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税 法 学
第 二十九讲
主讲教师: 高 歌
征收程序
1 征收主体、管辖及方式
2 征收决定、税款核定及税基调整
3 征纳期限
4 税收减免
5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征收主体
税务机关
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
行政机构,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派出机构,是指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派出组织。
行政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作出行政决定。其对外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行政决定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征收主体立法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A5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A14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征收主体
受托组织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办理行政事务: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受委托组织的行为视为委托行政机关的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税收委托立法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A29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实施细则A44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征收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
基于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取得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的组织在行使该项职权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政机关
海关
授权?委托
授权主体立法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A90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A112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管辖
税务机关
国税、地税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海关
财政部门
征收管辖
行政管辖权规则
数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在此限。
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也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数个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存在争议时,由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裁决指定。
行政机关因为法律、法规或者事实的变更而丧失管辖权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及嗣后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同意的,原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处理该案件。
征收方式
查帐征收
查定征收
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自核自缴
代扣代收代缴
征税决定
征收主体确定税收债权的行政确认行为
依税收法定,该行为本身非创设权利
征收主体找法过程,便于确定债务履行
征收主体一般有作成决定义务
征税为征收主体法定义务
纳税人自动报缴下的确定权
征收主体的税额核定权
征收主体的税基调整权
纳税人的作成请求权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税 法 学
第 三十讲
主讲教师: 高 歌
征税决定
种类
一般征税决定
缴税通知、税收处理决定
保留事后调查的征税决定
自动报缴
暂时征税决定
预缴、期前征收
更正决定
更正决定
原征税决定与新的更正决定的关系
并存说
增额决定仅变更税基
减额决定撤销部分决定
消灭说
原决定为新决定取代(被吸收),新决定为征税唯一基础
两说的区别
涉及征税权时间效力和救济程序的提起
征税决定
征税决定的可分性
内容之部分可分离于该决定,而不消灭该决定效力,则具有可分性
本税、他税、责任债务、减免退税
一内容如欠缺另一内容不能存在,则不可分
以税额为税基,城建税
以税额为裁量标准,滞纳金
征税决定
效力
生效时间
送达主义
对多个债务人之一的送达是否及于全体?
存续力
非依法撤消或变更,征税决定有效
征收主体有权自行更正
上级机关有权更正
移救济程序的撤消与变更
征税决定
形式确定力
未依法申请复议
经复议,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生效判决
实质确定力
依救济程序为裁决所确定
事实不在争讼范围,则无约束力
税款核定
征税机关征税决定基于将纳税人经济事实适用于税收法定要件
把握证明经济事实的直接材料
在特殊情况下,只能把握较大可能性,依据间接材料,确定税款,此为税款核定征收。
确实性调查依其性质为不可能
纳税人对事实查明违反协力义务
税款核定权立法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A35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税款核定权立法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A37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
税款核定权立法例
实施细则A54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核定方法
纯资产增减法
效率法
比率法
纳税人本人比率
同业利润标准
全国标准
本地标准
类似同业标准
核定方法立法例
实施细则A47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核定方法立法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A15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税基调整
界定
征税决定的基础行为
非核定税款,而是核定课税依据,基于该税基的确定适用税率
协商定价
协商定价立法例
实施细则A53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税基调整立法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A36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基调整立法例
实施细则A55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税基调整立法例
实施细则A56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3 征纳期限
征税期限
征税主体行使税收债权的期限
消灭时效
无限期追征
纳税期限
义务履行期限
缴纳期限:纳期延长
消灭时效及无限期旅行
纳期延长立法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A3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期延长立法例
实施细则A41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纳期延长立法例
实施细则A42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4 税收减免
法定减免
减半征收、暂免征收
起征点、免征额?
审批减免
依申请,符合条件者减免(而非裁量)
税收减免立法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A33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减免立法例
实施细则A4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税收保全
界定
税法规定的保障税收债权的行政措施
种类
责令期前缴纳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通知暂停支付存款
查封扣押财产
限制出境
税收保全立法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A38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立法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A44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强制执行
界定
纳税人不履行税收债务,由征税主体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履行。
种类
协助人扣缴税款
变价抵缴
强制执行立法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A40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强制执行
实施细则A7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立法例
实施细则A59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立法例
实施细则A64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