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办理部门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人
申办对象资格
1、不定时工作制:
(1)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办理程序
1、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提出申请;
2、市劳动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二份
3、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一份
4、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4、《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相关表格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可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领取或到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表格下载”中下载。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人数
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岗位或工种
人 数
实行
期限
岗位或工种
人 数
计算
周期
实行期限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主
要 理
由 、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工 会 或 职工 代表 大会 意
见
年 月 日 (章)
主 管部 门意 见(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填)
年 月 日 (章)
劳 动保 障行 政部 门审 批意 见
经研究决定,准予实行 工作制和 工作制,请按第 条意见落实: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用人单位应当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职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用人单位对这部分职工实行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以上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办法,应及时进行公示。
年 月 日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