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
则融资戚本费用的构成亦不
同 。 融资费用融资方式的不同,
不仅直接影响融资成本,也关系
到融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问
题。 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有多
种渠道,其相应的企业融资成本
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成为税企双方企业关注的焦
点 。 本文就企业融资成本费用
不得税前扣除的十五种情形进
行归纳和梳理,着手解决其税务
处理的相关难点问题,防控纳税
申报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
一、注册资本:投资未到位
的借款利息应由投资者负担
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
凡 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
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 [2∞9 J 312 号)规
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
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
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
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
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
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
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
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
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
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
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
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
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
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
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具体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
额x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
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二 、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超过金融企业同期罔类贷款利
率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34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
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向非金融机
构借款费用支出 ,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向非
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向自然人借款:非金融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利息
支出不得扣除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9 J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
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 1 2 1 号)规定的条件,计
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
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
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规定,准予扣除。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
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
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四、为其他企业负担借款利息:不允许作为企业支出在
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
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戚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
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人当
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因此,实际
款项已经借出,由此产生的银行借款利息与公司的应税收入
不直接相关。 即该笔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没有给你公司带来
任何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
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关联方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规定的部分
不得扣除
企业向非关联方借款,只有利率的限制,而向关联方借
款,有利率、债资比例及出资是否到位的多重限制。
(一H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
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
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H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
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H财税 [2008J 1 2 1
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
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
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
业,为 5 :1;其他企业,为 2: 1 。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
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
六、融资上市产生的附带利益 :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
许根使用费不得如除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公告H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 15年第 16号)明确,企业以融
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
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
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
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
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
除。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
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
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
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
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
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
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
八、民间融资利息:超过银行罔类贷款利率四倍不得扣
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
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
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上限就应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4倍来考虑,超过限额部分属于
违法支出,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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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
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
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
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
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人有关投
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用以
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
也应资本化。 因此,投资而发生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
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费不可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
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人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
法扣除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
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
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也就是说租赁费按照该资
产应计提的折旧额扣除,不能一次性扣除。
+-、己计提未支付借款利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
3 月 6 日,湖北省思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巳东县地税局在沿渡河启
动"千名税千进企业税收服务J1J万家"活动,用土家族样众喜闻乐见的
"赶集..形式, 开展税法宣传和政策宣讲 ,吸引了周边大批晕乎众前来咨
询。 (困 /文 : 恩施地)
用 、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
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的利息支出 。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
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
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
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因
此,已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二、以个人名义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于借款是个人的名义进行的,因而相关的票据上,是
企业法人、股东等个人的名字,而不是企业的名称,这也就意
味着相关的利息支出,实际为个人费用。 那么按照《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
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 满足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件是,在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合
同,然后由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利息发票。 再按照《企
业所得税法》有关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
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9 J
777 号)的规定执行。 即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
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
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H财税 [2∞8 J 121 号)
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三、为其他企业负担借款利息.不允许作为企业支出
在税前拥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
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
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戚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这里需
要明确的是,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
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
益的流入的支出 。 因此,实际款项已经借出,由此产生的银
行借款利息与公司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 即该笔银行借
款利息支出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因
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融资顾问费:无法证明行为真实性的不得税前扣
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
告H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1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
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
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的融资顾问费,需要企
业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等资料并对"融资顾问费"具体内
容进行约定,只提供发票,无法证明其行为真实性,不得作为
融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混合性投资融资费用:朱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不
得拥除
温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
重特征的投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温合性投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
号)明确,符合条件的棍合性投资按债权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融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债权性投资,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
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投资。 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
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
息。 权益性投资,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按照以
。今是生活,今是动力,今是行为,今是创 上原则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作。{拿大钊)
<>.t巳意命11满得节,何程系可籍,犯态气在友起.衍'**喝『徽.. { &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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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须先立志。 今日猾以悠悠..只是犯等问不霄'也由伶事翁,遇
事财且相乱镰池彷越1.~AJ1."不. . ( *,~的
。让 il t..内心戴着-*雀龙..1也是甲幸'警饵,也是具糠贵~...(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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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知元之大s不将郭谷,不知地志』事也oU!况〉
。先给魏森啦"才级学也,非学元以广才 ."4是』也以成!Jo(it葛亮}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接投资合同
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
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
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
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
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