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我国的知识产
权保护制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壹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
要法律制度,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和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防止假冒商品的协议》,标志着世界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进入了高标准、高水平的国际化保护阶段。
本文阐述了笔者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观点,介绍了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且从和国际标准接轨的角
度提出了关于如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的若
干构想。
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壹)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 18世纪的德国⒈,著名比利时法
学家皮卡弟将知识产权概括为壹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这壹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何界定,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
颇多。于这壹点上笔者赞同郑学思先生的观点,即知识产
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
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⒉,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
标权等其它智力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壹种独特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非物质性的
信息是壹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可复制性和可广
泛传播性,能够同时被许多人使用,而且不能用控制物质
财产的方式控制。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效力能够对
抗壹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干
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
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
进行直接支配,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分地域取得指同壹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同时或先后于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既然
同壹项信息能够于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
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
人能够于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
二、我国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工作上已取得的成
就
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通过了
我国的提案,决定从 2001年起,将每年的 4月 26日作为“世
界知识产权日”。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
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地位、作用日益凸现。于由国务院
体改办国际合作中心举办的壹场记者招待会上,美国知识
产权评估权威公司 M-CM的老板马丁对中国的记者说了壹
句“耸人听闻”的话:“我们于这里探讨中国知识产权保
护的这段时间里,中国又有数以千万计由产权转化的利润
落入了别人的口袋。”中国入世,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作为
涉外运营的“重中之重”。
自 1992年起,我国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
注意到了按国际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于知识产权的
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逐步向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
靠拢。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立法方面:我国适时地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
于新近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了对商业秘密
保护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作出了《关于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
犯罪的决定》,从而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达到了国际水
平。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专利法》的修改,和关贸
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大体壹致,进壹步提高了
我国专利国际化保护的程度。
2、法律实施方面:为了进壹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贯
彻实施,国务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对知
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主要省市也已建
立了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或工作会议制度,严肃查处知识
产权违法侵权行为。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壹步加强知识
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更加强化了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手
段。同时,我国也重视运用司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少
地方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我
国海关总署仍就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口采取了边境保护措施
⒋。由此可见,经过几年来的工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
护制度正于努力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和国际标准。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笔者于如何推
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壹)以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改为契机,于之上
各法中增加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的行政决定享
有最终司法审查权的条文,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且且和国际上接轨。
(二)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上,“于修订现有知
识产权法时,全面考虑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平衡各方当
事人的利益和执法实践中的可能性,参考国外已有的成例,
分别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不同情况,规定无过
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壹刀切’地
否认前者或后者”⒌。最高人民法院可对知识产权侵权的
归责原则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种
类,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对于知识产权直接侵权行为
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采取过
错责任原则。
总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离不开国际保护这壹大
舞台。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是
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现代化、国际化的需要,也是我国进壹
步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能够相
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将随着和国际标准的进壹步接轨而
臻于完善。于此基础上,我国应壹如既往地积极参加有关
国际组织的活动,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国际条约和协定
中应尽的义务,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平等
互利原则和世界各国继续合作,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
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当下,中国已经加入
了 WTO,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融入到世界经济壹体
化的进程。加入,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因为
只有于规则统治的游戏中,我们才有机会不断学习和引进
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我们才能通过自己的原创性创新,
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知识产权,参和到更高级别的竞争中
去-这才是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长远利益和目标所于!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
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研究》1997年第 11期
3、郑成思著:《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1998年第 1
期,第 1-9页。
4、朱雪忠《论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特点和我国
的对策》,《科技导报》(京)1994年 1月 3日第 7版。
5、郑成思著:《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发表于《中
国法学》,1998年第 1期,第 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