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定额计征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税率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数量按以下办法确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计征
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l+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免征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馈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用数量)×税率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对应税消费品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近段时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一消费 税税率)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1】某日用化工厂将自产的化妆品200套以福利形式发给本厂职工,该化妆品每套实际销售价格为元(含增值税)。计算该厂应纳消费税额。
解:应纳税额=÷(1+17%)×200×30%=3000(元)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2】甲酒厂委托乙酒厂加工粮食白酒8t,由乙厂提供粮食作原材料(其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10000元)。加工完毕交付甲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其中包括甲厂代垫辅助材料成本2000元。)甲厂无同类粮食白酒的销售价格。计算该笔委托加工业务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①组成计税价格=(110000+10000)÷(1一20%) =150000(元)
②代缴消费税税款=150000×20%=30000(元)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一消费税税率)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3]某进出口公司从法国进口化妆品一批,海关核定的关税价格为112000元,进口关税税率2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公司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解:组成计税价格=(112000+112000×25%)÷(1一30%)=200000(元)
应税税额=200000×30%=60000(元)
五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免征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的单位、个人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烟丝、已税香烟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实用数量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六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的征收机关
消费税由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但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连同关税一并征收。
六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境内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由生产者在销售时纳税。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记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货款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来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交货的当天。
六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人生产销售其他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销售款或者收到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六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六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四)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的单位或个人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返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六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四)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五章 营业税法
第一部分 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业务取得的营业额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商品课税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
营业税特征
征收普遍
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税率低,税负均衡,体现了中性税收的特征
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二 营业税的立法沿革
1951年1月31日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作为工商税的组成部分进行征收
1958年9月3日公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工商业营业税和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
1984年国务院颁布《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自1984年10月起试行征收营业税,从而使营业税与产品税、增值税共同构成我国流转税制的主体税种
二 营业税的立法沿革
1994年税制改革中,国务院发布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营业税法进行改革。
(1)扩大了适用范围
(2)缩小了征税范围
(3)简并了税目、税率
(4)调整减免税政策
第二部分 营业税法律制度
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士。
几点说明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地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为纳税人
构成营业税纳税人条件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必须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
二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即以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以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境内的界定
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外的保险劳务
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三 营业税的税目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四 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共分3%、5%、20%三档9种。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为20%,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
五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切营业收入都要征税,这是基本原则,但仍存在某些收入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情况,归纳如下: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国境内的也比照执行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款为营业额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凡设备价值作安装产值的,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
保险业务实行分保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人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后销售,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以及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日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 ÷(1-营业税税率)
六 营业税的计算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公式中的营业额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例:某汽车运输公司2005年6月取得货运收入300000元;托运装卸收人60000元。另代政府有关部门收取建设基金收取费用20000元,取得货物仓储收入15000元;租借固定资产(汽车)租金收入30000元。计算该汽车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额。
解:(1)该公司货运收入和装卸费用收人都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仓储收入、租金收入和代收建设基金属于"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
(2)应纳税额=(300000+60000)×3%+ (20000+15000+30000)×5%
=10800+3250
=14050(元)
七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法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即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七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即普通学校以及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科研单位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得的收人
八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人或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八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转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营业额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核定按次纳税。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至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但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部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国家对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为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其税款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
二、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政策与法律缺陷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下 :
附加征收,缺乏独立性
收入规模小,难以满足维护城市建设需要
税负不均,负担与受益脱节
税率设计不合理
三、开征城乡维护建设税的意义
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具有受益性质的特定目的税,税款专款专用,从而使城市和乡村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有了稳定而可靠的资金来源。它有利于新兴城市的开发,老城区的扩建与改造,乡镇市政的维护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以及我国民众生活条件的改善。
第二部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以上纳税主体只要交纳了"三税"中的任何一种税,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非税款项。如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有关规定而被处以的罚款或加收的滞纳金,不能作为计税依据。
改革后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应以经营收入和事业性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对流通行业可以其商品进销项差额为计税依据。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税基应是独立的,不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影响。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适用7%、5%、1%三个档次的税率。具体适用范围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纳“三税”税额 ×适用税率
例:乙公司设在某县城,2007年10月应纳增值税300000元,营业税30000元,均已按时缴纳。但税务机关对其同年第三季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9月份一笔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业务因货款未按时收到而未办理申报,经核定,应补缴增值税80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9072元。计算该公司应纳及应补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解:①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税依据,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300000+30000)×5%=16500(元)
③应补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8000×5%=400(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措施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因此,没有单独的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时,应同时退还已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税款。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措施
改革后的城乡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下列生产经营收入,应当免征城乡维护建设税:
农业、牧业的生产销售收入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的收入
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收入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学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措施
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以及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场所的门票收入
农业机耕、排灌、农田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配种站、兽医站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人
其他收入的减免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思考题
简述营业税的概念和特征。
构成营业税纳税人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营业税法设定营业税税目的标准是什么?规定了哪些税目?
试论开征城乡维护建设税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