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近年来实施安全风险抵押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对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奖励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监局负责对各单位的风险抵押奖励考核工作,监督各单位风险抵押考核执行情况。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年度奖励的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是安全风险抵押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七条
参加安全风险抵押人员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抵押。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岗位及抵押标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安全风险抵押),制定考核奖罚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每年年初按核定金额对各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核定奖励金额见附表),各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年终公司根据各单位年度事故情况对所得奖励进行扣减。
奖励扣减条件:
1.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伤亡事故,奖励全部扣减;
2.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扣减奖励的50%;
3.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1人,扣减奖励的30%;
4.一般A类非伤亡事故,每发生一起,扣减奖励的50%;
5.一般B类非伤亡事故,每发生一起,扣减奖励的30%;
6.一般C类非伤亡事故,每发生一起,扣减奖励的15%。
第十条
凡扣减的安全奖励,留公司作为本质安全考核奖励资金,统一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中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考核奖罚办法》同时废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