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仲裁案看仲裁员的操守与责任
【内容提要】仲裁员,从规则和制度层面上保证仲裁员的公正
独立的裁判是仲裁程序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之一。然而,确立仲裁员的操守
规范又需要进一步明确仲裁员的社会功用,只有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才能
厘清仲裁员不同于其他类型裁判者的作用。考虑到仲裁员的非职业性和在
披露问题上的自身利益冲突,加上我国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员自律机制的
缺失,有必要在修订《仲裁法》时明确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义务,
增加司法审查程序以约束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之履行,并对仲裁员课以有限
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构建一个完善的仲裁员制度。
【关键词】仲裁员 操守规范 披露义务 民事责任
一、一顿饭引发的问题
套用时下流行的一个句式,富 XX乐仲裁案说白了就是“一顿饭
引发的问题”。
据媒体的报道,富 XX乐公司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某
大学出版社就合同争议提交到天津仲裁委仲裁,大约是出于对天津仲裁委
的仲裁裁决不满,一方当事人将手中的一段录像提交媒体。这段 25秒的
录像显示,在 2005年 7月 6日晚,也就是天津仲裁委员会就富 XX乐与该
客户的合同争议仲裁案进行第五次开庭审理的当日,富 XX乐公司员工、
法律顾问陈 X伟,北京中 XX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 XX,与作为审理该案的
仲裁庭成员之一的戚 X常仲裁员,在天津一家大酒店包房里共同就餐。对
于共同吃饭的理由,戚 X常仲裁员的解释是,“由于需要在家里照顾患病
的妻子,同时其个人意见与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有些不一致,已经决定辞去
本案的仲裁员一职……”,而且“我们吃饭的时候什么都没谈”。富 XX
乐公司的代理律师张 XX则强调,“本想让他和我们一起坐车回北京”,
“也是考虑这位仲裁员要离职了,基于这一点,我们决定见个面”。但同
时,律师张 XX也承认,“吃饭的时候,他(戚 X常)谈了他的很多看法和
观点。”由于发现被人录像,戚 X常仲裁员回北京后给天津仲裁委员会写
了情况汇报,“讲到了家庭的困难,也讲到了曾经与富 XX乐方面的人员
见面的事,觉得不适合再做本案的仲裁员。”虽然在 2005年 7月 11日,
天津仲裁委员会回函称“关于请辞本案仲裁员的请求已经报告领导,很可
惜就本案无法再与您合作”,但不知何故,天津仲裁委员会最后还是动员
该仲裁员参加了 2005年 8月 30目的开庭。
等到媒体的曝光之后,中 XX通律师事务所很快对张 XX律师作
出了处理,天津仲裁委在 2月 9日将戚 X常除名,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2月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全国各仲裁委下发通知,要求“如有聘
任戚 X常担任仲裁员的,应予除名,今后亦不得再聘任”。这样一来,戚
X常成为了我国仲裁法实施以来首个被仲裁界“终身禁入”的仲裁员。
一顿饭引发的“贿赂门”似乎就此告一段落,但如果我们仔细
检视该案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仲裁问题,倒颇值得进一步梳理。比如,
仲裁员的角色如何界定?为什么要强调仲裁员的职业操守?仲裁员的公正性
标准是什么?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之违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更根本地,在当
前中国,我们如何才能从制度上完善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保障?围
绕这些问题,以下分而述之。
二、仲裁员的角色:功能主义的职业操守
当我们讨论仲裁员的操守问题,首先需要正确界定仲裁员的角
色。应该说,仲裁员的定位与其在仲裁这样一种争议解决机制中在社会中
所发挥的作用是密切相关的。以社会功用作为确定职业操守的基准是一种
职业操守的功能主义视角。简言之,操守规范无法界定一种职业的社会作
用,它们只是指引和促进某个职业业已建立的社会作用的发挥。建立在功
能主义基础上的职业操守论源自美国学者富勒(Lon )的主张。他
认为探源职业操守需要三个步骤:第一,确定该职业工作的性质(“即他
们服务于社会的目的”);第二,设计合适的方法,从伦理上衡量该方法
设计的目的及其必要性;第三,“推理出如果要达到既定目的所必须遵守
的那些限制”。
从广义上讲,仲裁员是裁判者中的一种,这是进一步衡量仲裁
员社会功用的出发点。如果我们考察裁判性质的争议解决机制,其共同的
特点都在于提供一个第三方,他通过争议各方均等机会地参与,提交诉求
的依据和理由,最后作出一个终局的、有约束力的裁决。这样一个以第三
方身份出现的裁判者,发挥的主要作用就是听取当事各方的主张,详加权
衡,在被赋予的管辖权范围内作出一个权威性的、理由充分的决定。裁判
者的社会功用决定其履职义务——也即职业操守。裁判者的身份决定了仲
裁员的基本操守:公平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