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税务行政
第一节 税务行政公平
一、税务行政公平和偷逃税
1、避税与逃税。
2、逃税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3、逃税的实证理论。即税务机构应当如何对付逃税。
4、逃税的规范分析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收犯法行为处罚方式
经济制裁
1、滞纳金
2、罚款
3、扣押财产抵缴税款
4、银行扣缴
行政制裁
1、吊销营业执照
2、吊销税务登记
刑事制裁
1、拘役
2、有期徒刑
二、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1、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没有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2、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犯罪的规定:
四、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行政处罚
(一)偷税行政处罚
(二)欠税行政处罚
(三)骗税行政处罚
(四)抗税行政处罚
五、其他犯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2、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政处罚
3、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行政处罚
4、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政处罚
5、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6、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行政处罚
7、不移送的行政处罚
8、不依法行政的行政处罚
六、税务人员渎职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1.受理和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证
4.审理
5.决定
6.执行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与受案范围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形式
1、必经复议
2、选择复议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节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税务行政诉讼管辖
三、税务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起诉
(二)税务行政诉讼受理
四、税务行政诉讼审理和判决
(一)税务行政诉讼审理
(二)税务行政诉讼判决
第五节 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赔偿
二、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三)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三)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四、税务行政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