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劳动关系管理
案例
案例 1
背景描述:
王晓文为上海某日资公司部门经理,考虑到公司的发展和王晓文壹贯的工作表现,公司于
2000年 6月 24日送王晓文赴日参加业务培训,为期 10个月,公司为其支付培训等关联费用
9万元人民币。
于王晓文赴日参加培训前,公司和王晓文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书,且经公证部
门公证。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晓文参加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满 3年。
然而,王晓文于回单位工作 4个月,未经原单位同意,便“跳槽”去了另壹家公司继续从事
和原公司工作内容完全相同的工作。
问题:如果你做为这家日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你会如何处理此事?(20分)
案例 1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1、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你能够先同王晓文进行沟通,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
解释。(4分)王晓文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跳槽”,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此,
《劳动法》第 31条、102条分别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
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劳动法》第 9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
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分)
2、希望王晓文主动合作,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按照和公司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4分)。违约金=90000÷(12×3)×(12×3-3)=82500元
3、如果王晓文壹意孤行,那么你应该代表所于公司尽快于劳动仲裁的有效仲裁期限 60天内,
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能够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王某不履行劳动合
同,要承担赔偿
案例 2
背景描述:
张小姐是壹家外商独资企业的技术经理,全同期限自 2000年 1月 1日至 2002年 12月 31
日,为期 3年,月薪 8000元。
2002年 3月 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其 4月 1日离职,且
于此之前办妥壹切移交手续。张小姐接此通知后马上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质疑,要求人力资源
部做出解释,可是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壹条约定,合同双方任何壹方均
可提前 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至于解约的理由,是公司怀疑张小姐和另壹家竞争对手公
司接触频繁,可是公司拒绝对此原因给张小姐书面的说明。
同时公司表示,由于张小姐于公司已经工作 2年多的时间,能够给予张小姐 2个月的工
资作为补偿。
问题:
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吗?(2分)为什么?(12分)
孙小姐应该怎样做?(6分)
案例 2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1、这家公司的做法不合法。(2分)
2、原因(12分)
张小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双方任何壹方均可提前 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这壹条,是和劳动法相违背的。因为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这壹弱势方提前 30天通知解
约的权利,可是且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这壹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
六条第壹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应当提前 30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6分)
A.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孙小姐能够要求公司撤销辞退这壹决定,恢复劳动关系,且补发被辞退之后的工资。
案例 3
背景描述:
职工张某、李某、石某分别于 2001年 6月、9月和 2002年 3月和 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约定工作岗位均为商务中心贸易专员,主要负贡对俄罗斯的贸易往来。同日,张某、李菜、
石某又和 A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其中第八条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和甲方的劳
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和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和甲方
有竞争性公司提供和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且须于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及承诺。”
2002年 8月 31日和 9月 27日,这 3名职工分别提山了辞职申请,经 A公司批准,双方解除
了劳动关系。此后,A公司于壹家网站上发现北京某经贸发展 XX公司出现了和本公司相同的
照片及图片,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也和本公司相同,而这些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泌密,A公
司经调查认定是这 3名职工所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A公司称,这 3名职
工所到的北京某经贸发展 XX公司和 A公司的业务相似,给 A公司造成了壹定的损失。张某、
李某、石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漏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
问题:
请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 A公司的申诉请求吗?为什么?
案例 3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1.这是壹起因竞业禁止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可是 A公司的申诉不能得到支持。(2分)
2.原因(18分)
(1)因为我国法律要求权利和义务对等,A公司于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应尽义务。(3
分)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能够规定
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壹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
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壹定数额的经济补
偿。”(5分)
(2)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竞业禁止作出约定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壹定的经济补
偿以体现公平。(6分)由于 A公司未依据国家关联规定给予员工壹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用,
该竞业禁止性条款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应为无效,
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 A公司依保密合同的条款要求张某、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
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 4
背景描述:
小徐是某医学院毕业的高材生 1997年 7月,刚刚走出校门的他经过几番艰辛和努力,
终于进入壹家著名外资医药公司担任市场销售代表。上班第壹天小徐欢欢喜喜地到公司人力
资源部签订了壹份为期俩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 7月 26日至 1999年 7月 25日)。
初次踏上工作岗位,小徐将全部热情和精力投入销售工作,再加上他的聪明和机敏,很
快他完成的销售额于同事中名列前茅,可是突出的工作业绩也伴随着风险。当小徐感到工作
越来越得心应手时,可是他为了扩大销售额,于销售地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按照公司的规定控
制应收货款的金额,他的壹些做法已经偏离了壹名销售代表的行为规范。
1998年 10月,医药公司以小徐严重违反销售纪律及规定致使较大数额货款不能及时收回为
由,责令小徐停职检查 3个月,医药公司的这壹决定无疑使小徐从云端跌到地面,于检查过
程中,小徐承认自己于工作中存于壹些问题,给公司带来损失,且表示负责解决不能收回的
货款。于停职检查期间,小徐不再发展新的客户,每天脑子里只想着怎么能够收回坏帐。可
惜三个月时间如白驹过隙般短暂,小徐虽然想尽办法,仍是不能替公司减少损失。此时他己
觉得无颜再留于医药公司。
1999年 2月,小徐以无法胜任市场代表为由提出辞职,且不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可是医药公
司却不善罢甘休,虽然同意小徐辞职的要求,但提出要小徐赔偿全部坏帐损失 元。
小徐越想越不对劲:我于替公司做销售,为什么赚了钱全归公司,有了损失却要我壹个
人赔呢?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问题:
请问医药公司的要求合法吗?为什么?
案例 4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1、不合法。(2分)
2、原因
(l)医药公司的各项活动最终均必须通过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来实现,因此医药公司应对员
工的职务行为负责。(2分)小徐作为医药公司的市场销售代表,其所作的销售行为属于职务
行为,小徐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应当由医药公司承担,所取得的利益和遭受的损
失也应由医药公司承受。(5分)
(2)如果小徐于行使职务的过程中有同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者存于故意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那么就向当由小徐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显然,本案中小徐且没
有上述恶意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如果小徐作为公司对外进行交易活动的代表人,为公司利
益而于实际操作中存于壹定的操作不规范及工作上的失误,则应当对公司承担和其过错程度
相适应的赔偿责任。(5分)
(3)根据本材料的事实,小徐于担任市场代表的过程中,确实存于工作上的失误行为。应
当就此承担壹定的赔偿责任。但医药公司于聘用小徐作为市场销售代表后,应当对小徐所做
的销售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而不能于发生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下放任小徐继续对外进
行业务活动而导致损失的进壹步扩大,因此对于医药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公司本身是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医药公司聘用小徐也应当承担用人的风险。小徐的工作失误虽
有壹定的过错,但其过错程度是有限的,医药公司要求小徐承担其职务行为而产生的全部损
失没有依据。(4分)
(4)另外,小徐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是指医药公司穷尽法律手段而无法追问的最后
损失,于本案中医药公司应通过诉讼向拖欠小徐代理货款的单位追偿货款。医药公司把目前
尚未到帐的货款作为无法追回的损失缺乏依据。(2分)
案例 5
背景描述:
小李 2000年进入 A公司做技术部门的工程师,且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李业
务上壹贯表现很突出,2001年 12月 A公司安排小李到加拿大参加壹个产品的维修培训。当
时小李和单位签了壹个担保协议(协议内容附后),小李于回国后,于 02年 5月辞职离开单
位。A公司就该协议要求小李赔偿四万元的违约金,小李认为该要求不合理,认为 A公司为
他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只有来回的差旅费和津贴,且该协议也是 A公司的格式合同,小李及
其妻子当时也只有签字的份,所以不愿意赔偿 A公司要求的四万元。•担保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公司乙方:小李丙方:小李的妻子
•应乙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乙方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
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经济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壹致同意订立以下协议:
•壹、乙方于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期间,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丙方应负担保责
任。
•1.未能按期返回;
2.未能完成预定进修(培训、考察)任务;
3.进行(培训、考察)期间造成甲方名誉或经济损失;
4.进行(培训、考察)后继续为甲方工作未满三年辞职或因故意违反甲方《奖惩条例》
被辞退。•二、丙方的担保责任如下:
•1.赔偿甲方为乙方进修(培训、考察)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人民币五万元;
2.赔偿甲方名誉损失费壹万元,经济损失费壹万元;(此款不适用第壹条之第四项)
3.赔偿甲方要求履行担保义务所发生的壹切费用(如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4.上列培训责任可按乙方进修后回公司的工作服务期递减,即继续工作不满壹年的赔偿
80%,以后每工作满壹年,递减 20%,直至服务期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丙方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不因其地位或财力情况的
改变而改变。
•四、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例时,甲方有权先行要求丙方履行第二条担保责任。如丙方
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向所于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丙方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派出进修至回本公司继续工作服务期满止。
问题:
你认为该公司做法是否适当?
小李要不要赔偿?
案例 5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际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
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
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小李和 A公司签订的
担保协议应算是双方的约定内容,于出现争议后,应该按照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另外,
关于小李和 A公司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1996 年 10月 31日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中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于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
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壹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壹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
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于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问题,则要按照
合同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违约金,除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否则不必赔偿。
第壹种情况,是于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
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
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于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况,当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费。
•第三种情况,培训费的赔偿也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
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
A公司对小李的培训不属于上面三种情况中的任何壹种,所以应该赔偿于担保协议中规
定的违约金。
案例 6
背景描述:
李强打开公司发给他的《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见上面写道:“公司和你之间的劳动
合同将于下月底期限届满。公司希望和你再续订为期 3年的劳动合同,不知你意下如何?请
慎重考虑后,告知人事部。”
李强作为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华东区销售经理,年轻有为,工作能力极强,其个人的销售
额占华东区销售收入的 50%,因此,公司领导对他十分赏识,很希望和李强续订劳动合同。
可是,李强由于另壹公司已经向他发出正式邀请,因此不想继续续约。于是李强拨通了公司
人事经理的电话:“非常感谢公司对我的好意,但我已决定不和公司再续劳动合同了,请于
我合同到期之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人事经理壹听,李强的口气很坚决,也就没说挽留
的话,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开始为李强办理工作交接。
总经理要求李强于走之前的最后壹个月,将他的销售客户中对公司尚有欠款的厂家列出
清单,且尽可能再去催要,争取收回这些欠款。根据总经理这壹要求,李强经过 30多天的努
力,收回了大部分欠款,只有壹笔 万元的欠款没有收回,原因是:这笔欠款来自是山东
省济宁市的壹个企业,该企业的营业场所已经搬迁,李强于济宁反复寻找,也没找到这个企
业的新地址。无奈之下李强只好回来,将该企业的欠款情况及关联证据交给了公司总经理,
同时建议,以后能够派人再去寻找且催要欠款。总经理听完李强的汇报,说道:“因为是你
向这家企业销售了产品,但最终却没把货款收回来,公司准备扣发你最后壹个月的工资”。
李强解释说:“可我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于公司继续工作了,才无法继续做这
个收款工作,而且,我已经将详细的资料提供给公司,公司完全能够让其他人接替我的工作。”
“可是从当下的情况见,将来找到这家企业且收回 万元欠款是将来的事情。收不回这笔
欠款,就是公司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就应该由你来赔偿。所以公司决定扣发你这月的工资。
你不要觉得委屈,其实,只扣你壹个月工资,没让你赔款,已经是便宜你了。”李强离开公
司那天,公司果然扣发了他的当月工资。
问题:你认为该公司扣发李强公司的作为做法妥当吗?为什么?
案例 6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1、公司的做法不妥当。(4分)
2、原因(18分):
(1)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
者的工资。凡是需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时,均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才行。否则,就是
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犯,就应承担违法责任。(4分)
(2)市场上大部分产品均是供大于求,总体上说是买方市场。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
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成了壹大难题。为了促销,许多企业采取了先发货,后收款的办法。本
案中的公司,就是采取了这种办法,因此,才出现了李强于离开公司之前,尚有他销出的产
品未收回货款的现象。显然,这主要是公司运营策略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李强壹人单独来承
担责任。(6 分)
(3)李强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李强于离职前尽职尽责的完成了追款的工
作。(4分)
(4)综上,能够见出,公司以李强造成了 万元的损失为理由,来扣发他的当月工
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壹种侵犯李强合法权益的行为。(2分)
案例 7
背景描述:
壹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案例简介:死者梁某原于深圳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月退休,同年 9月由
该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丈夫是该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当时她同设计院双方约定,梁某如因
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广州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该设计
院、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以及死者的亲属和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亲属 1.6
万元。该设计院及主管单位共同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第壹,让梁某的长女曹某
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 4338元,丧葬补助费 2037元;
第二,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 10091.6元;第三,给梁某亲属补助 12000
无,且扣除已垫
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 2000元。曹某对此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第壹,梁某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和
因工死亡待遇之差);第二,根据深圳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亲、
母亲(侨居海外)、子女(次女己 18周岁)。这些人应享受抚养生活补助费。
仲裁结果:1.该设计院补发申诉人的抚恤金、丧葬费差额 11000元,差额壹年期利息 1000
元;2.该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负连带责任;3.驳回申抚养梁某父亲、母亲、次女
的申诉请求;4.仲裁费 490元,申诉人承担 190元,被诉人承担 300元。
问题: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请用劳动保障的有关理论分析。
案例 7参考答案:
此案争议的焦点于于:1.梁某的死亡是否应按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2.梁某的抚养生活补
助费应如何认定。关于焦点壹,根据梁某和设计院之间的事先约定,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关于焦点二,设计院提出:第壹,梁某的父亲是香港人,母亲侨居美国,次女于梁某死亡时
已年满 18周岁,不属抚养范围;第二,梁某的兄弟姐妹很多(有 10多个),梁某的丈夫于
设计院任副总工程师,有固定收入,因此对梁某其直系亲属的抚养责任应予认定。经仲裁委
员会调查:梁父于 1995年 10月去世,曹某提出供养请求时,其法定代理已终止;梁母侨居
美国没有直接参和申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委托人代理诉讼应于所于国公证机关办理
证明,且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方才有效,即须补办手续才能受理曹某的代理诉讼。梁某
的次女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抚养年龄,不属于扶养范围。
案例 8
背景描述:
李四和 DH发展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壹致,于 2000年 8月签订了 5年期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应于 2005年 7月 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公司销售统计。李四工作表现出色,2001
年 9月 1日公司决定送李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培训前,公司和李四签订培训协
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 20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李四的工资照
发;6个月培训结束后,李四应为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到期;若由李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每提前 1年,赔偿公司损失 1800元,不足 1年的,按 1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义务。培训结束后,李四仍于原岗位从事统计工作。2002年 4月 1日,
李四以本岗位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公司接到李四的辞职
方案后,人力资源部经理专门和李四谈话,明确表示公司拒绝其辞职申请,劝其于公司安心
工作;且表示,根据公司内部薪资制度,下半年的适当时间将会给其提薪。同年五壹节休假
后,李四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和李四联系,催其履行劳动合同的义
务,被拒绝。该公司遂于 2002年 5月 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
公司的利益。
请对上述案例提出分析意见。
案例 8参考答案:
(1)据《劳动法》第 17条,第 19条规定,李四和 DH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培训合同合法
有效。
(2)根据《劳动法》第 31条规定,李四有权辞职,且符合法律程序。
(3)根据《劳动法》第 102条,李四的辞职是壹种违约行为,违反劳动合同。培训合同规
定的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企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