈品);
C. 招待费的50%;
D.贿赂支出;
E. 从2016年1月1日起,以现金支付的与建筑和建筑服务相关的
高于500欧元的费用;
F. 与下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非应税收入、某些投资收入和
投资的已增长价值;
G. 某些捐赠给慈善、宗教和公共事业机构的支出;
H.给政党的礼物和资助;
I.自2011年8月2日起,司法处罚和罚款;法院、行政机构或欧盟 机
构实施的处罚和罚款;根据《组织责任法》实施的处罚费用;根据
金融犯罪法实施的处罚费用;根据刑事诉讼法或团体责任法等规定,
放弃追诉而产生的费用;
J.非营业税金,尤其是所得税。
①折旧与摊销
资产应在投入使用后开始计提折旧,税法上允许的折旧方法为
直线法,规范了各项资产的税法折旧年限标准。纳税人如有特殊原
因,可以申请更长或更短的折旧年限。
A. 不动产
非经营用不动产不能折旧,经营用不动产的年折旧率通常如下:
a.用于居住的住宅:最高为%;
b.其他建筑物:最高为%。
2020年6月30日之后购置或建造的建筑物,纳税人可以采用加速
折旧法。商业不动产在购置或建造的建筑物折旧率为%,私人不
动产为%。次年,折旧率分别为5%和3%。此后,再次适用上
述
%和%的折旧率。即使建筑物是在下半年购买/建造的,也允
许计提12个月的折旧。
对于历史翻新工程,折旧率为1/折旧年限,一般折旧率为10%。
2020年6月30日后获得的资产,可以采用余额递减折旧法,第一
年的最高折旧率为30%。对于符合一定气候标准并于2024年1月1日
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新住宅楼,可以采用特殊形式的加速
折旧。即在竣工后的前三年,可以采用%的年折旧率。
B. 机器设备
附着于不动产的设备:最高年折旧率为%,即最低税法折旧
年限为40年。满足一定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折旧年限可缩短至
20年。
除此之外,机器设备以直线法进行折旧,上述加速折旧法也适
用于机器设备。
汽车的最低税法折旧年限为8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0g/km的机
动车辆(即电动汽车),可以使用余额递减折旧法。
单项资产原值不超过1,000欧元的情况下,可以在取得当年一次 性
扣除(2022年12月31日前的财政年度为800欧元)。
C. 商标、版权专利
只有部分无形资产可以摊销,商标通常在15年内摊销,其他无
形资产摊销年限并未做出特殊规定。
D. 商誉
最低税法折旧年限为15年(仅适用于外部取得的商誉)。
E.其他资产
采矿、采石场以及其他造成资产消耗的情况都需要对资产计算
折旧。因此,所有可枯竭的自然资源都必须按照资产消耗比例计提
折旧。为简单起见,通常会采用直线法。
F.股权
亏损企业的股权最低折旧年限为7年。
(4) 亏损弥补
通常来说,亏损允许在以后年度无限期弥补,但不允许用于抵
减以前年度的所得。自2001年起,每个年度弥补的亏损的上限为每
个纳税年度所得的75%。但企业出售业务获得的重组盈余或所得不
受该限制,可以全额用于弥补亏损。
(5) 特殊事项的处理
①合并
一家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家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在税务上被
视作清算,即视同销售所有的资产,且所有隐藏盈余(Hidden
Reserve)需要缴税。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税:
A. 被吸收合并企业的隐藏盈余未来会在吸收合并方征税;
B. 该净资产转让没有收取对价,或者对价为吸收方的股权且现
金支付比例不超过10%。
原则上,被吸收合并企业的累计亏损可以带入吸收合并方。
①分立
A.整体业务的转让;
B.整个部门的转让;
C.有实际经营的合伙企业的份额的转让;
%以上的公司股份的转让。
整体资产转让(整体业务的转让、整个部门的转让以及合伙企
业份额的转让)可以免税,只要支付对价主要是股权或合伙企业的
股份(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需以其在转让企业原
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
一般情况下,在分立过程中,转让公司的股东有权受让相关公
司股份作为对价,以换取分立财产。分立过程中的股份交易无需缴
纳资本利得税,除非有额外的现金对价且支付的现金金额超过授予
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的三分之一。
①清算
清算所得是应税所得,是清算期开始时的净资产与清算期结束
时的净资产之差。清算所得可以用来弥补累计亏损。清算所得不包
括非应税项目,并需要将不可抵扣的费用加回。清算所得中不包括
自创无形资产(如商誉)的隐藏盈余,除非其通过出售给第三方实
现清算所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基于净资产比较法计算确定。在该方法下,纳税
人的利润(亏损)为净资产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经以下项目调
整后的数值:增资、减资、利润分配、累计亏损。
以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表格样式:
表 4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表格(举例)
项目 公式 金额
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损失 1 2,000,
纳税调增: 2=+…+
折旧/摊销 300,
经营无关费用 200,
与免税收入相关费用 150,
不得扣除利息 10,
转让定价调整 2,
基础准备金 10,
计提但未支付的负债 10,
反避税相关调整 5,
特殊调整 =+…+ 72,
− 招待费 50,
− 不得扣除的管理费/技术费 10,
− 法律费 8,
项目 公式 金额
− 贿赂/罚款 1,
− 不得扣除的礼物费用 3,
− 不得扣除的税金
− …
纳税调减 3=+…+
免税收入 (350,)
折旧/摊销 (50,)
转让定价调整 (3,)
非本纳税年度应税收入 (10,)
税款减免 (30,)
…
调整 4=+
可弥补亏损 (30,)
集团可弥补亏损 (20,)
…
应纳税所得额 5=1+2+3+4 2,266,
所得税税率 6 23%
应纳所得税额 7=5*6 521,
税收抵免
预缴税款 8 (450,)
预提所得税 9 (20,)
境外税收抵免 10 (10,)
税收优惠 11 (10,)
计算的应付税款 12=7+8+9+10+11 31,
最低税额 13 -
经比较后的应付税款 14=Max(12,13) 31,
合并纳税
奥地利有集团合并纳税机制,通常来说,集团合并纳税要求控
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子公司50%以上,且持股期限至少为3年。集
团合并纳税的子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AG) 、有限责任公司
(GmbH)、灵活资本公司(FlexCo)、合作社(GEN)或类似
的非居民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合并纳税母公司必须满足以下
条件之一,才可以进行集团合并纳税:
(1) 欧盟成员国的居民企业;
(2) 与奥地利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企业;
(3) 合并纳税集团的母公司必须是奥地利居民企业,且是股份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灵活资本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或银行。
从2015年1月1日起,不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将从现有合并纳税
集团中剔除。
满足下列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也可以成为合并纳税集团的母公司:
(1) 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中明确列示的企业或公司性质与上
述奥地利居民企业类似,且实际管理机构在欧洲经济区(EEA);
(2) 必须由该非居民企业在奥地利商业法庭登记的分支机构持
有集团子公司的股权。
在合并纳税机制下,集团内所有子公司(二级集团成员)的利
润和损失将在财年结束时,与集团母公司(一级集团成员)合并计
算纳税。
非居民企业
概述
有来源于奥地利境内所得,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均不在奥
地利的企业和其他法人实体为奥地利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对于来源于奥地利的收入和资本收益,通常按如下原则判定:
(1) 如果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收益等是通过非居
民企业的奥地利常设机构获得的,那么这些收入属于来源于奥地利
的收入;
(2) 非居民企业在奥地利的常设机构获得的资本收益,属于来
源于奥地利的收益;
(3) 非居民企业直接(不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资本收益只有
在以下情况下才属于来源于奥地利的收入:出售位于奥地利的不动
产;处置持有的奥地利企业的股份获得的资本利得(处置前五年
内,持股比例始终大于1%)。
税率
非居民营业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率与适用于居民公司的税率相同。
对于非居民企业获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性收入的预
提所得税率详见。
征收范围
奥地利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奥地利的特定收入和资本利得
在奥地利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
(1) 农林业收入;
(2) 与非居民企业在奥地利的分支机构、常设机构或不动产相
关的营业利润;
(3) 因持有奥地利公司股份而取得的收入;
(4) 因位于奥地利的不动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 作为奥地利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而取得的收入;
(6)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因在奥地利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财产
或权利而取得);
(7) 处置持有的奥地利企业的股份获得的资本利得,前提是处
置前五年内,持股比例始终大于1%。
自2006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获得的与位于奥地利的不动产
相关的收入和资本利得视为来源于奥地利的营业利润,即使非居民
企业在奥地利不构成常设机构或该不动产不属于非居民企业在奥地
利的常设机构。如相关所得在2006年1月1日之前适用免税规定,则
2006年1月1日之前累计的与不动产有关的隐藏盈余免税。
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在奥地利的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按照奥地利非居民
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则上,非居民企业在奥地利的分支
机构与居民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基本一致,但是也存在如下
差异:
(1) 如果不符合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
业在奥地利的分支机构收到的股息红利不适用国内参股免税或国际
参股免税的规定;
(2) 支付给总部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及相似费用不允许税前
列支;
(3) 奥地利税务机关可能会质疑分支机构记账的完整性,并核
定征收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如果非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
等是通过其位于奥地利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则上述所得将并入常设
机构的营业利润中一起纳税,否则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应纳税额
参见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预提所得税
(1) 股息
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或其他分配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
一般为%(获取一方为公司制企业时,税率为24%,从2024年
起
降至23%),除非国内法或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率,或根据
欧盟《母子公司指令》适用免税。如果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欧盟
或欧洲经济区的母公司不能抵扣其已经在奥地利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则可以申请退回已经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执行条例,子公司(居民企业)支
付给母公司(非居民企业,但为欧盟成员国企业)的股息,如果满
足以下条件,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①母公司符合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中列示的法律形式;
①母公司是另一欧盟成员国居民企业;
①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至少10%的股权;
①母公司连续持有子公司股份一年以上。持有期不满一年,支
付的股息需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持有期满一年后,母公司可申请退
税。
(2) 利息
在奥地利支付给奥地利居民企业的非居民隐名合伙人的利息费
用也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税率为%(自2024年起
降至23%),除非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率或免税。向未在奥
地利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其他利息费用,无需代扣代
缴所得税,但非居民企业需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3) 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除非税收协定或欧盟《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规定了更优惠的
税率或免税。
根据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奥地利《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
执行条例,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子公司(居民企业)支付给母公司
(非居民企业,但为欧盟成员国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无需缴纳
预提所得税:
①母公司符合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中列示的法律形式;
①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至少25%的股权;
①母公司连续持有子公司股份一年以上。
持有期不满一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但
持有期满一年后,母公司可申请退税。
(4) 技术服务费
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技术服务费需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除
非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率或免税。
(5) 管理服务费
免税。
(6) 不动产
非公司制企业(如自然人)处置奥地利境内不动产所得需缴纳
30%的预提所得税。对于实现此类资本收益的公司制企业,预提所
得税将降至23%(2023年以前为25%,2023年为24%)。
亏损弥补
非居民企业在奥地利的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发生的损失,只有
当损失金额大于该非居民企业全球所得的情况下,上述损失才能结
转以后弥补。但是,如果该常设机构的总部所在国与奥地利签订了
税收协定,且协定包括类似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二十四条第(3)
款规定的非歧视待遇条款的,上述损失可以不受限制的结转以后弥
补。
特殊事项的处理
无其他特殊事项。
申报制度
企业需向当地财政署申报纳税。自2003年财政年度起,年度公
司所得税申报必须通过电子形式进行申请。如由于缺少技术条件和
在奥地利的税务代理,导致公司不能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申报单,可
使用预打印表格进行申请。
根据企业和收入类型,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交年度财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同时居民企业需填写K1或K2及
K2a表、K2b或K2kv表,非居民企业需填写K3或K11表。
企业必须在纳税年度截止后次年的4月30日之前提交年度所得税
申报表。电子申报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但是,如果企业聘请专业
顾问准备申报表,则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纳税年度后第三年的3月
31日(如果财政部门批准,则可以延长至6月30日),且如果有合理
的理由,申报期限还可以再延长。如果企业没有及时进行申报,需
缴纳罚款。详见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在奥地利有住所或日常居住的自然人为奥地利居民纳税人,就
其全球所得在奥地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所指长期拥有并使用的公寓或房屋。此处的公寓或房屋是指
用于居住的任何空间,如长期租住的酒店房间等。如果个人实际居
住或有权居住在某公寓或房屋,则认为该个人拥有该公寓或房屋。
如果个人从到达奥地利的时点开始,有意拥有并使用公寓或房屋超
过6个月,则该个人会被认为在奥地利有住所。
日常居住是指个人并非短期停留。实际在奥地利停留超过6个月,
则会被认为在奥地利日常居住。通常来说,个人需要持续停留6 个
月才会被认为是在奥地利日常居住。但是,如果个人只是暂时离境,
离境时明显有返回奥地利继续停留的意图,则其在奥地利多次短期
停留的时间,需要累加计算实际停留时间。6个月的停留时间,
并不需要发生在同一个公历年度。如果个人离开奥地利超过6个月,
则认为其已不在奥地利构成日常居住。
奥地利不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有自然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不被视为个人所得
税应税实体。企业合伙人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需缴纳个
人所得税。
征收范围
(1) 应税所得
奥地利个人所得税法将应税收入分为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
(共七类):
营业收入包括:
①农林业收入;
①自雇收入(专业服务收入);
自雇收入包括:
A. 科研、艺术、写作、教学和教育的所得,包括某些超过特定
最低金额的奖学金;
B. 独立执业者的收入,如:工程师、医生、律师、公证员、公
共审计师、翻译、记者的收入;
C. 资产管理领域的就业收入,如:资产经理或监事会成员的所
得;
D. 在企业中持股大于25%的个人股东来源于该企业的所得(在
企业中持股不超过25%的个人股东,其来源于该企业的所得属于就
业收入);
E. 专门从事独立专业服务且每个合伙人都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的分红( 除非专业行为规则允许与非专业人士合
伙);
F. 来自独立专业人士商会保险和支持机构的收入和福利(前提
是这些收入和福利不属于就业收入);
G. 提供其他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大学心理辅导、助产和某些医
疗服务等)。
①营业运作收入
营业运作收入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而开展的独立、持续的经营活
动(即:除农林业收入和自雇收入以外的一般商业活动)产生的净
收益,即营业运作收入是上述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收入扣除营业费
用后的净收益或者净亏损,净亏损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通常情况下,因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有些费
用有扣除上限),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自雇协会保障金、医
疗保险、工会经费、养老金、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救灾援助费用、
满足一定条件的捐赠支出、折旧费用(参见下文)和利润补贴(参
见下文)。
不可以税前扣除的营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支出和赡养费、
生活费、与私人生活相关的过高费用(汽车、飞机、船只等支出)、
居家办公费用、自愿支付法定受养人的费用、行政处罚及罚款、超
过500欧元的建筑服务现金支出、与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每人
每年超过50万欧元的报酬支出、个人所得税和招待费(除非能证明
与经营活动有关,则可以扣除50%)。
A. 折旧费用
通常来说,税法上只可以使用直线法进行折旧。但是,对于在
2008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取得的有形资产(房屋建筑物、
车辆、飞机、低价值资产、使用过的资产、2009年1月1日前从受控
关联方采购资产等除外),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2020年6月30日之后
购置的建筑物,无论该建筑物是作为商业资产还是非商业资产持有,
适用加速(直线)折旧法;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购置的资
产,无论商业法会计的折旧情况如何,都适用余额递减折旧。此类
余额递减折旧法下的(固定)折旧率上限为资产账面价值的30%。
a. 有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如专利、著作权等),根据使用寿
命进行摊销;
b. 商誉的摊销期限为15年;
c.土地不可以摊销;
d.价值低于800欧元(2020年以前为400欧元)的固定资产可一 次
性税前扣除,对于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开始营业并在2023年首次
纳税评估的企业,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金额将增加到1,000欧 元。
B. 利润补贴
自然人可为营业收入申报抵扣每个营业年度利润的15%作为利
润补贴。按%特别税率征税的投资收入、出售企业、商业模块
或合伙股份所得不记入利润补贴的税基。利润补贴可分为基本补贴
和投资利润补贴两部分。基本补贴按利润(税基最多33,000欧元,补
贴为前者的15%,即4,950欧元。此外,符合条件的折旧性资产或证
券投资可按15%申报投资利润补贴。投资利润补贴按以下等级划
分:
a.税基不超过33,000欧元的为15%;
b.税基超过33,000欧元至178,000欧元的部分为13%; c.
税基超过178,000欧元至353,000欧元的部分为7%; d.
税基超过353,000欧元至583,000欧元的部分为%。
因此,每个财年能够申报的利润补贴最高为46,400欧元。 非
营业收入包括:
①就业收入
就业收入的来源包括工资、实物报酬、养老金报酬、董事费
(持股大于25%的董事取得的收入除外)及其他(如:期权、离职
补偿金等)。实物报酬中的某些项目为免税项目(如免费使用健身
房、幼儿园、图书馆等公司设施、免费提供的办公室饮品或符合一
定 条 件 的 员 工 参 股 等 ) ; 离 职 补 偿 金 也 有 税 收 优 惠 ( 参见
)。
就业收入等于因雇佣关系而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某些为取得或
维持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后的净额。举例来说,上述支出包括:满足
条件的交通费、在职教育费等。
就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形式为“工资扣缴税”(Wage
Withholding Tax),即雇主应计算、扣除并向税务机构缴纳个人所得
税。
此外,员工应承担的法定社会保险金,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时一
并扣除。社保金按以下列出的税前收入比例计算:
表 5 社会保险金支付比率表
类别 员工支付部分 雇主支付部分
医疗险 % %
意外伤害险 - %
养老险 % %
失业险 % %
破产险 - %
住房公积金 % %
工会会费 % -
合计 % %
来源:IBFD
2025年,正常工资的最高缴费基数为每月6,450欧元(2024年为
6,060欧元);特殊薪资的最高缴费基数为每年12,900欧元(2024年
为12,120欧元);最低缴费基数为每月欧元(2024年为 欧
元)。
①投资收入
投资收入包括:
A. 因提供资金得到的收入(如:股息、利息、承兑汇票贴现所
得以及作为隐名合伙人取得的利润分红);
B. 已实现的投资增长价值(即:出售资产获得的资本利得,该
资产是可以产生投资收入的资产);
C. 衍生工具的收入(如:远期交易的非实物交割等);
D. 加密货币的收入(即:加密货币的当前收入和已实现的增长
价值);
E. 其他资本投资收入(如:回购交易的差额收入)。
①租赁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出租不动产等)
①其他收入(如:处置私有财产获得的资本利得等)
(2) 免税所得
免税收入包括:
①从公共基金中获得的款项和补助,包括救助款、科学研究支
持款项,支持在境外为艺术和科研提供服务的款项,以及特定奖学
金;
①法定社会保险收益;
①失业津贴,残疾人就业法中约定的病假宽限期和相关补助;
①从公共基金中获得的款项,用于购置或生产固定资产;
① 从 “ 家 庭 负 担 平 衡 基 金 ” 获 得 的 补 贴 款 项
(Familienlastenbalancing Fund,是奥地利政府为支持家庭生育和育儿
设立的专项基金,由雇主缴纳,主要用于支付家庭补贴、育儿津贴
等福利);
①海外公职人员获得的额外工资和补偿;
①海外公职人员在其工作地点已经完税的收入;
①在海外工作的某些特定雇员的收入;
①低收入的临时工、公益工作人员的收入;
①非奥地利籍学生的工作收入(遵循互惠原则,在奥地利工作
时间不超过6个月);
①使用雇主提供的设施,免费或折价享用公司晚会及食物;
①特定类型的员工参股免税;
①特定的员工实物报酬;
①收到雇主在特定条件下为非工作行程拼车支付的200欧元以内 的
补贴;
①不动产由于公众利益发生减值而获得的补偿;
①从光伏系统获得的不超过12,500千瓦时的电能上网收入;
①私人电车车主收到的相关补贴款项;
①来自特定社区服务的收入,每日最高可达30欧元,每年上限 为
1,000欧元(若用于慈善或培训用途,则每日增加50欧元,每年上限
增加3,000欧元)。
(3) 不征税所得
暂未查询到相关规定。
税率
奥地利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计算:
表 6 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 (欧
元)
税率 税额计算 (欧元)
13,808 以下 0% 0
13,809 至 21,617 20% (所得额-13,808)/7,809×1,562
21,618 至 35,836 30% (所得额-21,617)/14,219×4,266+1,562
应纳税所得额 (欧
元)
税率 税额计算 (欧元)
35,837 至 69,166 40% (所得额-35,836)/33,330×13,332+5,828
69,167 至 103,072 48% (所得额-69,166)/33,906×16,275+19,160
103,072 以上 50% (所得额-103,072)/896,928×448,464+35,435
来源:IBFD
2016年至2029年期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欧元的部分,适
用税率为55%。此外,有部分收入适用特殊税率:
(1)%(2015年及以前年度为25%):投资收入;
(2)25%:现金存款、未证券化的其他债权的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当年度纳税申报时的累进税率低于 %时,
纳税人可以申报评估该项收入,获得退税;
(3)30%(2015 年及以前年度为 25%):出售个人持有的不
动产的所得;
(4)20%:非居民来源于奥地利的所得(有些情况下,应适用
%的特殊税率)。
优惠税率参见 。
税收优惠
(1)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享受税率减半优惠:
①特殊收入,个人因如下事项而出售或结束一个经营了7年及以
上的业务时取得的收入:
A. 死亡;
B. 由于生理或心理疾病无法继续经营该业务;
C.年龄超过60周岁并决定结束该业务。
①专项的森林利用收入;
①开发受专利保护的发明而取得的收入。
(2) 就业收入中也有一些项目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或免税优惠,
包括但不限于:
①如果正常年工资的1/6不超过2,100欧元(自2025年起为2,570欧元),
则此收取的全部一次性报酬免税。如果一次性报酬超过正常年工资
的1/6,或者在扣除法定扣除项后超过83,333欧元,则适用标准 税率。
自2021年起,育儿假工资、病假工资、护理假工资直接适用优惠累
进税率。如果正常年工资的1/6超过2,100欧元(自2025年起为2,570欧元),
某些一次性支付的报酬(如度假金、遣散费),在不超 过正常年工资
的1/6范围内,可以享受优惠累进税率,如下表:
表 7 优惠税率表
报酬 税率
EUR620 以下 0%
EUR620 至 25,000 6%
EUR25,000 至 50,000 27%
EUR50,000 至 83,333
%
来源:IBFD
①工资适用6%的工资扣缴税,此税率进一步适用于因终止雇佣
合同而支付的其他报酬(例如离职补偿金),前提是总额不超过以
往12个月正常工资的1/4(最高为每月社保最高缴款基数的9倍), 且
雇员没有向公司的准备基金提出索赔。
税前扣除
(1) 特殊支出
可扣除的特殊支出包括:
①年金和为特殊事项而提取的预算资金;
①缴纳的法定养老保险以及缴纳给保险机构的类似的保险金额;
①在2016年1月1日前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了的个人健康、生命、
意外和养老保险,以及满足条件的奥地利养老基金;
①实际施工活动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开始,或者在2016年1月1
日之前完成付款的,建造位于与奥地利签订了全面行政援助协议的欧
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自用房屋或公寓的费用;
①2011年1月1日之前为购买特定参股凭证、股份,或为特定的
奥地利居民股份公司增资而发生的费用;
①向奥地利法定认可并位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教会和
宗教团体支付的法定交款, 上限为600 欧元(2024 年前为400 欧
元);
①私人税务咨询费用;
①满足一定条件的不超过收入总额10%的捐赠支出;
①满足一定条件的以前年度的损失;
①热力改造和环保型供暖系统所产生的费用。
(2) 额外支出
除了特殊支出,对于不可避免的“额外支出”(即纳税人因事实,
法规或道德原因不可避免的费用),纳税人也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如果纳税人发生的费用超过了与其有类似收入、资产净值和家庭情
况的大部分纳税人的费用,则超出部分的费用为额外支出。基于纳
税人的总收入,额外支出可在一定限度内扣除。每个纳税人必须承
担部分不可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百分比,
超出不可税前扣除费用的部分作为额外支出可在税前列支。不可税
前扣除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的6%-12%。
某些额外支出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包括:修复遭受意外损坏资
产的费用、出城上学的儿童的教育费用以及由于残疾而导致的某些
额外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家庭赡养费也被视为可扣除的额外支出。
应纳税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确定总收入应先计算每个类型的收入,然
后将各类型收入抵消(当适用时)或相加,得出的结果就是纳税人
按所得税计算的总收入。某些特殊支出、额外支出和信用额度也可
做扣减(参见、)。以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收入为基础计算
累进所得税额。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
表 8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表格(举例)
项目 公式 金额
(净收入)
农林业收入 1
自雇收入 2
营业运作收入 3
就业收入 4 35,
投资收入 5 1,
租赁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 6 3,
其他收入 7
未经调整的总收入 8=1+2+3+4+5+6+7 39,
一次性免税金额 9
特殊支出(参见 ) 10
额外支出(参见 ) 11
免税利润 12
净收入,作为税基适用于累进税率 13=8-9-10-11-12 38,
根据累进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14 7,
境外税收抵免 15
信用额度(参见 ) 16
工资扣缴税 17 2,
项目 公式 金额
(净收入)
投资收入的扣缴税 18
应纳税额 19=14-15-16-17-18 3,
预付税款 20
应交/应退税额 21=19-20 3,
来源:IBFD
其他
可以抵税的额度包括:
①儿童信用额度,从2019年起,家庭奖金加成取代了托儿费用
和儿童津贴的税收减免。家庭奖金加成是指每个未满18周岁的孩子
每月可以有欧元的扣除额度。永久性居住在欧盟/欧洲经济区或 瑞
士以外地区的儿童不适用。每年1月1日,家庭奖金加成根据居住国
的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①家庭单一收入者信用额度,适用于永久性居住在欧盟/欧洲经
济区或瑞士地区的儿童。若纳税人的配偶承担无限所得税纳税义务
且年收入不超过6,937欧元(2024年12月31日后为7,284欧元),则拥 有
一个儿童的家庭每年可享受572欧元(2024年12月31日后为601欧元)
的扣除额度,有两个儿童每年可享受774欧元(2024年12月31日后为
813欧元)的扣除额度,三个及以上儿童,每增加一个儿童则增加
255欧元(2024年12月31日后为268欧元)的扣除额度;
①独自教育者抵扣额度,适用于永久性居住在欧盟/欧洲经济区
或瑞士地区的儿童。有一个儿童的未婚纳税人每年享受572欧元
(2024年12月31日后为601欧元)的抵扣额度,有两个儿童的未婚纳
税人每年享受774欧元(2024年12月31日后为813欧元)的抵扣额度
三个及以上儿童,每增加一个儿童则增加255欧元(2024年12月31日
后为268欧元)的额度;
①赡养费抵扣额度,向居住在欧盟/欧洲经济区或瑞士,但不居
住在纳税人家中且未享受家庭援助金的儿童支付赡养费,第一个儿
童每月35欧元(2024年12月31日后为37欧元),第二个儿童每月52
欧元(2024年12月31日后为55欧元),之后每增加一个儿童,抵扣
额度增加69欧元(2024年12月31日后为73欧元);
①员工交通费抵扣额度,家庭与工作地点之间的往返交通费用,
每月抵扣额度为463欧元(2024年12月31日后为487欧元);在某些
情况下,可以额外采用通勤费用一次性扣除。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
下,可高达798欧元(2024年12月31日后为838欧元);如果员工采
用通勤费用一次性扣除,通勤者按照家庭与工作地点之间单程每公
里2欧元(自2026年起为6欧元)的额度进行扣除;
①退休金抵扣额度,金额为每年954欧元(2024年12月31日后为
1,002欧元),随着养老金从20,233欧元到29,482欧元(2024年12月
31日后为21,245欧元到30,957欧元),抵扣额度逐渐减少直至为零; 满
足一定条件情况下,退休金抵扣额度可达每年1,405欧元(2024年12
月31日后为1,476欧元)。
如果扣除信用额度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家庭单一收入者
信用额度和独自教育者抵扣额度可以退还给纳税人,员工交通费抵
扣额度以及退休金抵扣额度也可以退还给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在奥地利既无住所又无习惯性住所的自然人为奥地利非居民纳
税人,仅就其来源于奥地利的收入在奥地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欧盟成员国居民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奥地利居民纳税人,前提
为其年收入90%及以上来源于奥地利,或其来源于其他国家的收入
不超过12,816欧元(首次适用于2025年个人所得税申报或于2024年 12
月31日之后支付工资的为13,308欧元)。
征收范围
奥地利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奥地利的收入在奥地利缴
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奥地利的所得应根据奥地利税法来判断是否
应税。所得的类型与居民纳税人所得类似。
税率
奥地利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奥地利的收入,与居民纳税人的收
入一致,按照累计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某些特定项目,需要按照收入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如资
本投资一般免税,但符合一定持股条件的需缴纳%的预提所
得税。利息收入缴纳%或者25%的预提所得税;股息收入
缴纳 %的预提所得税;董事薪酬收入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作家、演讲家、艺术家、
建筑师、运动员的技术收入总额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选择
扣除某些费用,则收入净额缴纳25%的预提所得税);出售不动产
缴纳30%的预提所得税。
税前扣除无
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
如果非居民在奥地利从事研发、艺术或体育等领域(即:有利
于公共利益),则可以申请税收优惠。对于某些特定收入,非居民
纳税人可以享受最低为15%的税率(10年后会每年增加2%)。在搬
迁至奥地利的前5年,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科学家可以享受科
研活动收入30%的搬迁津贴。
应纳税额
如上所述,奥地利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奥地利的收入,与居民
纳税人的收入一致,按照累计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
税基时,需要额外增加10,486欧元(首次适用于2025年个人所得税 申报
或于2024年12月31日之后支付工资的为10,888欧元)。
其他
(1) 海外派遣员工的税收优惠
海外派遣指个人被外国雇主临时外派到奥地利并为奥地利雇主
服务,该海外派遣的员工在过去十年中在奥地利没有住所,在奥地
利就业不超过5年,且派遣员工的长期居住地在境外。
为简化外派到奥地利的外籍员工工资核算,奥地利财政部颁布
了关于外派员工减免税的法令,对于某些专门项目和特殊费用适用
简化的税务处理,包括:
①搬家费;
①维持两处住所的费用;
①子女离开原居住城市的教育费;
①差旅费和探亲费。
如果上述费用由雇主承担,雇主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且雇员
无需就上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注意,上述费用仅可扣减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不得扣减社保的计算基数。此外,如果上述费
用超过应税工资的35%,则不适用简易纳税方法。
适用上述条款的雇员需在雇佣合同生效时,以及后续每个公历
年初,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
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无票费用一次性扣除的相关规定,生
产和维护收入相关的费用,可以按照总收入(扣除免税和其他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20%一次性扣除,每年扣除的费用限额为
10,000欧元。差旅费的报销不会抵减上述扣除金额。
(2) 海外派遣员工社保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该规定通常适用于在奥地利的受雇人员,
此类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金。按照惯例,临时派遣去另一国的纳税
人,不应中断其在长期居住国的社保。这会导致纳税人需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国家缴纳社保。为避免这种情况,双边条约和欧盟法规
规定了在指定国家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可以要求哪些权益以及相
互承认索赔和保险的期限。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条约允许雇员在有
限时间段内被借调至另一国家并保持现有的社保。目前,奥地利与
中国尚未签订双边社会保障协议。
申报制度
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申报个人经营收入时需提交年度财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对于居民个人而言,需线上填报E1表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非
居民个人而言,需线上填写E7表申报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
报:
①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
①收入全部或部分为营业收入,且基于会计账簿计算利润;
①收入(不包括就业收入)超过12,816欧元(首次适用于2025 年
个人所得税申报或于2024年12月31日之后支付工资的为13,308欧 元);
①资本投资收入(或对应的营业收入)符合条件无需缴纳预提
所得税(自2012年4月1日起),除非根据税法规定按照一般税率缴
税同时不具备纳税义务;
①房产交易税是自行计算但未支付或未最终支付的。
纳税人应在公历年或财年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进行年度纳税
申报(电子申报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详见第三章。
增值税
概述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奥地利增值税法令中没有“纳税义务人”的概念,直接以奥地利
的“经营者”(Entrepreneur)来指代。根据增值税法令的规定, “经营
者”为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人,并且不考虑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其他人,如“非经营者”(Non-entrepreneurs),在一些情形下,
也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如:
(1) 从欧盟以外进口货物到奥地利;
(2) 某些“欧盟内部采购”。
此外,如果任何一个法人实体被认为不具有独立性(即其在财
务、经济和运营方面均受另一方控制),则对该法人实体而言,增
值税合并纳税是强制的, 其与控制方形成增值税合并纳税集团
(“VATGroup”)。
根据《增值税法》(Umsatzsteuergesetz 1994-UStG 1994)第19
条,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某些类型的服务可能会构成逆向收费机
制,如非居民供应商提供的跨境交易。此类交易的纳税义务人为购
买方,而不是销售方。
另外,根据《增值税法》第27条,对于非居民和在奥地利没有
固定机构的企业向奥地利境内销售的,购买方有义务对该供应的付
款代扣增值税,并必须以销售方的名义将该金额汇给销售方的主管
税务机关。如果购买方没有对此类交易代扣代缴增值税,他们可能
需要对未扣缴的增值税负责。
征收范围
在奥地利以下交易应缴纳增值税:
(1) 由奥地利经营者(在奥地利境内)提供货物或服务,作为
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获得酬劳;
(2) 在奥地利境内自用(提取或因私使用)公司资产;
(3) 从第三国进口(进口增值税);
(4) )欧盟内部采购。通常包括采购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货物
(如:酒、酒精饮料、烟草、部分能源),还包括采购新的(未使
用过的)运输工具。
税率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 某些特殊的应税交易自2016 年5 月1 日起),
奥地利的增值税主要包括以下几档税率:
标准税率:20%;19%(雍赫尔茨(Jungholz)和米特尔贝格
(Mittelberg)免税区);
优惠税率:13%、10%、0%(具体参见)。
此外,还有一些交易适用免税(具体参见)。
税收优惠
适用19%税率的情况
在雍赫尔茨(Jungholz)和米特尔贝格(Mittelberg)这两个关税
免除区(Customs Exclusion Areas)拥有住所或常设机构的纳税人,
在上述区域内销售货物(包括自用)和提供劳务,适用19%的税率。
但是,对于运输服务的提供或运输工具的出租,如果服务接收方或
承租方的住所或者常设机构在奥地利其他地方,则不适用该税率。
但是,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欧盟内部采购”,适用19%的税率,
包括采购新的(非使用过的)运输工具。
此外,在免税区内的纳税人如果可以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则适
用更优惠的税率。
适用13%优惠税率的情况
某些特定货物的销售、进口以及某些特定服务的提供适用13%
的优惠税率:
(1) 销售某些特定的家畜、花木、化肥等;
(2) 进口艺术品、珍藏品、古董以及销售某些特定的艺术品;
(3) 饲养、培育某些特定的家畜、花木以及提供与此相关的服
务;
(4) 游泳馆的运营,包括提供附加服务(如:游泳教学、储物
服务等);桑拿房、蒸汽浴室、温泉场提供热疗法服务,不包括按
摩服务、理疗服务等;
(5) 国内民航(不适用免税的情况下);
(6) 少管所提供的服务(不适用免税的情况下);
(7) 销售农民自产的红酒;
(8) 文娱业(如:销售电影票、博物馆和动植物园的门票、体
育赛事门票、戏剧院门票;艺术家、杂技演员、演艺人员提供的服
务和表演)(不适用免税的情况下)。
适用10%优惠税率的情况
某些特定货物的销售、进口以及某些特定服务的提供适用10%
的优惠税率:
(1) 销售和进口的食物、水和牛奶类产品、印刷制品(图书、
报纸、期刊、乐谱等)、药品、符合条件的电子出版物、某些女性
卫生产品;
(2) 餐饮服务中提供的食物和饮料;
(3) 与酒店住宿配套的附加服务;
(4) 出租图书、报纸、期刊、乐谱等;
(5) 不动产出租(用于居住);
(6) 慈善组织、教会以及其他公益组织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
务,但经营性活动除外,如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等;
(7) 广播公司的广播电视转播收入、有限电视转播收入;
(8) 客运服务(国内民航除外)(不适用免税的情况下);
(9) 垃圾收集清运和废物处理服务;
(10) 医院、护理院和疗养院提供的服务(不适用免税的情况
下);
(11) 销售电子出版物(自2020年1月1日起);
(12)住宿服务(自2018年11月1日起);
(13) 出租不动产用于露营以及住宿费包含的附加服务(自
2018年11月1日起);
(14) 服装、鞋类、皮革制品、自行车以及厨房用织物的修理
服务(自2021年1月1日起)。
适用零税率的情况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欧盟内对满足一定要求的太
阳能面板的采购、进口及安装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部分电池也可视
为太阳能面板的附加商品。
增值税法案规定向第三方国家出口符合条件的货物适用零税率,
此外,欧盟内满足条件的货物交易也适用零税率:
(1) 满足一定条件的进境加工复出口;
(2) 满足一定条件的零售出口(用于非经营活动);
(3) 其他情况:
①国际运输(航运、海运);
①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交易(包括海关上适用于临时进口手
续的货物);
①为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服务提供相关的中介服务;
①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位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使领馆和
国际组织及其人员或驻扎在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北约武装力量提供货
物和服务;
①向中央银行销售黄金;
①国际金融和保险服务(国内金融及保险服务适用免税);
①在第三国提供旅游服务;
①向特定平台提供商品,特指能够促进来自第三国供应商对消
费者提供低价值货物(不超过150欧元)交易或促进欧盟内部由第三
国供应商提供货物进行交易的平台;
①向特定受益人捐赠食品和非酒精饮料。
适用免税的情况
(1) 免税交易
①金融相关免税项目
A.保险服务;
B.金融服务(如:证券服务、储蓄、担保等);
C.博彩服务(不包括通过赌博机和视频彩票终端机的活动)。
①公益服务
A.医疗服务(如:公立医院或其他护理院、疗养院等);
B.成本分摊安排;
C. 公共福利机构(如:社会保险机构、少管所等)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
D. 教育;
E. 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用品。
①其他免税项目A.
监事费收入; B.
邮票销售收入;
C.投资黄金;
D.盲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产品;
E.公共邮政服务;
F.用于国家援助、救援的产品;
G.增值税链条上,进项税无法抵扣的产品或服务可以免税;
H.不动产转让、销售收入;
I.小企业经营者(纳税年度中收入不超过35,000欧元)的经营收 入。
(2) 进口免税项目
①国内供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进口也适用免税政策;
①旅客满足条件的随身行李、非商用托运品;
①进口免征关税的货物;
①进口货物用于后续开展欧盟内供给;
①退货的再进口;
①因外交、领事关系原因而进口的货物;
①中央银行进口黄金;
①供天然气、供电、供热和供冷。
(3) 某些特定的欧盟内部采购(大多数项目与免税交易项下的
项目相似)
应纳税额
奥地利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货物或服务增值部分。因此,企业
支付的增值税(包括第三国进口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如果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已免除增值税,则不可做进项税抵扣。
如果某企业在奥地利无经营活动,也无常设机构提供服务,当
奥地利的企业在接受该企业的服务时,服务、劳务及原料合同的增
值税义务由服务接收方承担(逆向征收原则)。上述进项税也可以
用来抵扣销项税。
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则超过
部分可以退还或者留到以后年度抵扣。但是,如果纳税人还有其他
应交税金,未抵扣的进项税应先用来抵扣其他应交税金。在奥地利
境内未注册或无常设机构的企业在奥地利提供非应税的货物或服务,
也可获得进项税返还。
销项税——销售额的确定
(1) 国内提供货物和服务
应税销售额包括为取得货物或服务而支付的所有对价,还包括
各类税费和价外费用(如:佣金、包装费或起草合同的费用等)。
对价可以是:
①现金、货物、服务等;
①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或者根据法律支付的;
①由货物或服务的接收方或第三方支付的;
①支付给供应商的或转让方的;
①此外,承担债务或豁免债权也可以构成对价的一部分。
应税销售额中不应包括:
①增值税;
①支付的与交易无关的金额;
①供应商替第三方收取的实际属于第三方的金额。
当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没有明确价格时(自用的情况下),应税
销售额为相关的采购价格加上为自用而发生的辅助支出,在无法获
得采购价格时,为全部成本。
此外,对于艺术品、古董、收藏品和其他商品买卖等特定交易,
满足条件的经营者可以采用差额征收的方式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进口
进口增值税金额基于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计算。
关税完税价格包括:
①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但非进口奥地利时缴纳的关税、消费税
和其他税金;
①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产生的与进口货物相关或因进口
货物产生的,由海关当局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和其他税金;
①货物抵达欧盟境内的第一个目的地前产生的与进口相关的价
外费用(如:包装费、保险费等);
①如果在纳税事项发生时,已知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另一成员国,
则货物运输至另一成员国产生的成本应纳入关税完税价格。第一个
目的地是在托运单或类似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如果文件中缺少相关
说明,则第一个目的地为在奥地利转让货物的地方。
(3) 欧盟内部采购
欧盟内部采购的应税销售额是为取得货物或服务而支付的所有
对价,包括各类税费。
进项税
与免税项目或非经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
(1) 用于免税项目而采购或进口的产品,其获得的进项税不得
用于抵扣销项税;
(2) 用于免税项目而采购的服务的进项税不得用于抵扣销项
税;
(3) 在奥地利境外开展的项目,如果该项目在奥地利境内适用
免税条款,与该项目相关的采购产品或服务、进口产品而获得的进
项税不得用于抵扣销项税;
(4) 与企业的不动产相关的、用于非经营项目的采购产品或服
务、进口产品而获得的进项税不得用于抵扣销项税;
(5) 采购商品或服务90%以上用于纳税义务人或其员工私人目
的(非经营用)的进项税不得用于抵扣销项税;
(6) 采购产品或服务、进口产品发生的费用和采购成本不能在
所得税前扣除,如个人费用等,则其对应的进项税不得用于抵扣销
项税;
(7) 租用、购买、维护乘用车、客货两用轿车或摩托车相关的
进项税不得用于抵扣销项税,用于驾校、展示、商业运输及租赁业
务的车辆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从2016年1月1日起,满足一定条件
情况下,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为零的汽车(如电动汽车)相关的
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
申报制度
一般来说,纳税人必须每月或每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并缴纳
相应的增值税。年末,纳税人必须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基于申报表,
税务机关评估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最终的应纳税额。
月度或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需填写U30表格申报,年度申报的纳
税人需填写U1表格申报。
《增值税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可对未缴或少缴的增值税进行纳
税评估,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没有提交月度或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或者他们没有正确计算增值税,税务机关必须评估正确的应缴增值
税金额。详见第三章。
其他税(费)
房产交易税
纳税义务人
在依照法律转让的情况下,房产交易税由购买方承担,但出售
方负有连带责任。如果是因死亡引起的转让,仅购买方承担纳税义
务。对于其他形式的转让,参与转让的所有各方均承担房产转让的
税务责任。
涉及房产交易税应税行为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5日前
提交纳税申报。根据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会签发评估通知。纳税义
务通常于该通知下发一个月后到期。房产代理、律师和公证员可以
自行计算房产交易税并支付给税务机关。全额支付房产交易税后,
税务机关会签发土地登记所需要的无异议证明。如果税额由一方代
理机构自行计算,则提供自行计算申明即可;如果采用分期付款的
方式缴纳税款,则需在第一次缴款的时候提供自行计算申明。
征收范围
奥 地 利 房 产 交 易 税 法 (Grunderwerbsteuergesetz 1987- GrEStG
1987)将房地产定义为土地和建筑,以及自然产出(如动植物)和
附属物(如办公家具和设备)。奥地利房产交易税法将可继承的建
造权和第三方土地上的建筑结构视为房地产。但是,房地产不包括
机器设备和其他运营设备(如起重机、油箱)。
购买奥地利的房产,应在奥地利缴纳房产交易税。此类购买不
仅包括通过购买合同更改房产持有人,还包括购买丧失赎回权的房
屋、逆权侵占以及受让拥有房产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的股权(受让股
权比例不低于95%)。因赠与或继承获得的房产也应缴纳房产交易
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1) 计税依据
房产交易税通常根据交易对价计算,没有对价或对价低于房产
现值的情况下,则根据房产的公允价值计算。总的来说,房产的公
允价值适用于以下情况:
①无偿收购房产(没有对价或对价低于房产现值);
①直系亲属间转让或继承房产;
①作为遗产而继承的房产;
①因合伙人变更、股权合并或其他《重组税法》下的重组交易
的房产(房产公司除外)。
转让一经完成(如签订协议、因死亡引起的转让最终资产),
即产生房产交易税纳税义务。
(2) 税率
房产交易税率一般为%,具体取决于交易类型。如果对价超
过房产公允价值的70%,则%税率适用于对价;如果对价占房
产公允价值的30%至70%,则%税率适用于对价,而房产公允
价值的剩余部分适用于无偿收购的累进税率;无偿收购(没有对价
或对价不超过房产公允价值的30%)适用累进税率:
①0-250,000欧元适用%税率;
①250,000-400,000欧元适用2%税率;
①超过400,000欧元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以下交易可免除房产交易税:
(1) 税基不超过1,100欧元(免税限额)的房产交易,如果适用
于《房地产分割法》(Liegenschaftsteilungsgesetz [Lieg. Teil. G.] )第13条
(低价值分割折旧项目),税基不超过2,000欧元的免税;
(2) 价值不超过万欧元(免税限额)产权的无偿转让,接 受
方需为自然人,且转让方在转让时至少年满55周岁或者有身体、精
神障碍、丧失劳动能力,前提是赠与的为商业、部分商业或合伙利
益的产权。该规则仅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对于所有其他财产,免税
限额增加到90万欧元。该规则也适用于部分商业性的收购,并不再
局限于家庭成员间的交易;
(3) 为更好地设计地块而由政府进行的房地产收购交易;
(4) 由于政府干预而进行的交易;
(5) 共有产业主间的房产分割,前提是获得的份额价值等于分
割前共有人所拥有的房产股份;
(6) 在配偶或登记伴侣之间进行的不超过150m²住宅的房地
产交易。如超过150m²,则只有超过部分需要纳税。在补充举措中,
引入因死亡而进行的房产交易免税的相应规定;
(7) 基于慈善目的进行的交易;
(8) 来源于政府等公共机构无获利目的的产权捐赠。
印花税
在奥地利,许多以法律文书形式执行的法律交易,需要缴纳印
花税。印花税可以通过贴花征收(如汇票、委托书)或者根据税务
机关出具的评估文件征收。一般印花税的税率为%-2%。有些
情况下,印花税适用定额征收。
在境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可能也需要缴纳奥地利印花税。比如:
(1) 当协议的一方为奥地利居民并且交易与奥地利有关;
(2) 证明交易的书面文书被携带进入奥地利并且该交易在奥地
利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义务已在法律文书下假设成立或将在奥地利执行;该
交易涉及奥地利境内的某一对象。如果基于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操作将在奥地利境内进行,或者,若奥地利政府机构或法院
使用了该文件,也会被征收印花税。
以下书面协议需要征收印花税,税率在%-2%之间,或者
按照定额征收:
(1) 租赁协议;
(2) 担保协议;
(3) 财产转让协议;
(4) 地役权协议;
(5) 调解协议;
(6) 应收账款和汇票的委托协议。
自2011年1月1日起,贷款协议的印花税废除,抵押契据因与贷
款协议相关,印花税也废除;自2017年11月11日起,住宅物业租金
协议的印花税被废除。
消费税
消费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但是由制造商或零售商负责征收,
自行计算申报。主要针对矿物油、啤酒及其他酒精类产品、烟草进
行征税。
(1)自2025年4月1日起,烟草税为每1,000个单位175欧元;
(2) 矿物油税,在奥地利生产或运往奥地利的矿物油以及燃料
和加热燃料都需缴纳矿物油税。对于免税矿物油,必须在纳税义务
发生后一周内申报;
(3) 啤酒税对由麦芽和某些非酒精饮料(例如柠檬水)与啤酒
混合制成的啤酒征税。对于商业生产以及从第三国或其他欧盟成员
国商业进口的啤酒,必须向主管海关申请授权。对于私人进口,需
要遵守欧盟国家的相关准则和第三国的配额规定;
(4) 其他酒精类产品,在奥地利制造或进口到奥地利的酒精和
酒类商品需缴税。包括生产、储存和加工环节,有提供免税装运许
可证以及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义务。与其他欧盟成员国自由流通的酒
精运输应事先通知海关。
数字税
自2000年以来,奥地利一直在征收广告税,但只针对“传统” 广
告服务(如电视、广播、印刷媒体或海报)征税。与其他欧盟成员
国一样,奥地利也对在线广告征税,有助于提高税收公平。因此,
奥地利公布了一项临时解决方案,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在线广告服
务征收数字税(Digital Tax)。《2020年奥地利数字税收法》
(Digitalsteuergesetz 2020-DiStG 2020)规定了数字税相关内容。联邦
法律公告BGBl. I Nr. 99/2020 和BGBl. I Nr. 51/2022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
订。
纳税义务人及征收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起,如果通过奥地利在线广告商提供在线广告
服务并支付报酬,则在线广告服务应缴纳数字税。如果在线广告服
务是在具有奥地利IP地址的用户设备上接收的,并且其内容和设计
是针对奥地利用户的,则该在线广告服务被视为是在奥地利提供的。
提供在线广告服务的位置可以基于IP地址或通过使用用于地理定位
的其他技术来确定。在线广告指横幅广告、搜索引擎广告和类似广
告服务。纳税义务人是指有权因履行在线广告服务而获得报酬的在
线广告商。
“在线广告商”是指公司提供在线广告服务或帮助提供在线广告
服务,以获得报酬,并且在一个营业年度内满足:
(1) 全球营业额至少为亿欧元;
(2) 在奥地利的营业额至少为2,500万欧元。
其他跨国公司集团与预付账款相关的金额不计入2,500万欧元的 国
内营业额。跨国公司集团应根据该集团的营业额进行计算,因法定
义务造成的营业额不计入该营业额。
计税依据及税率
数字税的计税依据是在线广告商自客户处获得的报酬。税率为
5%。
保险税
纳税义务人
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建立保险关系, 需缴纳保险税
(Versicherungssteuergesetz 1953-VersStG 1953) 。 纳 税 义 务 人 是 保 险
持有人,有义务支付税款。如果税款的支付已委托给授权收取保险
费的人,则该授权人对税款的支付负有同等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在
奥地利没有营业地或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保险持
有人可以直接承担纳税义务。在欧盟成员国或除奥地利以外的欧洲
经济区设有营业地的保险公司,可以任命一名税务代表,该代表也
是授权接收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该代表。税务代表承担被
代表公司的涉税义务,并有权行使被代表公司的权利。只有在奥地
利境内有住所或营业地的持牌受托人、律师和公证人以及奥地利保
险公司才能被任命为税务代表。
征收范围
(1) 不动产
不动产(建筑物和设施)位于奥地利境内。例如:保险持有人
(自然人)的居住地在奥地利,保险标的(不动产)位于德国,那
么在奥地利,该保险关系不需缴纳保险税。
(2) 各类车辆
正式登记或者记录在奥地利的车辆(如果车辆的永久位置在奥
地利,则车辆应在奥地利登记)。例如:某公司的执行董事拥有可
供其使用的车辆,并于其在奥地利的主要居住地使用。车辆的永久
位置是执行董事在奥地利的主要居住地。因此,该车在奥地利需缴
纳保险税。
(3) 发动机
如果车辆在奥地利注册,下列车型需要缴纳发动机相关保险税:
①摩托车;
①车辆总重不超过吨的乘用车和混合动力车;
①车辆总重不超过吨的所有其他类型的机动车。但已签订机
动车责任保险合同(强制责任保险或自愿机动车责任保险)且已被
授权用于交通的拖拉机和牵引发动机除外。
(4) 旅游或假期保险
因旅行或假期而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不超过四个月且保
险合同在奥地利签订的,需要缴纳保险税。
(5) 其他风险保险
如果投保人是在支付保险费时居住在奥地利境内的自然人,或
不是自然人,但保险关系适用的公司、营业场所或相应设施在支付
保险费时位于奥地利境内,需要缴纳保险税。例如:人寿保险合同。
计税依据及税率
保险税一般税率为11%。与发动机有关的保险税是在对机动车
辆责任险的保险费(保费)征收11%的保险税之外征收的,必须由
保险人代扣代缴。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类型(汽车:发动机功率(千
瓦)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和支付保险费的期限,保险费由固定金额组成。其他风险保险税率
如下:
表 9 其他风险保险税率表
保险类型 计税基础 税率
人寿和伤残保险(所有类型的养老和年金保险)和类似保险
——养老保险,包括与单位相关的人寿保险计
划、生活福利、生活和死亡福利(期限较短)以
及一次性保费支付保险
保险费 11%
——所有其他人寿及伤残保险计划: 保险费 4%
养老基金 保险费 %
健康保险 保险费 1%
冰雹保险 每年保险金额
%
财产保险 保险费 11%
固定福利转移
——如果固定福利被授予各自公司的所有或某些
员工群体
投保要求或实际转
账金额
%
——如果未向各自公司的所有或某些员工群体授
予固定福利
投保要求或实际转
账金额
4%
来源:奥地利联邦财政部网站
对于人寿保险计划,在以下情况下,所支付的保险费需缴纳7%
的额外后续税:
(1) 保险关系通过任何方式被改变为捐赠保险,应按11%的税
率缴税。在三年合同签订超过一年后发生放弃行为的情况下,可以
放弃保险费。
(2) 没有约定经常性保费支付合约的保险关系(一次性保费支
付)或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年内放弃保费超过一年的保险关系:
①对于捐赠保险,包括单位挂钩的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在合
同订立后的最低期限结束前退保,并且该计划适用4%的税率。
①对于年金保险,如果同意在合同订立后的最低期限结束前开
始支付年金,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清偿保险的情况。
税收优惠
下列保险免税:
(1) )受社会保障条款约束的保险,例如区域健康保险基金
(Gebietskrankenkassen)的健康保险,一般意外保险机构(AUVA)
的意外保险;
(2) 老年、残疾、遗属、意外事故和基础健康保险;
(3) 与公共机构协会签订的保险合同;
(4) 小型家禽饲养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不超过3,650欧元的家 禽
保险;
(5) 以提供实物为主的农业火灾损失支持协会的火灾保险;
(6) 再保险;
(7) 商会之间就法律或集体协议规定的个体经营者对其会员遣
散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8) 出口信用保险;
(9) 跨境货物保险;
(10) 补充养老保险(需要满足奥地利法规);
(11) 养老基金保险(需要满足奥地利法规);
(12) 由奥地利认证的外交或领事机构,或由该机构的成员或
其他人员直接向外国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只要这些人员是派遣国公
民,不受奥地利管辖,或不是在奥地利受雇的公职人员,保险税免
税。但是,如果保险费支付给外国保险公司的奥地利授权代表,则
应征收税款;
(13) 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生态社会税
2022年2月3日,奥地利参议院表决通过《生态社会税收改革法
案》(ÖkoStRefG2022 TeilI),重点引入碳税征收政策。
碳税
奥地利将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碳税。碳税的税负将通过降低个
人和企业税率部分补偿。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从2022年7月起,将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30欧元/吨的碳税;从2023
年开始,碳税逐步增加到每吨35欧元,从2024年开始增加到45 欧元,
从2025年开始增加到55欧元。
加密货币税
作为《生态社会税收改革法案》(ÖkoStRefG 2022 Teil I)的一
部分,引入了加密货币税收的规定。在新制度下,持有加密货币的
收入将被视为资本资产收入,并按照%的特定税率进行征税,
如果存在国内扣缴义务人,该税款也需源泉扣缴。
来自加密货币的收入包括来自转让加密货币所获取的收入、提
供交易处理的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加密货币价值增长的收入。加密货
币收入的纳税义务于2022年3月1日生效,并首次适用于2021年2月28
日之后获得的加密货币。
其他税收优惠
改革还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电力税等配套措施。例
如,奥地利政府降低了所得税,大幅降低了对劳动力的征税。此外,
政府还增加了特别税收优惠,以补偿有子女家庭的额外负担。
2024年,政府把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逐步下调至23%。从2023年开
始,除了10%的新投资税收抵免外,企业还可以从利润中扣除最高
15万欧元的生态措施投资作为特别津贴(对于其他投资,最高为10
万欧元)。同时,房屋热改造可以从所得税中部分扣除。此外, 来
自可再生能源的自产自用电力(目前仅适用于光伏)将不受数量限
制地免征电力税。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奥地利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征税
制度,其税收立法主要集中在联邦,税法的基本原则由联邦议会和
国民议会制定,具体法规由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协商后提交议会
讨论批准,每四年修改一次。奥地利的税务管理机构大体上也分为
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联邦财政部,第二层次是州财政部,第三层
次是财政署。
根据《联邦财政法》(Bundesabgabenordnung–BAO),奥地利税
务机关主要由奥地利税务局(FAÖ)和大企业税务局(FAG)两个
独立的税务机关构成。此外,奥地利财政部下属的以下几个机构也
会涉及一些税收业务的管理:
(1) 反欺诈办公室(由金融刑事事务部门、金融警察、税务调
查和国际合作部门组成);
(2) 工资税和缴款审计部门:代表负责征收工资税的税务局对
工资相关税收和缴款(GPLB)进行审计,GPLB包括工资税、社会
保障税和市政税;
(3) 奥地利海关。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在税务管理上主要负责制定税收政策和
监督其执行。
奥地利税务局
奥地利税务局总部设在林茨,设有32个地区办事机构以及“特殊
责任”办公室。
奥地利税务局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对全部纳税人(含大企业)的以下税种进行征收和管
理:不动产转让税及农业和林业持股的转让、土地价值征费等不动
产 相 关 税 收 ; 保 险 税 ; 消 防 税 ; 飞 行 税 ; 《 博 彩 法 》
(Glücksspielgesetzes–GSpG)规定的某些税费和捐款;对在奥地利
不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征收增值税及相关个税;增值税识别号
管理;
(2) 负责不属于大企业税务局管辖的其他纳税人的所得税、增
值税等税收的征管;
(3) 未明确分配给大企业税务局、海关等部门管理的其他事
项。
大企业税务局
大企业税务局设在维也纳,负责奥地利全国范围内大型企业税
收的管理,及全部纳税人某些特定所得税退税业务等。
大型企业的认定需满足如下标准之一:
(1) 营业额超过1,000万欧元的企业;
(2) 报送国别报告的跨国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
(3) 特定企业,主要指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会等;
(4) 母公司或者集团成员之一属于大企业税务局管辖的企业集
团;
(5) 涉及全球最低税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对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向企业注册法庭商事登记处提交
申请并注册成立后,在开展营业活动的一个月内即应向当地的财政
署完成企业税务登记,同时申请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税号,其中,
用于直接税(如企业所得税)的税号一般为9位,用于间接税(如增
值税)的税号为11位。税务机关不会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登记的纳税
人处罚。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在奥地利,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税号,在税务机关或网上登记
就可以获得税号。满足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获得一个增值税税
号:
①在奥地利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经营者,除了无法抵扣进项
税的纳税人(如适用固定税率的农户和小型个体),均能够获得一
个增值税税号;
①其他实体应其要求,也可以获得一个增值税税号。
申请增值税税号的纳税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每个经营者只能有
一个增值税税号。
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集团纳税人以及境外供应商,分别
制定了相应的增值税税务登记规则。
个体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对于新设立的个体经营者及迁入奥地利的个人纳税人,同样需
要在开展营业活动的1个月内向当地的财政署完成税务登记。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参见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要求。
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年收入低于35,000欧元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申请增值 税
的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账簿设置要求
根据《奥地利商法典》(UGB),公司和合伙企业达到一定的
收入标准就需要建立账簿。第一个标准是企业连续两个营业年度的
收入达到了70万欧元,则企业在第三年就有义务设立账簿;第二个
标准是企业在某个营业年度的收入在100万欧元以上,则企业在达到
收入标准的次年就有义务设立账簿。
同样地,如果企业连续两年收入未达到70万欧元,则企业可在
第二次未达到阈值的次年免除会计记账义务。
会计制度简介
根据奥地利商法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每年必须编制财
务报表,会计制度可以依据奥地利公认会计原则(Austrian GAAP)
和《奥地利商法典》(UGB)的规定,也可以依据国际会计准则
(I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规定制定。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报税表必须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支持(《税务局条例》第
137条)。一般情况下,在申报后账簿必须保存7年,如果涉及房地
产,需要保存22年。在特殊情况下(如税务稽查),保存期间可能
需要延长。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必须计算交易的增值税,如果收
货人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则需要在发票上单独显示。发票必须包
含对各方和货物的描述、收取的金额(扣除增值税)和应缴的增值
税金额,作为单独的项目显示。发票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 供应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欧盟内部的供应,则为供
应商的增值税识别号;
(2) 货物或服务接收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欧盟内部的供
应,则为接收方的增值税识别号码;
(3) 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和惯用的商业名称;
(4) 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期限;
(5) 对价的金额;
(6) 对价应缴纳的税款;
(7) 发票的日期;
(8) 连续的发票号码。
从2007年7月1日起,即使货物和服务的接收者是奥地利居民,
如果发票金额超过10,000欧元(包括增值税),发票必须包含接收 者
的增值税识别号码。对于不超过400欧元的发票,披露适用于总价
的税率即可(不用单独表明对价和应纳税额)。同样,货物或服务
接收方的名称和地址也不需要包括在内(《增值税税法》第11(6)
条)。自2025年起,不论发票的金额,小企业(纳税年度中收入不
超过35,000欧元)均适用上述开票规定。
从2013年1月1日起,如果收件人接受,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发
票。电子发票也必须包含上述信息,才能得到税务机关承认,从而
获得进项增值税的返还权。
如果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必须保留一份复印件或影印件,
并将其保存7年;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发票中提到的记录。电子发票
内容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必须在七年内得到保证。
纳税申报
报税渠道
企业需向当地财政署申报纳税。自2003年财政年度起,年度公
司所得税申报必须通过电子形式进行申请。如由于缺少技术条件或
在奥地利的税务代理,导致公司不能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申报单,可
使用预打印表格进行申请。
报税手续
在奥地利,企业报税一般需由有资格的会计师或通过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报税资料
各税种申报时所需材料不同,具体请参见奥地利联邦财政部网
站。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和收入类型,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交年度财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同时居民企业需填写K1或K2及
K2a表、K2b或K2kv表,非居民企业需填写K3或K11表。
(2) 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申报个人经营收入时需提交年度财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对于居民个人而言,需线上填报E1表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非
居民个人而言,需线上填写E7表申报个人所得税。
(3) 增值税
月度或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需填写U30表格申报,年度申报的纳
税人需填写U1表格申报。
(4) 预提所得税
对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类似款项的收入的预提所得税款必
须使用E19表申报。
报税时间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必须在纳税年度截止后次年的4月30日之前提交年度所得税
申报表。电子申报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但是,如果企业聘请专业
顾问准备申报表,则申报期限延长至纳税年度后第三年的3月31日
(如果财政部门批准,则通常可以延长至6月30日),如果有合理的
理由,申报期限还可以再延长。如果企业没有及时进行申报,需缴
纳罚款。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灵活资本公司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准
备财务报表。企业需要在次年的9月30日前报送财务报表,否则该企
业将面临700-3,600欧元的罚款,且这一处罚可能会被叠加实施。如
果企业没有按照正确的会计准则记账,税务机关可以拒绝根据其确
定税基,并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申报表必须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账簿作为支持。税务机关
可能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账簿。企业账簿需留存7年以上。
自2023年12月31日,奥地利将欧盟最低税指令转为国内立法并
在以后年度实施。
根据欧盟最低税指令的规定,该法案纳入了提交GloBE信息报
告表(GIR)的相关内容,即位于奥地利的每个成员实体都有义
务在奥地利报送GIR。如果GIR由最终母公司(UPE)或指定申
报实体报送,则可以免除此义务(仅适用于已建立自动信息交换机
制的税收辖区)。
如果GIR由最终母公司或指定申报实体报送,则成员实体必须
向税务局报送通知。通知必须包含:报送GIR实体的详细信息,以
及该实体的所在辖区。如果GIR是由指定当地实体报送的,则需要
概述其代表报送的成员实体。
GIR和相关通知必须在财年结束后15个月内报送(过渡年度的
截止日期为18个月)。如果实体没有在截止日期前报送GIR,将被
处以最高100,000欧元的罚款。
为了确保最低税务报告信息可供相关部门共享,OECD制定了框
架性的多边协议(GIR MCAA),其规定了在辖区内年度自动交
换信息的要求,相关信息必须在截止日后3个月内上报(第一个报告
年度为6个月)。截至2025年,GIRMCAA尚未开始实施。
纳税人可在收到税务机关评估通知的一个月内提出上诉。企业
上诉期间,应交税款需按照同期国家银行利率加2%征收利息,利息
不足50欧元免征。自2012年起,如果上诉成功减少已交税款,则纳
税人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
纳税人延期支付应缴税款,如果应缴税款超过750欧元,则需要
按照同期国家银行利率加%征收利息,利息不足50欧元免征。
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及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
月31 日期间不征收此类利息;2024年6月30日之前,按照同期国
家银行利率加2%征收。纳税人若没有申请延期支付税款或未获得
税务机关的批准,则需要缴纳应交未交税款2%的罚款,逾期3个月
再加征1%, 再逾期3个月即逾期6个月再加征1%,罚款不足50
欧元免征。
如果纳税年度次年的10月1日之后通过纳税评估确定应纳税款,
已缴税款小于该评估金额,则需要按照同期国家银行利率加2%征收
罚息,直至税务机关出具纳税通知书给纳税人。最多征收48个月的
罚息,金额不足50欧元免征。
如果纳税人没有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应缴税
款的10%征收罚款,除非纳税人可以证明延迟申报并非由其过错导
致,金额不足50欧元免征。如果在税务机关提醒后,纳税人仍没有
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纳税人拒绝披露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征收
上限为5,000欧元的执行罚款。逾期缴税相关的罚息和罚款不得在所
得税前列支。
此外,税收违法行为分为三类:
①如在没有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逾期支付应付税款,最高
处以5,000欧元的罚款;
①由于疏忽少缴税款,最高处以应缴税款100%的罚款;
①逃税,如存在账外收入或少计存货,最高处以应缴税款200%
的罚款或4年以下的监禁。如果是专业人士参与逃税,则最高处以应
缴税款300%的罚款或5年以下的监禁。
自2011年1月1日起,如果骗税(如伪造文书等)金额超过50万
欧元,最高处10年以下的监禁或8年以下的监禁加处250万欧元罚款。
(2)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
报:
①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
①收入全部或部分为营业收入,且基于会计账簿计算利润;
①收入(不包括就业收入)超过12,816欧元(首次进行2025年 所
得税申报或2024年12月31日后取得工资收入的,收入超过13,308 欧元
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①资本投资收入(或对应的营业收入)符合个税法相关条件的
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但触发一定个税条款的除外;
①房产交易税是自行计算但未支付或未最终支付的。
纳税人应在公历年或财年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进行年度纳税
申报(电子申报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提交资产负债表(如有)以及基
于账面利润的纳税调整收入。
如果纳税人的收入全部为来源于奥地利的受雇收入,且雇主已
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纳税人无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但是,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①纳税人收到下列收入:
A. 其他来源的收入超过730欧元;
B. 受雇于两个及两个以上雇主,获得的雇佣收入分开纳税;
C.按照法规规定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的资本投资收入;
D.出售私人持有的不动产获得的收入并未缴纳房产交易税,或
缴纳的税金非最终税款。
①在计算工资税时考虑了免税额;
①享受了特定的税收抵免,但不满足适用相关抵免的条件;
①享受了通勤费的一次性扣除,但不满足适用相关抵免的条件;
①在奥地利不设立常设机构的雇主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并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或雇主与雇员合作,意图降低工资税;
①每位员工获得公司利润分成所得金额超过3,000欧元;
①来源于周票、月票或年票等大众交通工具的收入,但不满足
相关前提条件,或者有不当金额未被征税;
①该员工从初创员工参与计划中获得了金钱收益,并且不适用
过低的个人所得税率。
纳税人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纳税人没有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加征应缴税
金10%的罚款,金额不足50欧元免征。
逾期缴税加征2%的滞纳金,逾期3个月再加征1%,再逾期3个
月即逾期6个月再加征1%。
如果存在税收违法犯罪,罚款最高为避税或逃税金额的两倍,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适用更高的罚款,纳税人可能被监禁。
(3) 增值税
一般来说,纳税人必须每月或每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并缴纳
税款。年末,纳税人必须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基于申报表,税务机
关评估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最终的应纳税额。
①月度或季度申报
通常而言,纳税人需要按月申报增值税,但如果纳税人上个纳
税年度的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欧元,则可以按季度申报。满足
季度申报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按月进行申报。
纳税人必须在每月或每季度次月的15日前进行电子申报,并缴
纳增值税金。逾期缴纳需按照应纳税款的2%缴纳滞纳金,逾期3个
月再加征1%,再逾期3个月即逾期6个月再加征1%。
逾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加征应缴税金10%的罚款,除非纳税
人有合理的理由。如果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申报不完整不
准确,则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交税金。
①年度申报
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截止后次年的4月30日之前进行增值税年
度纳税申报,电子申报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此外,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免年度申报:
A. 一年中提供货物和服务不超过55,000欧元的小企业,且该年 度
无需缴纳增值税(例如没有进行任何欧盟内部采购);
B. 在奥地利没有提供货物和服务。
通常来说,增值税的纳税年度与公历年保持一致,如果纳税人
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与公历年不同,则满足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
以选择申请增值税的纳税年度和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
(4) 数字税
在数字税务程序中,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表必须以电子
方式、通过数据流传输或通过网络服务提交。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
济区内既没有注册办事处,也没有管理或常设机构,企业必须任命
一名税务代理。其他纳税义务人,特别是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或其
他欧洲经济区缔约国注册办公地、管理地点或常设机构的在线广告
主,也可以自由任命一名税务代理,以便能够履行相关义务。
税款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按月计算,并在税款申报后次月15日前
支付。
营业年度结束后三个月,纳税义务人必须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
纳税申报表。申报信息应当包括提供的在线广告服务的类型(如搜
索引擎广告、横幅广告、其他)和源于这些服务的全球范围内实现
的营业额。
对于当年7月1日之前结束的营业年度,最迟应于当年9月30日提
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网上程序数字税务是为数字税务程序中的电子数据传输而设立
的,确保网上广告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电子通信。
①办理网上数字税务登记手续流程
网上程序数字税务的登记是通过网络表格进行的。
表格提供以下信息:
A.公司名称;
B.地址;
C.成立日期;
D.电子邮件地址。
此外,以下文件必须以电子方式附在表格上:
A.公司注册处的摘录或注册所在国的详细情况;
B.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C.执行注册的人的代表权的证明。
税务机关在成功审核注册后,会将网上程序数字税务的访问数
据和可以使用的网上程序数字税务的互联网地址发送到企业提供的
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任何信息或文件丢失,税务局会通知企业再
次提交。
①线上申请税号流程
如果还没有税号,必须通过向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来申请,并提
供以下信息:
A. 申请情况说明;
B. 准确的官方公司名称;
C.公司成立日期;
D.如果有总部的,需要提供总部信息,包括总部确切地址(邮
政编码、城市、街道、门牌号等);
E.接收税号的电子邮件地址。
分配一个税号可能需要几天时间,税号将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
件地址。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只要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清楚地将
付款归于纳税义务人即可。
(5) 保险税
保险人必须计算并按月支付保险税。纳税申报表必须在纳税义
务发生之月起的第二个月的15日内提交。例如:4月份的税款必须在
6月15日之前计算和缴纳。
承保人必须在4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公历年的年
度纳税申报表。保险公司需在奥地利境内保存记录,以确定税款及
其计税依据。这些记录必须包括计算税款的所有重要信息。在奥地
利境内投保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份关于这些
保险关系的综合清单,其中应包含计算税款所需的所有重要信息。
因保险关系提前终止或者保险费、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或者全
部退还保险费的,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依申请退还。负有纳税义务
的保险人可以自行计算应退还的税款,并从以后月度税款总额中扣
除。
(6) 房产交易税
纳税申报表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第二个月的15日内提交。税
款必须在其申报后1个月内缴纳。纳税义务人一般是买方,但卖方对
税款的支付负有连带责任(《房地产交易税法》第9条)。同时,奥
地利通过要求法院、公证员和房地产登记簿的保管人向税务机关通
报任何应纳税的收购,促进了对该税种的控制。
税务检查
纳税评估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联邦财政法,在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年度所得税发布评估通
知前,会告知企业需要纳税调整的重要内容,并给予公司解释的机
会。税务机关也会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并可能要求
公司或其他机构提供补充数据或报表。如果提交的信息不充分或其
真实性有疑问,可以要求企业或其他人员提供额外的数据或报表。
税务机关最后发出评估通知,这通常是对税负的最终确定。
如果因为纳税人没有保存账簿或拒绝提供确定利润或亏损所需
的信息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计算出应税收入,税务机关拥有评估税
款的权利。
(2) 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
应交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每隔5年税务机关会对中大型企业定
期进行审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存在异议的,可以加征
税款。税务机关将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如有必要,可要
求纳税人提供额外信息以供审查。
(3) 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可对未缴或少缴的增值税进行纳
税评估,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没有提交月度或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或未正确计算增值税,税务机关必须评估正确的应缴增值税金额。
根据联邦财政法,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任何
必要的信息或文件,以评估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以检查建筑物、财
产和办公室。此外,税务机关还有权检查所有有义务因税收目的而
保留的账簿和其他记录。另根据《增值税法》,财政局和海关有权
检查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以及与这些运输有关的文件。此外,税务
机关有权要求通用邮政服务提供商提供关于非奥地利企业家向奥地
利收件人运送货物的任何跨境供应信息,特别是供应商和收件人的
名称和地址以及供应数量。
税务检查
(1) 税务警察检查
奥地利税务警察隶属于联邦财政部反欺诈局,主要通过检查发
现逃税和经济欺诈行为,保护联邦财政利益。税务警察没有搜查 权,
仅有检查权,可以了解企业业务流程、调取涉税资料、实地检查员
工办公室或宿舍。
(2) 税收大数据监管
奥地利联邦财政部预测分析能力中心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识
别税务风险,并进行实时评估和风险推送。在覆盖范围上,奥地利
的税收大数据监管基本覆盖所有就业人口群体,一年内可对600余万
人进行税务风险评估。
税务审计
税务机关始终有权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账簿和记录。
审计的材料通常涵盖最近的纳税申报会计期间内的资产负债表。自
2019年1月1日起,横向监督被确立为税务审计的替代方案。参与横
向监督需要提出申请,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包括销售收入高于
4,000万欧元,在过去5年中没有受到财政处罚,由税务顾问或审计 师
确认存在税务控制体系等)。
工资税审计主要由税务局、工资税审计局、社保局和地方政府
联合完成,关注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的合规性,重点检查雇主是否按
规定扣除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
反避税调查
奥地利税务审计师高度关注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
协定进行不合理税务安排,以降低税负或实现双重不征税的情况。
例如:某些企业通过在卢森堡、瑞士等国家设立子公司,利用低税
率和双重税收协定,将利润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国家。
涉及法律法规如下:
(1) 转让定价法:奥地利专门颁布了转让定价法,要求跨国企
业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进行内部交易;
(2) 最低税改革法案:2023年底,奥地利颁布了最低税改革法
案,以防止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利润规避税收。
税务代理
暂未查询到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 登记违法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税务机关对于没有登记的纳税人不会进行罚款。
(2) 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对于申报财务数据缺乏准确性的行为,税务机关会在奥地利国
家银行现行年利率的基础上,按应缴税款2%的年单利计算利息。另
外,对于以下行为,税务机关可处以的最高处罚为:
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处罚金额最高可
以达到应缴税款的10%(最高不超过50,000欧元);
①严重偷税漏税行为:如果是公司纳税人,应缴税款的100%的
罚款;
①逃税行为:应缴税款的200%的罚款,加上最高4年的监禁;
此外,如果是公司,罚款最高可达应缴税款的300%。
(3)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对于应报未报、逾期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会在奥地利国家银
行现行年利率的基础上,按应缴税款2%的年单利计算利息。
另外,对于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额外处以评估税款的10%
的罚款,除非纳税人能证明逾期申报是由其他客观原因造成。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提醒下仍不报税,税务机关可处以最
高5,000欧元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仍不申报,税务机关可能会发出预估税款的通知。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1) 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对于少缴、逾期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首先会在奥地利国
家银行现行年利率的基础上,按应缴税款2%的年单利计算利息。
同时,税务机关有权处以2%的附加费;如果纳税人在3个月内
未支付税款的,则在未付税款的基础上增加1%;如果纳税人在6个
月内仍未支付税款的,则在未付税款的基础上增加2%。
(2) 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一般情况下,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可适用不履行纳税义务下
的处罚,参照上述“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的规定。
(3) 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对于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处以应缴税款的200%的罚款,加上
最高4年的监禁;此外,如果是公司,罚款最高可达应缴税款的
300%。
其他处罚
(1) 对拒绝提供财务信息的行为
税务机关会基于应缴税款金额,在奥地利国家银行现行年利率
的基础上加2%计算利息,并处以最高50,000欧元的罚款。
(2) 不能按要求保存会计账簿的行为
税务机关可处以最高5,000欧元的罚款。
(3) 涉嫌税务欺诈的行为
低于50万欧元的税务欺诈:最高5年监禁,外加最高150万欧元
的罚款(在监禁不超过4年的情况下);此外,如果是企业纳税人,
对企业的罚款最高可达500万欧元。
超过50万欧元的税务欺诈:至少1年,最多10年的监禁,加上最
高250万欧元的罚款(如果是不超过8年的监禁);此外,如果是企
业纳税人,对企业处以最高800万欧元的罚款。
跨境增值税欺诈:至少1年,最高10年的监禁,加上最高250万
欧元的罚款(如果是不超过8年的监禁);此外,如果是企业纳税人,
对企业处以最高800万欧元的罚款。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登记备案
(1) 扣缴义务人登记
当在奥地利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非奥地利或欧盟成
员国居民)在奥地利提供货物或服务、进口货物或进行应税的欧盟
内部收购或供应时,必须在奥地利登记和核算增值税。为此,非居
民纳税人必须指定一个税务代表。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与奥地利达成了符合欧盟规定的互助程序国
家的纳税人。居住在欧盟成员国的纳税人可出于核算增值税的目的
在奥地利指定一名税务代表。税务代表一般是在奥地利成立的特许
会计师、律师或公证人,任何在奥地利成立的纳税人,如果能够满
足税务机关的要求,也可以成为非居民的税务代表。
除其他原因外,如果纳税人有义务支付应缴的增值税,或适用
逆向收费制度,则不需要税务代表。
(2) 税收协定待遇享受
如果税收协定规定支付所得的一方有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则根
据奥地利财政部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先承担预提所得税,再提交ZS-
RE1(英文)或ZS-RD(德语)表格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果税
收协定没有规定代扣代缴,那么只需非居民企业向支付所得的一方
出示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暂未查询到合同项目备案的相关规定。
分类管理
暂未查询到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如果要在源头预扣所得税,付款人通常必须向收款人支付预提
税款。预提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 10 奥地利 2025 年预提所得税税率
预提所得税税率
所得类型 居民 非居民
公司 个人 公司 个人
股息 0%/23
%
% 0%/23
%
%
利息 0%/23
%
25%/
%
0%/
%
25%/
%
特许权使用费 0% 0% 20% 20%
技术服务费 0% 0% 20% 20%
增值税管理
非居民企业是指不在奥地利从事其活动的企业,在奥地利没有
固定的管理机构,也不租赁奥地利的房地产。一般来说,就增值税
纳税人的登记而言,《增值税法》并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但是,
奥地利规定了主管外国纳税人的特别税务局--格拉茨-斯塔特财政局,
非居民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登记时必须向特别税务机关申请, 且需
提供一份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原件。
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与支付方式与居民企业基本相同,但如
果交易属于逆向收费机制或增值税免税行为,则无需提交常规的增
值税申报表。
股权转让
非居民企业通过在奥地利的常设机构获得的资本收益需作为商
业收入征税;没有通过在奥地利的常设机构,直接获得的资本收益
只有在过去五个公历年度持股比例都大于1%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财产转让
自2013年1月1日起,处置奥地利本土不动产所产生的资本收益
一般要缴纳30%的预提所得税。
股息红利
参见
特许权使用费
参见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奥地利企业所得税法并未明确规定“关联企业”和“需要进行利润
调整的情况”,根据现有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构成关联关系:
(1) 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境内外的经营实体;
(2)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及其持有的境内和境外经营实体;
(3) 对于企业来说,纳税人拥有境外企业超过25%的股份或者
境外企业拥有境内纳税人超过25%的股份;
(4) 由同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管理或控制的经营实体。
因此,所有持股25%以上的关联方(法人实体)之间发生的跨
境交易,以及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和总部间的交易,都适用转让定
价规定。
此外,根据另一现行规定,在涉及隐性利润分配和隐性出资时,
即便是少量持股,同样适用相关的转让定价规定。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易的基本类型主要包括:
(1) 无形资产交易,包括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
无形资产包括:产业资产如专利、商标权、版权、出版权;不
受保护的发明;特许权;技术诀窍;上述权利和资产的使用权;期
权;软件;类似的法律属性的权利和财产,如商誉等。
(2) 集团货物和劳务交易,包括:
①有形资产关联购销和租赁;
①服务交易,包括管理、技术、金融和商业服务,也包括使用
有形、无形资产和其他权利。
(3) 集团融资,包括:
①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
①利息;
①担保费用;
①资金池。
(4) 集团重组业务。
关联申报管理
奥地利没有专门的关联交易申报制度,但转让定价文档相关法
规明确了企业具有资料准备和报送的配合义务。相关规定参见。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2016年8月1日,奥地利颁布了《转让定价法》,适用于2016年
及以后财政年度,对奥地利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的准备提出了新要求,
与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中的
三层文档要求一致。根据《转让定价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满
足条件的企业需准备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国别报告
如果跨国公司前一会计年度的全球合并营业收入超过亿欧 元,
则跨国公司的奥地利母公司或当地子公司需要提交国别报告。
依照OECD指南,跨国公司的最终母公司必须向其主管税局提
交国别报告,该跨国公司其余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局可通过信息自
动交换机制获得相关信息。
一般来说,由跨国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提交国别报告。在某些情
况下,境外最终母公司可以指定另外一家境外实体、奥地利企业或
常设机构提交国别报告。
当最终母公司并不设立在奥地利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奥地利税务机关会指定一家奥地利实体(公司或者常设机构)
提交国别报告:
(1) 最终母公司作为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家不要求提交国别报
告;
(2)目前奥地利和最终母公司作为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家之间没
有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3)其他。
如有上述情况,奥地利税务机关会通知其进行申报。
根据2021年颁布的最新《奥地利转让定价指南》,对于2021年
12月31日之后的财政年度,有提交国别报告义务(如最终控股公司
发生变化),需要在不迟于报告财政年度结束前通知税务机关其报
告义务。如果没有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处以最高5,000
欧元的处罚。
自2025年起,奥地利将欧盟《公开国别报告指令》纳入国家法
律,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税收透明度,打击部分激进避税战略。受该
规定约束的奥地利公司必须披露最终母公司的公司名称、经营活动
类型、雇员人数、收入、税前利润(亏损)、计提的企业所得税、
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年末留存收益等信息。报告需用德语
编写,并在财年结束后12个月内在企业官网上发布。
未提交、迟交、提交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文件可能会受到相应的
处罚。对于大型企业,不遵守公开报告义务可能导致最高50,000欧 元的
罚款。
在奥地利,编制和发布公开国别报告的义务将首次适用于2024
年6月21日之后开始的所有财政年度。因此,对于财年为2024年的企
业,则必须在2025年首次编制并发布公开国别报告。
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一般来说,跨国集团的所有奥地利子公司(包括常设机构),
只要是居民纳税人,在前两年每年的营业收入均超过5,000万欧元的
情况下,都需要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主体/本地文档应以英文或德文的形式准备,建议使用欧元核 算,
如提供其他币种,需提供与欧元的汇率。另外,主体/本地文档的申
报不得晚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法定截止日期。如在截止日期后仍不
提交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准备,企业需在税务机关发布通知后
的30天内提交。
小型实体的文档
对于未达到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准备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单独
准备正式的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但也需要按照法规的要求,准备
转让定价文档。纳税人需要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转让定价文档。
一般来说,奥地利转让定价文档需要用德语准备。实际中,英
文文档也可以被接受。
具体要求及内容
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的内容要求参考OECD发布的BEPS第13 项行动附件三。
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跨国集团的综合信息,包括业务活动描述、
供应链的描述等。而本地文档主要披露公司间交易的详细信息,包
括可比性分析。
奥地利通过后续立法,明确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中需要披露的
内容。基于目前颁布的法规草案,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披露要求
与OECD标准基本一致,具体内容参考OECD发布的BEPS第13项行
动 附件一和附件二。此外,奥地利联邦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7日发
布了一份通知,其中提供了关于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准备的进一步
解释。该通知明确,主体文档必须站在集团最终母公司的角度撰写,
要反映集团整体跨境交易情况,需要确保税务机关对跨国企业集团
的全球运营有充分的了解;本地文档要站在个别企业角度撰写,是
反映本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的文档报告,要反映转让定价方法与企业
财务报表数据的关联。
小型实体的文档要求
小型实体的转让定价文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简述集团组织架构、法律结构、运营结构、纳税实体的主
营业务及其关联方;
(2) 介绍受控交易类型、涉及的交易金额以及相关协议,及集
团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体系;
(3) 功能分析;
(4) 可比性分析,不需要数据库研究;
(5) 介绍转让定价政策、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及原因。
其他要求
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需要在最终母公司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交。
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必须在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30天内提交。
税务机关在相关年度纳税申报完成后,才会要求企业提交主体文档
和本地文档。
小型实体的文档
小型实体的转让定价文档的提交没有截止日期。通常在税务审
计中应税务机关要求才会提交。通常来说,以往的案例可以作为参
考(如,提交的时限通常为2-6周)。
此外,根据财政部的意见,在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时转让定价报
告必须已准备完成。
处罚
如果国别报告未按要求完成,将被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关
于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奥地利法律没有明确处罚条款。但是,适
用奥地利行政法典和奥地利税务刑法法典的一般条款,可能会处以
最高5,000欧元的罚款。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现行的奥地利转让定价法规参考OECD指南(2021)制定,奥
地利国内法并未对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特别规定。2024年奥地利财政
部发布了维持令草案,将OECD指南(2022)转换为奥地利国内法,
但目前尚未生效。以下转让定价方法已参考OECD指南(2022)内
容。转让定价主要方法包括: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根据OECD指南,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被奥地利税务机关普遍接
受。虽然奥地利没有本国的指导方针,但只要有适当的可比性,可
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交易。如果交易的基本条款
(期限、数量等)具有可比性,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石油、天然气和
金属等商品交易以及融资活动。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旨在确定非关联方在相同情况下实际达成的
价格。它着眼于可比交易,其中至少有一方不是集团的成员。可以
对内部和外部比较进行区分。内部价格比较是基于公司(或关联方)
向至少一个独立第三方实际收取的价格。外部价格比较旨在确定完
全独立的各方(不参与所审查的交易)的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RPM)
由于奥地利的转让定价指南是基于并参考了OECD指南,因此,
经合组织准则中关于再销售价格法的原则在奥地利也适用。
再销售价格法,是指将适用于独立企业的转售价格与适用于关
联企业的转售价格进行比较,减去关联和非关联交易的转售价格利
润率,可以进行直接的价格比较。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将转售产品
获得的毛利与类似的未受控制的销售公司获得的毛利进行比较。对
于这种分析,尤其需要注意,两类销售公司(受控和非受控)所履
行的职能应是相似的,因为职能的不同可能导致毛利的不同。在转
售商没有使用相对独特的资产(如高价值的无形资产)为被转让的
产品增加重要价值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再销售价格法合适的。再
销售价格法一般用于涉及销售实体或分销商的交易。
成本加成法(CPM)
成本加成法基于非关联公司只有在价格至少涵盖生产成本加利
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其活动的假设。因此,通常服务的生产者或供
应商所发生的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加成会被认为是公允价格。但这
个方法的缺点是不存在普遍接受和统一的成本核算,各企业有很多
可能的方法来计算生产成本。此外,公允的利润加价也很难确定。
尽管存在这些问题,由于没有更好的市场数据,这个方法在与税务
机关的协商中也经常被使用。
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在关联方之间出售半成品、关联方之间签
订设施共用协议、长期购买和供应安排的情况。
交易净利润法(TNMM)
在奥地利,交易净利润法经常被用来测试企业的转让定价安排。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只接受对履行常规职能的实体使用交易净利润
法,如销售代理、佣金商、分销商或收费制造商、合同制造商或服
务提供商。如果使用外部可比数据(如来自商业数据库的数据)来
确定独立交易的标准,那么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是否存在内部可
比数据(税务机关优先选择内部可比数据);外部数据的质量是否
值得信赖。
交易净利润法检查的是纳税人从受控交易中实现的相对于适当
基数(如成本、销售、资产)的净利润率。交易净利润法是一种净
利润率方法,关注营业利润或所得税前利润(EBIT),而不是毛利
率或定价方法本身。如果在市场上存在可靠的数据,则选用市场上
的数据。如果市场不存在具体交易的数据,或者产品系列具有可比
性,那么交易净利润法一般会使用公司的数据。
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的价格相比,净利润受交易差异的影响
较小。净利润率也可能比毛利润率更能容忍受控和非受控交易之间
的一些功能差异。企业之间履行职能的差异往往反映在经营费用的
变化上。因此,企业之间可能有差异很大的毛利率,但仍然保持大
致相似的净利润水平。
交易净利润法的应用需要选择一个利润水平指标(PLI),以产
生一个可靠的衡量标准,即在考虑到所有事实和情况的情况下,被
测试方与关联方在独立交易中会获得的收入。PLI指标用于衡量一个
公司对其资源投资和风险承担的回报。一般来说,PLI指标可以分为
财务比率和资本回报率,前者只根据损益表的信息计算,后者则是
根据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数据计算。OECD指南提到了三类可以
应用的比率:(i)销售回报率;(ii)成本回报率;或(iii)资产回报
率。然而,如果其他PLI指标能提供可靠的收入衡量标准,也可以使
用。最常见的PLI指标是: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除以销售额),用于为风险有限的分销
商活动或佣金活动制定基准;
净成本加利润率(营业利润除以总支出,以百分比表示),用
于衡量服务和生产活动,如合同和收费制造;
资产回报率(营业利润除以营业资产);
贝里比率(毛利率除以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在石油和天
然气行业使用。
利润分割法(PSM)
利润分割法检查两个关联方的营业利润的组合,并根据每个公
司对营业利润贡献的相对价值在两个公司之间进行分割。利润分割
法大多用于双方都拥有大量无形资产的情况。
这种方法一般包含以下两种分析手段:
贡献分析:根据参与交易的每个关联企业所履行的职能的相对
价值,在企业的外部市场数据支持下,划分受控交易中的总利润;
剩余价值分析:将受控交易中的总利润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
阶段,每个参与者被分配足够的利润,以获得适合其日常职能的基
本回报。在第二阶段,根据对剩余价值将如何在独立企业之间分配
的判断分析,来分配剩余的利润(或损失)。
这种方法适用于交易高度相互关联且无法单独评估的情况。
转让定价调查
税务调查
税务机关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公司每3-5年进行转让定价调查,
对于小型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能会被选为调查对象:
(1) 长期没有被调查的公司;
(2) 通过税务机关系统程序筛选的特定行业;
(3) 一些公司由于具体特殊原因被单独选中。
通常税务机关不会专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但是,在税务调查
开始的时候,税务调查员会要求企业介绍转让定价机制并提供转让
定价文档。在对奥地利跨国公司或跨国企业在奥地利子公司进行税
务调查的时候,转让定价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
通常,税务调查由本地税务稽查官员进行,在一些案例中,税
务机关会聘用转让定价专家参与税务审计。如果企业有转让定价基
准分析,必须提供给税务稽查官员。同时,税务机关也会使用Orbis
或Amadeus数据库协助调查。
时间表
奥地利的税务调查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调整
根据奥地利转让定价法规,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转让价格不公允
的,可以依据奥地利国内税法进行调整。
处罚
奥地利税务机关的主要关注点在于为逃税而设计的税务筹划,
奥地利没有关于转让定价方面的处罚规定。但是,转让定价调整会
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对于没有按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需要缴
纳滞纳金和罚息。
法定时效
转让定价事项的法定诉讼时效为6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延长。
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范围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奥地利企业可以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此外,在奥地利还可实施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
预约定价安排可能涉及以下相关方面:
(1) 重组合并;
(2) 集团公司;
(3) 国际税法;
(4) 增值税法;
(5) 税收协定滥用。
程序
申请
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所需时间取决于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和复
杂性。平均而言,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程序需要3-9个月。
预约定价安排必须在申请后2个月内处理。
程序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应在正式启动预约定价安排之前,先进行非
正式讨论(预案会议)。预案会议的目的是让纳税人与主管部门一
起讨论预约定价安排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性、现有文件的性质和范
围以及大致的时间表。请求必须由纳税人提交。双边协议程序和仲
裁程序载有关于请求形式的细节,并列出了所需的文件。在达成预
约定价安排之前,纳税人将从当局收到一份关于达成协议的声明,
协议经纳税人同意后即生效。
收费安排
处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一般收取1,500欧元至20,000欧元 的
行政费用(视公司的销售额而定)。
撤回
预约定价安排可以撤回,并不会产生直接税负。
废除、修正与更新
通常,税务机关在出具预约定价安排协议时,会明确有效期,
如果没有明确,则直至税务机关废除或修正该协议前,协议都有效。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纳税人需要对预约定价安排协议根据现实情况
及时进行修正。如果在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协议时公司告知税务机关
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但是纳税人并未对协议做出修正, 则税
务机关可以直接废除该预约定价安排协议。
年度合规义务
纳税人需要进行年度合规报告,报告的范围和形式在预约定价
安排谈签时进行约定,各不相同。
受控外国企业
判定标准
奥地利2018年税收法案引入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自2019年1月1
日起生效。根据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如果奥地利企业直接或间接控
制某一外国企业(如果奥地利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某
一外国企业50%以上的投票权或股权,或有权获取该外国企业50%
以上的利润,则满足控制条件),且该企业某些收入享有低税征收
待遇,则这些收入会被纳入奥地利控股企业应税收入中。某些收入
具体如下:
(1) 金融资产的利息或其他相关收入;
(2) 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知识产权收入;
(3) 出售股份的股息和收入;
(4) 融资租赁收入;
(5) 来源于保险、银行和其他金融活动的收入;
(6) 未产生经济附加值或产生极低附加值的开票公司,购买和
出售关联企业商品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税务调整
如果受控外国企业的有效税率低于%,需按照奥地利相关
规定计算某些收入应纳税额,并与实际缴纳的境外税款进行比较。
如果某些收入占受控外国企业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则受控外国
企业的全部收入将按照奥地利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纳入控股企业的
应税收入中。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主要内容
根据奥地利转让定价法规的规定,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范围包
括研发融资、购买资产、提供管理和其他劳务。
根据奥地利转让定价指南,成本分摊协议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参与成本分摊的各方必须追求相似的利益;
(2) 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好成本分摊安排,并按照法规要
求准备好所需文件;
以研发相关成本分摊协议为例,关联方应在研发开始前签订书
面协议,分摊研发相关成本的风险,包括研发失败的成本,研发活
动受各参与方共同指导,各参与方从中受益。各参与方基于约定好
的份额承担相应的成本和风险并享受未来的利润。
(3) 成本分摊协议应该说明参与的关联方、提供的劳务或者拟
研发的无形资产;
(4) 成本分摊协议应对无形资产使用权、参与的关联方可获得
的服务进行说明;
(5) 成本分摊协议中所有参与方必须参与以下事项的决策:研
发活动需要的费用、研发活动的性质、协议失败需要采取的行动。
参与方还必须决定为实现成功研发所需要采取的行动。
税务调整
对于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奥地利没有明
确的转让定价调整规定。
资本弱化
奥地利税法对债资比没有明确规定,通常基于判例法和管理实
践确定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通常,税务机关要求奥地利企业遵循
独立交易原则,债资比一般不超过4:1,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规要
求,上述比例仅是一个经验值。
如果存在股权缺乏实质的情况,则股东的部分债权可能会被认
定为是股权,相关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此外,如果存在明债实股的情况,相关的利息支出会被认定为
是隐性利润分配,不得税前列支。
判定标准
无判定标准。
税务调整
无税务调整。
法律责任
暂未查询到相关资料。
第五章 中奥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奥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签
订的协定,某一方的居民纳税人可在税收协定对方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截至2025年2月,奥地利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签
订的税收协定共计93个,还与8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奥地利的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了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北美洲和南美
洲。2017年6月7日,奥地利加入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中奥税收协定
中奥两国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
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
下简称“中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2014年
6月16日,中奥两国政府在维也纳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
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
忘录(以下简称“中奥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2023年9月14 日,中奥两
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
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
(以下简称“中奥税收协定议定书”),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奥税
收协定执行以来,对避免中国和奥地利两国企业和个人在经济贸易中被双
重征税、协调两国间税收利益、促进两国资本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发挥了积极作用。
协定文本链接:
ml
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在适用主体方面,有权适用协定的主体是中国和奥地利一方或者同时
为双方居民的人。
对于个人而言,如果同一个人可能同时为中国和奥地利居民,根据中
奥税收协定,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归属问题可以参考协定第
四条。首先根据该个人永久性或者长期住所所在地判断其是否为中国或者
奥地利居民,若该个人同时在中国和奥地利拥有永久性或长期住所,那么
再根据其重要利益中心来判断。若无法确定利益中心所在国或在中国和奥
地利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可以根据其习惯性住处所在国以及其国籍定义其
居民身份归属。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中奥双方任
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如果
其同时是中奥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中奥双方任何一方的国民,中奥双方
主管当局应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协商设法解决。
对于公司而言,出现同时是中国居民和奥地利居民的情况时,缔约国
双方主管当局应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任何其
他相关因素,努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在适用该协定时的居民身份。如未
能达成一致,则不得享受本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减免优惠。
客体范围
目前中奥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
(1) 个人所得税;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
得税变更为企业所得税)
而在奥地利适用于:
(1) 所得税;
(2) 公司税;
(3) 土地税;
(4) 农林企业税;
(5) 闲置土地价值税。
领土范围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
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
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奥地利”是指奥地利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奥地利共和国的
领土。
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条款是税收协定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中国企业如在奥地利设
有常设机构,则在奥地利负有纳税义务。中奥税收协定把常设机构分为四
类,即:固定场所常设机构、建筑工程常设机构、劳务常设机构和代理人
常设机构。
(1) 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奥税收协定,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被界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奥
地利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①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①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①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第五条第二款特别列出了六种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分别是指: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2) 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奥税收协定议定书,“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中国居民企业
在奥地利有持续12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
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如上所述,中奥税收协定议定书规定采用“12个月期限”来判定是否构
成“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12个月期限”是一个客观的判定标准, 有助于
中国居民企业判断在奥地利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3) 劳务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奥税收协定,中国居民企业派其雇员或其他受其雇佣的人员到
奥地利提供劳务,而这些人员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奥地利停留连
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会构成常设机构。这类常设机构一般被称为“劳
务型常设机构”。
仅当所提供劳务活动是在任何十二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该
劳务活动才会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通常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理解六个
月(不包含六个月)的计算:
①从中国企业派其第一个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抵达奥地利之日起,至
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计算六个月期限;
①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工作的天数都应被计算在内;如果在同一天
内有多名雇员在奥地利境内同时为同一项目工作的,那么工作天数应按一
天而不是分别累加计算(即并非每人各一天);
①如果同一个服务项目历经数年,那么应在一个“滚动”的基础上分别
计算六个月期限,即在提供服务的整个期间的任何一个十二个月内,如果
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那么为这同一项目或相关联项目所提供的所有
劳务将被认定为一个常设机构。
“六个月”的判定标准适用于为同一项目或具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
多个项目(即“相关联的项目”或“关联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判定关联项
目时,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判断若干个服务项目是否为关联项目、并进
而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①这些项目是否被包含在同一个总合同里;
①如果这些项目分属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与同一人或相关联
的人所签订;前一项目的实施是否是后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①这些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同;
①这些不同项目的服务是否由相同的人员实施等。
“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是指中国企业的员工,或者该企业雇佣的在
其控制之下按照其指示向接收方提供劳务的个人。
实务操作中,可能存在将“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概念下对分包的税务
处理简单沿用到“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分包服务的风险,即在判定中国公司
是否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时,把第三方分包商的雇员在此项目上所花费
的时间也计算在内,对这些将服务项目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服务提供商的
中国居民企业来说,建议中国居民企业妥善保存其所派雇员的差旅记录、
具体的工作情况及与第三方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当奥地利税务机关质疑其
不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的申请时,可做到适当适时的应对。
(4) 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奥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第五款,如果中国居民企业通过独
立代理人以外的代理人,在奥地利境内进行活动,该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
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则该中国居民企业将被判定为在
奥地利构成常设机构。这种类型的常设机构一般被称为“代理型常设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
①代理人可以是个人(甚至是公司的员工),也可以是办事处、公司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组织;
①“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中,包括不是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 但
其所签合同仍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情形。“签订”不仅指合同的签署行为本
身,也包括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企业参与合同谈判、商定合同条文等。
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与被代理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相关的业务合同,而不
是那些仅涉及企业内部事务的合同;
①在判断代理人是否“经常”以被代理企业名义行使权力时,应当结合
合同性质、企业的业务性质以及代理人相关活动的频率等因素,综合判断;
①应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是否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作出判
定。例如,代理人被中国居民企业授权进行合同所有细节的谈判,且该合
同对企业有约束力,即使该合同最终由企业的其他人在奥地利以外的其他
国家签订,也可能会被认为这个代理人在奥地利行使合同签署权力。
中奥税收协定在常设机构条款的第四款中列举了一些不构成常设机构
的活动,如,中国居民企业在奥地利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
等活动的目的而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通常来说,这些
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通常具备下列特点:
①该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活动基本
的或重要的组成部分;
①该场所仅为本企业(即中国总公司)服务而不为其他企业服务;
①该场所的职责限于事务性服务,且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例如,中国居民企业在奥地利设立固定场所,维修、保养该企业销售
给奥地利客户的机器设备,或专为奥地利客户提供零配件,这种情况下,
因其从事的活动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付活动、不再是“准备性和辅助性” 的,
而构成中国企业为客户服务的基本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中国企业可能
会被认定在奥地利构成“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此外,如果中国居民企业
在奥地利设立一个固定场所,既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又从事其他
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商业活动的,则应视其构成常设机构,并对这两项营
业活动的所得合并征税。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详见附录三。
税收抵免政策
奥地利税收抵免政策
(1)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根据奥地利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境外所得且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
境内应纳税额适用豁免法或抵免法。
根据《联邦财政法》,豁免法适用于来源于境外的不动产的收入以及
因转让此类财产而产生的资本收益或归属于境外常设机构的收入和转让此
类财产产生的资本收益等。授予豁免的条件是,这种收入在所得来源国的
实际税负超过15%。另外,豁免只适用于境外发生盈利的情况,对于境外
发生的损失仍然可以抵扣的。
抵免法一般适用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在没有税收条约的
情况下,也可以对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予以抵免。允许的抵免限额是针
对每个国家单独计算的。此外,境外税收的抵免不能超过奥地利在评估期
间对境外收入的税收。境外税额必须在包含相关收入的纳税期内抵扣,多
余的抵免不能结转或回溯。可抵扣的外国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外国净收入×奥地利对总净收入的税收=最高抵免额 总净收入
纳税人申请境外税款抵免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收入类型、金额和简要描述;
①境外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所得税率;
①最高抵免金额的计算;
①支付与缴款时间。
(2)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根据《联邦财政法》,在奥地利承担无限所得税责任的纳税人如果请
求减免并符合必要的文件要求,可获得双重征税的减免。即,如果境外的
平均个人所得税率为15%,并且境外的税率与奥地利的所得税相当,那么
来自以下来源的收入可免于缴纳(渐进式豁免)奥地利所得税:位于境外
的不动产;可分配给境外常设机构的商业或贸易和专业服务;境外的建筑
活动;在境外的讲学活动;参与境外的娱乐活动;境外就业收入。
对于其他收入,尤其是不能分配给境外常设机构利润的被动收入和低
税率的境外主动收入,在境外已缴的税款可以抵扣奥地利的纳税义务。境
外税的可抵扣金额仅限于奥地利对相关境外收入征收的税额,并需针对每
个国家单独核算。对于现有双重征税条约未涉及的境外地方税,也可采用
抵免方法进行抵免。
为了获得《联邦财政法》规定的国际双重征税的单边减免,纳税人必
须提交有关境外收入的文件资料(在所需信息可以从工资税收记录中获得
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资料要求)。
中国税收抵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
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
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
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
余额进行抵补:
(1)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
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
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7〕8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
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
(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
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
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奥地利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会包含对某些在收入来源国可以
减免或税负较低的境外收入,仍可在奥地利享有税收抵免的规定。包含饶
让条款的主要是奥地利与巴西、中国、古巴、印度尼西亚、韩国等国家签
订的税收协定。奥地利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为奥地利单方面给与饶让抵免。
2023年9月14日,由中国与奥地利政府签署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第十条明确规定,删除协定第二十四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项内容,即废除单方
面饶让抵免,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中奥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规定了中奥两国之间在国内税收征管
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即无差别待遇原则,主要涵盖四方面内容:
(1) 国民无差别待遇,即中国国民在奥投资应与奥地利国民在相同
情况下负担的税收相同或更轻;
(2) 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即中国企业在奥地利的常设机构的税收
负担,不应高于奥地利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居民企业。本规定不应理解为
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
和减税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3) 间接投资无差别待遇,即中国企业向奥地利企业提供贷款或特
许权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类似款项,在计算奥地利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中国企业支付的款项与对奥地利本国企业支付的款项
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扣除,以保证中国企业获得同样的贷款或技术转让条
件,在税收上保证相同的竞争地位;
(4) 子公司无差别待遇,即中国企业在奥地利的子公司无论出资形
式或比例如何,不应比奥地利其它类似企业税收负担更重。
在奥地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奥地利税法规定对非居民取得来源于奥地利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
用费征收预提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来源于奥地利的所得如需享受协定待
遇,要向联邦税务机构递交申请。不递交申请、没有获得联邦税务机构的
批准不可以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免税或者退税。
奥地利目前没有明确要求非居民企业或个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
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需要开具中国税收居民
身份证明,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相关内容,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开具。
奥地利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对缔约双方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很多条款都是原
则性规定,执行还要与国内法衔接,此外缔约双方对同一条款可能存在不
同理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争端。
为此,协定专门列有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该条款确立了缔约双方主管当局
相互协商的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MAP)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协定
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过程。投资
于海外的中国企业可以考虑把相互协商程序作为一个救济途径来解决企业
被缔约国双重征税,或在缔约国受到其他税收上的不公正对待的问题。国
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颁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2017年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及相互协
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中奥税收协定第二十六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商解
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奥税收协定对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为:
(1) 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
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
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
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
情必须在收到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
出;
(2) 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
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
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
制;
(3)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
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
协商;
(4)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
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
交换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和2017第6号公告,对相互协商申请人的
条件及程序、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使相互协商程序
的处理过程更为透明和高效。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奥税收协定第二十六条协商程序条款。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主体
(1)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国对方税务机关采取的措
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就该措施向中国主
管当局(即税务总局)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如果缔约国对方居民(国民)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向其所在
国的主管当局寻求帮助,该主管当局可以向税务总局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
序;
(3)特定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
启动相互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
致下列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
有关问题。
(1) 对居民身份的认定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
身份的情况;
(2) 对常设机构的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
异议的;
(3) 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以及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 违反税法规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
视的;
(5) 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单方面解决
的;
(6) 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
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将有可能会造成
不符合税收协定的结果,即使相关税款尚未缴纳,也可以提请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
启动程序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如果中国居民和缔约国对方税务机关产生了税收争议,该中国居民可
以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大多数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通常是征税通知第一次送达之日起的3年之内,
超过规定时限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有可能遭到主管当局的拒绝。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与国内的行政复议程序不同,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不需要纳税人
先行缴纳争议税款。然而,中国税务机关已经作出的税务决定不会因为已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而停止执行,除非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
相互协商程序并不是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进行的,而是在协定国
当局之间开展。鉴于此,除非受到相关主管当局的邀请,纳税人通常只能
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而不能参与到相互协商的谈判中。
同时,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纳税人也必须了解,主管当局之间的
谈判过程通常需要很长时间。例如,根据OECD统计,2023年其成员国
之间完成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的平均时长较长,转让定价相关案例需时约
个月,其他案件需时约个月。根据OECD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
期间发布的同行审议报告,一半以上国家的相互协商程序案件平均结案时
间超过24个月的目标时间。
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效力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中奥协定”第二十六条协商程序规定,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
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 可
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
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
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收到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
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通常认为,如果两国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的问题上已产生了生效的
税收和解或司法判决,那么两国主管当局在进行相互协商时,将只能基于
此前认定的事实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不能改变已生效的和解或判决。
保护性措施
“中奥协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
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以
避免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
法律的时间限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
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
题进行协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
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
行协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
接联系。为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奥地利仲裁条款
奥地利根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
边公约》(BEPS公约)第六章,在税收协定中引入强制性仲裁程序,如果
缔约国无法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达成一致,则冲突所涉国家的税务机关将通
过仲裁程序进行谈判,就双重征税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奥地利自1998年加入《欧盟仲裁公约》后,在后续协商的税收协定中,
均主张加入上述仲裁条款。然而,并非每个缔约国家都接受该条款。根据
奥地利仲裁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相关税务机关在2年内不能按照
OECD范本第25条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在获得所有相
关纳税人同意后,启动强制性仲裁程序。
中奥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国投资者与奥地利当局一旦产生税收协定争议,可以通过启动相互
协商程序加以解决。但由于协商机制没有强制性,可能导致各个程序阶段
进展缓慢,争议解决效率低下,对中国投资者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因此,
中国投资者应当加强对中奥税收协定的理解,尽力避免在项目投资或者经
营过程中产生与当地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争议,强化税务风险管理。投资
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1) 全面了解中奥税收协定及奥地利税法的具体规定;
(2) 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应对机制;
(3) 与奥地利税务当局开展充分的沟通与交流;
(4) 寻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
(5) 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
第六章 在奥地利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暂未查询到相关资料。
信息报告制度
奥地利已经将欧盟的信息强制交换法令纳入奥地利的法律体系。因各
国之间涉税信息交换存在阻滞、税收征管各自为政而致使纳税人获得逃税
机会的可能性将日益减少。
自2023年12月31日,奥地利将欧盟最低税指令转为国内立法并在以后
年度实施。该法案纳入了提交GloBE信息报告表(GIR)的相关内容,即
位于奥地利的每个成员实体都有义务在奥地利报送GIR。另外,为了确保
最低税务报告信息可供相关部门共享,OECD制定了框架性的多边协议
(GIR MCAA),其规定了在辖区内年度自动交换信息的要求。
纳税申报风险
在奥地利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一般情况下,在奥地利设立子公司需按照一般的纳税申报要求,具体
内容可参见 纳税申报。
在奥地利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暂未查询到相关资料。
在奥地利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暂未查询到相关资料。
调查认定风险
原则上,税务机关对所有可能增加公司应税收入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然而,在国际税收案件中,纳税人承担着特殊的合作义务。税务机关会要
求纳税人与其合作,有义务提供扣除项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证据或其他
境外文件。
纳税人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税务评估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质疑, 对
于地方税务法庭判决不服的,可以在6周内提出上诉,上诉法院通常需要
一年时间作出判决。
奥地利设置了专门负责对大企业进行稽查的大企业局,并按营业额大
小或案件税款额度确立了分级检查的体制。为保证稽查任务的完成,各州
都配备了相应的稽查人员,稽查人员比例一般为全体税务人员的10%至
30%。
资本弱化风险
奥地利没有具体的资本弱化规则。不过,奥地利最高行政法院已制定
了一些指引性的准则,用于确定股本的商业目的是否足以达到征税要求
(例如1984年10月23日第83/14/0257号决定)。如果股东权益不足,对股 东
的部分债务可视为等同于股东权益,但这些利息不得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不过,根据宪法法院的规定,此类贷款无需缴纳资本税(1969年6月27日
第G17/68号决定)。此外,被视为“变相资本”的贷款利息将被视为隐性利
润分配。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不得扣除这些利息。另外,还需对隐性利润
分配征收预提税。
因此,中国投资者需要了解奥地利企业所得税规则,了解法律、法令
和税务部门的管理原则,在常规经营活动中注意股东权益、变相资本等相
应的认定风险,也应当与中国税务部门及时沟通,以有效运用双边磋商等
途径维护权益,避免双重征税。
混合错配风险
2016年7月12日,欧盟的《反避税指令》(ATAD)通过。该指令适用
于所有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设在第三国的公司常设机构),
并包含若干防止避税的规则。随后,2017年5月29日的《2016年反避税指
令修订指令》(ATAD 2)对ATAD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ATAD解决了
涉及第三国的混合错配问题。目前奥地利已将 ATAD 中的混合错配条例纳
入其当地法律中。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漏洞享受双重扣除优惠,该条例规
定关于混合错配和税收居民错配的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奥地利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包括在第三国的实体常设机构或视同常设机构。因此中国投
资者需要紧跟奥地利和欧盟层面的反避税方向发展,并及时评估在奥地利
投资的影响。
税收筹划风险
奥地利税法的既定原则是纳税人可以按照最有利的方式自由安排其经
济事务。通常情况下,为税收目的而采取的特定行动不能剥夺纳税人依法
应享有的税收优惠。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奥地利相关法律,也适用于税收协
定。然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可能会超过税务机关容忍的程度。如果仅仅
为了享受奥地利特殊的税收优惠而进行经济交易或建立实体,则可能会被
奥地利相关税务机关质疑其合理性和实质性。奥地利《联邦财政法》规定,
不得通过滥用法律来逃避纳税责任。因此,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存在
滥用法律或虚假交易的可能,则会对纳税人应税事件进行审查,并确定纳
税人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行为。如果被证实滥用法律,纳税义务人可能需要
补缴税款。因此,中国投资者需要考虑税收筹划相关的税务风险。
受控外国企业税收风险
2018年,奥地利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对于直接或间接控股外国实体的奥地利公司股东,如果该实体产生了低税
被动收入,则根据受控外国企业法规可将其收入纳入奥地利的应税收入中。
如果奥地利公司本身直接或与其关联公司间接持有外国公司50%以上的投
票权或股权,或有权获得外国公司50%以上的利润,则符合控制权的要素。
如果外国实际税负低于%,则收入被视为低税收入。外国公司的相应
收入必须根据奥地利对无限纳税义务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并与实际
缴纳的外国税额进行比较。如果被动收入超过了外国公司总收入的三分之
一,则外国公司的收入将被计入控股(国内)公司的收入,但以参与经营
的程度为限。因此,中国投资者需要评估被动收入的相关税务风险。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企业需关注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所需提供的各类资料。根据奥地利税法
有关规定,在奥地利享受国际条约优惠应准备各类证明资料。因此,中方
企业应关注中国和奥地利税法对享受各类优惠所需申请文件的规定,及时
准备所需资料,避免因资料准备不全或未按期提交申请而造成无法享受协
定优惠的后果。
但同时中方企业也要避免滥用税收协定待遇,如设立导管公司来达到
逃避税的目的。奥地利《联邦财政法》规定,不得通过滥用法律来逃避纳
税责任。因此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存在滥用法律或虚假交易的可能,
则会对纳税人应税事件进行审查,并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假交易。如果
被证实滥用法律,纳税义务人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因此,如果一家公司为
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在奥地利设立无商业实质的实体或存在虚假交易,
则可能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因此中国投资者需要评估滥用税收协定待遇
所带来的相关税务风险影响。
其他风险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还常遇见下列税务问题:
(1)企业在境外遇到了税务检查,由于应对不当而导致多补缴税
款,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也不一定能有效地解决境外税务争议。
(2)企业平时对境外机构的税务合规性掌握不够,直到境外机构违
规才匆忙应对。
(3)企业对国际税收形势和趋势了解不够,盲目进行税收筹划,而
对税收筹划的落实环节重视不够,反而造成额外税务风险。
赴奥地利投资建议
掌握税法,提高经营主动权
中国赴奥地利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应尽量全面掌握奥地利税法, 了
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提高经营主动权。企
业应了解奥地利财政部颁布的税改方案,熟悉其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个
人所得税率及一些特定产业税赋的调整,特别是有意愿投资该类产业的
“走出去”企业更应该及时进行关注。学习奥地利税法的渠道包括:奥地利
财政部网站公布的奥地利税收法规、中国驻奥地利大使馆网站及奥地利驻
华使馆网站公布的涉税资料、国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风险信息
等。
通过学习,赴奥地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还要对奥地利投资环境及税
收制度进行整体的风险评估,做好涉税政策趋势的估计。数字化转型和新
兴业务正在不断影响和改变经济体系,OECD的双支柱框架是改变传统征
税模式的全新尝试,目前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分阶段逐步实施。支柱一旨在
不以实体存在为标准的新联结度原则,以及通过不同于传统独立交易原则
的利润分配方法,将部分剩余利润分配至市场或用户所在地;支柱二旨在
通过一揽子方案解决跨国避税问题,以促使无论跨国集团从何地取得所均
按不低于全球最低税率的方式纳税。上述背景下,奥地利传统税收机制
预计会在变化中谋求契合。赴奥地利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应密切关
注相关税收法规变动,以最大程度降低税法变化带来的风险。
另外,在纳税申报方面,需按照规定准时向当地财政署申报纳税。在
奥地利,企业报税一般需由有资格的会计师或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其
中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预缴,经过年度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缴付。
在奥地利投资的中国企业应高度重视当地的税务合规管理,了解并遵
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通过规范税务管理、保存完整税务资料、及时掌握
税收政策变化,企业可以有效应对税务检查和反避税调查,确保在奥地利
的投资顺利进行。
争取优惠政策,保障合法权益最大化
在奥地利投资的外商企业和本国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成立公司、营
业许可的申请与核发、生产或交易行为、雇佣员工及缴税方面均一视同仁。
(1) 外国投资优惠方面。企业可以积极与州政府谈判争取部分奖励
(如公共设施特别开发、长期低利贷款、研发支出免税等);
(2) 行业鼓励政策方面。从事研发活动的公司,如果是初创公司,
可以向奥地利政府申请种子基金;如果是成熟公司,则可以得到最高达研
发项目金额80%的现金资助。此外,奥地利政府还成立了气候与能源基
金,对于从事环境、能源等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企业通过项目的方式予以
资金支持;
(3) 地区鼓励政策方面。奥地利的投资政策遵守欧盟的统一规定。
企业根据规模不同,可以向奥地利政府申请投资资助,资助比例的上限略
有差别。大型企业投资资助上限为15%-20%,中型企业为25%-30%,小
型企业为35%-40%。资助的形式主要有:低息贷款、补贴和担保等。
科学运用税收协定,力争享受协定待遇
中国政府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订关于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该协定自1992年11月1
日开始生效,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协定中应引起赴奥地利“走出去”企业
注意的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奥税收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
构的时间为六个月;二是按照中奥税收协定对于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
费的规定,如果收款人是受益所有人,则股息税率分别为5%(受益所有人
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的选举权股份)、10%(其他情况),利息税
率为10%、7%(其他情况)、0%、,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10%、6%
(其他情况);企业应科学运用税收协定,力争享受协定待遇。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奥地利(2024)》,商务部官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3] 荷兰文献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官网 [5]
奥地利统计局
[6]奥地利官方投资促进机构(ABA) [7]奥地
利联邦财政部网站
附录
附录一:奥地利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奥地利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奥地利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网址
联邦总理府
艺术、文化、公务员和体育部
财政部
教育和科研部
气候保护、环境、能源、交通、 创新
和技术部
农业、地区和水利部
欧洲和国际事务部
社会福利、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
部
内政部
劳动和经济部
国防部
司法部
附录二:奥地利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奥地利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序
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1 阿尔巴尼亚
2 阿尔及利亚
3 亚美尼亚
4 澳大利亚
5 阿塞拜疆
6 巴林
7 巴巴多斯
8 白俄罗斯
9 比利时
10 伯利兹
11 波黑
12 巴西
13 保加利亚
14 加拿大
15 智利
16 中国
17 中国台湾
18 克罗地亚
19 古巴
20 塞浦路斯
21 捷克
22 丹麦
23 埃及
24 爱沙尼亚
25 法罗群岛
26 芬兰
27 法国
28 格鲁吉亚
奥地利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序
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29 德国
30 希腊
31 中国香港
32 匈牙利
33 冰岛
34 印度
35 印度尼西亚
36 伊朗
37 爱尔兰
38 以色列
39 意大利
40 日本
41 哈萨克斯坦
42 韩国
43 科索沃
44 科威特
45 吉尔吉斯斯坦
46 拉脱维亚
47 列支敦士登
48 立陶宛
49 卢森堡
50 马来西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