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集团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而进行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提出、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6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质量、安全工作负连带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7条 为了提升公司执行力,减少审批流程,本着民主集中、权力下放的原则,公司将赋予分管领导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各项审批权力。各分管领导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面了解,认真履行审核批准职责。
第八条 公司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适宜措施,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五)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六)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
(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处理问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
(九)不得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十)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和执行
第十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部门内)由本部门根据相关制度考核执行,并以报告形式上报分管领导;跨部门的责任追究,由总经理组织(非涉及部门人员组成)临时责任追究小组,对事件进行客观调查分析,确定为一般责任还是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根据追责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执行。任何追责决定都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并上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人事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总经理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降薪等种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查看、辞退等种类。
第十四条 凡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个人以及先进集体评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14条 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公司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二) 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三) 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6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安全事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根据损失造成影响情况给予责任人实际损失的20%的处罚。
(四)职责范围内不作为,损害企业利益的,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六)根据《四环医药控股集团关于资产处置及报废程序的规定》,任何由于失误导致的资产处置及报废,均需要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处罚,根据损失的大小和过失的严重程度,给予损失额5-50%的处罚,具体的处罚额度由负责批准处置及报废方案的集团领导确定。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
以上情形如情节严重,足以触犯法律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公司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