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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 论 信 息 市 场 规 贝I』的、构 建
旦 2
(苏州大学,/I-苏 215006) 。
文章分析了信息市场规则的内涵、特点和意义,认为信息市场的发展
与完善有赖于信息市场规则的构建。构建信息市场规则主要应围绕信息市
场进出规则、信息市场交易规则、信息市场竞争规则等内容展开。文章最
后分析了构建信息市场规则的条件。
在我国,信息市场的发育与完善,需要
严格的科学管理:¨。我们认为,信息市场科学
管理的实现有赖于信息市场规则的构建。信
息市场规则是信息市场运行的基本准则,它
要求信息市场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所谓规范化,即是使其合乎一定的约定俗成
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包括规范化的经济关系、
经济行为I所谓制度化,就是使其共同遵守
一 定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所谓法律化,就
是将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国家法律的形式
固定下来,使其具有强制性。只有构建了健
全、完善的信息市场规则,才能使我国信息
市场进入一种有序、成熟的运行状态。
i 信息市场规则的内涵、特点与意义
1.1 信息市场规则的内涵
信息市场规则是指国家凭借其政权的力
量,按照信息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规
定出供参与信息市场活动的诸方面共同遵守
的制度或章程。信息市场,是信‘息产品供给
方、中介方、消费方等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得
以实现的重要场所,为了使上述信息市场各
主体的经济行为和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合理
化、有序化、契约化,并进而实现信息市场
秩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就需要构
建信息市场规则。
按照信息市场规则起作用的范围。可以
把信息市场规则划分为制度性市场规则和运
行性市场规则两大类。制度性市场规则是对
信息市场形式以及构成信息市场的某些基本
要素的限定。它是信息市场的最基本规则,一
旦确定下来,就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制
度性市场规则可以形成一套承认和解释不同
信息机构财产所的权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
要保证信息机构这一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
以及由信息市场交易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
受侵犯。同时,制度性市场规则还可对信息
市场中介方、管理方等市场主体的身份有明
确规定。诸如:作为信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
和执行者不能 “下场 (市场)比赛”;管理、
监督、控制信息市场的权力不能成为交易对
象;参与信息市场供给、中介活动的主体只
能是经济法人实体、,其它各种经济组织或个
人。考察目前我国信息市场的发育状况,可
以看到,由于我国制度性市场规则的欠缺,特
别是对信息机构这一供给方与中介方的所有
权关系和身份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大量领导
信息机构的行政机构直接参与信息市场活
动,从而导致了大批信息机构在行政保护下
从事半市场、半行政化的生产经营活动。运
行性市场规则是国家根据信息市场活动状况
而制定的一套市场法则和条例.用以确定进
2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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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信息市场的各利益主体的行为规范以及处
理它们之问棚厄芙系的行为准则。例如,国
家婴通过 fIJ法、版权法、保密法等法规,使
信息市场行为主体的活动具有社会可接受性
和可控性i国家还要制定{,JJ1调信息市场供给
方、中介方与消费方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制
度,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解决它ff1之间的
利益州】突等等。这些约束信息市场主体行为
的市场规则,不是要取消信息市场中的自发
力鲢,而j士要通过拆除阻碍信息市场机制臼
行运转的【q素,协调信息市场的交易活动来
保汪信息市场的正常 育序的运行。
I.2 信息市场规nlI的特.古、
信息市场规则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客观性。在信息市场活动中,信
息市场行为主体的具体目 勺各不相同。信息
市场供给方主体自勺目的是宴现信息产品的价
值,寻求利润最大f匕,经济利益是其参与衮
换活动的第一推动力I信息市场中介方主体
的日的则肆通过对信息商品的经营,沟通供
给方和消冀方的商品变揍,并存经营信息商
品的活动中窦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信息市场
消翡方主体的日的是在信息市场上购得自己
所需臻的信息产品,以限务于自己的各项工
作活动。:许主要是胀务于经济活动,并希望
取得艟大的经济效益。信息市场行为主体的
具体_目的虽有差异,阻获得经济利益这一动
讥部是恭同的,这客观_f二要求统一和规范不
同主体的厅为。否则,用不正当的手段获驭
利益只能侵4巳他人的利益,并激化信息市场
行为主体之间的矛晒 。因此,信息 场观则
有其客观浮在的必然性。
笫二,公平性。这是指信息市场活动中
各行为主阵 (买者与买者,卖者与卖者、买
者与卖者1在基本,fl{同的条件辛¨环境中鼹开
竞争,取僻平等0々仅力和饥会。信息市场活
动中备行为主体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买者与买
者、卖者与卖耆和卖耆与买者的竞争 。在上
述竞争形式}}j,_J亡其要给予不同卖者以棚
的竞争条件。从口丽我国信息产品生产者、经
营者的经济成分看,已出现了公办、民办、
体形式同时并存的局面。信息市场规则的fJ’】
容应充分体现不同经济成分的信息产品卖者
竞争的公平性,只能承认信息市场卖方主体
性质的差别 效益的差别和经济能力的差别.
不允许任何非经济因素 (如权力、关系等)的
干扰,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市场封锁。在此基
础上,还应该明确,信息市场的行为规范是
统一的,它对各个地区、行业的各种行为主
体的要求应是一致的,信息市场规则不能因
市场行为主体的身份 所有制形式不同而存
在差异。
第三,严肃性。信息市场规则是明确的、
干u对稳定的。它不仅排斥包括政府在内的任 .
何主体的醛意行为。而且国家必须以信息市
场趣劂为准则,对那些拒绝接受和违反信息
市场规则的行为着给予制止和盯击,这i皂IIJ】
信息市场规则 有严肃性。
第四,系统性。信息市场关系不仅涉及
到信息讥构,信皂经纪人等卖者之间的关系,
而且还涉及到翥者与买者 买者与买者之问
日勺关系。涉及到信息产品的生产、交换、消
费等多个环节.因此,信息市场规则耍遵循
系统论的原则。糠颐信息市场各主体的利益,
不偏袒任何一方。使各种圭体的行为规范能
扣耳协调,以发挥信息市场和信息市场规则
的整体效应。
I.3 信息市场规则的意义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凋整,信息产业的
迅速 羼,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信息市场
规则。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 f寿息经济和信
息产业的发展中具有如下j窀c望;
第一。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是引导信息
产品生产耆和绎营者毒向市场的重饕前提。
随着信息商品f 箱势不断向纵深发嚼, ,信
息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实现其产品的
交换,往,住会 自觉地走上信息市场这 一雠白。
在交换实践巾,驱动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
者毛上信息市场的重要力量之一是取决于他
们生产、经营的信息产品自0价值能否得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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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市场规则的缃建
息市场的公正评判。这就要求有统一的信息
市场观划存在。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刨遗着
这样的前提:无论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处于何等规模.具有何等效力,属于何类性
质.他们生产、经营的信息产品都共同接受
相同的价值尺度,并在信息市场上得到用户
消费方的公正评判。因此 ,只有建立统一的
信息市场规则,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才
会在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动机支配下,对信
息市场发生兴趣,也才有进入信息市场的内
在冲动,信息市场才有可能真正成为信息产
品生产者、经营者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的现实
性空 。
第二,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是有效地发
挥信息市场功能的根本保证。在信息产品有
偿fjfi务的过程中,信息市场的奖惩、删控等
功能的重 性是不言而喻的一 但赶,应该注
意到,信息市场对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的导向功能具有二重性 ,即信息市场既可对
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形成f!{圾引导,也
可对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产生f肖撅剌激
如果没前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失真的或人
为的刺激信号就可能影响信息产品生产者、
经营者的 为选择,阻碍信息市场功能的恰
当发挥。 ’
第三,恸 一的信息市场规则是维护信息
产品淌赞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信
息化干¨信息商品f{二初期,信息产品的生产和
交换主要由卖方控制,生产什么信息产品以
及如何确定信息产品的价}{j,都山生产者和
卖方决定 信息产品生产哲和经营者在诬处
于主动地位。州时.由于信息产品_ffj∈物l贞
载体.信息产 的交换往往连同其他非信息
的物质商 交换结合进行,再加上信息产 l
☆0共享性、时效性等特点的存在,1i}I:欺同决
定了信息产品的定价往往不会台耻,信心产
品的交换秩序 交易行为可能会出 紊乩状
况一 .在其中受害最大的当是jf】户(当然恼恩
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 芷卖方m场怎辨也会
受害 . ,flI对于川户而亩{Jljj 轻微僻多 )、:主
于此.为了维护信息产品的交换秩序.特
是保护信息产品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就要
建立统一的信息-仃场规9lj】。
第四,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是信息市场
管理方有效调节信息市场的基本手段。信息
市场管理方对信息市场调节和管理的意志需
要通过信息市场规则得以实现。统一的信息
市场规则作为信息市场管理方调节市场的手
段,其意义具体体现在:一是信息市场规则
其生效的范围是整个信息市场,这一范围与
信息市场管理方所要求达到的空间广度是一
致的,这可以保证信息市场管理方能够全面、
有效地对信息市场实施科学管理;二楚信息
市场规则作为信息市场管理方调节市场的基
本手段,无疑具有权威性.这既可以增强管
理方的管理力度,也可以避免管删方的任何
恣意行为,从而提高信息市场管理方的科学
性 。
2 信息市场规则的基本内容
2. I 信息市场进 出规则
信息市场进出规则是指信息市场主体扣
信息产品客体进入或退出信息市场☆≈法律规
范和行为准则。进入信息市场参与市场经营
活动的信息产品卖方与买方是有一定条件
的,不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去参与信息市场
经营活动,必然会使信息市场发生混乱。山
于信息产品的共享性、生产上的一次性、复
制的方便性等特点,决定了进入信息市场的
信息产品客阵也是有限制的,如_椠类信息产
品作为专利为消赞方购买以后 (垌 支flf了
专利价格),在一定的时间范围I太】.该信息产
品就不能再次进入信息市场,否则孰可能他
淌赀方蒙受损失。因此,为了建立起信息m
场秩序,必须制定信息市场进出l见则。
第一.规范信息市场卖方主体的{}f硌。信
息rl 场樊方主体一般是自主经营、自负盏亏
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强调的足.凡参与信息
市场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不能 有 经济
的特议.严禁杈力与市场因素互 川渗透
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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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学刊 Vo1.1 4 No.4
此,一方面必须从制度上明确划分国家政府
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政府部门不得利用特权
参与信息市场活动;另一方面,必须从体制
上实行政企分开,各类 “官办信息公司”或
“信息中心”要与政府部门脱钩,应自负盈亏、
自主经营,逐步摆脱行政性依赖,从而消除
信息市场卖方主体行政化的倾向。如由化工
部科技情报研究所和计算中心合并成立的化
工部信息中心按照 “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
指导原则,对经营部门全部放开,面向市场,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引。这无疑是
信息市场卖方主体自我完善的一条重要经
验。
第二,规范信息市场买方主体的资格。各
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成为信息产
品的买方。但应看到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信
息产品价格支付能力,买方才能涉足信息市
场。无担保的赊欠不仅难被卖方接受,而且
还可能会使信息市场卖方主体陷入债务链之
中。在企业之问出现的三角债现象值得我们
深 思。
第三,规范信息市场客体的经营。从经
营对象上看.目前信息市场上交换的主要是
经济信息、科技信息和其它综合性信息;从
经营方式上看,信息市场交易形式多种多样,
如举办各种信息发布会、博览会、交易会,举
办信息茶座、信息旅店、信息商店、信息银
行,建立买卖双方的对口客户制,进行定向、
定点眼务,开展系统的有效的信息承包眼务
等。为了优化信息市场客体的结构,建立起
良好的信息市场交易秩序,信息市场规则应
对信息市场客体的经营对象、经营方式作出
明确规定。例如规定凡有损国家整体利益或
是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各类信息产品、价高
质次的信息产品不能进入信息市场进行流通
等。
2.2 信息市场交易规则
信息市场交易规则是对信息市场经营活
动的规范,主要包括规范交易行为、规范交
易价格等内容。
2d 4
第一,规范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是一切
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也是信息市场交易行
为的基本准则。所谓公平交易,就是自愿的、
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也就是双方互惠的
信息产品买卖。在信息市场交易活动中,买
卖双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公
平交易也包括信息产品的作价公平。
第二,规范交易价格。由于信息产品的
价格较多地取决信息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并
且信息产品的稀有性和获利可能性也制约着
信息产品的价格,这就决定了目前我国信息
产品的定价有多种形式,主要有费用价格、效
用价格、供求价格、协商成交价格、专利价
格等。不同的定价方法使信息市场上表现出
的价格刺激信号比较混乱,信息产品的价格
不能正确反映供求关系,价格的升降对信息
市场的调节作用也相对减弱。为此,就必须
规范信息市场的交易价格,以便有效地发挥
价格刺激信号对信息市场的调节作用。根据
信息产品的价格特点一¨,规范交易价格可以
采取浮动价格 (包括中准价、最高限价、最
低保护价)和市场调节价。信息市场调节价
也应有价格规范,包括作价原则、作价方法、
申报和监督制度,重点放在防止无根据定价
和信息产品的不必要的复制转手加价等。
2.3 信息市场竞争规 则
信息市场竞争表现为信息产品的买方与
买方、卖方与买方、卖方之间的竞争。信息
产品买者之间即用户的竞争是一种消费竞
争,它是因用户追求信息产品的消费效益而
产生的;卖者与买者即信息产品生产者、经
营者与用户之间的竞争是一种争夺货币的竞
。争,是买者与卖者之间贱买贵卖的竞争;卖
者与卖者即信息产品生产者之间、经营者之
问的竞争则表现为信息产品类型、信息产品
价格、信息产品质量、信息产品宣传与售后
服务等一系列竞争: 。信息市场竞争规则应
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竞争状态作出不同的规
则限定。对买者之间的竞争而言,应规定用
户都有从信息市场上获取信息产品的平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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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市场规则的构建
会 ,而消费效益的最终实现则主要依靠用户
各自吸收、运用信息产品的能力和经验,用
户在开展消费竞争的过程中,不能为谋取 自
已的利益而有意识地制造信息污染,损害其
它用户的利益I对卖方与买方的竞争而言,在
目前信息卖方市场态势下,信息市场规则则
应主要规定卖方的价格水平,限制处于有利
地位的信息产品卖方可能出现的随意抬价行
为,保证信息产品卖方与买方的公平交易;对
信息产品卖者之间的竞争而言,竞争规则主
要是应规定他们能够机会均等进入信息市
场,并按照信息市场的价格规则出售自己的
信息产品,保证信息产品的卖者完全靠自己
的素质和能力参与信息市场竞争,卖者不能
因争夺对已有利的销售地位去损害其它卖者
和用户的利益。
上面分析的信息市场规则的内容仅仅是
初步的、简单的,这是因为我国信息市场虽
然早就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存在,但人们对信
息市场的认识和研究却是近几年的事情,对
信息市场规则的构建更无现成的经验可取。
这就要求在信息市场规则构建的过程中,不
仅要吸取其它要素市场规则的已有经验,而
且要总结信息市场运行的特点,使信息市场
规则从无到有,不断丰富和不断完善。
3 构建信息市场规则的条件
3. 1 构建信息市场规则的经济 条件
良好的经济环境是形成信息市场规则的
重要条件,其中信息市场供求的宽容度、信
息市场信号的清晰度、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
者的经营权限以及信息产品卖者与买者的经
济关系是否契约化是制约信息市场规则构建
的主要经济因素。
第一,信息市场供求的宽容度。信息市
场供求宽容度是指信息产品的总供给略大于
总需求。在信息产品卖方市场态势下,只要
信息产品供给小于社会需求,就会存在信息
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任意抬价的现象。因此,
只有增强信息市场的宽容度,使信息市场由
卖方态势转向买方态势,才能为信息市场规
则的建立奠定稳固的基础,目前我国信息市
场 已正在逐步由卖方市场 向买方 市场转
变L9],对各级、各类信息产Ii矬 产者、经营者
来说,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断提高信息
产品的质量,优化信息产品的结构,并注意
引导用户的消费,改变目前某些信息产品供
过于求的现象,以加快信息市场态势的转变
过程 。
第二,信息市场信号的清晰度。信息市
场信号是信息市场功能实现的重要形式,它
主要表现为市场价格信号对信息产品生产
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牵引。如果市场价格
信号弱化或失真,就可能导致对信息产品生
产者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盲 目乃至错误牵引,
从而引起信息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提高
信息市场价格信号的清晰度,对信息市场规
则的形成有重要意义。要提高信息市场价格
信号的清晰度,一方面必须使信息产品价格
随市场供求关系自 化处于经常的变动之
中,另一方面是要由信息市场管理方经常发
布信息产品的价格信息,以引导信息产品生
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
经营独立化。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经
营权限是影响信息市场规则构建的重要因
素。对于民办、个体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
者来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实现。而
对官办的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来说.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则不易落到实处。由于官
办信息产品者、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
对行政机构和财政拨款的依赖,这就决定了
他们在信息产品的生产经营上缺乏强烈的信
息市场定位意识 ,不积极参与信息市场活动,
因而信息市场规则也就无法对其发生作用,
这就使信息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受到了挑战。
因此,为了顺利构建信息市场规则,建立法
人信息机构制度,保证官办信息机构的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将是今后我国信息体制改革
的重要任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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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信息产品卖者与买者经济关系的
契约化。信息产品卖者与买者之间的经济关
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转瞬 即逝
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信息产品买卖;另一
种是在信息产品交易活动开始时将信息产品
卖方与买方的责、权、利确定下来,在持续
进行的交易活动中逐步加以履行和兑现。例
如,信息产品买方在购得信息产品时,只向
卖方支付部分该付费用,待在信息产品消费
过程中检验了信息产品的质量和实效.并取
得预期的效益后再支付剩余费用的作法就属
此类情况。对信息产品卖方来说,为了保证
获得预期收益,在信息产品出售以后,还存
在一个售后服务问题,它不仅要帮助用户正
确理锯、吸收和运用信息产品 ,而且还应承
担困误卖信息产品 (或用信息产品质次)而
绐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证诸如上述
的信息产品卖者与买者各自责、权、利的履
行和兑现 就必须把信息产品卖者与买者之
问的经济关系以契约或合同的形式加以认可
和证明。这些契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
到法律保护.钢有违犯;则必须承担责任和
后果。如 信息产品卖方与买方不普立契约.
’ 】:台同 建立信息市场规则仍将是一句
I舌
2 信息市场规则的维系手较
信息 场 则.首先体现在各种规范、准
则和制度上. |^{订这些还不具备强制性.必
2 46
须以法律、法规作为维系手段.使信息市场
规则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在 j前可以考虑
采取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提高民法效应。强
化民事责任的约束。民事责任约束是信息市
场规则约束的重要方面 .其意义在于强 化民
事责任对信息市场行为的约束;二是完善相
关立法或开展专门的信息市场立法。近几年,
我国先后嗣定了一些与信息市场活动有关的
法规,如合同法、专利法、版权法等。这些
法规对规范信息市场的行为起到了·定的作
用 但是,就信息市场所涉及到的诸多关系
而言,仅仅依靠这些法规还不足以解决所有
问题,今后还要加强信息交易、信息价格、信
息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立法;三是加强信息市
场的执珐 信息市场规则的效力必须通过严
肃的执法来加以体现。在今后.加强信息市
场执法的重点应敝在:明确执法部门执行信
息市场规则的职责;强化执法部门执行信息
市场法规酌约束力i加强信息市场执法队伍
的建设等。
总之 在信息市场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
信息市场规则的构建是一个新的与不可缺少
的环节 随着信息经济的加速发展 在不断
完善信息市场、强化信息市场运行机制的同
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对信息市场规则构建
这一环节弓I起高度重视.以保证信息市场的
长久繁荣。
参 考 文 献
1 乌家培,朱幼年 沦信息商品与信息市场.新华文摘.1991.(9)
2 周毅.试沦情报市场的竞争.情报科学.1 992,(3) .
3 同 1
4 马费城.试论情报市场的结幸句与运行机制.情报学报,1 989.(5)
5 同 i
6 科技情报工作.1 992.(J o)
7 向觳.情报经济学若干同题的探讨.情报理沦与实践,1 989,(6)
8 同 2
9 同 1
1 0 周毅.刺激与约束:沦情报饥构运行机制的转换.情报科学,1 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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