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
厂内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员必须有 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证。
(2) 厂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得超过10km/h,
倒车及出入厂内、厂房时不得超过 5km/h,不得在乎行铁路装卸线钢
轨外侧 2m 以内行驶。
(3) 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
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对于较大和易滚动的货物,应用绳索拴牢,
对于超出车厢的货物应备有托架。
(4) 装卸超过规定的不可拆解货物时,必须经过厂交通安全管理部
门的批准,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线路、时间和要求行驶。
(5) 装运炽热货物及易燃、易爆、剧暴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国家
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6) 装卸时,汽车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 1m,与滚
动物品的距离小于 2m 。装卸货物的同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不准
将货物经过驾驶室的上方装卸
(7) 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 2m,横向两
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 1。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
0。5m.
(8) 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
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9) 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
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扒车和
跳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