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系列讲座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性规定
•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
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 注:
• ①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
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
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
作为应纳税额。
• ②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
不得变更。
• 注:
•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
方法。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提供的
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采用一致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在本章第二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 ②本条所称特定应税服务是指第十三条解
释中所述的特定项目。一般纳税人如果提
供了特定应税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来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而言,对于同一项特定应税服务,可
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按简易计税方法征
收,一旦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再调整计
税方法。
• ③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
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
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
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
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
[2011]133号)
•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注: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比较简单,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
算方法在本章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作出
了详细规定。
• 注: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比较简单,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
算方法在本章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作出
了详细规定。
案例
• 江苏某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取得交通运输
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
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发生的联运支
出50万元,以上支出均为不含税金额,且
按规定取得抵扣凭证。
• 该纳税人2013年3月应纳税额=111÷(1+
11%)×11%-10×17%-20×17%—
50×11%=--=万元。
•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
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
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注:销项税额是增值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上述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我们可以看
出,销项税额是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税率
的乘积,也就是整体税金的概念。在增值
税计算征收过程中,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才会出现使用销项税额概念。
•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
税”明细账中,应设置“销项税额”等专
栏。
•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
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
的增值税额。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
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退回销售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
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
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
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注:
• ①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
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
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
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采用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的公式计
算销售额。
•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注: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
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
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
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专供一般纳税
人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
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
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
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
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
• 江苏某纳税人2013年1月1日取得同日开具
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
元,该纳税人于2013年5月28日认证,并于
认证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该张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
即认证的最晚期限为2013年6月28日,并于
7月申报期申报抵扣)。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注:根据当前税法规定,进口环节的增值
税是由海关代征的,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
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
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
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可申报抵扣。
• 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
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
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
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
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额。计算公式为:
•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
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
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
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
增值税的,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是不得自
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具普通
发票。对于农民个人,应由收购单位向农
民开具收购发票。
• 按规定凭上述凭证也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从
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
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
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
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
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注:接受交通运输服务,主要有以下情况:
• ①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
输服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地税部门代开的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受票
方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
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②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
输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
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
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
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代开专用
发票不符合规定,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 ③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
服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
。如未取得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
符合规定,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另外,可抵扣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
费。从试点地区接受的装卸服务,可取得
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金额*6%)进行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
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
税额。
•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
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
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
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
• 注: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新增了
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单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凭证的规定。
•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
扣代缴增值税是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第
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扣
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 需注意,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
缴义务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接受方。
•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
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
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
据和通用缴款书。
•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
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
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注: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纳税人购进货
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
增值税额是否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
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作为依据的。
• 因此,本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做出了规定,即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是为了督
促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扣税凭证,提高税
法遵从度。
• ①本办法中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现增值税暂行
条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
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
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增值税专用
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
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
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
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
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
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
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函
[2009]617号和国税函[2004]128号。
• ③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包括如下三个:
• a、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
者销售发票。
• b、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
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 c、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
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
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纳税人申报抵扣上述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
应按照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
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申报。
•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
[2005]61号和国税发[2006]163号。
•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
个人取得的,且在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开具
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自开具之日起
180天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
定计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 从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在试点实施
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铁路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是例外,由于铁路运输劳
务目前尚未纳入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因
此铁路运输劳务还是按照原有的营业税管
理办理征收营业税,同时使用铁路运输单
据。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扣
除率之间乘积计算扣除。
• ③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
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
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
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
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
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
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 注: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
• 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即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
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
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
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
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
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等。
• ②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
取得的有形动产,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
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
不得抵扣。
• 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
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
税额,和货物的抵扣范围相比,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有一定
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其使用用途是可变
的,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
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
但是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
• 因此,按照本条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
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
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
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该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用
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那么即便它同时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全部
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
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 注:
• ①纳税人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
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
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
不能抵扣的。
• 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
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
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
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
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
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 3及的应税服务仅指交通运输业服务。
•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 注: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主要接受
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
运输劳务,难以准确地界定接受劳务的对
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
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
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
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 注: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
游艇之所以不允许抵扣,主要是考虑它们
的用途是多样的。以小汽车为例,它的用
途可以是接送单位人员上班,也可以是临
时装运货物往来于车间。这些用途,有些
属于货物生产环节的一部分,可以抵扣,
有些是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
扣。
• 总的来说,其具体用途是难以划分清楚的。
原则上将应当对于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抵
扣政策,但这不仅将税制变得复杂,还将
带来偷税漏洞,增加税收管理难度。在这
种情况下,税制的基本原则应从政策上减
少划分的困难,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而不
是在管理上制定详细的划分措施。
• 因此,考虑到这些物品的消费属性更明显,
本条明确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游艇不得抵扣。
• 另外,交通运输服务已经作为改征增值税
的应税服务,因此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属增
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其购进的作
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运输工具、租赁服
务的标的物可抵扣进项税额。
•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
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
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
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
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
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
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 注:本条是对非应税项目以及固定资产、
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解释。
• 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增值税条例中的一
个概念,它是相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
个概念。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中,非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是指属于应缴
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
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等征收范围的劳务。部分应税服务
改征增值税后,进一步缩小了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的范围,成为了增值税应税服务。
• ②固定资产规定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
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和会计准则相比,不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
在建工程(准则中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
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
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
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
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
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
期全部营业额)
•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
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注:本条规定了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税项目而无法
划分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公式,对由于
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应该能而未
能核算划分清楚的情形不能按该公式计算
划分,应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 ①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
为是很常见的,同时往往会出现进项税额
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
• 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
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是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
比如领用的原材料,由于用途是确定的,
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
• 通常来说,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
核算制度是比较健全的,不能分开核算的
只是少数产品,但如果存在兼营行为,就
要将全部进项税额按照这个公式换算,不
考虑其他可以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使得
少数行为影响多数行为,不够公允。
• 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
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进行换算,这就避免了
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兼顾了税收管理与
纳税人自身核算的两方面要求。
• 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
• 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可
以直接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
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
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
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 ②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纳税人而言,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
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
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
项转出产生差异,如有必要,主管税务机
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
式进行清算,并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
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
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
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
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
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
进项税额。
• 注: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额,
但按规定需要扣减的问题。具体要注意以
下几个方面:
• ①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然
后发生改变用途的情况,但不包括尚未抵
扣进项税额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此三者的
进项税额应结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
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②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的进项
税额应按当期实际成本确定,即按发生规
定行为的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实际成本是
企业在取得各项财产时付出的采购成本、
加工成本以及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
的其他成本,是相对于历史成本的一个概
念。
• 综合①、②,由于经营情况复杂,纳税人
有时会先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发生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例如将购进货物申报
抵扣后,又将其分配给本单位员工作为福
利。为了保持征、扣税一致,规定了相应
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已申报的进项税额中予
以扣减。方法为:
• a、对于能够确定的进项税额,直接将该进
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 b、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则统一按照
当期实际成本来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
案例
• 江苏某运输企业2013年1月购入一辆车辆作
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
万元,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
2015年1月该车辆发生被盗。车辆折旧期限
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需将
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
减,扣减的进项税额为30÷5×3×=
万元。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
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
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
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注:本条是对纳税人扣减销项税额和进项
税额的规定。
• 这一条款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销售方
的角度看,发生服务中止或折让时,计算征收增值
税的销售额减少,因此可以扣减自己的销项税额,
减少纳税义务;而从购买方角度看,发生服务中止、
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时对方应纳增值税减少,相应
要扣减自己的进项税额。这样做,可以保证销货方
按照扣减后的税额计税,购买方同样按照扣减后的
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避免销售方减少了销项税额但
购买方不减少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保证国家税款
能够足额征收。注意此条款规定的情形无折扣,折
扣在第三十九条另有规定。下面主要从应税服务提
供方和接受方来理解:
• ①应税服务提供方
• 对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
税额,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
依照本条规定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的,如
果提供方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则提供方必须相应取得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
称《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
销项税额;提供方未相应取得《通知单》的,
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提供方
取得《通知单》包括如下两种方式:
• a、从提供方主管税务机关取得
•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或者
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提供方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确认后向提供方出具《通知单》。提供方凭
《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上述
规定的期限内是指:属于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
情况的,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属于购买方拒
收专用发票情况的,在专用发票开具后的180天认
证期限内。
• b、从购买方取得
• 购买方取得了专用发票的,由购买方向其
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向购买方出具《通知单》,由
购买方将《通知单》送交提供方。提供方
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项
税额。
• ②购买方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购进
货物退出、折让的,购买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
关填报《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向购
买方出具《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
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待取得提供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
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
[2006]156号、国税发[2007]18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
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
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而未申请的。
• 注:为了加强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
税人管理,防止他们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
规模纳税人的两种征税办法达到少缴税的
目的,该条款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
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以及对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
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 这项措施是一项带有惩罚性质的政策,其
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
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的征税办法少缴税款。
• 此外,本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会计核算
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的
情况,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 下一讲: 应纳税额(二)
•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