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湖南农村信用
社汇兑汇票结算管理制度
目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3
第壹章 总则 3
第二章 业务管理 4
第三章 安全管理 5
第四章 纪律和责任 5
第五章 附则 7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汇兑业务处理手续(讨论稿)8
第壹章 基本规定 8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8
第三章 往账业务 9
第四章 来账业务 11
第五章 退汇业务 14
第六章 汇兑业务撤销 14
第七章 资金清算 15
第八章 查询查复 15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讨论
稿)17
第壹章 总则 17
第二章 银行汇票的签发 19
第三章 银行汇票的解付 20
第四章 银行汇票的撤销 21
第五章 银行汇票的退票 22
第六章 银行汇票的挂失和解挂 22
第七章 查询和查复 23
第八章 银行汇票的收费 24
第九章 责任和义务 24
第十章 附则 25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银行汇票业务处理手续(讨论稿)
26
第壹章 基本规定 26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26
第三章 银行汇票签发 27
第四章 银行汇票解付 29
第五章 银行汇票撤销 35
第六章 银行汇票退票 35
第八章 银行汇票解挂 38
第九章 银行汇票业务撤销 39
第十章 银行汇票查询登记薄 39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电子汇
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
第壹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核心业
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确保电子汇兑汇兑业务高效、安全、
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
付结算办法》等关联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结算中
心)是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支付清算系统的直接参和者,农村信用
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信用社)是农
信银综合业务支付清算网络系统的间接参和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汇兑汇兑业务是参和者受理客户委托,将款
项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支付清算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
的行为。
第四条 电子汇兑汇兑业务逐笔实时处理业务,省结算中
心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全额清算资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核
心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和行社的汇差资金。
第五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
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
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
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
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 各参和行社信用社办理电子汇兑汇兑业务,应保
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汇兑业务。
第七条 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
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统壹规定,每个工作日的
8:3000—17:25为电子汇兑汇兑业务柜台处理时间,17:25业
务截止,17:30日终处理。各参和者参和行社应严格按规定时间
办理业务。
第八条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和业务
需要能够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 电子汇兑汇兑业务由发起行社发起,经省结算中
心前置机、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收款清算行社,至收款行社止。
第十条 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汇兑
业务信息经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农
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且按规定由系统自动编核密
押。
第十一条 信用社将电子汇兑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农
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
和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
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省结算中心前置机发起行社,且将业务信息
转发接收行社。如果省结算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则将该
笔业务纳入日间排队。
第十二条 各参和行社信用社对已发送的电子汇兑汇兑业
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支付清算系统发送撤
销请求。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
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十三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电子汇兑业务需要退回的,
应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发送退回请求。
信用社收到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
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
和收款人协商解决。
信用社对收到的有差错的电子汇兑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农信
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十四条 各参和行社信用社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电子
汇兑汇兑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于当日至迟下壹个
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各参和行社信用社收到查询,应当于
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壹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参和行社信用社办理电子汇兑汇兑业务应执
行严格的岗位权限控制,根据岗位设置分别授予相应操作权限,
Commented [A1]: 农信银二代已取消该业务
各岗位之间不得越权操作。综合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中农信银
电子汇兑汇兑业务操作员为对公录入员、、对公复核员和综合柜
员(换人复核)。
第十六条 各参和行社信用社办理电子汇兑汇兑业务人员
须经过综合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合格后才能上
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更换操作员须报上级联社备案。
第十七条 电子汇兑汇兑业务各种凭证、报表和存储业务
数据的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各参和者参和行社应按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湘信联办[2005]29号)
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
第四章纪律和责任
第十八条 各参和者参和行社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关
联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
理。
第十九条 省结算中心的职责
(壹)负责汇兑业务系统日终数据处理和核对,以及差错处
理。
(二)负责农信银资金清算账户的管理,负责省内信用社参
和者的行号申报、变更和撤销。
(三)负责办理自身电子汇兑汇兑业务的发起、转汇、退汇
和查询查复等业务。
(四)负责对全省辖内参汇社的汇兑业务检查、指导、检查、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行社
的职责
(壹)负责对辖内参和行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辖内参和行社汇差资金清算和核对。
(三)及时反映和解决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
种问题。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参和行社的职责
(壹)及时发起、接收电子汇兑汇兑业务,每天核对来往账
和汇差资金。
(二)及时处理查询、查复、自由格式报文业务。
(三)严格遵守业务作业指导书。
(四)及时反映和解决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
种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参和者参和行社于办理电子汇兑汇兑业
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承担关联责任。
(壹)发起行社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
的,发起行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接收行社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
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接收行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参和者参和行社如因人为原因造成业务数据不能准时传
输或发现危害资金安全等问题未能及时方案,影响农信银综合业务
网络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或导致资金损失的,其经济损失由该参
和者参和行社承担。
(四)因汇划凭证要素不详,接收行社未经查询查复,进行
账务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接收行社自行负责;发起行社收到
查询未及时查复,影响客户资金周转的,由发起行社负责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办理电子
汇兑汇兑业务的信用社参和行社,应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
向申请人(即客户)收取相应费用;另查询、自由格式查询和退
汇申请按 1 元/笔收取申请人(即客户)手续费;省结算中心按
成本价收取各参和行社的汇划费用,由省结算中心定期从清算账
户划收。
第二十四条 接收电子汇兑汇兑来账业务,应使用省联
社统壹规定格式的“综合业务系统综合业务系统专用凭证”打印,
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参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县级联
社行社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内行农村信用社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我省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开
办之日农信银第二代支付清算系统汇兑业务上线运行之日起施
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汇兑业务处理手续
(讨论稿)
第壹章基本规定
第壹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汇兑业务是指付款
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行社),将资金划给异地收款人的资金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普通
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公益性资金汇划、现
金汇款、退汇等业务。
第二条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设置业务主管、对公录入员、
对公复核员三个岗位,确保职责分离。录入和复核不得为同壹人。
第三条本汇兑业务处理手续适用于统壹核算的县级联社和
基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四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结算中心)
设置“10110102存放境内商业性银行—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
心款项”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省结算中心存放于农信银资金清
算中心清算账户的款项。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增加时,
借记本科目;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减少时,贷记本科
目。本科目余额反映于借方。
第五条核算核心业务系统内汇差资金的会计科目。
(壹)省结算中心设置“20180102 县级上存”负债类科目,
余额反映于贷方。
(二)县级行社设置“10120101存放省级”资产类科目,余
额反映于借方。
(三)县级行社和下属分支机构之间设置“3041 社(行)内
往来”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余额反映于借方或贷方。
第六条省结算中心设置“30310301农信银电子汇兑往账业务”
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用于核算全省各级行社发起的农信银汇兑
往账业务。
第七条省结算中心设置“30310302农信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
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用于核算全省各级行社收到的农信银汇兑
来账业务。
第八条各参和行社设置“2011应解汇款”用于核算办理汇款
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其它临时性存款。收到客户
办理现金汇款业务时交付的款项或收到异地汇入待解付的款项
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存入本科目款项汇出或将汇
入款项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如收款人要
求将款项退汇或转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余
额反映于贷方。
第三章往账业务
第九条经办人员收到客户提交的结算业务委托书后,审查凭
证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正确,于委托书第壹联加盖转讫章给客户,
委托书第二联做为扣划客户款项的借方凭证,凭委托书第三联办理往
账业务。
第十条对公录入员通过核心业务系统“8221 电子汇兑”交易
录入汇兑往账信息。录入完毕,系统返回支付交易序号和该柜员尚
未复核的业务笔数,对公录入员将该支付交易序号记录于委托书第三
联上,且加盖个人名章,交对公复核员进行复核。
对公复核员通过“8222电子汇兑复核”交易录入支付交易序
号和交易日期,复核已录入的往账信息。复核完毕提交系统处理。
对于汇兑金额超过 20万元(含 20万元)的往账业务;业务要素
相同的往账业务,需由业务主管授权后办理。委托书第三联加盖
转讫章和对公复核员个人名章,作为“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
代他清算资金往来”账户的贷方记账凭证附件或专夹保管。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往账,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对公复
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属于对公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原对公
录入员通过“8221电子汇兑”交易,选择“修改”操作方式进行
修改。修改完毕后再次由对公复核员进行复核。对于扣款账户和金
额录入错误的往帐,不能进行修改,由对公录入员通过“8221电
子汇兑”交易,选择“删除”操作方式直接删除之后重新录入。
(壹)往账业务发起行社会计分录:
借:存款类科目—XX申请人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清算资金往来
如客户交现金办理汇款时,经办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
款手续:
借:现金
贷:201199应解汇款—其他
借:201199应解汇款—其他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清算资金往来
经办人员手工自制“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清算资金
往来”贷方汇总凭证,打印的汇兑往账明细清单或结算业务委托
书第三联做附件。
(二)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清算资金往来
贷:30310301农信银电子汇兑往账业务
第十壹条汇兑往账复核提交后,经办人员可通过“8131电子
汇兑查询”交易查询往账业务状态,往账状态分为“已发送”、“已
清算”、“已排队”、“已撤销”、“已排队撤销”、“已拒绝”等,省
结算中心经办人员可根据下级行社书面要求撤销“已排队”状态
的往账。
第十二条委托收款(划回)往账业务、托收承付(划回)往
账业务和公益性资金汇划业务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同普通汇兑
往账业务。
第四章来账业务
第十三条核心业务系统判断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和行内数
据壹致,根据判断的结果分别按照以下情况进行业务处理:
(壹)收款人账号、户名和行内数据壹致,系统自动入收款
人账户。对公录入员或对公复核员通过“8283来账打印”交易打
印汇兑来账凭证,审核凭证内容无误后,加盖转讫章和个人名章。
1、收款人开户行社会计分录:
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清算资金往来
贷:存款类科目—XX收款人
2、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30310302农信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清算资金往来
第壹联收款人开户行社做“存款类科目”贷方凭证;第二联
为客户收款通知。
(二)收款人账号和行内数据不壹致,系统自动将款项转入
来账接收行社的“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账户,经办人员向
汇出行社发出查询。
1、接收行社会计分录:
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清算资金往来
贷: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
2、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30310302农信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清算资金往来
收到汇出行社发来的查复,经办人员根据情况予以通过
“8225汇兑来账挂账入账”交易入账或通过“8223汇兑来帐退
汇”交易退回。
入账的会计分录:
借: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
贷:存款类科目—XX申请人(收款人开户行社为来账接收
行社时)
第壹联接收行社做“存款类科目”贷方凭证;第二联为客
户收款通知。查复书做贷方凭证的附件或和查询书壹且专夹保管。
来账接收行社不是收款人开户行社时,经办人员通过转汇
等方式入收款人账户。
退汇的处理手续见第五章退汇业务。
经办人员手工自制“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的贷方汇总
凭证,“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清算资金往来”借方汇总凭
证,打印的汇兑来账明细清单做附件。
(三)收款人账号和行内数据壹致,但户名和账号不壹致时,
如果收款人账户的开户行社有农信银行号,系统自动将款项转入
收款人开户行社的“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账户,经办人员
向汇出行社发出查询。业务处理和会计分录同第(二)条。
(四)收款人账号和行内数据壹致,但户名和账号不壹致时,
如果收款人账户的开户行社没有农信银行号,系统自动将款项转
入来账接收行社的“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账户,经办人员
向汇出行社发出查询。业务处理和会计分录同第(二)条。
(五)收款人未于本机构开户办理取款,需支取现金的,应按
照现金管理制度审查支付,另填制现金付出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
贷:现金
第十四条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现金汇款、
公益性资金汇划和退汇来帐业务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同普通汇
兑来账业务。
第五章退汇业务
第十五条汇入行社经办人员发现该笔来账有误,经确认需要
退汇时,于原来账贷方凭证第二联注明“退汇”字样,且据以办
理退汇业务。会计分录同普通汇兑往账业务。
第六章汇兑业务撤销
第十六条于往帐业务超时未收到任何应答的情况下,经办人
员于不能确定交易是否成功时,不得将现金返仍给客户,且留下
客户的联系电话,告知客户等汇兑交易确认失败后再将现金通过
现金交易从应解汇款账户返仍给客户。经办人员可对“已发送”
状态的汇兑往帐通过“8224汇兑业务撤销”交易进行撤销(先通
过“8131 电子汇兑查询”查询该笔交易的流水号),如农信银清
算中心未清算该笔汇兑,则返回“已成功”的应答,核心业务系
统将该笔汇兑往帐的状态置为“已撤销”,且自动对发起汇兑的
会计分录做冲正处理;如该笔汇兑已清算或撤销交易未通过合法
性检查的,则返回“已拒绝”的应答,经办人员可通过“8253支
付业务状态查询”交易查询该笔汇兑交易的状态。
第七章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省结算中心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进行清算时,当
日为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30310301农信银电子汇兑往账业务
贷:30310302农信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
贷:10110102存放境内商业性银行—存放农信银资金清
算中心款项
省结算中心为应收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第十八条核心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和行社汇
兑汇差。资金清算同行内通存通兑业务壹致。经办人员于“工前
准备”中打印农信银清算资料。
第八章查询查复
第十九条查询查复的基本规定。
(壹)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
切实处理”。
(二)对收到有疑问的来账需要查询时,必须及时向发起行
社通过“8254汇兑查询书”交易发出查询。发送成功后,经办人
员打印查询书,且加盖业务公章及个人名章。待收到查复后,通
过“8282信息类业务打印”交易打印查复书,加盖业务公章及经
办人个人名章,将查询书和壹联查复书配对后专夹保管。另打印
的查询查复书做关联凭证的附件。
(三)被查询行社收到查询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
关账册、凭证和资料,于收到查询当日至迟下壹个法定工作日上
午通过“8255汇兑查复书”交易给予明确答复。
(四)对更正农信银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
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查复。严禁信用社和个人擅自更改
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五)查询查复书应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排列,按
年装订且归档保管。
(六)查询查复业务须经业务主管授权后办理。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
法(讨论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银行汇票管
理,确保银行汇票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防范支付风险,
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
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操
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
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资金清算的参和者。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
心(以下简称省结算中心)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
信银系统)的直接参和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是农信银系统的间接参和者。
第三条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是指经人民银行或省联社批准具
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行社签发的银行汇票,通过农信银资金清
算中心完成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社和代理付款行社的资金清算。
第四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要求
的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资金清算中心统壹确定的密押系
统。
银行汇票凭证,由出票行社统壹到省联社领取,且严格执行
省联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采用核心业务系统和手工管理且
行的方式,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的领取、使用、作废、上缴必须于
核心业务系统和手工登记簿中同时登记,登记结果必须保持壹致。
汇票专用章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转发关于
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湘信联办[2006]66号)要求
进行刻制。
办理银行汇票的行社必须严格执行印、证分管制度。
第五条签发银行汇票的行社称为出票行社,代理兑付银行汇
票的行社称为代理付款行社。出票行社和代理付款行社必须均为
参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行社。
第六条无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行社办理银行汇票的签发,可
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转汇”交易将资金划往具备签发资格的行社
办理。各级行社原则上不得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签发或者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
第七条凡参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行社均可受理农信银
银行汇票的解付,未参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机构受理银行汇
票后提交到参和行社办理解付。
第八条湖南农村信用社辖内行社签发银行汇票,采取“逐笔
申请、逐笔通存到省结算中心、日终全额清算”的清算方式。
第九条省结算中心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接受农信银资金清算中
心的监督管理。各行社银行汇票关联业务管理和资金清算接受省
联社的监督。
第十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行社,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
有效防范银行汇票业务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省联社
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方案。
第二章银行汇票的签发
第十壹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确保于省结算中心的清算账户
有足够资金。
第十二条经办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应
注意以下事项:
(壹)“结算业务委托书”上“委托日期”是否为当天日期;
(二)客户填写的“申请人户名”、“账号”是否和系统内的
账号、户名相符,要素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三)“结算业务申请书”上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壹致;
(四)客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
人,是否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五)对公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结算业务申请书”
第二联加盖的印鉴是否和预留印鉴相符;
(六)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客户,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
银行汇票款项。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凭证壹律采用计算机打印签发。
第十四条对于客户要求指定代理付款行社的银行汇票应于汇
票凭证联和解讫通知联上注明“请向××农村信用社或××行申请
解付”字样。
第十五条出票行社签发银行汇票成功,核心业务系统将该笔
银行汇票资金通存到省结算中心,同时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将省
结算中心该笔资金进行圈存且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出票行社
据以进行关联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签发 20万元之上(含 20万元)的银行汇票需经业
务主管授权。
第三章银行汇票的解付
第十七条代理付款行社收到持票人或通过票据交换提示付
款的银行汇票,应按规定审核银行汇票如下内容:
(壹)审核银行汇票的票面真实性,是否为统壹印制的凭证;
(二)审核银行汇票的票面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
规定;
(三)审核银行汇票是否于提示付款期内;
(四)审核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是否齐全,俩联记载的内
容是否壹致;
(五)审核银行汇票出票金额的大小写是否壹致;
(六)审核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填写,是否于出
票金额之内,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壹致,“实际结算金额”是
否被涂改;
(七)审核“多余金额”是否已填写,“多余金额”和“实
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票面金额,如全额解付,是否
于“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
(八)审核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是否按规定范围转让,其背
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于
粘接处签章;
(九)审核收款人是否于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
付款签章”处签章。
(十)对于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
印件,于“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名或盖章,且填写“身
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等内容,经办人员审核
客户填写的内容和其证件是否壹致;
(十壹)对于同城提入的银行汇票,经办人员仍应审核银行
汇票第二、三联是否均加盖提出行的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
第十八条代理付款行社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向农信银资金清
算中心发送解付请求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将该笔汇票资金解
圈存,按汇票实际结算金额,通过系统实时将资金转入代理付款
行社账户,且向代理付款行社返回“交易成功”信息。经农信银
资金清算中心审核,出票行社汇票签发记录和解付申请提交的汇
票信息不相匹配时,返回“交易失败”信息,且提示失败原因。
第十九条出票行社签发的银行汇票被成功解付后,由农信银
资金清算中心通过系统发送汇票已解付信息,出票行社和省结算
中心据以进行关联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代理付款行社必须于收到“解付成功”信息后,方
可向持票人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手续。收到“交易失败”信息时,
应查明原因,方案上级部门,视情况进行处理,切实防范支付风
险。
第二十壹条解付 20万元之上(含 20万元)的银行汇票需经
业务主管授权。
第四章银行汇票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出票行社签发银行汇票成功后,如当日客户要求
撤销,或于打印过程中出现打印故障、汇票凭证位置放错等情况,
能够进行撤销。
银行汇票撤销后需重新打印银行汇票时,必须重新办理。
第五章银行汇票的退票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
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同时提交到出票行社。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单位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
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行社已查询的银行汇票,应于银行
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由出票行社通过系统向农信
银资金清算中心发送“退票”请求,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确认无
误后,将该笔资金解圈存,省结算中心将资金退回出票行社,再
由出票行社将资金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对于缺少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申请人要
求退款的,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壹个月后办理退款。
第六章银行汇票的挂失和解挂
第二十五条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
后可由持票人向出票行社或代理付款行社申请挂失。
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银行汇票挂失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
知书”,提交至出票行社或代理付款行社。经办人员要对以下要
素认真审核:
(壹)银行汇票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银行汇票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
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四)是否填明“现金”字样或填明代理付款行,是否已解
付。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壹的,出票行社或代理付款行社不予受
理。
第二十七条银行汇票的挂失申请确认只能由出票行社办理,
出票行社受理持票人挂失申请后,应及时发出挂失止付申请信息,
打印挂失申请书交申请人签字确认。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挂失
申请后,通过自由格式报文向出票行社发送挂失止付申请,且及
时和出票行社联系确认,至银行汇票状态显示“已挂失”时即办
理挂失成功。
第二十八条银行汇票挂失之后,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
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行社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七章查询和查复
第二十九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机构应遵循“有疑必查、有
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经办人员收到客户提交或同城提入的银行汇票,
遇下列情况之壹的,应办理查询:
(壹)银行汇票密押错误;
(二)银行汇票专用章不清晰;
(三)重复申请清算银行汇票资金;
(四)实际结算金额计算有误;
(五)银行汇票上金额模糊不清;
(六)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
办理查询成功后,必须由客户于“银行汇票查询书”上签字
确认。
第三十条对于收到的查询,应于当日营业终了前进行回复,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最迟不得超过下壹个法定工作日上午。
第八章银行汇票的收费
第三十壹条省结算中心按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规定的标准
收取各参和行(社)费用,每月末由省结算中心于各参和行社清
算账户上自动扣划。
第三十二条客户收费标准。客户办理银行汇票,按以下标准
收费:1 万元以下(含)的按 5元/笔收取;1万元之上至 10万
元(含)的按 10元/笔收取;10万元之上至 50 万元(含)按 15
元/笔收取;50万元之上至 100万元(含)按 20 元/笔收取;100
万元之上按 200元/笔收取;挂失按票面金额的 %计收,不足 5
元收取 5元,最高不超过 100元/笔,同时加收邮电费 5元/笔和
手续费 元/笔;客户主动查询按 元/笔收费。
第九章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出票行社应加强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和清算账户
管理,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不得签发未经系统申请
或未经认定的银行汇票。
第三十四条代理付款行社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未按要求审
核票面,造成资金损失的,由代理付款行社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代理付款行社对无法清算的银行汇票未及时退
回或解付不成功而办理付款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省联社可暂停其办理银
行汇票业务或取消其参和者资格。
(壹)有疑不查或查而不复;
(二)无理拒付银行汇票或故意压票;
(三)违反银行汇票印、证管理制度;
(四)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发生丢失或被盗;
(五)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
(六)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丢失;
(七)签发未向农信银系统申请或未经系统认定的银行汇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我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第二代支付清
算系统银行汇票业务上线运行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银行汇票业务处理手
续(讨论稿)
第壹章基本规定
第壹条银行汇票是我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通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签
发的,由其于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条银行汇票能够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对于申
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且交存现金的,能够为其签发现金银行
汇票,现金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转账银行
汇票能够背书转让,转让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第三条签发银行汇票的行社设置业务主管、对公录入员、对
公复核员三个岗位,出票行社必须严格执行印、证分管制度。
第四条本银行汇票业务处理手续适用于统壹核算的县级联
社和基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五条省结算中心设置“10110102 存放境内商业性银行
—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款项”账户。用于核算省结算中心存
放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的款项。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
中心的款项增加时,借记本科目;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
项减少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于借方。
第六条农信银银行汇票汇差资金会计科目的设置。
(壹)省结算中心设置“20180102 县级上存”负债类科目,
余额反映于贷方。
(二)县级行社设置“10120101存放省级”资产类科目,余
额反映于借方。
(三)县级行社和下属分社、支行、储蓄所之间设置“3041
社(行)内往来”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余额反映于借方或贷方。
(三)省结算中心设置“201201全国汇票”负债类科目,用
于核算出票行社签发银行汇票而通存到省结算中心的款项,签发
银行汇票时记贷方,汇票结清或汇票退款时记借方,汇票撤销时
记贷方(红字),余额反映于贷方。
(四)省结算中心设置“30310304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资
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余额反映于借方或贷方。
第七条各参和行社设置“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负
债类科目,用于核算办理汇票业务过程中因退票收到的待划转款
项、已解付待划转的款项、本行社签发的银行汇票被他行社解付
后的多余退回款项,余额反映于贷方。
第三章银行汇票签发
第八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客户需填写壹式三联“结算业务
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的,必须同
时填写壹式俩联的“现金解款单”,且于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
行名称,于大写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出票行社签发现金银
行汇票时,须于银行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行行名及行号,于大写
出票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
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
第九条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书无误,收妥现金后(办理现金银
行汇票时),对公录入员根据申请书第三联,通过“8231银行汇
票签发”交易录入银行汇票信息,录入完毕,系统返回交易流水
号,对公录入员将该流水号记录于申请书第三联,且加盖个人名
章,交对公复核员进行复核。
对公复核员通过“8232银行汇票签发复核”交易复核该笔银
行汇票信息,交易成功后,于申请书第三联上加盖对公复核员个
人名章。
第十条对于复核后提交不成功的交易,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
的,由对公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属于对公录入员录入有误
的,退回原对公录入员通过“8231银行汇票签发”交易,选择“修
改”操作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对公复核员进行复核。
对于扣款账号和金额录入错误的,不允许修改,由对公录入员通
过“8231银行汇票签发”交易,选择“删除”操作方式直接删除
原记录,再重新录入正确的汇票信息。
第十壹条对于录入复核无误的业务,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
后使用票据打印机打印银行汇票壹至四联(套复写纸)。经办人
员加盖汇票专用章和个人名章。
第十二条经办人员将银行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壹且交给申
请人,由申请人于银行汇票登记簿上签收。同时按照相应收费标
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用。汇票第壹联(卡片联)和第四联(多余
款收账通知联)由出票行社专夹保管。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签发会计分录
(壹)签发行社会计分录:
1、借:存款类科目—申请人户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
2、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
贷:10120101存放省级或 3041社(行)内往来
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时,会计分录:
1、借:现金
贷:201199应解汇款—申请人户
2、借:201199应解汇款—申请人户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
3、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
贷:10120101存放省级或 3041社(行)内往来
(二)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1、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资金清算户
贷:201201全国汇票
2、借:20180102县级上存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资金清算户
第十四条于超时未收到任何应答的情况下,经办人员于不
能确定交易是否成功时,不得将现金返仍给客户,且留下客户的
联系电话,告知客户等通存交易确认失败后再将现金返仍给客户。
经办人员可对“已发送”状态的银行汇票签发交易做“8236银行
汇票业务撤销”交易,如撤销失败,可通过“8253支付业务状态
查询”交易查询银行汇票签发交易的状态。
第四章银行汇票解付
第壹节代理付款行社的处理
第十五条代理付款行社经办人员收到客户提交或同城票据
交换提入打印的银行汇票二、三联办理提示付款时,按规定审核
银行汇票要素,对于金额、汇票专用章模糊不清、密押有误的银
行汇票,代理付款行社应通过“8257汇票/票据查询”交易向出
票行社发出查询,待收到查复后再根据查复内容按规定办理解付。
第十六条对于审核无误的银行汇票,对公录入员通过“8233
银行汇票解付”交易录入解付申请信息。完成录入后,系统返回
交易流水号,对公录入员将交易流水号记录于银行汇票第二联上
交对公复核员复核。
指定代理付款行社的银行汇票,必须由指定的代理付款行社
解付,不得由其他行社办理解付。
第十七条对公复核员通过“8234银行汇票解付复核”交易复
核解付申请信息,收到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系统自动
将实际结算金额转入代理付款行社“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
款”账户,于银行汇票第二联上打印解付关联信息,且按规定办
理解付。持票人于本社开户的,通过“6302转账交易”存到持票
人账户上,打印 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借方凭条和客
户存款类账户贷方记账凭证,回单联交客户;同时手工自制
“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贷方凭证,银行汇票第二、三
联作“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贷方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八条对于银行汇票解付申请复核未通过的,属于复核时
录入错误的,由对公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属于录入员录入
有误的,退回对公录入员通过“8233银行汇票解付”交易,选择“修
改”操作方式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复核。
第十九条代理兑付他行社签发银行汇票时会计分录
(壹)代理付款行社会计分录:
1、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资金清算户
贷: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
2、借: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
贷:存款类科目—持票人户
3、借:10120101存放省级或 3041 社(行)内往来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资金清算户
(二)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
1、借:10110102 存放境内商业性银行—存放农信银资金清
算中心款项
贷:30310304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
2、借:30310304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
3、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
贷:20180102县级上存
部分解付时,代理付款行社会计处理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银行汇票多余款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自动解圈存,出票行社将
多余金额退回原申请人。
第二十条代理兑付本行社签发银行汇票,代理兑付行社和省
结算中心会计分录
(壹)代理付款行社会计分录同第十九条第(壹)项壹致。
(二)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1、借:201201全国汇票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
2、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
贷:20180102县级上存
部分解付时,代理付款行社会计处理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银行汇票多余款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自动解圈存,省结算中心
再将多余金额退回出票行社,出票行社处理见本章第二节。
第二十壹条持票人需支取现金的,应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
例规定办理,代理付款行社会计分录为:
借: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
贷:现金
第二十二条持票人未于本行社开户,通过同城清交提交银行
汇票要求解付时,于完成关联的处理后,代理付款行社借记
“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账户,将资金划给银行汇票收
款人于其他行的账户上,不得变更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第二节出票行社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行社签发银行汇票被他行社解付后,出票行
社经办人员通过“8283来账打印”打印来账凭证后,抽出原
专夹保管的汇票第壹、四联进行核对,且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及
多余款金额。如全额解付,手工登记银行汇票登记簿,注明“已
全额解付”,且将打印的来账凭证和银行汇票第壹、四联装订
于当日传票后面;如有多余金额,系统自动将多余款转入
“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经办人员手工自制
“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借、贷方记账凭证,银行
汇票第壹联作“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贷方凭证的
附件;来账凭证第壹联作入客户账的贷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
盖转讫章连同银行汇票第四联作客户收账通知。
第二十四条他行社解付本行社签发银行时,出票行社和省
结算中心会计分录
(一) 全额解付时:
1、出票行(社)不需作分录。
2、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
①借:201201全国汇票
贷:30310304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
②借:30310304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
贷:10110102存放境内商业性银行—存放农信银资金
清算中心款项
(二)部分解付时:
1、出票行社将多余款转入原申请人账户,会计分录:
①借:303199 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资金清算户(多余金
额)
贷: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多余金额)
②借: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多余金额)
贷:存款类科目—申请人户(多余金额)
③借:10120101存放省级或 3041 社(行)内往来(多余金
额)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资金清算户(多余
金额)
2、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①借:201201全国汇票(汇票金额)
贷:30310304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汇票金额)
②借:30310304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实际结算金额)
贷:10110102存放境内商业性银行—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实
际结算金额)
③借:30310304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多余金额)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多
余金额)
④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多余金额)
贷:20180102县级上存(多余金额)
第二十五条本行社解付本行社签发银行汇票,出票行社和
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
1、出票行社将多余款转入原申请人账户,会计分录为:
①借:303199 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资金清算户(多余金
额)
贷: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多余金额)
②借: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多余金额)
贷:存款类科目—申请人户(多余金额)
③借:10120101存放省级或 3041 社(行)内往来(多余金
额)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资金清算户(多余
金额)
2、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①借:201201全国汇票(多余金额)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多余
金额)
②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多余金额)
贷:20180102县级上存(出票行社)(多余金额)
第二十六条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需支取现金的,应按人民
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出票行社会计分录为:
借: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多余金额)
贷:现金(多余金额)
第五章银行汇票撤销
第二十七条出票行社签发银行汇票时,申请人当日提出撤销
或于打印过程中出现打印故障、汇票位置放错等情况,能够通过
“8253银行汇票处理”交易,选择“撤销”操作方式,经业务主
管授权后将本笔签发的银行汇票进行撤销。撤销交易必须由签发
银行汇票时的对公复核员发起,只能撤销当日业务。撤销交易成
功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将该笔汇票金额进行解圈存,出票行
社打印“汇票撤销申请”,同时壹且撤销签发时的账务处理。
打印作废的银行汇票四联剪角,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
关联传票的附件壹且装订。
第六章银行汇票退票
第一节 未用退回
第二十八条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时,需由汇票申请人出具加盖
公章的单位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或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
个人),和银行汇票第二、三联壹且提交出票行社。
第二十九条出票行社经办人员将客户提交的汇票第二、三联
和专夹保管的银行汇票卡片核对,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检查是
否曾收到代理付款行社关于此银行汇票的查询,如曾接收过查询,
必须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可办理退款。对于缺少银行汇
票第三联(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
壹个月后办理退款。
经办人员于银行汇票第壹、四联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
额,于银行汇票第四联的“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通过退
票交易办理退款。
第三十条出票行社对公复核员使用“8253银行汇票处理”交
易,选择“退票”操作方式录入退票申请信息,经业务主管授权,
交易成功后,打印“汇票退票申请”,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将该
笔资金解圈存,核心业务系统将该笔资金从省结算中心“201201
全国汇票”账户通存至原出票行社“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
款”,省结算中心经办人员手工自制“201201全国汇票”借方记
账凭证;出票行社经办人员手工自制“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
划款”借、贷方记账凭证,且通过转账或取现手续,将资金退回
原申请人账户或原申请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方可
退付现金。银行汇票第壹、四联加盖“未用退回”戳记,和客户
出具的说明壹起作“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贷方记账凭
证附件;银行汇票第二、三联和“汇票退票申请”作“20110205
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借方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壹条银行汇票未用退回会计分录
(壹)出票行社会计分录:
1、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
贷: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
2、借:20110205应解银行汇票汇划款
贷:存款类账户—申请人户
或贷:现金
3、借:10120101存放省级或 3041社(行)内往来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资金清算户
(二)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1、借:201201全国汇票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资金清算户
2、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资金清算户
贷:20180102县级上存
第二节超期退回
第三十二条汇票申请人或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要求付款
的,须提交银行汇票第二、三联、单位(或个人)出具的书面说
明,具体处理同“未用退回”。
第三十三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未获付款的,于票据权
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书面向出票行社说明原因,且提交汇票
第二、三联;持票人为个人的,仍应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
票行社经和原专夹保管卡片核对无误,于银行汇票第二、三联的
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具体处理同“未用
退回”。
第三节挂失退回
第三十四条出票行社办理银行汇票挂失,于提示付款期满后,
客户要求办理退款时,可通过“8253银行汇票处理”交易中“退
票”操作方式申请退回资金。具体处理同“未用退回”。
第七章银行汇票挂失
第三十五条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挂失申请无误后,对
于未解付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行社使用“8256 自由格式报文”
向出票行社发出查询,于报文中注明银行汇票的要素及丧失原因
等,事后应密切关注银行汇票状态是否变更为“已挂失”状态,
且及时和出票行社联系。
出票行社的经办人员收到代理付款行社的自由格式报文或
持票人的挂失申请后,由对公复核员使用“8253银行汇票处理”
交易,选择“挂失”操作方式录入挂失申请信息,经业务主管授
权后,通过系统发送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心返回“挂失成
功”信息后提示挂失成功。
挂失成功后,出票行社打印“汇票挂失申请”且于其上注明
“提示付款期满后方可付款”字样。此时银行汇票登记簿变更为
“已挂失”状态。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出票行社通过“8253银行汇票处
理”交易中“退票”将资金退回给原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挂失申请人应于银行汇票挂失后 12 日内将法院
出具的止付通知书提交至出票行社和代理付款行社。
第八章银行汇票解挂
第三十七条持票人办理了挂失,于找到银行汇票或者到法院
申诉银行汇票权利之后,能够到出票行社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的解
挂。由对公复核员通过“8253银行汇票处理”交易,选择“解挂”
操作方式发起,解挂成功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返回“解挂成
功“信息”。
第三十八条汇票挂失之后,持票人需要到出票行社所于地法
院办理汇票挂失公告,如果出票行社于 12 日内仍未收到人民法
院的止付通知书,出票行社能够发起银行汇票解挂交易。解挂成
功后,出票行社能够于提示付款期满后通过“8253银行汇票处理”
交易,选择“退票”操作方式将资金退回给原申请人。
第九章银行汇票业务撤销
第三十九条对于交易超时的银行汇票签发、解付、撤销、退票、
挂失、解挂业务,经办人员可先通过“8133银行汇票登记簿查询”
查询该笔交易的流水号,再发起“8236 银行汇票业务撤销”交易,
农信银中心对于未收到原交易的,或已收到原交易、但原交易未
清算的,返回撤销成功的应答,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原交易置为
“已撤销”状态,且自动对发起交易时做的账务处理进行冲正。
对于原交易已清算或撤销交易未通过合法性检查的,农信银中心
返回“已拒绝”的应答,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将撤销交易的处理状
态置为“已拒绝”。
第十章银行汇票查询登记薄
第四十条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业务的行社可使用“8132汇票信息查
询”交易,查询本行社某壹时间段签发的所有银行汇票的状态,
且能够查见单笔银行汇票的票据信息,可打印某壹指定期间的银
行汇票签发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