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 保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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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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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一、债券发行人【 公司】在【 交易所】(以下简称“【】”)备案发行【 】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交易所】将前述私募债募集信息推送至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宝”)运营的平台进行发布。
二、担保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续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资格。同时,担保人确认其为债券发行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内部决策的规定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的约定以及其所出具的承诺/声明项下所承担的义务。
三、担保人在出具本担保函时,已就其财务状况及涉及的仲裁、诉讼等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本担保人出于真实意思,在此承诺对发行人此次所发行的私募债的本金及收益的偿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宜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券种类、金额
被担保的债券名称为:私募债券,发行总金额合计人民币万元整(小写:¥0,000,元),备案的总代码为,分期发行,每期私募债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元),年化收益率为%。期限均为个月,各期备案的分代码分别为。
上述私募债实际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计划发行规模。债券产品应在本担保函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行完毕,具体发行日期、金额以及收益以发行时的各期《***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招财宝平台留存的文本为准,下同)和《有限公司2015年私募债券(第1—【】期)非公开发行公告》为准,担保人届时直接按照本担保函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基于私募债发行目的,无论私募债券持有人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担保人均就发行人到期还本付息义务向各债券持有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二条 债券的到期日
私募债的到期日以各期《募集说明书》为准,私募债发行人应按各期说明书的约定清偿全部产品本金和收益。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全额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在本担保函项下各期债券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如发行人不能将全部债券本金及收益(即按照年化收益率%计算所得的收益,下同)划入【 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则【 交易所】应于当日向担保人出具代偿通知书,担保人于该期私募债到期日后两(2)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将代偿款项(包含本金、收益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若有))足额划转至【 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 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账号:1202020419900142445
户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担保人将全部代偿款打入上述账户后,即视为担保义务履行完毕。
若担保人未按本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自债券到期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照逾期未代偿款项(包括逾期未付的本金、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若有))的万分之五每日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保证责任履行完毕;如担保人需代偿款项中已包含发行人的迟延兑付违约金的,与本款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孰高者为准,不做重复计算。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担保函第一条约定的【 】期私募债券的本金及收益,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若有)。
第六条 保证的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保函第一条约定的【】期私募债存续期及私募债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券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债券到期日前将全部债券本金及收益支付至第四条约定的支付宝客户备付金账户的,还款资金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即视为债券发行人履行了主合同项
下的还款义务。
第七条 财务信息披露
【 交易所】及【】金融工作办公室有权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担保人定期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第八条 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私募债认购人或持有人依法将债券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本担保函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主债权的变更
各期私募债收益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需另行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 加速到期
在该担保函项下的各期私募债到期之前,担保人因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代偿能力等变化,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时,私募债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该事项发生之日起7日内)提供新的保证,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私募债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私募债本息。
第十一条 担保函的生效
本担保函自签发之日生效,在本担保函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撤销或终止。
本担保函签发之日为 年 月 日。
担保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二○一五年 月 日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