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于2008年1月29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第105号令),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背景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
三、修订的内容
修订的背景
一、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但现行规章中未对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规定,需要完善现行规章中有关许可规定 。
修订的背景
二、现行规章对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行为规范规定不完善,也需要对现行规章进行修订,加大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力度。
修订的背景
三、我国开始实行注册计量师制度。注册计量师制度的推行更是迫切需要对现行规章进行完善,实现计量检定员和注册计量师两种制度的对接,也迫切需要修订现行规章,进一步完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
修订的主要思想
以现行《计量法》、《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为指导,结合《计量法》修订思路,以实现计量检定员与注册计量师两种管理制度的对接为目标,以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监管力度为手段,着力完善现行计量检定人员监管体制,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计量检定员的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新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中明确了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的条件、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以及实施机关、期限等,并对应当另行办理、复查换证、档案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新办法第5条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新办法第6条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要求现行计量检定人员先行申请考核,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再申请检定人员证书
检定人员新增项目核准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检定人员复查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省局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定
1、新取证人员考核:计量基础及法律法规、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考试。
2、增加项目(扩项)人员考核: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考试。
3、复查换证人员一般直接换证。如计量法律法规变化,由省局统一组织考试;如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检定规程发生较大变化(省局统一发布需考规程目录),则需增考专业理论知识。
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为了实现计量检定员与注册计量师两种制度对接,保证注册计量师也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完善了计量检定人员的行为规范,增加了计量检定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以及禁止性规定。《新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计量检定人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以保证计量检定人员更好地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确保量值传递的准确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明确规定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新办法》弥补了现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缺失,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各级质监部门不仅应当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还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弥补了现行规章的不足,完善了对无资质人员擅自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法律责任以及计量检定证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需注意的事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计量检定员考核制度和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关系
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计量检定人员,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非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可以向其主管部门申请考核,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
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③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
计量检定员考核制度和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关系
2006年4月26日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随着注册计量师制度的推出,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模式将发生相应变化,现行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制度将逐步被注册计量师制度替代。为保障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制度能够平稳过渡到注册计量师制度,保证全国量值传递和计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计划用5-8年时间完成管理模式的转变。
新《计量法》实施前,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按照修订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计量检定员考核,注册计量师资格双轨并行。
对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的计量检定人员,申请注册计量师,应当首先通过考核认定或者国家考试两种方式之一来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再持有效计量检定员证申请相关项目的注册,不需要再进行项目考核。
注册计量师有关要求
国家对从事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按照现行《计量法》的规定,从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新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的注册证。
执业的理解可具体落实到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者相关的证书上。
注册计量师的考核
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人事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注册计量师的项目注册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进行项目注册时,需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单位颁发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者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件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包括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成绩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二部分成绩都合格才能申请计量专业项目注册。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工作由负责注册审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我省对计量检定人员有关规定
1、《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5号令)
2、关于成立“江苏省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办公室”的通知(苏质技监量函[2005]37号)
3、关于全省计量检定员证管理的有关通知( 苏质技监量函[2007] 17号)
4、关于成立江苏省医疗仪器计量培训、考核基地的通知(苏质技监量发[2006]322号)
5、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
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6〕159号)
需要注意的内容
一、各级质监部门受理范围
二、各级质监部门对人员的编号规则
省局考核范围
1、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
2、市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备的计量检定人员;
3、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计量检定人员、检测人员;
4、全省从事水表、煤气表、商品量计量检测、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等医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人员;
5、在省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的计量检定人员;
市局考核范围
1、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除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省局规定项目以外配备的计量检定人员;
2、县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备的计量检定人员;
3、市局规定项目的县级计量检定人员;
4、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市级主管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
区(县)局考核范围
1、县(市)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除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省、市局规定项目以外配备的计量检定人员;
2、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县级主管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
各地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考核能力委托上一级考核的计量检定人员仍由当地市、县(市)局发证。
人员编号规则
1、各地换发的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2、计量检定人员证编号形式为:
[ 苏]计检证(发证地区--分类)字第(流水号)号
发证地区:按汽车牌照顺序代码。如:南京A;无锡B;徐州C;以此类推。省局为O。
分类: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F
授权技术机构:S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G
部门、企、事业单位:Q
计量器具制造企业:X
例:由徐州市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核发的该县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第1号计量检定员证填写如下:
[苏]计检证 C-F-X字第0001号
谢谢各位同志
希望大家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