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教育
反洗钱的基本概念
◆ 国内反洗钱法律架构
◆ 反洗钱三大内控制度及具体规定
◆ 法律责任
◆ 公司的应对措施
“洗钱”
概念——指犯罪人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从而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对象——7类犯罪的非法所得及收益
途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
手段——掩盖或隐瞒
目的——使非法的变成表面合法的
洗钱图示
非法所得及 收 益
银行等金融机构 / 其他渠道
合法
收入
掩饰、隐瞒
表面
毒品
黑社会性质组织
走私
恐怖活动
贪污受贿
金融诈骗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一词来历
事件——当地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将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时间、地点——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
“洗钱罪”
处罚: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刑法》191条:
明知是“七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反洗钱的基本概念
国内反洗钱法律架构
◆ 反洗钱三大内控制度及具体规定
◆ 法律责任
◆ 公司的应对措施
反洗钱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反洗钱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反洗钱的基本概念
◆ 国内反洗钱法律架构
反洗钱三大内控制度及具体规定
◆ 法律责任
◆ 公司的应对措施
反洗钱三大内控制度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建立主体——金融机构
含义——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目的——实现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核对、登记
连带责任
身份识别
重新识别
及时更新
核对保险关系人身份情形
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
核对内容
1、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2、核对、登记、留存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证明
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含义——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一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目的——实现交易信息的可追查性
建立主体——金融机构
保存时间
《反洗钱法》——至少保存5年
自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或客户交易 信息在交易结束后起算。
《保险法》——至少保存10年
对有关业务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 及有关 资料,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算。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对账簿、原始凭证等保存
10年以上。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含义——金融机构对客户发生的超过一定金额标准的交易,向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主体——金融机构总部或总部指定机构
如是银行转帐交易,由银行负责报告
报告对象——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
报告方式——电子方式,发生5日内
大额交易标准
一方为自然人
¥20万,等值$1万
现金交易
单位之间
¥200万,等值$20万
一方为自然人
¥50万,等值$10万
等值$10万
现金
转帐
转帐
跨境
按单笔或当日单边累计金额计算
内部调动资金可不作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含义——金融机构对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交易,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主体——金融机构或总部指定机构
报告对象——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
如有理由认为涉嫌犯罪,则同时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报告
报告方式——电子方式,发生10日内
保险公司可疑交易报告情形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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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疑交易报告情形
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保险公司可疑交易报告情形
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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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疑交易报告情形
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 付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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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的基本概念
◆ 国内反洗钱法律架构
◆ 反洗钱三大内控制度及具体规定
法律责任
公司的应对措施
法律责任
未建立内控制度
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纪律处分
未设立(指定)专门机构
未进行反洗钱培训
法律责任
罚款50万-500万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未按三大内控制度要求办理
与身份不明客户交易,或开立 匿名、假账户
违反保密规定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
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使洗钱行为
发生
◆ 反洗钱的基本概念
◆ 国内反洗钱法律架构
◆反洗钱三大内控制度及具体规定
◆ 法律责任
公司完善措施
公司完善措施
设立(指定)部门岗位
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领导为负责人
应设立反洗钱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指导分公司设立相应部门或指定岗位
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公司完善措施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指导分支机构建立
制订制度
申请设立时——提供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
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具体的反洗钱内部 控制制度
开业验收时——应当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
新增分支机构
公司完善措施
报送资料
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有关的内容
开展培训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谢 谢!
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写常见问题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填写填报单位上级机构或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等相关文件,对于上级机构制定的文件,应在填写时注明。
“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情况统计表”要求反映填报单位本身反洗钱岗位或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其中的“反洗钱人员”项要求填写填报单位专、兼职人员人数。
“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要求填写填报单位本身举办的内部人员培训情况和对外和宣传活动。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要求填写机构内部审计和稽核部门开展的反洗钱审计活动。
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写常见问题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是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设计的。
“对公客户”项下的“总数”指所有“对公客户总数”。
“新客户”: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其他情形”:因“发现问题”而没有建立业务关系等情况。
“通过代理行识别数”:通过境外代理行识别,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通过第三方识别”: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识别客户。
“与离岸中心有关的”:有关境外离岸金融中心的业务。
“受益人”:填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和信托合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
“变更重要信息”:《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33条包含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