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批准 "##$年 "%月
$’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 (号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
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
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
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
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
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
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
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
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
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
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
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
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
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
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
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
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
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对外
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商检机
构签发检验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第八条 进出口的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其他非贸易
性物品(可以免予检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对外贸易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
稳定的或者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外国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
的(由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
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商检机构免予检验)免验的具体办法由国
家商检局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
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
要求#
第十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
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
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
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
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
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
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
品检验’%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
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
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
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十一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实际
需要!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
证件后!方可执行检验任务#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三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
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商检机构在报关
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
验放"
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
验地点的!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在卸
货口岸&到达站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大宗散装
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
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进行检验"需要结合
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
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
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必要的证单!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检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法定检验以外的进
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依照前款规定
办理报验&检验事项"
第十六条 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索赔
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不
合格或者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签
发检验证书
第十七条 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
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
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
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
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商检机
构重新检验合格的!可以安装使用
第十九条 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商检机构签
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向车辆管理机关领取号牌!并
在距质量保证期满的三十日前将质量情况报商检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没
有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验收%商检机构可以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
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二十一条 商检机构检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并已
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
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进口
商品!必须妥善保管!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用
第二十二条 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
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
请检验出证%卸货单位对残损部分应当分别卸货和存放%
第二十三条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
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
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以及保留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运前
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对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收
货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
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
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证单向商检机构
报验!由商检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法定检验以外的出
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依照前款规定
办理报验"检验事项#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
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
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产地检验的出口商
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产地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检
验换证凭证#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证和
必要的证单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
商检机构换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可
以在生产"经营单位检验的基础上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抽查检
验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
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六十天内报运出口!鲜
活类出口商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的!发货人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
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
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生
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
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并
取得使用鉴定证书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第二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
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必
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
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方可装运
第三十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依照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签发的证
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三十一条 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口岸查验或者
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鉴定
第三十二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
检验机构以及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
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
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一’进出口商
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二’进出口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三#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
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四#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
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五#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
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六#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七#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
数量和损失鉴定!"八#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九#签发价值证
书及其他鉴定证书!"十#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第三十四条 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
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
般原产地证
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
务%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的其他证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
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商检局$商检机
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需要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
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协议&商检机构根据协议或者接受外国
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对经认证合
格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进出
口商品质量认证标志&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
质量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制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取得
国家商检局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方可进口!实施出口质量许
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必须取得国家商检局或者国家商检局会
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出口质量许可"方可出口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
厂$屠宰场$冷库$仓库"下同%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具体办
法由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卫生注
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卫生
注册登记"经国家商检局核准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
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注册的"依照前款规定经注
册登记后"报国家商检局统一对外办理
第四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申请或者
国外的要求"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具体
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定
第四十一条 获准使用认证标志或者取得进口安全质量
许可$出口质量许可或者经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商品的生
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其限期改
进&逾期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报经国家商检局取消其使用认
证标志的资格或者撤销其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
卫生注册登记
第四十二条 商检机构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向法
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商
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检测条件$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量保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和成品"包装"标志等进行抽查检验
第四十三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
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
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商检标志和封识的制发由国家商检局
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
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
取样品$验余的样品#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逾
期不领回的#由商检机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到生产企业"建设现
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等地点或者运输工具上依法实施检
验"鉴定和监督管理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
辅助人力"用具等
第四十六条 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根据检验工作需
要#可以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
商品检验或者指定的质量许可和认证商品的检测以及企业的
评审工作$被认可的检验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
家商检局或者商检机构可以取消对其认可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认可有关单位的
检验人员承担指定的检验"评审任务
第四十八条 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机构#须经国家商检局审核同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履行批准和登记手续#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办
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应当接受国家商检局和商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
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受理
复验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
复验结论"报验人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验结
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国家商检局应当
在六十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终局结
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商检法%或者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
时停止报验!并可以处以有关商品总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
五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使用未报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进
口商品的!或者擅自出口未报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
品的#(二)进口&销售&使用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而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的!或者出口属于实施出
口质量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而未取得出口质量
许可或者未经卫生注册登记的商品的#(三)使用未取得适载
合格证书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舱&集装箱装运易腐烂变质食
品&冷冻品出口的#(四)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商检机构鉴定的危
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五)其他逃避商检机构法定检验行
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商检法"或者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
者暂时停止报验#并可以处以有关商品总值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使用经商检机构检验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口商品的(
&二’出口经商检机构检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的(
&三’擅自调换商检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改变商检机构检
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以及包装的(&四’
擅自调换$损毁商检机构加施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商检标志$
封识以及认证标志的(
&五’提供或者使用经商检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包
装出口危险货物的(&六’不如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
构的有关证单的)
第五十二条 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
由商检机构或者商检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止生产和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并可以监督销毁有关商
品#单处或者并处有关商品等值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
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盗用商检机构的证单$印章$标
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买卖$涂改商检证单$标志#尚
未用于商品进出口的#商检机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已经用于商品进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有关商品
总值等值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经国家商检局及其授权的商检机构批
准!指定或者认可"擅自进行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其停止检验鉴定业务"并可以处以其非法
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商检机
构的罚款通知单之日起十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
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
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
可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以及认可的检验人员"有前款违法
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商检机构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作为贸易性出
口动物产品的检疫机关时"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律规定!对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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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鉴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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