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部业务操作规范【】
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主承销项目筛选标准
目前我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承销发行业务主要指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的承销与发行。企业债的发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发债对象为国内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公司债的主管部门为证监会,发债对象为上市公司;金融债的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债对象为商业银行。
第一部分 企业债券承揽实务
一、发行企业债券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1、成立时间:发行人需成立满三年。
注:企业成立虽未满三年,但以下两种情况亦可:
(1)企业成立未满三年,但可以提供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
(2)企业成立未满三年,但可以提供近两年财务报表且即将出具三年财务报表。
2、净资产规模与发债规模。
(1)发行人净资产规模(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不低于亿;
(2)可发企业债规模不低于5亿元(若发行人发行了或拟将发行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或者集合债,需要扣除发债规模)。
备注:虽然央行[2009]年第一号文取消了发行规模大于5亿元才能上市流通的标准,但发行规模是制约流动性和影响企业评级标准的重要指标,最终会影响债券的销售并需公司承担较大的包销风险,因此要求一次性发行规模必须大于5亿元。
3、盈利能力。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利润),不少于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例假设企业要发行10亿元债券,票面利率为8%,则近三年净利润相加应至少为亿元。
4、募集资金投向。
募集资金投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注:企业债券对于募集资金的投向要求比较宽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二、企业债券分类及特殊要求
1、城投债或者投融资平台债。
(1)定义:指发行人本次发债的募集资金投向为公益类或者准公益类市政建设项目的债券。
(2)发行主体:一般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也可以为产业类企业。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指主营业务是地方政府公益类或者准公益市政项目,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名称叫法不一,无外乎以下几种:城市投资公司、城市建设公司、经济开发公司、经济开发集团、发展投资公司、发展建设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管理中心等等,可能还有行业性质的融资平台,如:交通投资公司/集团。此外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政策,只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平台公司才可以发行城投债。
若发行人为产业类企业,其募集资金投向为政府的公益类市政BT项目,例如建筑施工公司,则该债券定义为城投债。
(3)募集资金投向:发行人发债的募集资金投向必须是公益类或者准公益类市政或者基础设施项目,例如城市道路、污水处理、自来水设施建设或保障房建设等。
(4)发债指标问题:目前政策只允许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百强县(发改委认定的财政百强县)、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平台企业发行城投债。省级投融资平台债每年有2个发行指标;地级市、百强县、开发区每年有1个指标;开发区平台债不占用地级市和百强县的发债指标。
(5)发行人资产规模和利润。
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一般财务指标(资产和利润规模较小)不符合发债基本条件。但实际操作中只要发行人符合1-4条所列条件,就完全可以委托券商通过相关重组使其具备债券条件,因此政府平台公司的整合前的财务指标并不重要。
(6)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评级要求对所在市经济发展指标如下:最近一年GDP不低于400亿元;或最近一年财政收入不低于50亿元。
2、产业债。
(1)定义:所谓产业债是相对于城投债而言的,主要以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划分。若发债的募集资金投向为收费类的非公益或者准公益类项目的,具有稳定现金流能够偿还利息的产业类项目。
(2)发行主体:无定性要求,一般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民营企业。
(3)财务指标: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很多企业表内资产并非全部资产,表
内利润并非全部利润。因此若企业净资产规模在7、8个亿左右,经
营稳定良好,净利润在3000万以上,即可重点考虑。
(4)募集资金投向: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债资金用于国家限制性行业、投机性活动,比如高污染生产活动(技术改造除外)、投资股票期货、商品住宅等。
注:若发行人主业为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限制的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例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焦炭、电石、造船、大型锻造件行业,必须审慎对待。需要项目组提供准确的发行人业务情况以及募集资金投向批文,且需与国家发改委相关司局沟通确认为技改项目后才能正式立项。
(5)发行人主体评级需不低于AA-。
三、企业债券重点目标选择。
1、城投类企业债
1)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2)计划单列市、地级市政府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3)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全国百强县所属的投融资平台公司。
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已经有过发债记录的城投公司,鼓励其发行第二期甚至第三期。
2、产业类企业债
1)各地、市、县的煤炭、水利、水电企业、高速公路路、高铁企业;
2)各地、市、县的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商品零售企业等等
3)各地、市、县的大型综合控股集团;
第二部分 公司债承揽实务
发行主体: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在15亿以上的即可发行公司债券,注意范围仅限于上市的公司,由证监会进行审批。
发行规模:按照40%净资产规模的上限,发债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需要扣除已经或者拟发行的企业债券、中票以及集合票据规模。
募集资金投向: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要求。若为九大限制行业,必须为技改项目,而非扩大产能项目。
第三部分 商业银行金融债
一、商业银行金融债的定义。
商业银行金融债是指商业银行(主要指国有五大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地城市商业银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应满足的一般条件(即目标银行选择标准)。
银行是独立的法人,不是分行或支行;
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
总资产规模在400亿左右;
核心资本在16亿元以上;
小企业贷款在总贷款中占据多数;
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的优点。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的最大好处是:发行金融债募集的资金用于贷款时不计入银行的 “贷存比”,增加银行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同时,拓宽银行融资渠道,通过主动负债,增加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高赢利能力,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与知名度,为以后的股权和债权融资奠定基础。
四、商业银行金融债重点目标选择
各地城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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