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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景景 |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
本案涉及到如何看待企业设置罚款制度的问题。企业罚|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
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 I 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g
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
时,可以给予二次性罚款。"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解除劳动合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2008年1月 15日,国务院公|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
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16号) ,明|考虑保障企业进行正常、有效的企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
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l 权益。法律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者均可兼顾,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
对于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罚款未作规定。对如何看待企业设|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以罚款。企业罚款权不同于行政罚款
置罚款制度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I 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一种契约的体现。
第-种意见认为,企业不能对员工实行罚款。虽然1982年|正如本案中国方公司所主张的:公司与潘某已签订了书面劳动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享有给予职工|合同,是双方约定,现潘某无证据证明履行了劳动合同的相关
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权利,但是该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义务(即完成每周一工作周报的汇报义务) ,则应当支付罚金。
代所出台的,具有浓烈的行政管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倘若仅有规章制度而无相应的惩戒措施,那么制度就形同虚
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赋予企业该项|设。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处罚能获得较好的效果。只要企业内部
权利,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是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1997 I 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且是在进行公
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企业无权对劳动者进|示后制定的,就可以根据规定进行罚款,但罚款后发给员工的
行经济处罚。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工资数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件背景:
潘某 f2008年5月 15日人职佛山市国方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方公司)[作, f:f商标数据文员。双方于
2008年6月 14日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 ,约定合同期限为20()8年6月 15 日至2009年6月 14日,试用期3个月吗试用期月
I资为900元,转正后的月[资为1000元。该《员王聘用合同二吕》第七条"管理制度"约定乙方(潘呆)应与其他员工
阻,严格遵守甲方(国方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公司
管理的需要修订管理制度,并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国方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
度》第|条第(2)项规定员工擅离岗位处理:终止劳动关系,应扣除员工全部结算薪资及其他应结算款项作为擅
离岗位的罚金,并迫偿员 I 的违约金,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第二十-条"工作报告制度"
第(1)项规定公司实施每周工作报告制度,员工每周应在周六对本人本j苟的工作情况简要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
提交书面报告,一-般采用‘E-mail' 进行报告。"第 (3) 项规定不执行工作报告制度,经查核无法提供己报告证
明材料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每欠报i次,扣款20元。连续l个月不执行工作报告制度,视为不履行工作职责,以严重违
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固立j公司向潘某发放2008年5月至7月共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 i番某因合同期满于2009年5月
25 日向国方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终止劳动关系,计划离岗日期为同年6月 24 日 O 主管领导向某签名予以批准,并注明
2()09年6月 24月办结完工作移交 F续后离职。 J番某2009年 6月 24 日正式离职。国方公司2009年7月 15 日作出了处罚通
知,称潘某本人未办完离职移交手续,遂将审批后的《员工离岗移交情况表》交给财务部门办理其辞职工资结算,
2011 年 5月 511 革的朋 CHINA TRIAL 中国审判新阁月刊
在中国现有的不少企业中,针对员工的罚款制度较为常见
当受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劳动法等社会法的法学价值
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彰显矫正正义这一社会法
的理念,区别于民法理念,其意义就是要通过限制资本权利
和保护劳动者权利,来使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劳
资关系得到相对平衡。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
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应该有法律明文规定。现有的劳动合
同法等法律只对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
损失这种情况规定了扣减工资的情况,且严格规定了这种扣
减的程序,实际上是变相否定了企业设置经济处罚权。 2.企
业设置经济处罚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 F形成的"终身制"的
用工形式,是时代的产物。然而,随着新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实
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再是终身制,且实践中一些企业槛
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往往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引发劳动争议,这种经济处罚的形式使劳动者怨气较大,比
较反感,也难以收到良好的管理效果,难以达到促使劳动者
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借此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目
的。 3.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普遍推行劳动合同
制后,对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或者采取复合工资制工资,比如对迟到的员工可不发给"全
勤奖这比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达到
管理的效果。假如允许企业经济处罚权的存在,由于劳动者
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就很容易凭借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劳动者和企业之间 Il 优势地位,滥用罚款权,随意处罚劳动者,故笔者认为立法
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非平等的|上不应对其加以规定。水、
社会关系,而是-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力量明显失衡
的、以财产关系属性为主而以人身关系为辅的社会关系,应 (责任蝙锢宣海林 xuanhailin2@)
按擅离岗位处理。国方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潘某支付了2009年'6月份的工资,且以j吾某违法离职为由,扣下潘某
2009年6月份的工资100元作为罚款。 ì番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国方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而起诉于佛山
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方公司主张潘某臼2009年6月 1 日至7)'l15日欠报周报5次,经查,国方公司提供的工作
周报电子邮件目录截图、电子邮件,系原告自行下载、打印,未曾在公司公示,不恃除将电脑内容增加、删除的可能
性,而且潘某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
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国方公司主张潘某欠报周报的事实。此外,双方已于2009年6月 24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播某再
没有为国方公司工作的义务,国方公司现追究潘某2009年6月 24日至7月 15 日期间欠报周报的责任,于法无据且有悖
常理。因此,国方公司以潘某欠报周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追偿潘某100元罚款的要求,缺乏事实根据和
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审法院判决驳回国方公司要求潘某支付违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款元、支付罚金100
元的诉讼请求。
国方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以潘某是否存在履行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递交工作周报义务事实的举证
责任在于潘某、对潘某无法提供巳报告证明材料的行为、作出处罚无不当等理由提起 f二i斥。
佛山市中级人民怯院经审查驳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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