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号: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 ,依法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书面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提交了书面答复以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局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 称:……
被申请人 辩称:……
1.……
2.……
……
以上事实有 、 等佐证。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 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1.……
2.……
……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向 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承办人: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