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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1、了解标准、标准化、强制性标准、推荐
性标准等概念,熟悉制定标准的原则和程
序。掌握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2、了解质量监督的作用和形式,熟悉质量
监督、产品质量责任、质量监督法规和行
政执法的内容。明确质量监督的依据。
3、了解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实
验室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等认证活动。
4、掌握我国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模
式、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志。
第一节 商品质量标准与标准化
一、标准
标准是衡量商品质量的客观准
则。
标准是一种特殊文件。
标准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的发
展不断完善提高。
二、标准化
标准化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众多的国家、行
业(专业)、团体共同参与进行的标准化活动。
标准化主要是指制定标准、宣传贯彻标准、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标准实施
情况修订标准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次性
的,而是一个不断循环、不断提高、不断发
展的运动过程。每一个循环完成后,标准化
的水平和效益就提高一步。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标准化的目的和
作用,都是通过制定和贯彻具体的标准来体
现的。
(一)标准分级
所谓标准分级就是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的不同,
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
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另外,在四级标准之外,又增设了一种“国
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四级标
准的补充。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
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
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在全国
范围内统一和适用的标准。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
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三部分构成。
2.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是指中国全国性的各行业
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58个行业
标准代号。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
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3.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
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不得与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DB"加上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顺序号和
年号共四部分组成。
4.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
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
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
生产的依据。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
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前
提下,制定充分反映市场、顾客和消费者要求的,严
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
业内部适用。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
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
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
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的编号
由企业标准代号“QB”、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二)标准性质
按标准的性质(也称标准的属性)区分,标准
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对应称为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
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
加以实施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
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强制性标准的强
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
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
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
条文强制形式。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 (8个方面的内容
P47)
2.推荐性标准
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
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
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
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
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
受采用,或各方面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
合同之中,就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
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
行。
三、标准的制定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的关键环节。标准制定
得合理、先进、可靠,实施标准以后获得
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越大。反之,标
准化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标准的
制定一定要按照科学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认真、慎重地进行,以保证制定标准的高
水平和高质量。
(一)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
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
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
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
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
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
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二)制定标准的对象
1.重复性事物
“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 。重
复性事物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多次。
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重复性特征的事物,
才能把以往的经验加以积累,标准就是这种积累的
一种表现方式。一个新标准的产生是这种积累的开
始,标准的修订是积累的深化或优化,是新经验取
代旧经验。标准化进程是人类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
与不断优化的过程。
事物具有重复出现的特征,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
对重复性事物制定标准的目的是总结以往的经验或
教训,选择最佳方案,作为今后实践的目标和依据。
2.标准制定的对象
(1)国家标准的制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
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2)行业标准的制定对象。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的规定,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七个方面的技
术要求,可以制定为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3)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在既无相应的国家标准,
又无相应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需要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
3.标准制定的程序
国家标准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
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该标准将国
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如下九个阶段:
预备阶段 、立项阶段 、起草阶段 、征
求意见阶段 、审查阶段 、批准阶段 、
出版阶段 、复审阶段 、废止阶段 。
其他等级标准的制定程序,也可参照国家
标准制定程序办理。
4.标准的备案
所谓标准的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发布以后,
由申请备案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备案的
要求和程序,将标准文本报送到备案受理机构,
进行登记和存档,以备查阅。
标准备案的含义有两层:第一,负责制定标准
的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
向规定的部门备案;第二,受理备案的部门有
权对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标准相抵触的备
案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改进
或停止执行标准。
5.标准的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实施后,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
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
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标准的复审工作一般是由标准制定单位组织进行
的,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发展变化较快
的标准,复审周期可以适当缩短,复审的结果有
三种:
第一、确认标准继续有效;
第二、予以修订,修订标准的程序和制定标准基
本一样;
第三、予以废止。
四、标准化
所谓企业标准化是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搞
好生产、管理、技术和营销等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
制定、贯彻实施和管理维护标准的一种有组织的活
动。
(一)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
(二)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
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三)企业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一)基本概念
(1)国际标准
(2)国外先进标准
(二)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一般方法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
1.等同采用
2.修改采用
第二节 商品质量监督
一、质量监督
商品质量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
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商品
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包括政府监
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第三方监督、自我
监督等形式。
(一) 质量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1、质量监督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2、质量监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3、质量监督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
要措施。
(二)质量监督的形式
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抽查型质量监督
(2)执法型质量监督
(3)评价型质量监督
(4)仲裁型质量监督
(5)产品质量社会监督
(三)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监督抽查
(2)统一监督检查(简称统检)
(3)定期监督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
二. 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
1.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包括《产
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家监
督检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
查补充规定》 ;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判定依据是标准(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
);
3.经济合同、产品说明中的质量约定和技术条件;
4.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
验方法或质量评价规则。
三、质量监督行政执法
(一) «产品质量法»
1993年9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第一部产品质量领域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
法»)。2000年7月8日进行了修改,并决定于2000年9
月1日起施行。
1、«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
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的
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益;为了更好的维
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
1)有限范围原则。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范围:
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
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即指用于销售
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
括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2、产品质量的责任
产品质量的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
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
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
必须满足的条件。
2)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
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3)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判断产品存
在缺陷的基本标准是一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
不合理的危险。二因产品制造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
理的危险。三因告知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的危险。
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是生产者、销售者应健全
内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及相
应的考核办法。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的质
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保证产品的标
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
产假冒伪劣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
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严禁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
3)产品和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
止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和厂址。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
6、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
量法、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
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
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制度,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
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有关组织反映的
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应当在市场或者企
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监督抽查,且
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
7、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不履行产品
质量担保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买卖合同
的范畴。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方式是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
损失。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是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示的
产品质量担保期或者产品质量保证期。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追偿,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销售者依法向购买者承担了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后,属
于产品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
或供货者追偿。
8、«产品质量法» 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采用了五方面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1)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2)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推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
5)实行奖励制度
9、质量奖励制度
1)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
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的评价内容。
2)企业自愿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评价过程不
收费。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3)使用规定:只使用在认定的型号、规格的产品及
宣传资料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中国名牌产品的标
志是质量标志。
习题:
1、产品质量担保的基本形式包括( )。
A.修理
B.更换
C.退货
D.道歉
答案ABC
2、关于产品的担保责任正确的说法是()
A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产品检查部门不履行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B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基本形式是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
C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是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示的产品质量
担保期或者产品质量保证期。
D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追偿,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
依法向购买者承担了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后,属于产品生产者或
供货者责任的,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答案BC
3、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A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
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
B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C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
D是一项推荐使用的措施。
答案:ABC
第三节 质量认证
一、质量认证的产生
质量认证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作为一种外部
质量保证的手段逐渐发展起来的由独立于产销双方、
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所支配的第三方,用公正、
科学的方法对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特别是涉及安全、
健康的商品进行评价、监督,以正确指导公众购买,
保证公众基本利益。
英国的风筝标志,是最早的国家认证的先河。
认证按其性质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大类。
ISO成立了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指导各个国
家、地区质量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80年代成立了两个产品认证委员会。中国的电子元
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和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是
我国政府最早授权成立的两家认证机构。
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认证进
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2003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认可条例》,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包括产品质量
认证)又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二、产品质量认证
(一)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由产品认证机构对某一产品实施合格评定,并通过颁
发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
应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二)理解要点:
1、是一种活动。
2、依据是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3、由产品认证机构来实施。
4、对象是产品。
5、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目的是证明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二、产品质量认证的类型(八种形式 )
a型:试验——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进行试验,以证
明样品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这是一种最简单和最
有限的认证形式。
b型:试验加认证监督——市场抽样检验。
c型:试验加认证后监督——工厂抽样检验。
d型:试验加认证后监督——在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
e型:试验加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评定再加认证后监督——复
查质量加工厂和市场抽样检验。
f型:是对工厂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定认可。
g型:对一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h型:百分之百检验。
从上述八种制度可看出,第五种认证制度是一种比较全面、比
较完善的认证形式,它一直是ISO向各国推荐的一种认证形式,
也是目前各国普遍使用的第三方认证的一种制度。
三、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
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产
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
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认证合格后,
经认证机构批准,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在认证合格的产
品上、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说明书或者出厂合格
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按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根
据产品的特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4
年或5年,经认证合格的产品,方可使用产品质量认
证标志。因此,对获得产品认证标的企业,有权在产
品质量认证合格有效期内,在获得认证的产品上使用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获得认证的产
品上,不得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P58图3-1——3-4为我国部分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
认证标志。
目前,我国巳颁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包括:
(1)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标志:“中国强
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
(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是加施于无公害农产品
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志;是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
食用农产品。
(3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是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
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
证标志。
(4)中国饲料产品认证标志。
(5)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
面积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四、相关认证的发展
1.认可
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
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
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从认可的定义可以看出:
(1)认可的性质是由认可机构进行的一种合格评定活
动;
(2)认可的对象是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
从事审核、评审等认证活动的人员;
(3)认可的内容是对认可对象的能力和执业资格的承
认。
2.实验室认可
在开展产品认证的过程中,需要大量使用实验室
检测;同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也要通过
检验数据判定合同的质量要求。因此,对实验室的资
格和技术能力的评定成为各国强烈关注的问题。1947
年,澳大利亚率先开展了对实验室的认可活动,发达
国家相继效仿。几十年来,实验室认可制度在国际上
获得广泛发展。1977年,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IJAC)的成立,促进了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在各国
的建立,促进了实验室认可的相互承认。2000年11月,
IIJAC成员机构间签署了相互承认协议,为节约产品
认证的检验费用及资源做出了重要贡献。
3.质量体系认证
(一)定义
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是指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
由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合格评
定,并颁发体系认证证书,以证明某一组织有能力按
规定的要求提供产品的活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亦称
质量管理体系注册。
理解要点:
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是一种活动。
2、依据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
3、是由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
合格评定。
4、颁发体系认证证书。
5、证明某一组织有按规定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
6、亦称质量管理体系注册。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发展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受相应产品是否已具有公开发布
的产品标准的限制,具有适应性广、认证评定费用低
的特点。1987年,随着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和质量
保证国际标准的发布,全世界形成了统一的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的基本标准,近年来质量体系认证得到了迅
速的发展,遍及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国际认可论坛(IAF)于1998年1月在我国广州首次签
署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际多边承认协议。中国成为
第一批签约国。
在IS090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适于本行业的特定要
求,以满足本行业实施IS09000标准或在本行业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需要。
2001年8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的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
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部
门。
2003年9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11月1日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条例)规定:
1、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
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2、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
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4、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
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
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5、从事评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
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6、认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等等,
这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入
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的区别
项目 产品质量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获准认
证条件
1产品质量符合指定标准要求
2制造厂质量保证能力(由认
证机构视产品而定)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申请质
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和补
充规定要求。
对象 特定产品 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
证明
方式
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
志
体系认证证书和体系认证标
志
证明的
使用
证书不能用于产品,标志用
于产品上。
证书和标志都不用在产
品上,但可正确的宣传
性质 强制/自愿 自愿
4.认证人员培训与注册
伴随质量体系认证的发展,认证人员注册制度及培训
课程批准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
我国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
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
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
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
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
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五、各国质量认证(合格评定)的差异
1、依据的标准水平不同
2、质量认证体系的内容不同
3、认证机构的地位不同
4、检验机构的水平不同
5、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的不同
六、我国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认证的依据都是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
2002年5月起我国实行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
定》。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
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
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
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
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规章和制度;批准并发布《目录》。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
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习 题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依据的标准是ISO9001/GB/T19001,
B、具有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
C、证明产品的质量合格
D、证明组织有按规定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
答案:ABD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条例»规定:
A认证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B民间可以从事认证活动;
C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
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D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
答案:CD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为满足本行业实施ISO标准的需要,在IS090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
适于某些复杂行业的特定要求。
B、中国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部门。
C、2003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条例)
D、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适应性广、认证评定费用低等的特点
答案ACD
4、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认证进
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C 《产品质量法》
D《产品监督监察法》
答案:A
5、2003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包
括产品质量认证)又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C 《产品质量法》
D《产品监督监察法》
答案:B
6、关于产品质量认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B、产品质量认证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来进行。例如:各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
C、产品质量认证通过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D、产品质量认证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要求。
答案:AC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
B认可的对象是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
事审核、评审等认证活动的人员;
C产品认证分强制性认证和推荐性认证。
D认证的依据是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或标准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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