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
第六章 国际贸易磋商、合同订立
外贸合同买卖的重要工作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签合同。
合同成交了么?出错了怎么办?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
从本章开始介绍
外贸合同买卖的国际贸
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3
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
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
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
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4
合同的磋商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合同成立
询盘(询价):无法律约束力(不约束任何人);
发盘(发价):有法律效力(约束发盘人,对方
一旦接受合同成立,品名、数量、价格要确定);
还盘(还价):合同磋商的过程,同发盘;
接受:有法律效力,约束双方,代表合同的成立,
若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5
细节内容
发盘的构成要件:向特定人发出,内容确定,有受
其约束的意思。
发盘的消灭(不再约束发盘人):撤回,撤销,被
拒绝,已过有效期;
接受的构成要件:
实质接受:完全接受,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对方
毫不迟延地拒绝);
在有效期内接受(逾期接受?有效接受延期到达?)
;
接受的方式与发盘方式相同或更快捷。
口头发盘?
合同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6
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一)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等内容
(二)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7
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一、询盘(Inquiry)
邀请对方发盘。(介绍自己,希望对方提出交易条件)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
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合同的商订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
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商订过程中必不可少
的两个环节。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8
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报出交易条件,希
望和对方缔约/成交)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发盘的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
十分确定并且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受
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9
(二)发盘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1)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
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
发价)区别开来。
(2)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0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
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2)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
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
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1
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
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
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
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
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
(Invitation for Offer)。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2
(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
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
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
五”。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
的起讫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3
案例分析: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
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
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
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
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
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
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
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
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CISG通知路上过错,不应由发送者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4
阅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
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
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
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
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
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
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
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
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5
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
(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除非另有约定。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承诺主义(英美法系)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6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英美法:撤回通知在承诺前到达;
大陆法:撤回通知在发盘到达前到达或同时到达。
(2)《公约》的精神同大陆法系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英美法:无撤销;
大陆法:撤销通知在承诺前到达。
(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
ª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
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
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7
¨相关链接:《公约》第16条:
¨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
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 2、下列情况下,发价不能撤销:
¨(1)发价写明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
的,
¨(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
着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8
(六)发盘效力的终止
(1)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
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
力即告终止。
(2) 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
(3) 被受盘人拒绝。
(4) 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
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
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
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5)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
力(如得精神病等),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9
《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
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
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三、还盘(Counter Offer,还价或反要约)
讨价还价: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损
害赔偿责任,争端解决。
1、受盘人的答复若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还盘。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0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
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
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
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
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
同成立。
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
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1
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
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可以不成
立。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
复到”。
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
为远期见票后30天。
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
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看我方态度。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2
四、接受(Acceptance)
(一)接受的含义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
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
交易的一种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
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构成接受的要件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3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案例分析: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
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
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
”。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
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
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
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4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1)用声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
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
发盘。
(2)用做出行为(Performing an Act)
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
方支付价款来表示。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5
3、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即
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对发盘做出实质性修改视为还盘;
但对于非实质性修改(Non-material
Alteration):
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
间的差异的外,一般视为有效接受; 而且合
同的条件以该发盘和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
更改为准。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6
《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
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
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
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
发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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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做出
5、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三)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
(四)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1、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导致接受逾期
2、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
ª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8
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
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
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
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
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
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
什么?
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9
案例分析2:
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
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
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
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
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
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
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
早装运。我方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
不成立。
分析合同是否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30
(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接受撤回的条件:见《公约》第22条。
接受撤回的通知可在接受生效前或同时到达。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
大陆法系与公约:到达主义。
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
问题。
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
采用传真、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
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31
第三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
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大陆法系,到达主
义)
二是受盘人做出接受行为时。(英美法系,投邮主义)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要具有签约能力
2、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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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相关链接: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
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
式。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33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就某商品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
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往来函电,最终使交易
达成;
但未签定正式的书面合同。
根据双方的往来函电表明,对方应于2001年12
月前向我方提供该商品,而直至2002年1月,对
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商品。
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签
定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同已达成。
问: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34
(一)书面形式
当事人要求或法律要求用书面形式的,应当
用书面形式。
1、是合同成立的依据
2、是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是合同生效的依据
4、是仲裁、诉讼的依据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35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
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
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定确认书时生效。
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
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
方答复。
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
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36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约首部分(Preamble)
(二)基本条款(Body)
(三)约尾部分(Witness Clause)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37
小结
本章主要讲述了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般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件和合同的基本内
容等。
本章重点:发盘、接受
本章难点:《公约》对发盘和接受的解释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38
思考题
1、构成发盘的要件有哪些?
2、按照《公约》的规定,发盘在什么情况下撤回
和撤销?
3、发盘效力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4、分析逾期接受的效力?
5、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