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第
四
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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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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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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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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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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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1含义: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
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或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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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
3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采用的形式
保险人告知形式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无限告知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一般意义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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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对未来 保证某一特定事实作为或不作为
船舶的适行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注:明示保证用于车辆保险,默示保证用于海上保险
默式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 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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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具备的两个条件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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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误告 漏报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隐瞒 欺诈
(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未尽告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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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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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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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 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的保管人、货运的承运人、各种
承包人、承租人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一般要求从合同订立到终止(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有一定的灵活性)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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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的应用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的时候不追究。
3、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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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自己投保
亲密的血缘关系
(2)为他人投保
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制造商、销售商等
3、各类专业人员等
4、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
(四)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
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
权利人可按照义务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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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影响保险补偿原则的因素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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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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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影响保险补偿因素
(一)实际损失
例: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 7万元。
(二) 保险金额
例: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 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按照保险金额20万元。
(三) 保险利益
例: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若贷款已收回,则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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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方法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
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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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保险人规定一个免陪额或免陪率
不同点:绝对免赔额(率)赔付时赔差额
相对免赔额(率)赔付时全赔
相对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率)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保险代位原则
1、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2、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
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②实施对双方的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
③行使的对象: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
④行使范围: 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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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具备的条件
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并且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
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
(2)物上代位权
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在全额保险支付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①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委付
②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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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分摊原则
1、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2、分摊的方法
(1)比例责任(我国采用)
某保险人责任=
(2)限额责任制
某保险人责任=
(3)顺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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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
×损失额
×损失额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定值保险
(二)重置成本保险
(三)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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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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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一)近因的含义
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分析:暴风—电线杆倒塌—火花—房屋燃烧—财产损失这一连串的事件,暴风都是近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是规定近因的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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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近因的认定方法:逻辑推理或逆推理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
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
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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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划分:负责被保风险
所致损失的赔偿
无法划分:保险人一般
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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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3个方面)
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面(2个方面)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3个方面)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影响保险补偿原则的因素(4个方面)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2个方面)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3个方面)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近因原则
近因与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