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价(唱标)一览表
工程名称: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磷铵工程硫酸包
招标编号:YZ200504-416A
投标单位
工程内容
投标价
(万元)
工期
工程质量
备注
Ⅰ期工程
Ⅱ期工程
投标总报价(大写): 小写: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备注:此投标价(唱标)一览表,投标人应放在投标书封面后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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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3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投 标 人 须 知
7一、总则
8二、招标文件
9三、投标报价说明
9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1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2六、开标
12七、评标
14八、授予合同
7第三章合同条款
37第四章 协议书格式
44第五章 投标报价要求
53第六章 投标书
57第七章 资格审查文件
57一、投标人资格文件;
57二、其它资料
62第八章 “业主要求”
63第九章 评标办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受业主委托,邀请潜在的投标人就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磷铵工程硫酸包总承包工程进行密封投标。
1. 工程概况: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是由云南三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化化肥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合资组建,公司拟投资20亿元人民币建设120万吨/年磷铵项目。该项目是云南磷复肥基地的主要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工业[2004]2152号文”批复建设云南磷复肥基地总体规划,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发改工业[2004]960号文”核准批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给予极大的支持,已列入国家化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并给予国债资金支持。现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办理,第一批注册资本金已到位。
120万吨/年磷铵工程硫酸包区域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云龙村,距昆明约48公里,海拔1906~1915米,装置占地约43公顷。120万吨/年磷铵工程建设规模如下:
序号
装置名称
系列数
单系列建设规模
(万吨/年)
总建设规模
(万吨/年)
装置位置
1
磷酸装置
2
30
60
主装置区域
2
硫酸装置
2
80
160
主装置区域
3
磷铵装置
2
60
120
主装置区域
4
公用工程
1
配套
主装置区域
120万吨/年磷铵整个工程建设分为两个系列,分两期建设。Ⅰ期建设在2006年12月前建成,Ⅱ期建设预计在2007年下半年建成。
2. 招标文件编号:YZ200504-416A
3.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银行贷款
4. 招标的范围:按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图审查及修改意见完成本包的货物采购、施工、“三查四定”、单机试车、水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单机性能考核、竣工结算、工程验收、工程交付等。(详见”业主要求 ”的工作范围)。
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消防、环保、劳动保护、职业卫生、造价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具备化工投料试车合格的工程并办理工程验收工作。
5.工程质量:满足“业主要求”、设计图纸、国家及行业标准。
6.合同工期要求:Ⅰ期合同工期270天,开工日期为:2005 年12月31 日前;Ⅱ期计划合同工期210天,开工日期按业主的开工令为准,预计2007 年下半年化工投料试车。
7.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格要求
化工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或
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屋建筑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如为联合体,应确认以机电安装施工单位为主投标人)。
8. 招标工作安排:
招标文件从2005 年 9月 9 日至 10月 16日发售,上午8:30—11:30时,下午2:00—5:00时发售,每套收费人民币 1200元,光盘500元(包括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如需邮寄每份加收人民币200元,售后不退。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投标人携带相关资质证书、授权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出售招标文件单位: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点:昆明市大观路164号五楼招标四部514室。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投标书必须在2005年 10 月 17 日上午10:00时前送达昆明市大观路164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5楼开标厅,投标书的接收人为:张扬
开标时间和地点:将于2005年10月 17 日上午10 :00时在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5楼开标厅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应出席。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应提交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采用招标人接受的格式。
投标人在购买投标书的同时,应提交图纸资料押金2000元;退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退回招标人图纸资料时退还,图纸资料丢失不退图纸资料押金。
招标人: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海口镇白塔村
联系人:俞永明
联系电话:0871-8596690 传真: 0871-8596690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昆明市大观路164号办公楼5楼514室
联系人:张扬、郑杨
联系电话:0871-5317190 传真: 0871- 531719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西市区支行
银行帐号:250201600902454351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 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120万吨/年磷铵工程硫酸包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云龙村
招标的范围:见第一章第4条
招标编号: YZ200504-416A
2
合同名称: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磷铵工程硫酸包总承包工程
3
2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银行贷款
4
投标人资格标准:
(1)投标人必须具有工程总承包甲级资质;或
(2)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
(3)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屋建筑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如为联合体,应确认以机电安装施工单位为主投标人);
(4)投标人应在过去五年中承担过至少两项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的施工项目,并提供该项目合同(复印件)及竣工验收报告或用户意见书;
(5)主要人员在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的工程方面应具有五年以上经验,包括三年以上在关键岗位作项目经理的经验;
(6)用于本合同的流动资金和/或信贷额度应不少于2000万元,并须声明承诺用于本工程。
5
投标有效期:90 天
6
投标保证金:50万元
7
现场踏勘:不统一组织,由各投标人自行前往,费用自理。
招标答疑:请在 9月 29 日17:00时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传真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在 10月 8日17:00时前回复各投标人。
8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供一份投标文件电子版)
9
投标文件递交至:
单位: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5楼开标厅
地址:昆明市大观路164号
10
投标截止时间:2005 年 10 月 17 日10:00时(北京时间)
11
开标时间:2005年 10月 17日10:00时(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5楼开标厅
12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3
29
1.采购合同的规定(但不仅限与此):
为保证业主方固定资产建帐的合理性、准确性,采购合同应由业主、总承包方、供货商三方共同签订。
2.采购合同的三方职责:
2.1业主:负责在合同总价内,按总承包方出具的书面指令在接收供货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无条件向供货商支付合同价款,但不承担任何资金的安全责任;
2.2总承包方:与供货商商定供货合同条款;负责向业主提供书面支付供货商合同价款的指令书;并同时承担支付资金的安全责任;向供货商收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目;
2.3供货商: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给总承包方,并同时按业主提供的单位名称、帐号、税号等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给总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合同价款。
注:投标人必须携带下列证件,供开标时查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须盖单位红印公章,并注明仅用于本次投标用);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原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
3、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如以上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投标可能被拒绝。
投 标 人 须 知
一、总则
1. 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及合同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本招标工程根据有关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商。
2. 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项目建设资金是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方式获得,并按合同规定支付。
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
为保证履行本工程的合同,投标人应满足前附表第4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文件,证明其具备规定的合格性,以及有能力和充分的条件来有效地履行合同(投标人必须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对自己所报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提供2002年、2003年、2004年经过审计的帐目副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经第三方审计的三年审计报告;
近三年内的诉讼情况报告。
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证明。
联合体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其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的非主办人应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的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成员必须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应当提供的投标资料。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参加投标、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开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协议书格式、”业主要求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书、评标办法,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3条所述的答疑材料。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规定格式、投标文件内容要求。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负责。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澄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下同)告知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日期截止前15天,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Ⅰ期工程:
在投标有效期及合同执行期间,Ⅰ期工程建设的投标报价将不因市场/政策因素对材料价格的影响而调整。
Ⅱ期工程:
Ⅱ期工程钢材(板材、管材、钢筋、型钢等)、水泥应与Ⅰ期工程报价一致,在合同执行期间,Ⅱ期工程中钢材、水泥可因市场/政策因素对材料价格的影响而调整。
调整内容:钢材(板材、管材、钢筋、型钢等)、水泥;
调整依据:《云南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所发布的钢材、水泥市场材料价格单价,用于显示价格变化趋势和调整内容的价格差;
调整方式:按投标时前连续三个月(含投标当月)钢材、水泥的市场平均价格与Ⅱ期施工开工令发布时的前连续三个月(含开工令发布当月)钢材、水泥的市场平均价格差价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其它货物采购和工程施工价格将不因市场/政策因素对材料价格的影响而调整。
除招标文件中“业主要求”规定之外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投标报价的要求详见第五章。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资料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10.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投标技术文件;
投标报价、分项报价明细表等;
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投标人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12.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90天。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13.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只接受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汇款、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于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一天交纳,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投标人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若因自身的原因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退还中标人(无息);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7天内退还 (无息)。
14.招标答疑
投标人在自行完成现场踏勘后,如有疑问,须在200 5年9月29日17:00时前将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将整理成书面材料,在200 5年10月8日17:00时前答复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所附资料及提出问题的书面答复,是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可利用的资料。投标人据此做出的理解、推论及结论,招标人一律不负责。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按前附表第8项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如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人投标时须以光盘形式同时提供一套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必须打印清晰,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应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经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投标书必须加盖投标人的印章。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必须修改,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并在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内层和外层的包封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的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内层和外层的包封都须加盖单位公章,若外层包封没有加盖公章或破损严重,招标人将拒收。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投标文件的包封形式为:文件按商务卷和技术卷分别密封。
17.投标截止期
投标文件应按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招标人。
如发生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通知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的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9.开标
招标人于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出席。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并登记,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作为废标处理;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它情形。
七、评标
20、评标内容的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总承包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1、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审前须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下一轮评审。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商务评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重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明显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具体详见第九章评标办法)。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方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24. 评标办法
在评标期间,招标人给予投标人60分钟陈述时间(其中30分钟为投标人陈述总包方案;30分钟为投标人针对评委会的提问进行解答),投标人同时还应将陈述方案及所澄清的问题书面提交评标委员会。
评标办法见第九章
八、授予合同
25.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4条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经验、人力、物力、财力和信誉的,总承包方案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合理性并且报价合理的投标人,但不承诺最低价中标。
26. 中标通知书
确定出总承包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人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总承包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业主单位进行签订合同。
28.履约担保
中标人应按规定向业主单位提交合同总价%的银行履约保函。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
如果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6条或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9. 其他
采购合同的规定(但不仅限与此):
为保证业主方固定资产建帐的合理性、准确性,采购合同应由业主、总承包方、供货商三方共同签订。
采购合同的三方职责:
业主:负责在合同总价内,按总承包方出具的书面指令在接收供货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无条件向供货商支付合同价款,但不承担任何资金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方:与供货商商定供货合同条款;负责向业主提供书面支付供货商合同价款的指令书;并同时承担支付资金的安全责任;向供货商收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目;
供货商: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给总承包方,并同时按业主提供的单位名称、帐号、税号等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给总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合同价款。
30.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1.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已由业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人不再支付中标服务费。
第三章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一、机械、仪器等设备采购款: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业主收到总承包单位出具的有效担保生效后,并收到该单位采购机械、仪器等设备采购的有效合同正式文本和技术协议及其他相关附件和电子文档后,业主支付采购有效合同总价的30%。
2.到货款:机械、仪器等设备采购物资到现场经业主、监理人员共同确认后,业主支付到采购有效合同总价的85%。
3.尾款:开车考核72小时合格后,支付采购有效合同总价的10%,质保金5%开车考核一年合格后业主一次付清。
二、工程施工安装款: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业主收到总承包单位出具的有效担保生效后支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总承包合同总额的3%。
2.进度款:由监理公司审核,经业主确认后,业主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当采购、施工付款总额(Ⅰ、Ⅱ期工程分别计算)达合同总价的90%时,停止拨付。
3.尾款:工程完工资料档案提交、项目评审、审计完成、竣工验收后,业主支付合同总价的5%。(Ⅰ、Ⅱ期工程分别计算)
4.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满(工程质保期为工程达产达标验收合格后12个月)30天内,业主支付支付合同总价的5%质保金。(Ⅰ、Ⅱ期工程分别计算)
5.在拨付工程款时,业主代扣使用业主的水、电、汽等费用,金额为总承包合同总额的%;同时并代扣代缴按相关规定总承包商应缴纳的税金、定额编制管理费等。
1.采购合同的规定(但不仅限与此):
为保证业主方固定资产建帐的合理性、准确性,采购合同应由业主、总承包方、供货商三方共同签订。
2.采购合同的三方职责:
业主:负责在合同总价内,按总承包方出具的书面指令在接收供货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无条件向供货商支付合同价款,但不承担任何资金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方:与供货商商定供货合同条款;负责向业主提供书面支付供货商合同价款的指令书;并同时承担支付资金的安全责任;向供货商收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目;
供货商: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给总承包方,并同时按业主提供的单位名称、帐号、税号等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给总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合同价款。
合 同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1、业主: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企业法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业主驻工地代表(简称业主代表): 业主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总承包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施工建设、管理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总承包单位驻工地代表(简称总承包单位代表):总承包单位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合同:未经特别说明,指本总承包合同,系指合同协议、本条件、”“业主要求””、投标书和其他文件(如果有)。
6.工程监理:业主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7.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业主负责委托。
10.工程:指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合同价款:按照双方约定,业主用以支付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内容的价款总额。
12. 固定单价(包干单价):指投标人所报标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资源、价格等因素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13.固定总价(包干总价):指投标人所报标的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资源、价格等因素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14.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业主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5.费用:业主在合同价款之外,应当由业主或总承包单位承担的经济支出。
16.供货商:总承包单位在承包过程中选定的供货单位。
17.分包商: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8.工期:指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承包天数。
19.开工日期:以监理下达的开工通知的时间为准。
20.工程交付日期:化工投料试车通过,总承包方承担工作范围内的质量、性能、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考核验收合格后,完成所有交付工作之日。
21.图纸:用于本工程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引进技术资料)。
22.批准:指业主对所有工程项目文件、图纸、施工及采购等的批准,但业主的批准不解除总承包单位的合同责任。
23. 施工场地:指用于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它任何场所。
2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5.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除受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6.联动试车:对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除受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仪表电气系统的试车称为仪表电气系统试运行。
27.最终机械竣工期:指合同规定的机械工程全部完成并成功地通过机械试车检验的日期。
28.化工投料试车:对工厂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29.性能考核试验:在化工投料试车完成后,生产装置达到稳定运行的条件下,为考核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内容而进行72小时满负荷运行试验和测定。
30.工程交付:总承包单位和业主按合同约定所作的交接工作。
31.不可抗力: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32.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业主、承包单位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33.机械、仪器和材料:用于构成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
3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所承担的责任。
35.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36.”业主要求 ”: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业主要求 ”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
专用条款
合同条款
“业主要求”
(5) 中标通知书
(6) 投标书及其附件
(7) 招标文件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图纸
(10)工程报价单价或预算书
第3条: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语言为汉语。
2.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标准:双方约定适用“业主要求”、设计图纸、国家及行业标准,以上标准、规范、要求、图纸如有相抵触时,则遵循较为严格的标准。
第4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业主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本赔偿,房屋拆迁补偿,清除地面、架空、场地平整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汽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装置界区交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4.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附近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5.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设计图纸、已订货设备及相关资料(如有)、施工图审查及修改会议纪要等资料交给总承包单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总承包单位,并进行现场交验;
6.协助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由于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其它伤害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7.帮助总承包单位协调与地方政府部门(含主管部门)及民间的关系,协助总承包单位解决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8.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环评、项目报批、建设准备、消防及安全评价、开工报告;
9. 办理工程的单项(安全、消防、环保、劳动保护、职业卫生、造价等)验收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10. 办理质量监督委托;
11.本合同规定需要业主完成的其它工作;
12.业主未履行第5条各项义务,导致的工期延误,只给予工期顺延。
第6条 业主代表
业主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业主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业主代表权力和职务,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14个日历日通知总承包单位;
2.业主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总承包单位代表,总承包单位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业主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总承包单位对业主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业主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总承包单位应于业主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业主代表在总承包单位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总承包单位要求已被确认。总承包单位认为业主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业主代表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单位。业主代表要求总承包单位立即执行指令或总承包单位虽有异议,但业主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总承包单位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造成总承包单位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业主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回复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和请求,业主代表收到通知后5天内不予答复,视为总承包单位要求已被确认;
4.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业主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业主代表的权力,履行业主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总承包单位的义务;
5.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更换,业主应提前14个日历日通知总承包单位,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总承包单位工作
总承包单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总承包单位负责从业主提供的水电、汽等引点接至作业现场管线、电源线路敷设,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 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业主要求”、施工图审查及修改会议纪要等资料进行采购、施工建设;
3.总承包单位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中的问题、错误、遗漏等有责任提出并提供修改建议,经业主代表批准后执行;
4.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采购、施工招投标制度;
5.设备、材料的采购、引进项目的技术(软件和硬件),从国内外技术考察、招投标、技术谈判等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通知业主参加并审核认可(投标书中报出详细计划);同时,总承包单位所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提请业主进行的验收确认,但不解除总承包单位的相应责任;
6.按总体进度计划和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对施工所有的现场作业和所有的施工方(及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安全性承担责任。并于每月20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下月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月度资金用款计划、本月完成工作量报告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如果有)。
7.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安全、消防和环保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于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上述责任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9.已完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总承包单位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总承包单位自费予以修复;
10.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1.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2.总承包单位严格安全施工管理,由于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施工规程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13.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按“业主要求”提供竣工结算报告、交工技术文件、固定资产移交清册、设备清单(含位号)、技术文件目录、工艺操作手册、设备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等(不仅限于此),进口设备或部件要求提供中/英文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必须用光盘形式同时递交电子版本。
14. 本合同规定需要总承包商完成的其它工作。
第8条 总承包单位驻工地代表
总承包单位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总承包单位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总承包单位代表签字后送交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总承包单位代表全权代表总承包单位,并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重大事项应报业主确定;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业主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业主代表送交报告。若因业主的责任,由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若因总承包单位的责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费用并立即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总承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和资料出现遗漏或错误,应负责修改和补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总承包单位代表更换应提前14天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的同意才能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9条 文明施工
1.总承包单位在施工中,不得影响周围生产、交通、污染水源及厂区道路、公路。因以上原因造成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2.工程交付时,总承包单位应清除所施工范围内全部施工垃圾及余土,对施工现场进行清扫,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应将业主借给总承包单位使用的场地交还业主,总承包单位不得将该场地租让或转让给他人使用。逾期该场地未归还业主,按每逾期一个月向业主支付场地租金10000元。
4.总承包单位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业主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
第10条 进度计划
1.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或总承包单位投标承诺的)进度计划,将项目实施计划(含阶段用款比例)提交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回复总承包单位,逾期不批复,可视为已经批准。
2.总承包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施工,接受业主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并预计会影响工程总进度时,总承包单位应在接到业主代表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并将该整改进度计划报监理和业主代表审批,总承包单位应在接到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后24小时内执行;如因非业主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总承包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延长工期等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每月20日总承包单位应向业主提交采购、施工进度报表。
第11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总承包单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或业主下达的开工令日期开始实施。总承包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之前,向业主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业主代表在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总承包单位要求。业主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总承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因业主原因不能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单位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第12条 暂停施工
如业主认为确有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单位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总承包单位按“业主指令”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可向业主代表提出复工要求,业主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如果收到总承包单位复工要求后4 8小时内未予答复,总承包单位可自行复工。关键线路的停工责任在业主,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 工期延误
对不可抗力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总监工程师审查后由业主代表批准,工期相应顺延。
总承包单位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就延误的内容向业主代表提出报告,业主代表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总承包单位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己被确认。
四、材料、机械、仪器供应
第14条 材料供应
1.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设计图纸进行采购,采购文件需提前7天报业主确认。业主同意实施但并不解除总承包的一切责任。
2.总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钢材选用有较好业绩的国有大型钢厂的产品,其它材料选用在最近两年内有较好业绩的大厂生产的产品,并附有材料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书,采购合同副本。其中进口材料,要求附有进口合同副本,原产地证明书、报关单、商检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证明资料。(复印件)
3.总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相关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并向业主出具产品合格证。监理和业主有权对特殊材料(如不锈钢等)请第三方重新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15条 机械、仪器供应
1.装置所需机械、仪器由总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设计图纸进行采购,并且总承包单位采购文件需提前7天报业主确认。业主同意实施但并不解除总承包的一切责任。
2.所采购的机械、仪器应提供以下(不限于)单据和文件:
采购合同副本;
装箱单;
制造厂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机械、仪器性能试验证明及资料;
到货开箱验收单;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进口机械、仪器需要提交进口报关单、进口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3.供货范围
机械、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产品目录、产品合格证、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等)、进口设备或部件(材料)要求提供中文资料。
机械、仪器质量保证
总承包单位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的货物,并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对质量、规格和性能(含富余能力)的要求,在最近两年内有较好使用业绩。总承包单位应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应满足“业主要求”的性能。
5.开箱验货
总承包单位所采购的设备到货后,须通知监理和业主参与开箱验货(但不作为工程最终验收),符合要求后,才允许安装。
五、质量与验收
第16条 工程质量
1.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每一施工阶段开工前,均将所有工作程序执行文件提交业主代表,按照合同要求的细节对质量保证措施加以说明。业主代表有权审查和检查其中的任何方面,对不合格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业主代表要求整改。
2.总承包单位应充分理解合同、设计图纸中项目建设意图,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3.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其侵犯专利权行为造成业主受到损害的责任。
4.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如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抵触时,遵循较为严格的标准。如因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总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当地部门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担。
第17条 检查和返工
1.总承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业主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代表和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业主代表和监理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总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检查和检验项目/科目必须强制检查和检验。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及特殊材料的监检及检验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18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人员进行验收。通知包括总承包单位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总承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业主代表和监理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和下道工序的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总承包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整改重新申请验收,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 重新检验
无论业主或监理人员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总承包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20条 试车
在单机试车10天前,总承包单位应向业主提交试车方案一式三份。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总承包单位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人员,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总承包单位准备好试车记录。试车通过,业主代表和监理人员以及总承包单位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单机试车完毕。
联动试车前总承包单位应编制查、定、改方案,并报业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在联动试车15天前,总承包单位应向业主提交试车方案一式三份。安装工程具备联动试车条件,总承包单位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方案、时间、地点和对业主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总承包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总承包单位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确认联动试车完毕。之后,即可办理最终机械竣工验收并开始化工投料试车的准备工作。
由于总承包单位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总承包单位应修改后重新试车,并承担费用。
业主代表未在试车结束后48小时内提出试车不合格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48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总承包单位可继续施工或办理最终机械竣工验收并开始化工投料试车的准备工作。
当装置具备化工投料试车条件,总承包单位组织化工投料试车。总承包单位应在试车前30天内向业主提交按《化学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HGJ 231-91)编制的试车方案一式五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批准后,总承包单位按要求做好自身的准备工作,操作人员做好化工投料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应在化工投料试车记录上签字。
业主提供满足化工投料试车、符合质量要求的化工原料、化学品。由于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化工投料试车达不到考核要求,总承包单位应整改后重新试车,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含化工原料、化学品等)。
业主代表未在试车结束后48小时内提出试车不合格意见,或化工投料试车合格不在化工投料试车记录上签字,化工投料试车结束48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视为合格。
第21条 机械、仪器 (设备)单机性能考核
1.按”业主要求 ”对机械、仪器 (设备)进行考核,考核在化工投料试车连续运转72小时过程中进行,机械、仪器 (设备)符合性能要求,单机性能考核合格。
2.单机性能考核不合格,总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整改,如整改考核后还不合格,总承包单位将赔偿直接损失和违约金。
3.业主代表未在性能考核结束后72小时内提出性能考核不合格意见,或性能考核通过后不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考核结束72小时后,考核报告自行生效,视为合格。
第22条 机械、仪器 (设备)单机质量(质保期内)考核
1.机械、仪器 (设备)单机性能考核合格后,按”业主要求 ”的规定,质保期内符合质量要求,单机质量考核合格。
2.单机质量考核不合格,总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整改,如整改考核后还不合格,总承包单位将赔偿直接损失和违约金,质保期重新计算。
3.由于材料、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达不到要求,总承包单位应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并负责拆除和安装,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23条 化工投料试车和单机性能、质量考核期间的收益归业主所有。
第24条 验收
业主代表在批准试车后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72小时之前向总承包单位提出延期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延期不能超过三天。业主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总承包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业主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5条 合同价款、支付及调整
合同价款的支付: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一、机械、仪器等设备采购款: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业主收到总承包单位出具的有效担保生效后,并收到该单位采购机械、仪器等设备采购的有效合同正式文本和技术协议及其他相关附件和电子文档后,业主支付采购有效合同总价的30%。
2、到货款:机械、仪器等设备采购物资到现场经业主、监理人员共同确认后,业主支付到采购有效合同总价的85%。
3、尾款:开车考核72小时合格后,支付采购有效合同总价的10%,质保金5%开车考核一年合格后业主一次付清。
二、工程施工安装款: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业主收到总承包单位出具的有效担保生效后支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总承包合同总额的3%。
2、进度款:由监理公司审核,经业主确认后,业主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当采购、施工付款总额(Ⅰ、Ⅱ期工程分别计算)达合同总价的90%时,停止拨付。
3、尾款:工程完工资料档案提交、项目评审、审计完成、竣工验收后,业主支付合同总价的5%。(Ⅰ、Ⅱ期工程分别计算)
4、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满(工程质保期为工程达产达标验收合格后12个月)30天内,业主支付支付合同总价的5%质保金。(Ⅰ、Ⅱ期工程分别计算)
5、在拨付工程款时,业主代扣使用业主的水、电、汽等费用,金额为总承包合同总额的%;同时并代扣代缴按相关规定总承包商应缴纳的税金、定额编制管理费等。
合同价款的调整:
Ⅰ期工程:
在投标有效期及合同执行期间,Ⅰ期工程建设的投标报价将不因市场/政策因素对材料价格的影响而调整。
Ⅱ期工程:
Ⅱ期工程钢材(板材、管材、钢筋、型钢等)、水泥应与Ⅰ期工程报价一致,在合同执行期间,Ⅱ期工程中钢材、水泥可因市场/政策因素对材料价格的影响而调整。
调整内容:钢材(板材、管材、钢筋、型钢等)、水泥;
调整依据:《云南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所发布的钢材、水泥市场材料价格单价,用于显示价格变化趋势和调整内容的价格差;
调整方式:按投标时的前连续三个月(含投标当月)钢材、水泥的市场平均价格与Ⅱ期施工开工令发布时的前连续三个月(含开工令发布当月)钢材、水泥的市场平均价格差价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其它货物采购和工程施工价格将不因市场/政策因素对材料价格的影响而调整。
第26条 工程进度报表中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交一份建筑和安装费所包括的全部内容的明细作为双方核实和确认工程量时的依据。
总承包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和下月工程形象进度计划、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预计工程量的计划。总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和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送交业主由代表检查确认后作为本月进度款支付依据和下月支付计划。
工程款应按国家监理规范的工程进度报表及业主规定的支付方法执行。
对总承包单位擅自超出招标文件范围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业主代表和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与施工图不符时,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在48小时内进行整改,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七、变更
第27条 变更
1.在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业主代表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交他人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删减。
2.施工图设计变更由总承包单位提出建议经业主审核同意后进行修改。
3.所有变更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批准。
八、竣工与结算
第28条 竣工验收
总承包单位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业主代表提供完整的建设交工技术文件(一式四份)和与竣工验收有关资料(一式四份)。业主代表在收到交工技术文件和与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后,总承包单位协助业主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总承包单位应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非业主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第29条 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总承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约定的时间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方式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含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版一份,经审查合格后,再向业主提出竣工结算报告一式五份,双方按照协议书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承包人未能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业主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业主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第30条 保修
1.总承包单位按本合同中《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及期限,进行保修。
2.总承包单位与业主签订的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保修期从业主代表在考核合格后交工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4.保修期间,总承包单位应在接到业主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48小时内给予维修,否则,业主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非业主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1条 争议
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商同意停止施工;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2条 违约
1.业主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赔偿因违约给总承包单位造成的损失。
2.总承包单位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业主代表可通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双方同意后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的索赔。
第33条 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常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若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可按以下规定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相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一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另一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若一方在28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十、 其它
第34条 安全施工
1.总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或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总承包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2.总承包单位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业主不得要求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总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业主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4.总承包单位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业主代表提交安全保护措施方案,经业主代表批准后实施。
5.在有毒有害环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费用支出。
6.在施工或试车、考核期间,业主应总承包单位工作需要派到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35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
总承包单位若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需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并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对方所提交的产品图纸及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损失方有权向对方索赔。
合理化建议
如总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材料、设备的换用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方采纳、批准、实施,所获得的收益估价和双方分享办法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36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总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有关管理部门,总承包单位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7条 工程转包、分包
1.严禁转包
2.总承包单位在选择的主要分包单位前须做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后报业主代表审查批准。
第38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总承包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业主代表报告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业主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总承包单位应每隔10天向业主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业主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同时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因不可抗力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2.人员伤亡由责任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总承包单位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外签定补充协议约定。
第39条 合同解除
1.业主、总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本合同条款禁止的情况,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依据合同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总承包单位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要求 ”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业主应为总承包单位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0条、总承包履约担保
1 .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参考招标文件的履约保函格式向业主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的银行履约保函。
2.总承包单位办理履约保函,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总承包单位负担。
3.如总承包单位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业主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得到补偿。
4.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合同项目考核达标,竣工验收完成,交付业主使用之日止。
第41条 保险
总承包单位应办理项目总工期内所有的相关保险,因未能及时、足额投保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42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总承包单位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要求 ”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业主应为总承包单位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订购的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经业主确认后由业主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3条 合同的成立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办理竣工结算、业主支付完毕,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交付业主后,除有关保修及相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4条 奖惩
建设期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1万元;每延误一天罚2万元。
第45条 在拨付工程款时,业主代扣使用业主的水、电、汽等费用,金额为总承包合同总额的%;同时并代扣代缴按相关规定总承包商应缴纳的税金、定额编制管理费等。
第46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4份,双方各执2份。
第47条 资金管理
1.总承包单位必须保证业主方所支付的资金全部用于本工程,并在工程所在地建立专用帐户。
2.每月总承包单位应向业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进出帐单复印件,供业主审核。
3.如总承包单位将资金挪作他用,应向业主支付挪作他用资金额2倍的违约金,业主方有权从总承包单位的应得合同款中扣除。
4.如果业主需要到银行查核总承包单位的总合同资金使用情况,总承包单位必须无条件向业主提供可以到银行进行核查的相关法律手续和证明。
第48条 其它
1.采购合同的规定(但不仅限与此):
为保证业主方固定资产建帐的合理性、准确性,采购合同应由业主、总承包方、供货商三方共同签订。
2.采购合同的三方职责:
业主:负责在合同总价内,按总承包方出具的书面指令在接收供货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无条件向供货商支付合同价款,但不承担任何资金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方:与供货商商定供货合同条款;负责向业主提供书面支付供货商合同价款的指令书;并同时承担支付资金的安全责任;向供货商收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目;
供货商: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给总承包方,并同时按业主提供的单位名称、帐号、税号等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给总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合同价款。
合同附件清单。
附件一: Ⅰ期工程总承包价
附件二: Ⅱ期工程总承包价:
附件三: 机械、仪器设备清单表(Ⅰ期工程)
附件四: 机械、仪器设备清单表(Ⅱ期工程)
附件五: 主要材料清单表(Ⅰ期工程)
附件六: 主要材料清单表(Ⅱ期工程)
附件七: 投标偏离表
名 称: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名 称: (印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人: 委托人: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白塔村 地址:
邮政编码:650113 邮政编码:
电 话:8596797 电 话:
开户银行:中行昆明市东风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19097588091001 帐 号:
税 号:53011221655183X
第四章 协议书格式
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120万吨/年磷铵工程硫酸包总承包项目,委托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与 (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进行谈判,达成一致,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及附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磷铵工程硫酸包总承包项目
2、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海口镇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厂区内
3、工程内容: 120万吨/年磷铵工程中的硫酸包主要包括:硫酸主装置、熔硫装置、脱盐水站、热工电站、全厂空压站、全厂循环水站、高低压配电室、主控楼等相关硫酸装置的采购、施工建设、试车等工程工作,计划分两期建设,I期建成投产一套80万吨/年硫酸装置,Ⅱ期建成投产一套80万吨/年硫酸装置。
二、双方责任
总承包单位责任
承包范围主要包括:按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图审查及修改意见完成本包的货物采购、施工建设、“三查四定”、单机试车、水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单机性能考核、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保修等(详见“业主要求”)。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消防、环保、劳动保护、职业卫生、造价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具备化工投料试车合格的工程,并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办理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单位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
承担工程施工期间所需的水、电、汽等费用。
提供随机备件、专用工具及随机资料等。
试车期间除条所列原料以外的材料。
业主责任
业主负责提供合同装置试车和试生产所需的工艺原材料,仅包括硫磺、低压蒸汽、仪表空气、工艺水、消防水、纯碱、电等(界区工艺交接按“业主要求”)。
负责界区内建筑的拆除和“三通”工作。
负责装置施工期间使用的水、电、汽至”业主要求 ”中规定的交接点(或界区划分点)。
三、承包方式: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
四、合同工期:
Ⅰ期化工投料试车合同工期270天,开工日期为: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Ⅱ期计划合同工期暂定210天,开工日期按业主的开工令为准,预计2007 年下半年化工投料试车。
五、质量标准:双方约定适用“业主要求”、设计图纸、国家及行业标准,但不低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上标准、规范、要求、图纸如有相抵触时,则遵循较为严格的标准。
六、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为固定包干价(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其中:
I期固定包干价(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II期固定包干价(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2.支付条款:
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七、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条款
(3)合同条款
(4)”业主要求 ”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在招投标文件的前提下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意义相同。
九、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招投标书约定进行采购、施工、试车、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工程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内涵和日期按有关规定在《建筑安装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
十一、业主向总承包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保险:双方根据合同合同条款进行投保。
十三、机械、仪器 (设备)单机性能、质量保证:
如果由于总承包单位责任,装置的性能考核未能达到设计、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艺性能保证,则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支付合同条款中所述赔偿业主,并负责装置的修复完善达到考核达标、验收合格为止。
十四、保密:
双方应对本装置所涉及的有关合同文件、图纸及资料等向第三方保密。
总承包单位提供的设备物资、技术文件及其它产品、资料因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瑕疵引起的纠纷,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十五、合同要求的全部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对方代表。
十六、法律和语言
1.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语言为汉语。
十七、争议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代表指定
为了保持联络和对合同要求及时作出决定,尽快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人履行合同中所涉及的责任和义务。
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对代表的指定不应被认为与合同双方批准或撤换代表的权利相抵触。投标书中要求报出总承包单位代表资质。
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应指定其合法授权代表签订本协议。
十九、合同公证
合同必须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二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05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云南省昆明海口镇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业主(公章) 总承包单位(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年 月 日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
业主:
总承包单位:
为保证装置在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总承包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土建工程,非标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定型设备、电气、仪表安装工程、工艺管道、给排水管道、供热、供冷及通风系统安装工程,界区内道路、挡墙工程等该装置界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非标设备制作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等其它工程的防渗漏为5年;
4.电气、仪表管线、给排水管道、工艺管道、通风系统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定型设备、电气设备、仪表设备、静止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
7.电气、仪表桥架、支托架及电力电缆、动力电缆、控制电缆、信号电缆等安装保修期为1年;
8.设备及材料的使用寿命及保修不在此保修书中约定。
三、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给予答复,48小时内派人保修。总承包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业主有权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总承包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或委托他人修理。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总承包单位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总承包单位应确保其质量。因总承包单位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总承包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质保期满后,由业主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
五、质量保修金返还
业主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根据业主代表检查并出具证明书,如无施工质量问题,返还总承包单位。
六、其它
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次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有效期为保修期满后,质量保修金返还后失效。
业主(公章): 总承包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建设单位名称:
鉴于 (下称“承包单位”)已保证按 工程合同承包上述工程的工作(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单位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保函,作为承包单位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金;
本银行同意为承包单位出具本保函;
本银行在此代表承包单位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的责任,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单位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直至保修责任证书发出后28天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投标报价要求
1.本项目为总承包 (采购+施工)工程,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保险、风险等的全部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范围应涵盖项目建设的采购、施工安装、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阶段,包括采购、施工、修改变更、施工图修改、“三查四定”内容的完成、措施、进出场、吊装、保管及维护、保修、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
2. 投标报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法。
Ⅰ期工程和Ⅱ期工程的固定单价必须相一致。不一致时将按Ⅰ期工程的固定单价对Ⅱ期工程的固定单价进行修正。
3.投标报价时应分别报出合同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总价的计算应与固定综合单价相关,即总价的构成应等于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含采购、施工工程)×数量(工程量)。
4.业主新增、变更内容时合同总价的调整计算方法为:
有包干单价:按包干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无包干单价:按云南省现行预算定额×(1-投标方报价时的优惠幅度 %)×增减的工程量,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现行预算定额按:2003版《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配套的计价办法和计价规则。
设备安装现行预算定额按:2003版《云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配套的计价办法和计价规则。
5.材料价格的调整
Ⅰ期工程:
在投标有效期及合同执行期间,Ⅰ期工程建设的投标报价将不因市场/政策因素对材料价格的影响而调整。
Ⅱ期工程:
Ⅱ期工程钢材(板材、管材、钢筋、型钢等)、水泥应与Ⅰ期工程报价一致,在合同执行期间,Ⅱ期工程中钢材、水泥可因市场/政策因素对材料价格的影响而调整。
调整内容:钢材(板材、管材、钢筋、型钢等)、水泥;
调整依据:《云南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所发布的钢材、水泥市场材料价格单价,用于显示价格变化趋势和调整内容的价格差;
调整方式:按投标前连续三个月(含投标当月)钢材、水泥的市场平均价格与Ⅱ期施工开工令发布前的连续三个月(含开工令发布当月)钢材、水泥的市场平均价格差价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其它货物采购和工程施工价格将不因市场/政策因素对材料价格的影响而调整。
6.所有工程量的变更、调整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批准。
7.总承包 (采购+施工)工程的总承包价(I期工程总承包价与II期工程总承包价之和)应与唱标价中投标总报价一致。
8.若投标人中标,在与业主签定合同时须进行合同公证,公证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总报价中应包含合同公证费用。
9.如有进口设备,所需手续由总承包单位办理,业主可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10.分项价格报价表
1.项目名称:Ⅰ期工程总承包价 单位:万元 表1
序号
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工程量)
固定采购综合总价
固定施工总价
固定总价
说明
1
机械、仪器设备
要求有分类明细
2
非标设备制安
要求有分类明细
3
工艺管道
要求有分类明细
4
管件(法兰、弯头)
要求有分类明细
5
阀门(膨胀节)
要求有分类明细
6
建筑工程
要求有分类明细
7
电气设备
要求有分类明细
8
电气材料
要求有分类明细
9
自控设备
要求有分类明细
10
自控设备材料
要求有分类明细
11
绝热、防腐工程
不含设备内部衬里要求有分类明细
12
P3管理软件
要求有分类明细
13
总承包管理费用
要求有分类明细
14
其它费用
要求有分类明细
Ⅰ期工程总承包价(大写):
2.项目名称:Ⅱ期工程总承包价: 单位:万元 表2
序号
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工程量)
固定采购综合总价
固定施工总价
固定总价
说明
1
机械、仪器设备
要求有分类明细
2
非标设备制安
要求有分类明细
3
工艺管道
要求有分类明细
4
管件(法兰、弯头)
要求有分类明细
5
阀门(膨胀节)
要求有分类明细
6
建筑工程
要求有分类明细
7
电气设备
要求有分类明细
8
电气材料
要求有分类明细
9
自控设备
要求有分类明细
10
自控设备材料
要求有分类明细
11
绝热、防腐工程
不含设备内部衬里
要求有分类明细
12
P3管理软件
要求有分类明细
13
总承包管理费用
要求有分类明细
14
其它费用
要求有分类明细
Ⅱ期工程总承包价(大写):
3、机械、仪器设备清单表(Ⅰ期工程) 单位:万元 表3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采购固定
综合单价
采购固定
综合总价
主要材质
产地
近两年使用业绩
备注
注:报出设备技术参数,备件清单及单价。
4、机械、仪器设备清单表(Ⅱ期工程) 单位:万元 表4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采购固定
综合单价
采购固定
综合总价
主要材质
产地
近两年使用业绩
备注
5.主要材料清单表(Ⅰ期工程) 单位:万元 表5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数量
固定
综合单价
固定
综合总价
产地
近两年使用业绩
备注
6、主要材料清单表(Ⅱ期工程) 单位:万元 表6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数量
固定
综合单价
固定
综合总价
产地
近两年使用业绩
备注
7、投标书中要求报出Ⅰ、Ⅱ期工程资金使用计划表。
8、投标书中要求报出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工程实施计划),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相关保证措施
投标偏离表
投标人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列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条目
简要内容
条
目
简要内容
说明:如投标与招标的要求不完全一致时,请填此表,商务与技术分别作表。 如全部满足要求时,可不交此表。
第六章 投标书
投 标 书(格式)
致: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______ 的____________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业主要求 ”和其他有关工程文件后,由签字代表_ _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我方愿意按上述合同条件、”业主要求 ”等有关工程文件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投标总价为_______元人民币,即__________(文字表述)。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其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__________个日历日。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 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承诺书:
a.对招标文件的承诺;
b.对工程的总承包内容承诺(含质量、工期、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
c.对技术规格书的承诺;
d.对合同文件(条款)的承诺。
8.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全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 工程的总承包工作,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注: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需将此证明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
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部门名称)的 (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 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再委托。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注:如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需将此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
第七章 资格审查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文件;
投标人必须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概况表(见表4);
4、提供2002年、2003年、2004年经过审计的帐目副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经第三方审计的三年审计报告;
5、投标人主要技术装备(见表5)。
6、投标人项目经理简历表(见表6);
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见表7);
8、投入技术骨干概况(见表8);
9、项目管理组织及技术服务保障
投标人应提出为保证本工程的进度和拟采用项目管理组织及技术服务保障的方法和措施。
10、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
投标人针对本工程实施质量体系的措施;
质量保证体系及说明;
投标人拟采用何种措施在总承包各阶段中确保人员稳定和质量、进度的控制。
二、其它资料
1 资质证书;
2 已投产工程概况(见表1);
3 近五年获奖情况(见表2);
4 用户评鉴(附合同复印件)。
5 业绩:过去三(3)年中每年完成的工程总额(以人民币元表示)
年
年
年
6.投标人目前涉及的诉讼案件或仲裁的资料:
涉及的另一方或另几方
争端的原因
涉及的金额
7.正在承建的工程和其它已承包的工程
工程名称和地点
业主名称
工程类型和预计竣工日期
合同总额
承包额占合同总额的比例
完成情况
表1
近五年已投产的类似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合同价
建设地点
项目经理
建设规模
投产日期
质量
表2
近 五 年 获 奖 情 况
获奖项目名称
获奖等级
颁奖单位或部门
颁发时间
注:只报省、部级及以上的获奖情况。
表3
投 标 人 单 位 概 况 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批准部门
批准文号
单位性质
开户银行
及账号
注册资金(万元)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职
工
概
况
职工总数
其中:技术人员数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及职称
年龄
专业
单位概况: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单 位:(盖章)
表4
投标人主要技术装备表
名称
规格
数量
新旧程度
主要性能
备注
表5
投标人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已完总承包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担负的技术职务
获奖情况
表6 拟投入技术骨干概况
姓名
职务及职称
年龄
专业
从事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年限
第八章 “业主要求”
另附光盘 第九章 评标办法
1、评标机构
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业主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七部委2001年7月5日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务院七部委2005年1月18日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
2、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严格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评标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人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评标会场,完成评标后所有材料如数交还。
评标过程中,非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会场。
与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对评标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3、评标原则及程序
评标遵循的原则
遵循客观、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按初步审核和详细审核两部份先后进行审核(详细审核按商务、技术部分进行综合评审)。
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按“两审一报告”程序进行。
两审指评审的初步审核和详细审核。
一报告指评审的评标报告。
初步审核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将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详细审核):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如招标范围、工作内容、质量、使用性能、投标有效期等);
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或限制,纠正这种偏离或限制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投标文件的商务性评估
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和招标要求的符合性响应程度、报价计算上的准确性、资格证明的提交情况及投标文件签署的规范性等商务情况进行一一审查。
经审查,投标文件在商务方面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作为废标处理。如果实质上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差,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商务条款、条件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估
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技术方面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条款、条件及规格参数全部相符,没有重大偏离表或保留的投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应作出了明确的、不含糊其辞的响应。
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总承包方案、专项技术方案、投资概算及控制造价措施、特殊专项工程方案、质量管理和保证、技术服务保障、资格、业绩、信誉和获奖等方面的优劣,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综合评价比较质量保证措施,以往履行合同情况、类似工程的业绩及业主评价意见等进行评价,并对每个方案作出客观的判定。
对投标报价评估
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的比较和评价。
对投标文件澄清
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和问题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先以口头形式询问,投标人进行口头解答,然后再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答复。书面澄清或答复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澄清和答复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问题不允许超出要求的范围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综合评价
在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标的标准,着重对投标人提供的总承包方案,主要技术力量,质量保证措施,技术资料的提供,以及类似业绩、信誉,售后服务承诺,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
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评委会成员记名填写评审表。按此原则推荐第一名、第二名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全体评委要在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书面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可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将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4、定标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委会评标报告进行定标。
招标人应将定标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定标结果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总承包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地点与业主商签合同,并根据约定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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