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权利质押合约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
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
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
牡丹信用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
、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信用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
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__________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
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
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
和本金。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
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
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押权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
、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
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
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
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
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
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
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
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
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信用
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
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
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
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
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
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信用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
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权利名称权利凭证编号金 额兑现日期签发机构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