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业务培训
内容提要
业务概述
客户适当性管理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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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流程要点
3
业务制度
4
1
业务概述
*
1、业务概述
基本原理
证券公司以过户证券作为担保向客户进行中短期融资
实现方式
符合条件的客户通过场内交易方式,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
业务特点
以交易方式实现融资功能
两次交易,两次结算,证券需过户
收益通过购回价格实现
待购回期间,孳息归属证券公司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对担保证券不得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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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概述
业务要素
标的证券
允许: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
不允许: 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
交易时间
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交收模式
T+0冻结担保证券,T+1逐笔全额交收
购回期限
不超过一年
交易费用
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大宗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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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概述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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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文件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会员业务专区)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会员业务专区)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承诺函》
技术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会员业务专区)
《关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系统仿真测试的通知》(会员业务专区)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系统仿真测试申请表》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系统仿真测试实施方案》
1、业务概述
交易权限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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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的情形
暂停的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因证券公司原因发生购回交易差错
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未到期的购回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与客户约定未到期待购回交易提前终止,也可以约定继续有效直至到期购回
不得与客户进行新的初始交易
权限被暂停并有未到期待购回交易的,应当向本所报告未到期待购回交易的详细情况及处理安排
处理完毕的,会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提交完整的业务处置报告
权限暂停
未到期交易
初始交易
提前购回
到期购回
√
√
×
购回交易
1、业务概述
交易权限终止
*
终止的情形
终止的处理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因证券公司原因一年内多次发生购回交易差错
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有未到期待购回交易全部提前到期,以终止日为准确定双方债权债务
权限被终止后,不得与客户进行新的初始交易,也不得进行购回交易
处理完毕的,会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提交完整的业务处置报告。
权限终止
未到期交易
初始交易
×
购回交易
×
2
客户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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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适当性管理
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
应当与客户在营业场所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
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
合格投资者的报备
最迟于当日上午9点前登录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将前一交易日合格投资者账户数据以DBF方式向本所报备
具体报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中“约定购回合格投资者报告”的要求进行
本所对违规账户设有报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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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等条件,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设定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可以参与,但应符合规定
3
交易流程要点
*
3、交易流程要点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进行每笔交易前,应与客户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各要素的具体内容
会员根据确定的委托要素提交包含双方信息的初始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予以实时成交确认,确认后不得撤销
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标的证券停牌时是否仍进行初始交易,由会员在协议中与客户具体约定
应向客户提供交易明细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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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流程要点
购回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购回,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禁止的除外。证券公司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主动要求客户提前购回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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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流程要点
交易控制
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应为已向本所报备的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之外的其他形式交易
客户报备
客户已与会员签署协议
已向本所报备
标的证券
允许: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
不允许: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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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流程要点
交易控制
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期限控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会员应当与客户通过现金了结
交易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应当大于0
配股权返还、零碎股返还和回补处理的交易金额应当等于0
业务规模控制
会员应当根据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证券足额与风控指标检查
会员应当查验客户初始交易时账户内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检查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风控指标;证券公司自营资金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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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流程要点
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人员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出处
问题
解决建议
备注
1
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
若客户发生必须提前购回情形时(如低于130%、标的证券异常、客户异常等,券商要求其提前购回),则面临违反上述法律的问题。
初始购回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的,不允许提前购回;
在交易到期前六个月之内不得使用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补充交易
必须提前购回时,若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则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
初始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买入证券(初始交易前核查交易情况),购回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卖出证券。
购回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
2
持股5%以上的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客户购回交易时,若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提交报告并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报告及禁止买卖等相关义务。
3、交易流程要点
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人员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出处
问题
解决建议
备注
1
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
若客户发生必须提前购回情形时(如低于130%、标的证券异常、客户异常等,券商要求其提前购回),则面临违反上述法律的问题。
初始购回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的,不允许提前购回;
在交易到期前六个月之内不得使用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补充交易
必须提前购回时,若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则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
初始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买入证券(初始交易前核查交易情况),购回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卖出证券。
购回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
2
持股5%以上的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客户购回交易时,若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提交报告并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报告及禁止买卖等相关义务。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出处
问题
解决建议
3
持股5%以上的股东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报告及禁止买卖等相关义务。
4
持股5%以上的股东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客户初始交易时,若导致持股低于总股本的5%,应公告。
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5
持股5%以上的限售股股东
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客户初始交易时,若股票交易数量超过总股本的1%,应公告。
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3、交易流程要点
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人员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出处
问题
解决建议
备注
6
持股20%以上的股东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购回交易导致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
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7
持股3 0%以上的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购回交易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
客户应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
8
持股3 0%以上的股东
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客户购回交易时,需按上述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3、交易流程要点
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人员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出处
问题
解决建议
备注
9
持股3 0%以上的股东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此条款规定相关股东在特殊的时间窗口不得增持股份,则将影响客户的购回交易。
如遇到上述时间窗口,客户需提前或延期购回。
发生客户触线或其它必须提前购回的情况,且购回日期恰值上述时间窗口内时,券商对其强制平仓。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窗口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减持、增持超过2%或超过计划增持限额(股数或金额)等违规行为。
10
持股3 0%以上的股东
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购回交易时,相关股东需向证券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购回交易时,相关股东需向证券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11
持股3 0%以上的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对于30%以上的股东,只接受2%以下的股份,客户只需公告,无需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2、对于50%以上的股东,则可接受4%以下的股份。
3、交易流程要点
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人员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出处
问题
解决建议
备注
12
控股股东所持的解除限售存量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此条款规定相关股东在特殊的时间窗口不得出售股份,则将影响客户的初始交易。
客户进行初始交易时,需回避上述时间窗口。
13
上市公司董监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交易议价时,需事先计算好可交易的股票数量,且客户剩余股票的出售需遵守上述规定。
14
上市公司董监高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
若客户发生必须提前购回情形时(如低于130%、标的证券异常、客户异常等,券商要求其提前购回),则面临违反上述法律的问题。
初始购回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的,不允许提前购回;
在交易到期前六个月之内不得使用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补充交易
必须提前购回时,若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则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
初始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买入证券(初始交易前核查交易情况),购回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卖出证券。
3、交易流程要点
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人员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出处
问题
解决建议
备注
15
上市公司董监高
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交易。
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交易。
16
上市公司董监高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申报并披露。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或购回交易。
第一,交易议价时,需回避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或购回交易。如购回交易恰好发生在上述时间窗口时,需提前或延期购回。
第二,发生客户触线或其它必须提前购回的情况,且购回日期恰值上述时间窗口内时,券商对其强制平仓。
第三,客户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交易流程要点
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人员注意事项
3、交易流程要点
交易控制
购回交易检查
初始交易成交的,当日不得进行购回交易
每一笔购回交易申报的客户证券账号、客户交易单元号、会员专用证券账号、证券代码等要素应与初始交易匹配对应
购回交易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等应与《交易协议书》约定一致,但因红股、红利返还进行调整的除外
除非涉及零碎股返回,同一笔初始交易必须一并购回
交易了结前应防止
会员应确保客户在交易未全部了结之前,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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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流程要点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权益情况
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本金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相应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客户。
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在权益登记日(R日)的下一个交易日(R+1日)向深交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经深交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闭市后将配股权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
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客户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客户不提前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购回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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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流程要点
终止购回
条件:发生违约或异常情形
1:会员应提交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购回交易申请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
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笔交易查询结果
2:交易所及结算公司
本所确认申报符合要求的,当日通知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次一交易日对该笔交易进行终止购回和证券划转处理
本所收到结算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后,将告知相关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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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相关证券及权益应当一次性全部申请划转,不得分批申请
存在司法冻结、扣划的,结算公司终止相应购回交易,但不划转证券及权益
上述情形解除后,会员可以申请相关证券、权益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继续处置,或者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予以返还
提示
权益划转,可选择划入客户证券账户(不需处置)、证券公司证券处置账户( 需处置 )
3、交易流程要点
违约处置
提交时间:终止购回或司法解冻后,需进行证券处置的,在证券划转申请时一并提交:
1:处置材料
书面的处置申请
会员承诺书
合规意见书
2:处置
会员应按照协议约定妥善处置标的证券,以抵偿客户应付金额
不足偿付的,证券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标的证券处置有剩余的,可申请将剩余证券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予以返还
处置完成后,会员应当将处置结果向本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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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业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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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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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
客户资质审查制度
会员或客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待购回期间,会员持有标的证券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待购回期间,客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二级市场买入与待购回标的证券相同的证券
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4、业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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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管理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服务与回访管理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征信管理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
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4、业务制度
*
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各类标的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折算率的管理
实时盯市
合理确定风险控制指标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的,可以按协议约定要求该客户提前购回;或者与该客户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对该客户多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
风险管理
建立日常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特殊事项的报告制度
信息报送和报告
建立标的证券筛选标准、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的未到期待购回交易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客户在协议中约定有关此类情形的处理方法
标的证券管理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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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大家好!
我是华创证券公司信用交易部负责人陈声,下面由我给大家汇报华创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方案,我的汇报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公司基本情况,二是方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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