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信誉,保护进出口经营者的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出入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制度。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国境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薇甘菊
外来物种入侵会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引自澳大利亚而入侵我国海南岛和 雷州半岛许多林场的外来物种薇甘菊,由于这种植物能大量吸收土壤水分从而造成土壤极其干燥,对水土保持十分不利。此外,薇甘菊还能分泌化学物质抑制其他植物的生长,曾一度严重影响整个林场的生产与发展。
豚草
对人类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40年前传入我国的豚草,其花粉导致的“枯草热”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每到花粉飘散的7—9月,体质过敏者便会发生哮喘,打喷嚏,流鼻涕等症状,甚至由于导致其它并发症的产生而死亡。
水葫芦
水葫芦成灾
给各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想要彻底根治已入侵成功的外来物种是相当困难的,实际上,仅仅是用于控制其蔓延的治理费用就相当昂贵。在英国,为了控制12种最具危险性的外来入侵物种,在1989—1992年,光除草剂就花费了亿美元,而美国每年为控制“凤眼莲”的繁殖蔓延就要花掉300万美元,同样,我国每年因打捞水葫芦的费用就多达5—10亿元,由于水葫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接近100亿元
松材线虫
松材线虫的危害
在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葡萄牙、中国等国均有发生,但危害程度不一,其中以日本受害最重。此病1982年我国在南京市中山陵首次发现,在短短的十几年内,又相继在江苏、安徽、山东、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台湾、香港等省(区)等许多地区发生并流行成灾。
松材线虫病已造成1600万株松树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人民币,造成森林生态效益损失216亿元人民币。
可怕的美国白蛾
1979年传入我国辽宁丹东一带,1981年由渔民自辽宁捎带木材传入山东荣成县,并在山东相继蔓延, 主要通过木材,木包装等进行传播, 其繁殖力强,扩散快, 可为害果树,林木,农作物及野生植物等200多种植物,在果园密集的地方以及游览区,林荫道,发生严重时可将全株树叶食光,造成部分枝条甚至整株死亡,严重威胁养蚕业,林果业和城市绿化,造成惊人的损失.
初孵幼虫有吐丝结网,群居危害的习性,每株树上多达几百只、上千只幼虫危害,常把树木叶片蚕食一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 。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进出口商品,由法定的商品检验机构依法对其品质、数量、规格、包装以及安全、卫生、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的活动。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其标志是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1992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于2002年4月和2005年8月对商检法以及商检法实施条例作出了重要修改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一、法定体制
根据商检法的规定,我国商检工作的体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商检部门,具体讲就是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口岸、集散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商检机构,具体讲就是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三)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二、法定检验制度
(一)法定检验的范围
一是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二)法定检验的依据
《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三)法定检验的内容
商检法明确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及其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四)法定检验的方式
检验方式 :逐批检验方式(批批检验方式)、监督检验方式(抽批检验方式)、免于检验方式(免于法定检验方式)
检验监管模式 :型式试验模式、过程监控模式(过程检验模式)、符合性验证模式、符合性评估模式、合格保证模式、备案登记模式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三、免验制度
(一)免予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包括两类
一类是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物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等。这些物品由于不属于贸易范畴,依法免予检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类是符合免予检验条件的法定检验目录内商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二)免予检验需要注意的方面
申请进出口商品免予检验,其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条件。
免予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有特定的范围。
免予检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免予检验有一定的期限,免检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免予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免检商品实施监督抽查。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四、抽查检验制度
(一)目的
及时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总体状况,为国家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有利于及时调整、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可以有效地打击进出口环节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减少贸易欺诈行为;
可以有效促进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商品质量负责,强化质量责任意识。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二)抽查检验商品范围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进出口商品;
进出口数量大、质量不稳定或者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商品
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有关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多、出口退货情况较严重的商品;
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商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五、复验制度
复验是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重新检验,由受理检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重新作出检验结论的一种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六、验证管理制度
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家实行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在进出口时,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标志等,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并进行必要的抽查检验,以证实该商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一种管理制度
实施验证管理的商品范围,一是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包括质检总局签发或者由其他部门签发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二是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口商品,即强制性认证的商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制度
七、风险预警制度
是指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进出口货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者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包含的内容 :一是建立机制;二是收集信息;三是风险评估;四是采取措施。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发布通告,对特定进出口商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和监测。
海关法
一、海关与海关法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法,是关于海关管理进出口和征收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关的权力
海关法
二、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调整后的价格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海关法
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的完税价格的估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式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述第(3)项和第(4)项的适用次序。
海关法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1、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2、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的完税价格的估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法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海关法
三、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一)申报 (二)审查 (三)关税的计征
(四)税款的缴纳 (五)加工贸易关税的征收
(六)免征或者减征的关税 (七)退税
(八)补征、追征的税款 (九)纳税的连带责任
总结
法定检验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
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包括哪两类?
抽查检验商品的范围有?
实施验证管理的商品范围是?
风险预警机制的内容和措施是?
如何进行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