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 杂质限度规定
ICH(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对于杂质限度有着一系列
严谨且科学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药品研发、生产以及质量控制等环节
发挥着关键作用,旨在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以
下将从有机杂质、无机杂质和元素杂质三个方面,对 ICH 杂质限度
规定展开详细阐述。
有机杂质限度规定
ICH 依据日最大给药剂量,将原料药中的杂质限度分为两种情
况。当每日摄取的制剂中原料药总量不大于 2g 时,杂质报告限度为
%;鉴定限度为 % 或者每日摄入 杂质(两者取较低
值);界定限度为 % 或者每日摄入 杂质(同样取较低
值)。当每日摄取的制剂中原料药总量大于 2g 时,报告限度为
%,鉴定限度和界定限度均为 % 。
举例来说,若某原料药的每日最大用量为 ,它的报告限度
即为 %;鉴定限度为 % 或 ;界定限度为 % 或
。当杂质含量的原始结果为 % 时,由于未超过报告限度
%,因此无需报告。而当原始结果为 % 时,超过了报告限
度和鉴定限度,此时就需要进行报告和鉴定。但换算成杂质质量后,
若未超过 或 % 的界定限度,则无需进行界定 。
在新药研发阶段,需要对原料药在合成、精制及储存过程中可能
产生的实际和潜在有机杂质进行全面综述。这要求基于对合成反应、
原材料引入杂质以及可能的降解产物的评估。同时,要汇总实验室工
作结果,涵盖研制期间和模拟上市的所有批次产品的试验数据,以及
为鉴定储存期潜在杂质而开展的强力破坏试验结果。对拟上市原料批
次和研发过程原料批次中的杂质情况进行比较,并探讨任何差异之处。
对于实际存在且含量大于鉴定限度的杂质,必须进行结构确证。特别
是采用拟上市工艺生产的批次,所有大于鉴定限度的杂质结构都应明
确。在推荐储存条件下进行稳定性研究时,若发现大于鉴定限度的降
解产物,同样要进行结构确证 。
无机杂质限度规定
无机杂质通常依照药典或其他适宜的方法进行检测和定量。在新
药研发过程中,需要对遗留在原料药中的催化剂进行评估,并且讨论
是否在原料药质量标准中收载无机杂质检查项目。无机杂质限度应依
据药典标准或已知的安全性数据来制定 。
例如,在一些药品生产中,会使用钯、铂等金属作为催化剂,这
些金属可能会残留在原料药中。对于这类残留的催化剂金属杂质,需
要严格控制其限度,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ICH 虽然未对无机杂质
限度给出像有机杂质那样细致统一的量化标准,但强调了依据可靠标
准和数据制定限度的重要性。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参考相关药典标准,
如《中国药典》《美国药典》等,或者依据已有的毒理学研究数据,
来确定具体药品中无机杂质的合理限度 。
元素杂质限度规定
ICH 的 Q3D 元素杂质指导原则适用于原料药和制剂,采用基
于风险的方法对元素杂质进行评估与控制,涵盖药品全生命周期中因
合成工艺步骤改变、引入在线或上游控制、原料药和辅料以及容器密
闭系统等可能产生的元素杂质 。
该指导原则分为三个部分:评估潜在元素杂质的毒性数据;确定
每一种有毒元素的每日允许暴露量(PDE);运用 ICH Q9 质量风险
管理指导原则来评估和控制药品中的元素杂质。Q3D 指导原则明确
了多种元素杂质的 PDE 值,比如砷的 PDE 值为 μg / 天,铅的
PDE 值为 5μg / 天等。通过这些 PDE 值,可以进一步推算出在不
同给药途径和剂量下,药品中元素杂质的具体限度 。
以口服固体制剂为例,如果某药品的每日最大服用量为 1g,已
知铅的 PDE 值为 5μg / 天,那么该药品中铅的限度可计算为 5ppm
(5μg÷1000000μg/g)。这就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
控制原料、辅料以及生产设备等可能引入铅杂质的源头,确保产品中
铅杂质含量符合限度要求 。
ICH 的杂质限度规定为全球药品研发和生产提供了重要的质量
把控依据。通过对有机杂质、无机杂质和元素杂质限度的明确规范,
保障了药品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达到高标准,为患者用药
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在实际操作中,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循
ICH 规定,从源头控制杂质产生,通过科学检测和合理评估,确保
药品杂质水平符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