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接合
司法环境和法学教育遭遇的尴尬
1.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归属感不强
在目前国家机关公信力普遍不佳的大环境下,国家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形象代言人,在建设法治国家、
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方面显得尤为重要,而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司法机关中坚力量,担负着维护法律尊
严的重任,理应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角,其应具有的法律素养不言而喻。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除法官
和检察官之外,我们不能忽视的一支队伍就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
,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是法律的传播者和推进者,他们总是不辞辛劳地为自
己的当事人维护权利、为国家推进法治付出汗水,只有他们才是当事人最信任的人,因此,律师的法律
素养对法律的尊严的影响并不亚于法官和检察官。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其最基本的要求就
是对法律的尊重,但问题在于,不管是我们的法官、检察官,还是我们的律师,不尊重法律,不以法律
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甚至践踏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的情况,无时不在发生,特别是很少被约束的律
师群体,这种情况更多,社会对此现象的批判此起彼伏。我们往往将这种原因归结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素
养,于是学者大声疾呼,我们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充实我们的法律队伍,但尴尬的是,我们培养的
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不了这支队伍,最终结果是,一方面实务部门缺乏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而另一方面,是受过良好训练和教育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学子无法从事该职业。
2.司法考试培训班蒸蒸日上
目前,法学教育还面临另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一些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对专业课程不感兴趣,上课心猿
意马,期末考试只要掌握老师指出的考试重点通过考试就行,专业课日常学习成了应付走过场。教师要
想获得高到课率和良好的上课纪律,往往要靠学分和纪律处分来约束和维持。法学专业学生有一种普遍
的认识,认为法学专业课学不学无所谓。而另一方面,各类司法考试培训班生意兴隆,人气暴棚,什么
保过班、强化班、突破班、网络班、面授班等五花八门,无不赚得盆满钵满。
3.法学专业学历层次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中专层次到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层次,从全日制到自考、成教、电
大、在职,呈现遍地开花的格局。法学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学校甚至根本达不到法学人才培养的基
本师资和教学条件要求,这种格局对法学教育本身形成深层次的伤害。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学教育整体水
平的下降,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认可度与日俱下,对全日制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产生一定冲击,最终形成的
尴尬局面是,一方面是众多层次入口供大量的学生拥入,另一方面是日见萎缩的就业率。而能够就业的
法学专业学生也大部分都没有从事法律职业,也就形成另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从事法律工作的群体中
相当大的一部分不是法学专业毕业,另一方面绝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的是与法律不相干的工作或
根本找不到工作。很多学者一边抨击当今的法学教育没有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一边积极推
进法学教育改革,以期解决法学教育的尴尬局面,却少有人提出相应的制度改革和完善。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对接不够是形成目前状况的重要原因
1.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背景无明确要求
一个只知道法律规定的人,多数情况下,只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却往往对法律缺乏必要的尊重,法
律工作者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而不仅仅是知道法律规定,这也就是法律意识问题,而法律意识在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人经历的法学教育。托克维尔曾说,“毫无疑问,这三大原因都对调整和指导美国
的民主制度有所贡献,但是,应当按贡献对它们分级。依我看,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不如民情”
。[1](P358)现阶段的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普遍提高是不争的事
实,但一个人在受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同时接受着该领域的各种人文主义熏陶,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
,对各种法律问题的关注比一个从没经历过法学教育的人显然要广泛和深刻。正是因为这种持久的广泛
的和法律的联系,才使一个受过法学教育的人具有对法律的高尚的情感,并产生一种当然的规则意识,
这种对法律的情感是一个完全未经历法学教育的人很难到达的境界。而在我国,可以不经过法学教育直
接参加司法考试,然后理所当然地从事法律职业,最终的结果就是相当一部分的没有经历过法学教育的
人从事着法律职业,而大量的经历过法学教育的对法律有着终身崇拜和向往的人远离法律职业。
2.司法考试的方式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不够
至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和法学专业的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几乎相同,甚至有些地方非法学专业通过率
甚至高于法学专业。找寻原因,大多数学者更多的是对当前法学教育本身的批判,质疑法学教育的成功
。其实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法学教育本身不仅仅是对学生的知识教育,法
律职业教育的定位并不能抹杀法学教育给法学学子的人文主义素养的培养结果。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
以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的掌握及应用为主要内容,要求考生对大量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全面
的掌握,规则的识记量庞大。这种考试方式有两个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是大量占用法学专业学生的课程
学习时间,二是完全脱离学生课程学习的重点,甚至使部分学生放弃课程学习,专攻司法考试。这也是
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专业课程不予重视的主要原因。其实这种考试方式对识记能力强的学生有显然的优
势,但不能真正体现参加考试者的法学素养,有法学专业教育经历的考生和从未有过法学专业教育经历
的考生,司法考试通过率一样就不难理解了。其实我们的法律职业不仅仅需要法律条文,更需要的是法
律职业者的法学素养,即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法律条文在实践中随手可得,现在的网络能给法律职业
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更何况条文总是在不断地更新,通过识记解决的考分,回到实践中短时间
内就会过时,无法真正体现通过司法考试者的法学水平,也正是这种司法考试方式的不合理导致了司法
考试培训班的泛滥。
3.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法学教育显现混乱的局面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之所以层次繁多,并不是因为教育部门引导和鼓励所形成的局面,其实恰好相反,
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引导和控制,没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对法学教育进行管理和调控,使法学教育失
去方向。各学校设置法学专业并没有专门的政策和数据作为依据,学校只考虑市场,只要有经济收益,
不管是夜大、电大、自考,还是成教,不管是三本、大专、中专,还是在职硕士培养,等等,不考虑是
否具备开办条件,无不竞相开办法学专业。遍地开花的法学教育与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无关系,或者
说开办法学专业的各类学校正是利用了国民对法律的盲从,从中赚取利益。其实,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
的师资和条件达不到开办专业的要求,法学课堂教育达不到受教育学生的期望值,仅仅只是起到一种法
律知识普及效果而已。
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对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司法资格考试应设置法学学历教育关
纵观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不经历法学教育而直接进入法律职业队
伍,或者说没有哪一个国家,操作法律的人可以不经法学教育,只是通过一次考试就解决问题的。“法
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2](P47)“从事司法、法
律服务是一种只有经过法律教育才可能胜任的职业,从事这些职业起码的条件应当是已经接受过不低于
本科的法律教育。”[3](P3-53)没有经历过法学教育而对法律规定了如指掌的人,存在的风险是,利
用法律规定完成个人目的,因为更大的可能是这些人缺乏对法律的必要情感和尊重。当然,众多奋斗在
法律工作一线,而又对法律有着崇高信仰的非法学教育经历的人值得我们尊敬,本文只是强调法学教育
对法学学子的影响而已。人有逐利的本性,当利益遭遇信仰的时候总会产生摩擦和阻力,如果没有信仰
的唯利益则是危险的。
2.改变司法考试方式
依据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授予司法资格证,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关联,也许能达到解
决相应问题的效果。两者之间的结合,除了前面讲到的,应以经历法学教育作为参加考试的前提外,司
法资格的授予还应与参加考试者课程学习的成绩相结合,考虑将考生在法学专业学习期间的成绩排名,
作为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对不同学历层次的参加考试者,设置不同的比例排名授予参加考试资格
。这种司法资格授予的考核方式,既能避免学生不重视课程学习,又能兼顾知识教育与人文教育,还能
避免考生仅因识记能力的欠缺,而被踢出法律职业之外,让更多更全面的人才从事法律职业,同时,还
可以起到弱化司法考试本身作用的效果。成教、自考、电大、在职等成人教育,旨在全民知识教育和学
历教育,就目前的国情,也许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为保证授予司法资格人员的素质和质量,笔者认为,
此类学历不应作为授予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背景学历。
3.规范法学学历教育模式
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实现对接的环境下,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的规范化就必须跟进,目前,法学教育
的层次必须给予规范和限制。首先,要明确专门的主管法学教育的机构,为寻求学历教育与司法考试的
协调与统一,其首选部门应是教育部,在教育部设置专门的法学教育司,以解决法学教育中的诸多问题
。也可以考虑由司法部专管的模式,因为现在司法考试本身就是司法部主管。其次,要根据国家发展需
要,确定法学专业培养的规模,对法学教育规模予以适当调整和控制,对专科以下层次的法学教育逐步
予以取缔,对本科以上层次的法学教育规模也要控制。最后,为确保法学教育质量,应设置科学的法学
教育评估体系,针对目前所有层次的法学教育或有司法考试资格授予权的学历层次,进行全面评估。对
不符合开办法学专业条件的要坚决取缔,或取消参加司法资格授予权,或可参照美国,由相应的机构,
根据学生的从业状况、师资情况、教学条件等,对教学水平排名,促进各高校提高法学教育水平。就目
前的法学教育规模来说,完全可以取消专科以下层次的法学教育,严格控制专升本的质量。对目前自考
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现状考察后,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再决定取舍。对硕士的培养和博士的培养也要有
针对性,全日制的硕士培养因其从各个方面来讲都符合法学教育的宗旨和目的,可以维持现状,但在职
硕士或博士的培养应设置法学教育经历,否则达不到基本的法律职业从业要求。
虽然目前法学教育并不完全培养法律职业者,同时还为行政机关、公司、企业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但
通过控制后的法学教育,不仅不会丧失其输送各类人才的功能,还能净化法学教育市场,让社会能真正
体会到法律人的与众不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对接本身所产生比例淘汰竞争机制会促使法学学子去刻
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能自然培养他们的专业精神。(本文作者:熊小松单位: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