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论研究
一、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研究的萌芽
20世纪80年代初。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二、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研究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
主要的发展有三:(1)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或者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其中管理主体统含决策主体、组织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2)将自然人纳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做出以从事经济管理活动或被管理活动之前提的限制;(3)提出“经济法人”概念。
三、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研究的深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到今。
突出的变化:一是关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协调统一;二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的提出。
三层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理论:
(1)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
(2)社会中间层主体。包括社团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等)、交易中介类主体(如产权交易所、拍卖行、职业介绍所等)、经济鉴证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处等)和经济调节类主体(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等);
(3)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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