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类特殊广告的审查
----药品、食品、化妆品广告
市工商局广告处 唐成孝
二○○九年九月
一、药品广告如何审查:
(一)法律依据: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局第27号令,2007年5月1日施行)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药监局、国家工商总局第27
号令,2007年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药品广告管理体制
主管部门审查广告 工商部门事后监管
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广告法》34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发布前须
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先批准、后发布)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
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
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1.审查机关
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进口药品广告,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
机关。
通俗称呼:省级药监局
2.审批文件名称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载体:《药品广告审查表》)
格式:“X药广审(X1)第0000000000号”
其中“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X1”--- “视”、“声”、“文”等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10位数字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
《药品广告审查表》
4.异地发布药品广告 — 备案制
在生产地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以外地发布广告,应到发布地药
品监督部门备案。 — 省药监局
是否备案标准 — 《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
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
5.先批准,后发布
药品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发布内容应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3.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 — 1年
(三)药品广告发布标准
1.禁止发布的药品广告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处方药广告问题:
(1)只能在专业刊物上发广告。
(2)大众传播媒介禁止发布。
3.药品广告的警示标识:
通用名、忠告语、广告批准文号、生产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名称、“OTC”标识
4.涉性广告:
(1)内容限制:必须以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
一致。
(2)时段限制:电视、广播禁止7:00—22:00发布
(四)禁止的情形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
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
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
制法”等。
“小医生补肺丸”药
品广告,于2009年
03月1日在《深圳晚
报》发布。
1、药品广告含有利
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
作证明的内容
2、含有如“起到一
次治愈,彻底除根的
功效。”不科学地表
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
证的
3、药品广告中未标
明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天泰颈康片”药品
广告,于2009年07月
28日在《深圳晚报》
发布。
1、广告含有利用患
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
明的内容。
2、含有不科学地表
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
证。
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
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
病情的;
(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
内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
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
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五)特殊规定
1.不能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栏目、节目上发布。不能以儿童为诉求对象。
不能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2.不能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的内容。
二、食品广告
(一)食品分类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
(二)普通食品广告规定
1.-不能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19条、食品广告
暂行规定第7条)
-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
-不能借助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治疗作用。
2.《食品安全法》54、55条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亮点一:食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
消协等组织不能以广告等形式推荐食
品。
亮点二:社团、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
推荐食品,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
(三)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品广告
审批在先原则
“美国BOBO丰姿胶囊”
(宝安一套 09-9-27)
解读工商总局《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9月2日发布了《食
品广告监管制度》,从严厉打击、
加强监测、定期曝光等方面,为食
品广告加上了五道“紧箍咒”。
六类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成重点查处对象
——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
是保健食品广告;
——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
广告;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的保
健食品广告;
——含有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
医生名义或者形象的食品广告,以及使用专家、消
费者名义或者形象为保健食品功效做证明的广告;
——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健康资讯等相关栏(节)
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
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推荐内
容的食品广告。
媒体须承担食品广告审查责任
食品广告发布量大的媒体将成重点监测对象
加大对违法食品广告曝光力度
多次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取消广告发布资
格
“前列排毒胶囊”保健
食品广告,于2009年07
月19日在《深圳特区报
》发布。
1.广告超出“调节血脂”
批准功能,宣称“对尿
频、尿急……神经衰弱
……膀胱炎均有很好的
作用效果”。
2.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
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
传治疗作用。
3.未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
称“华纳牌磷脂胶囊”、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
品不适宜人群。
重点介绍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审查
(一)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行政
许可法:设立行政许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412号令保留的审批项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修订)
药监局文件2005年7月1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二)审查体制
省药监局审批 — 媒体审查 — 发布 — 工商监管
1.审批机关:省药监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
省药监局。进口保健品生产企业驻国内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局)
2.法律文件: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3.有效期:一年
4.格式:
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
X — 省级简称
X1 — 视、声、文
X2 — 10位数,前6位年月,后4位序号
(三)如何审查
1.什么是保健食品广告?
为保健食品而做的广告。
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产品,即药监部门批准生产的保
健食品才是。未经批准生产的所谓保健食品不纳入此范畴。
2.审什么
除一般性文件外,还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批准文号)
3.如何审
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内容一致。
擅自变更或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
严重的可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禁止出现的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
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
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
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
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
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
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
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
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三、化妆品广告管理
(一)法律依据
《广告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二)审查什么
《营业执照》;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
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
技成果鉴定书;
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三)禁止内容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
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化妆品广告中出现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
性能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公共频道的“某祛斑霜”声称“神奇的效果”、 “擦擦脸,补补水,
只需七天,你的脸得到惊喜改变”、“它所到之处斑点一碰即消,彻底
清除各种斑点”等。
化妆品广告中出现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
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
① “汉方本草丰胸素”在《晶报》中发布。含有“我坚持用了一个半月,
成功增大了2个罩杯。快一年了,还是那么性感。”
② “歌秀一吸白”在深圳二套、三套、四套、六套、公共频道中发布,
含有演员“袁洁莹”说“我真的用过,效果好好,所以我在这里诚
意向你推荐--歌秀一吸白,因为它真的有效,这个是你值得信赖的广
告,这个是你值得信赖的产品”等
化妆品广告中出现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
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内容
① 《深圳特区报》的“波魔水”出现使用“纯天然”
② 频率的“同仁参芩祛痘组合”含有“无毒副作用”、“全国
第一个针对痘性肌肤的祛痘产品,从根本上祛痘”
③ 明珠台的“同仁堂祛斑美白组”含有“17味名贵中药组方,重现宫
廷中药治斑秘方“中药治斑,又安全又有效”等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使用医疗
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
医疗术语的
《晶报》的“蓝顶喷雾剂”含有“高效杀灭糠枇孢子菌、链球菌等
顽固性真菌及细菌,既可快速消除瘙痒……又能从源头防止复发”。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深圳商报》的“博朗斯特”含有“解决男人的'根'本
难题”。
四、电视购物广告
购物类广告监管标准:
一、内容严重虚假的不允许
二、产品“出生证”有问题不允许
化妆品:
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美容类—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证或卫生防疫站检测证明
特殊用途—卫生部的批准文号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允许
“黑五类”:减肥、增高、丰胸(药品、医疗器械)。后两类
新规章为准。
四、广告审查批文不全的不允许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