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6期(总第51期)
判 决 理 由 的概 念 和 功 能
胡 桥
(摘 要】:判决理由是法官对其所作出判决(决定)的正当性进行解释的一种诉讼活
动。司法正义是其本质。正当性即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司法正义的具体表现。判决理由具
有沟通、劝服和逻辑三大功能。在当今世界上,判决理由已成为审视一国司法公正和政治
民主程度的窗口,也是国家与社会进行沟通理解的桥梁。
[关键词】:判决理由;司法正义;正当性
一
、判决理由的概念界定
(一)判决理由的本质分析
1、判决理由是什么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判决是什
么?
判决是一种强制命令吗?“有这么一个可悲的故
事:两上农人就一块豆地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他们
都来到皇帝的面前告状,而皇帝则当面下令将农民斩
首,将该土地据为己有。这样皇帝也就了结了这桩事
情,可他并未解决农人们的纠纷。他甚至都未曾审理
纠纷”。①在此案中,皇帝只是按照个人意志来行使权
力,他根本没有判断是非曲直,也没有指出作出该命令
的依据,更没有涉及公平正义的问题。因此,这只是一
个有约束力的简单命令,而非一种判决。这种命令是
一 种自上而下的强制,也完全是行使权力的管理活动。
它对于执行命令的人来说,除了绝对服从外,根本不存
在任何协商的余地。人们之所以遵守命令,是因为命
令的背后有强制力的威胁而非内心的真正信服,也就
是说命令的权威来源于在上者的权力强制而非在下者
的自愿认同。它只要求在下者无条件地服从,而绝不
允许在下者问为什么?所以,强制命令本身毋需讲理
由。
判决不是一种强制命令,也不是一种行政管理活
动,而是一种公正的判断。“判断是‘认识’,而管理则
是一种‘行动”’。②判决是建立在理性权威之上的,而
强制命令却建立在传统权威之上。“或许最重要的是
理性权威允许人们公开进行批评,因为人们总是可以
质问某一决策是否是按照正确的程序制定的或者是否
有充分理由”。③因此,判决既包含了事实判断,又包含
了价值判断,而命令只是一种事实判断。判决的权威
来源于社会承认或确信,也就是说,一个权威的判决就
意味着人们已经从内心认同了它。人们之所以遵守判
决,是因为人们愿意遵守而非被强迫地接受,而“对于
有理性的现代人而言,确信是由证明过程决定的,承认
是由说服效力决定的”。④ 因此,判决的这种特性决定
了其自身结构必须包括事实和价值二大部分 。事实判
断通过逻辑推理完全可以得到,而价值判断必须通过
观察、分析、论证和评价才能够予以展现。
怏 是一种事实和价值的结合,是一种“真”和
“善”的统一。因此,只包含判决结果的“判决”不是真
正的判决,而是一种命令或决定。众所周知,世界上的
任何国家,其判决书无外乎都是由主文、事实和判决理
由三大部分构成的。如果把主文和事实(即案件事实)
都归为事实判断,那么,理由就属于价值判断了。进一
步说,判决理由就是判决的价值部分。另外,判决又是
一 种动态的活动,它是由论点、论据和论证过程构成
的。如果把论点和论据作为一种静态的证明对象和证
明依据,那么,运用论据对论点进行论证的过程就成为
一 种动态地证明和说服活动 ,这种动态地证明和说服
活动就是判决理由。从实然和应然角度看,判决的主
文、事实都只是一种实然的东西,它们只能告诉人们是
否存在某物及某物的状态是什么,即只回答是或不是
的问题。“如果认为现存的法律权利结构是理所当然
① [美]戈丁.法律哲学【M].齐海滨译,.三联书店出版,1987年 l1月第 l版,第 212页。着重号为原书所加。
② 孙笑侠.再论司法权是判断权[z]。参见信春鹰。李林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c],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9月第 l版
418页。
③ [美]布鲁姆,P‘塞尔茨内克。D‘B-达拉赫.社会学[M].张杰,钱江洪,杨善华,阎焱译,四JI1人民出版社出版,1991年7月第
l版 。第 694页。
④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C]。中 政法大学出版,1999年7月第 l版,第53页。
一 3 一
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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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桥:判决理由的概念和功能
的,为法律问题提供客观答案就简单化了,因为这时的
问题就仅仅是试图找出达到一致目的的最佳手段,价
值问题就成了一个事实问题。但问题往往并非如此,
人们常常超越实然之外而进入应然的领域,提出一个
决定人们的最初权利是什么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是不
可能从法律内部找到答案的”,① 因为,它已超出了具
体事实的范围而上升成关于司法正义的问题。这样,
在判决中,就必须包含满足人们正义要求的应然部分,
这种应然的东西就是判决理由。总之,判决理由是判
决中的价值部分,它追求的是“善”或“合理性”。在英
美法系,由于判例法与判决理由浑然一体,水乳交融,
因此,没有独立的判决理由。而在大陆法系,判决理由
就是对判决结果的说明和解释。
判决理由从表面上看仅仅是几句论证性的文字,
但这种文字的背后站立的却是活生生的人——法官。
它传递着一种意义、一种情感和期望。从这一点上说,
判决理由又是一种主观的或精神的东西。它把法律和
道德揉和到了一起,又把感性和理性结为一团;它把正
义由天上迎到了人间,把抽象转换成具体,并最终使正
义走进了人民的心中。没有判决理由就等于否认法官
的主体价值,就等于否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等于承
认法律只是一个僵死的骷髅。
另外,从形式上看,判决理由又是一种载体,它承
载着司法正义;它又是一个窗口,当事人和公众可以通
过这个窗口来审查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公
正;它还是一个舞台,法官可以在其上根据自由裁量权
充分发挥其智慧。’
综上,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里,判决应包含人
类共同的价值准则。正如德沃金说的:“政府必须是讲
理的和公平的,它必须作出这样一些判决,这些判决总
的说来促进一种可以论证的集体目标合理性的复合
体,同时又尊重公民的权利。”② 反之,一个判决若完全
变成一个客观的结果,而没有任何价值色彩,这也就跟
人失去灵魂是一样的。因此,判决的价值判断功能以
及判决的权威取得的功能都毫无例外地应由判决理由
来承担。
2.什么是判决理由的本质
判决理由是判决的价值部分,也是判决的动态论
证部分。它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是“活的法”,是具体
的正义。但,这并没有告诉我们判决理由的本质是什
么。本质是剔除杂质后所保留的能反映事物根本属性
的唯一的东西。它应是普适性的。我们要问所有法院
或法官以及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诉讼中都在追求什
么?或者判决理由这一司法现象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
东西?我们发现,无论哪一级法院或哪一个法官,也无
论是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在诉讼时,都有一个共同的目
标,即司法正义;我们也发现,无论案件之间差别有多
大,但是,判决书或判决理由却都蕴含着一个共同的追
求,即司法正义;我们还发现,无论各国的判决书或判
决理由在形式上怎样千差万别,但,判决理由的基本功
能都是用来承载判决的价值内容的,即如何展现司法
正义。由此可见,司法正义就是判决理由的本质所在。
有人会问,把司法正义视为判决理由的本质是否
显得太抽象或太模糊了,我认为这恰恰是判决理由本
质特征的显现。因为,正义的抽象性正好满足了判决
理由普适性的要求;正义的模糊性也正涵盖了每位社
会成员的具体要求,这也正符合司法救济的普遍性特
征;正义的应然性又成了法院和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
共同的价值目标;法律正义的具体性,还为法官解决纠
纷提供了具体标准。正因为这样,当事人才怀着各自
的“正义”走上了法庭。若当事人没有自己的“正义”,
若正义仅为法官或国家所独享,那么,原告也就不会去
起诉,被告也就不会去应诉。因为,在没有任何希望之
光的地方,一切努力都将是徒劳的,一切都得听从强权
的摆布。所以,人间不能没有正义,人人不能没有正
义。一个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取决于它和双方当事人心
中的“正义”重合的程度。
也许还有人会问,法律的本质就是正义,判决理由
的本质如果还是正义的话,二者还有什么区别?实际
上这并不冲突,它们本来就是统一的。唯一的区别就
在于:法律是“死”的正义,而判决理由则是“活”的正
义;法律是一种抽象的正义,而判决理由则是一种具体
的正义;法律是一种纯理性的正义,而判决理由则是一
种感性的正义。二者互相结合,正义才最终由抽象变
为具体。
什么是正义呢?正义就是人与人和谐的关系。它
是一种综合性的价值目标,严存生教授在谈到正义与
其他价值的区别时说:“其中正义不是一个与其他价值
目标相并列的一般性的价值目标,而是一个能综合、包
含和指导、调整其他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
目标。⋯⋯法律的其他价值目标必须统一于正义这个
总目标中,只有正义这个价值目标充分实现了,其他价
值目标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才具有合理性,而不至于为
一 种祸害”。④总之,正义包含了公平、自由、秩序、平等、
人权等价值。从现代社会看,正义有三个基本的价值
内容:平等、自由和社会合作。
什么是司法正义?“司法正义反映的是司法关系
的各个主体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则来矫正业
已发生的不公或伤害而形成的价值关系”。④司法正义
① [美]波斯纳语.转引自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法律出版社,1999年 1月第 1版,第 74页。
纳篾.‘堡沃金: 真 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53页 ③ 严存生
.论法与正义(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第 1版.第 12—13页. 一
④ 杨~平.司法正义论[M],法律出版社,1999年 1月第 1版,第7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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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6期(总第51期)
是正义在司法中的反映和要求。它的特征是:首先,司
法正义是一种具体的正义,它已经将抽象的法律原则
对号入座了;其次,“司法正义关系是一种‘三角关系’,
位于对立状态两端的双方当事人与处于中间位置的解
纷者都是其主体”。 最后,司法正义的价值关系既是一
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一种人与物之间的和
谐关系。
司法正义的内容是丰富的,但其核心应是正当性。
一 般意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合法性,即形式正义或程序
正义。但本文所指的正当性却是合法性与合理性二方
面的结合体。因为,判决本身就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
统一,“判决的意义既然在于以特定冲突做法律上的解
决从而相应地对公共利益加以保障,那么,为了使判决
真正地解决冲突,就必须要求判决具有合法性与合理
性”。②从判决制作角度看,合法性通过逻辑推理便可实
现,即这种事实判断,只要依照逻辑推理的形式规则,
便可认为是正确的。而合理性则只能依靠判决理由予
以阐发,因为,合理性是一种价值判断,它蕴含的是一
种意义,而意义必须要解释;从判决的论证角度看,一
个判决能否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信服,还必须想方设法
去证明并说服他人接受。“就合理性与合法性二者的
关系而言,一方面,判决的合理性应基于合法性,即以
合法性为前提;另一方面,判决的合理性是高于其合法
性的。合法性可能仅仅与形式正义相关,合理性则必
定达到实质正义”。③
合法性主要是指适用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的正确性,即法律正当或形式正当。而合理性是指判
决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即道德正当或实
质正当。我们说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也就说明判
决的权威实际上来源于对判决合理性的论证。进一步
说,判决结果能否被社会承认和信服,关键在于司法正
义是否被充分显现。所以,判决理由的本质决定了判
决的效力,甚至决定了判决的整个命运。
(二)判决理由的概念
— 个概念所表达的意义是由其内涵和外延决定
的,但“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它
们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制水平和法学家的认识水
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④因此,想要建构一个新的
判决理由的概念,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新的内涵和
新的外延开始。
1.内涵
“我们认为,应当纠正对判决理由概念的传统认
识。判决理由这一术语应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判决
所根据的理由;二是指作出判决的心理动机。其中,后
者是主观的,指什么东西说服了法官;前者是客观的,
指怎样说服其他的人。可见,判决理由的形成是说理
和论证的过程”。( 也就是说,一个判决理由既应该有说
服人的客观内容,也应该有说服人(包括自己)的主观
内容;既应该有事实描述,也应该有价值判断。总之,
判决理由应是主、客观的结合体,或者应是事实和价值
的结合体。准确点讲,它主要应是一种价值判断。
从已有判决理由概念可知,中国和西方对判决理
由的理解基本一致,都把判决理由作为一种事实描述,
或一种解释说明活动。不同的是,西方国家把判决理
由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因此,在吸取已有概念的合理
性基础上,应首先输入价值成份,即:判决理由是判决
正当性的体现,这也是判决理由本质的反映,也是衡量
判决优劣的根本标准。正当性也就是司法正义,它包
括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一个判决理由只有包含了
正当性价值,才具备了一个法律概念的基本品格。其
次,应把判决理由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对待。因为,判决
理由已经从早期的一种习惯发展成现代司法中的一项
基本义务,它也是现代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外延
在我国,法律只明确规定判决书必须要讲理由,⑥
这等于说作为法院基本诉讼文书的裁定书和调解书可
以讲理由,也可以不讲理由。也即这两种诉讼文书可
以逃避正当性的审查和监督。这显然违背了现代法制
的基本精神。
司法应顺应时代的潮流,满足社会公众对正义的
需求。只要是法官依法作出的决定,只要涉及到分配
正义,都应阐明理由。因此,判决理由的处延既应包括
判决书中的理由,还应包括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理由。
本文所指的判决理由就是这种广义上的理解。
综上,我认为判决理由的概念应是:法官对其所作
出判决(决定)的正当性进行解释的一种诉讼程序或活
动。
(三)判决理由概念的特征
从上述判决理由的概念可知,它具有以下特征:
1.判决理由的主体是法官而非法院,也非其他人
员。因为,这种解释性的活动只能由受过正规训练并
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法官来完成,任何其他主体的
解释都不能叫作判决理由。承认法官的主体地位.也
就是承认人在司法中的核心地位。这样就克服了过去
严格规则主义下,见物不见人的弊端。
① 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法律出版社,1999年 1月第 l版,第76页.
② 李琦,郭振忠.作为法律行为的判决——判决的法理学分析之-[j],法律科学,19)9年第 l期(总第
③ 李琦,郭振忠.作为法律行为的判决——判决的法理学分析之-[j],法律科学,1999年第 l期(总第
④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 l版,第 152页
⑤ 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J],法学研究,第 l8卷第4期(总第 l05期).
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l38条规定,判决书应载gq3~n-V事项:(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其中,第(2)项为判决理由的规定。 ‘
93期)
93期)
(2)判 决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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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桥:判决理由的概念和功能
2.判决理由的正当性是判决理由的本质特征,它
既包括形式正当性,也包括实质正当性;既包括结果的
正当性,也包括过程的正当性。通过对正当性的论证,
使法律和道德融为一体,使抽象正义转换为具体正义,
使国家意志和社会要求实现统一。从而,最终为判决
赢得司法权威。因此,正当性是判决理由的灵魂所在。
3.判决理由是一种解释活动。法官必须遵循法律
解释学中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进行解释。
也就是说,法官的解释活动绝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一
种规范的理性活动。
4.判决理由是一种诉讼程序或活动。既然属于程
序范畴,说明判决理由首先是一种制度要求,法官不可
随意取舍。阐明判决理由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同时,得
到判决理由,也是当事人或公众的一项诉讼权利。
二、判决理由的功能分析
判决理由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或社会行动,其功能
从何而来?又有哪些基本的功能?
“法律功能取决于法律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说,法
律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各要素与整体之间存在必
然的结构关系”。①跟任何社会存在一样,判决理由也有
着自己赖以生存的特定系统和特殊的关系结构和结构
关系。关系结构是系统内事物与事物之间所形成的特
定关系,它是事物外在结构的表现,而结构关系是事物
内部各要素之间所形成的特定关系,它是事物内在结
构的表现。因此,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里只研
究关系结构中判决理由的问题。判决理由身处在一个
多种系统和多样的关系结构中,因此,判决理由的功能
也不可能是单一的。本文中,我只研究它的基本功能,
为此,从国家与社会系统;诉讼系统;判决书系统三个
不同视角所构造的三大系统来作为分析判决理由功能
的理论范式。
首先,在国家与社会系统中,存在着二个特定的关
系结构,即:国家(法院是其代表)与判决理由和社会与
判决理由。这个系统以纵向的上下互动为特征。
在国家(法院)与判决理由的关系结构中,法院作
为国家的代言人与判决理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关系。
法院试图通过判决理由形式把国家的法律、政治意识
形态、道德和文化精神输入社会,以便使国家与社会实
现价值上的沟通和交流,并最终达到相互理解的目的,
而判决理由以文字符号形式为国家提供了充分表意的
场地。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在每个判决中都将国家意
志不断地输入判决理由,这些判决理 由又随着公开审
判活动向社会传播。这样反复的互动,对于国家来说
判决理由就产生了一种功能,我把它称为沟通功能。
如果判决书缺失理由部分,这种功能便无从产生,国家
与社会的信息交流就发生了障碍,所谓法的统治(rule of
law)将无法实现。因为,法治不仅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
物质交换过程,更重要的是一种精神交流过程,只有物
质交换与精神交流双向良性互动,才可以称得上是真
正的法治。也就是说 ,法治不是一种强制,而更重要的
是一种理解。
在社会与判决理由的关系结构中,社会与判决理
由不断互动,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关系。从权利角度讲,
社会需要判决理由是知情权的表现。从社会学角度
看,判决理由又是一种社会参与行动。因为,民主社会
要求人人都应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当事人应能富有
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这一原则体现在到
法院出口气的普遍观念中。倘若某人不能参与诉讼,
那他就被剥夺了到法院出口气的机会。这一原则有助
于解决争执,因为能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更易于接受判
决,尽管他们有可能不赞成判决,但他们却更有可能服
从判决。”②判决理由展示了法官认定当事人参与诉讼
的内容和程度,也为当事人了解司法过程提供了窗口。
这样,通过判决理由,社会与国家就实现了某种沟通,
判决理由的沟通功能便因此而产生了。
沟通功能既是判决理由的现代功能,又是一种应
然功能。它已在民主化和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变成
现实并正在发挥作用。沟通功能是一种应然功能,说
明它又是一种理想的功能,它代表了判决理由功能的
方向,更多地表达了人类一种美好的愿望。然而,在今
天的世界上,判决理由仍然或者主要还是承担着统治
功能或工具功能。不管怎样,沟通功能应是判决理由
的基本功能或核心功能。
沟通功能的理论基础是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
“所谓‘沟通的合理性’,是指在不受利益和强制的干扰
的完全自由的状况下,当事人通过互相提出论据的方
式达成合意的对话过程中所实现的合理性”。③“哈贝马
斯的沟通理性的一个证立点,是在人的交往或语言使
用里显示出人希冀着相互的真诚了解。也就是说,不
用任何内在或外在的压力加诸对方身上,而只是用论
证来说服对方达成共识或了解。这种以‘最佳论据’作
为人相互沟通的准则,是具有深远的道德和政治上的
意义。此种人际交往意味着人类放弃了用武力或其他
内外的制约来协调人的行为,以沟通和对话去处理人
际间的冲突”。④
总之,社会通过判决理由所承载的信息了解到国
① 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 1版,第43页.
②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黄文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1996年1月第 1版,第35页.
③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 1版,第 l13页.
④ 阮新邦,尹德成.<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见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c],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4月
第 1版,第 18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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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法院的态度,而国家或法院也通过判决理由实现
了其法律精神和政治目的。由于判决理由这种沟通功
能,使国家与社会发生了互动,实现了沟通和理解,社
会因此才得以顺利发展。
其次,在诉讼系统中,存在着法院与判决理由和当
事人与判决理由二个关系结构。
在法院与判决理由的关系结构中,法院通过判决
理由证明判决的正当性,解释法律和判决根据,这是给
人的最直观的印象。实际上,这仅仅是一种表面活动。
从实质上看,法院进行这些活动的目的在于最终使当
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和平地、自愿地接受判决结果,并积
极地履行判决中的义务。也就是说,法院通过判由追
求的是判决的可接受性这个结果。这点在有关判决理
由的新闻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媒体都在反复的强调
加强判决书说理的重要性,隐含的目的就是为了劝说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接受判决,履行判决。这就是判
决理由的劝说功能或说服功能。说服功能是判决理由
的传统功能,也是判决理由的最基本的功能。然而,这
种功能在古代专制社会中往往变成一种压服,一种暴
力威胁。这种压服是一种非和平、非自愿的强制,它总
是浸透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屈辱和血泪。而在现代
民主社会里,这种劝说或说服功能是一种和平的、自愿
的对话过程,它通过显现正当性所产生的权威来影响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最终使其心悦诚服。
在当事人与判决理由的关系结构中,当事人完全
是基于功利目的来看待判决理由的。作为一个独立的
主体肯定要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来追求利益的最大
化,所以,当事人不可能完全站到国家或法院的立场上
去说话。法院的职责就是要通过判决理由这种理性方
式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拉到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的
轨道上来,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甘愿全部或部分
地牺牲自身利益来服从国家或法院的安排,是由于判
决理由中正当性权威的感染和影响。具体讲,判决理
由可以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供三种功能:一是获
取信息的功能,当事人从判决理由中明白了输在哪里,
赢在何处,同时,也知道了对方当事人的基本理由。总
之,判决理由告诉了当事人,法官或法律对其持什么态
度,这样便有利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选择自己的行
为及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二是作为上诉证据的功
能。当事人通过一审判决提供的信息,知道了自己败
诉的原因,同时,当事人可以把作为这种判决结果的错
误法律根据连同支持这种错误根据的判决理由都作为
上诉成立的证据。这样,判决理由就转化成了一种胜
诉的证据。这种有“缺陷的判决理由”实际上对上诉人
能否取得胜诉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心理功能,当事人
从判决理由中看到法官是如何让他公平地参与诉讼
的,如何听取他的意见及如何去说服他的,这样,当事
人会认为其尊严价值和参与价值得到了体现。在其心
理上就产生了一种满足感,正是这种感觉促使当事人
最终去接受判决。
总之,在诉讼系统中,由于法院居主导地位,所以,
判决理由的功能也应主要从法院角度来确定,即在此
系统中,判决理由主要表现为一种劝说或说服功能。
最后,在判决书系统中,这完全是一个逻辑结构系
统。我们知道,当今世界各国的判决书风格纵有千差
万别,但其基本结构却相差不大,基本上都是由主文
(即判决结果)、事实和理由三大部分构成。这三大部
分之间有着特定的结构关系。事实是推理的基础,当
然不可缺少,主文是推理的结果更是必然存在的。而
理由为主文提供了正当性即合法性和合理性证明,则
更不能缺少。因为,“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
个不写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①这里
的灵魂就是判决理由的本质,即司法正义。而“正义不
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②如
何使正义成为一种能“看得见的”东西呢?通过推理的
方法是无法推导出正义的。只有通过判决理由这个载
体去不断地证明、说服和评论,法律和判决中的正义才
能变成具体化或实在化的东西,才会成为当事人用感
官可以直接感知到的东西。因此,只有从判决理由中,
当事人才能看到正义的生动形象。缺少理由至少意味
着司法功能的改变或司法品质的丧失,因此,法国1810
年法律已规定:“不包括理由的判决无效”。③“文革”期
间,援引“最高指示”所作的判决,之所以不能视为真正
的司法判决,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任何法律理由。因此,
在当今世界各国,判决理由就成了判决结构中不可缺
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总之,在这个充满竞争和冲突的现代社会里,判决
理由的存在起码加强了国家与社会,法院与当事人以
及个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通过这种对话形式,极大地
消除和减少了彼此间的隔核和摩擦。但是,跟任何事
物一样,功能不是万能的,电不是十全十美的,它是相
对的、可变的。对此,我们应有一个清醒地认识。
(作者单位:杭州商学院)
[责任编辑:陶舒亚]
①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6页,转引自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J],
法学研究,第 18卷第 4期(总第 105期)。
② 这是一句古老的英国谚语,见陈瑞华.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J],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
第6期.
③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M]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5页.转引自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J],法学
研究,第 18卷第 4期(总第 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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