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
5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5.1 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2.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 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 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2.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 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2.2.3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 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 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 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2.2.5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 0 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 1 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 2 区。
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二、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2 次/h,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 lm 以内容积的空气与
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 lm 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 2m 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
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注:℃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 1h 释放量的 3 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 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 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三、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 15m 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 2 区。
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
2.3.18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
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 以上处。
2.4.1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 2.4.1 的规定。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C)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 表 2.4.1
级别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C)(mm)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IIA ≥ >
IIB ≥<MESC< ≤MICR≤
IIC ≤ <
注:1.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2.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
2.4.2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 2.4.2 的规定。
引燃温度分组 表 2.4.2
组别 引燃温度 t(℃) 组别 引燃温度 t(℃)
T1 450<t T4 135<t≤200
T2 300<t≤450 T5 100<t≤135
T3 200<t≤300 T6 85<t≤100
注: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3.2.1 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10 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11 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3.2.2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3.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二、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 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火的安全装置;
三、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
3.2.4 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3.3.1 爆炸性粉尘环境的范围,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的量、释放率、浓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等确定。
4.2.1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 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 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 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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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5.2 爆炸性气体环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2.1.1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1.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2.5.1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2.5.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
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
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2.5.3 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 2.5.3—1 的规定;
二、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 2.5.3-2 的规定;
三、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 2.5.3-3 的规定;
四、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 2.5.3-4 的规定;
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 表 2.5.3-1
注:1.表中符号:○为适用;℃为慎用;×为不适用(下同)。
2.绕线型感应电动机及同步电动机采用增安型时,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生电火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
3.无火花型电动机在通风不良及户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区域内慎用。
低压变压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 表 2.5.3-2
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 表 -3
注:1.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采用增安型时,是指将隔爆结构的起动运转开关操作部件与增安型防爆结构的电抗线圈或单绕组变压器组成一体的结构。
2.电磁摩擦制动器采用隔爆型时,是指将制动片、滚筒等机械部分也装入隔爆壳体内者。
3.在 2 区内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时,是指除隔爆型外,也包括主要有火花部分为隔爆结构,而其外壳为增安型的混合结构。
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 表 2.5.3-4
五、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 2.5.3-5 的规定。
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 表 2.5.3-5
2.5.4 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风系统必须用非燃性材料制成,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严密,并不得有产生气体滞留的死角;
二、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行前必须先通风,并应在通风量大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容积的 5 倍时,才能接通电气设备的主
电源;
三、在运行中,进入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内的气体,不应含有易燃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四、在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行中,其风压不应低于 50Pa,当风压低于 50Pa 时,应自动断开电气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信号;
五、当采取有效地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时,可排人 2 区空间;
六、对于闭路通风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清洁气体;
七、电气设备外壳及通风系统的小门或盖子应采取联锁装置或加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
八、电气设备必须有一个或几个与通风系统相连的进气口、排气口。排气口在换气后须妥善密封。
2.5.5 充油型电气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会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用。
2.5.6 在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二、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三、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和无火灾危险的环境;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2.5.7 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 1 区、2 区内。
二、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 1 区、2 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 。
2.5.8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敷设电气线路和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当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
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在管道上方;比空气轻时,在管道的下方。
五、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 500V。工作中性线的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
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六、在 l 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中性线。
八、选用电缆时应考虑环境腐蚀、鼠类和白蚁危害以及周围环境温度及用电设备进线盒方式等因素。
2.5.9 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与其他非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接触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不应使接触点处产生电弧或电流增大、产生静电或电磁感应。
二、连接导线当采用铜导线时,引燃温度为 T1~T4 组时,其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应符合表 2.5.9 的规定。
铜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适用于 T1~T4) 表 2.5.9
导线截面(mm2)
最大允许电流(A)
三、导线绝缘的耐压强度应为 2 倍额定电压,最低为 500V。
2.5.10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2.5.10 的规定。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焊
或钎焊,当与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适当的过渡接头。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缆配线技术要求 表 2.5.10
在 1 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 2 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2.5.11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电压为 1000V 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2.5.11 的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钢管配线技术要求 表 2.5.11
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
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2.5.1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1.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
2.直径 50mm 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 450mm 以内处,以及直径 50mm 以上钢管每距 15m 处;
3.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与相邻的其他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
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
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2.5.1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绝缘导线和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 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 倍(本款 2 项情况除外)。
二、引向电压为 1000V 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 倍。
2.5.14 lOkV 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倍。
2.5.15 爆炸性气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 380V 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 44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 127V 及以下,直流电压为 llO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二、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 2 区内除照明灯具
以外的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
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爆炸性气体环境 2 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三、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
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5.3 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3.1.1 对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可燃性导电粉尘、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
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设计。
3.1.2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应分为下列 4 种。
一、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二、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四、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3.1.3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出现的粉尘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 3.1.3 规定。
引燃温度分组 表 3.1.3
温度级别 引燃温度 t(℃)
T11 t>270
T12 200<t≤270
T13 150<t≤200
注:确定粉尘温度组别时,应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和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两者中的低值。
3.1.4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3.1.5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二、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爆炸下限随粉尘的分散度、湿度、挥发性物质的含量、灰分的含量、火源的性质和
温度等而变化。
3.4.1 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二、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 表 3.4.1
引燃温度组别 无过负荷的设备 有过负荷的设备
T11 215 195
T12 160 145
T13 120 110
四、在爆炸性粉尘环境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采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性粉尘环境隔开;
2.应采用通过隔墙由填实函密封或同等效果密封措施的传动轴传动;
3.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和无火灾危险的环境;
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粉尘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粉尘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五、爆炸性粉尘环境内,有可能过负荷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六、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起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七、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少装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
3.4.2 防爆电气设备选型。除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 11 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 DP)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爆炸性粉尘环境 10 区及其他爆炸性粉尘环境 11
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 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并按照粉尘的不同引燃温度选择不同引燃温度组别的电气设备。
3.4.3 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处敷设。
二、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在穿过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五、爆炸性粉尘环境 10 区内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 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 倍(本款
第 2 项情况除外);
2.引向电压为 1000V 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 1.25 倍;
3.电压为 1000V 以下的导线和电缆,应按短路电流进行热稳定校验。
六、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网络的额定电压,且不应低于 500V。工作中性线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的额
定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七、在爆炸性粉尘环境 10 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中性线。
八、爆炸性粉尘环境 10 区、11 区内电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
九、选用电缆时应考虑环境腐蚀、鼠类和白蚁危害以及周围环境温度及用电设备进线盒方式等因素。
3.4.4 电压为 1000V 以下的电缆配线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4.4 的规定。
爆炸性粉尘环境电缆配线技术要求 表 3.4.4
注: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
3.4.5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当采用钢管配线时,电压为 1000V 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4.5 规定。
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爆炸性粉尘环境钢管配线技术要求 表 3.4.5
注:尘密型是规定标志为 DT 的粉尘防爆类型;防尘型是规定标志为℃的粉尘防爆类型。
3.4.6 在 10 区内敷设绝缘导线时,必须在导线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以及与相邻的其他区域之间作隔离密封。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3.4.7 爆炸性粉尘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 380V 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 44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 127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 11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二、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粉尘环境 10 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
与相线相等的绝缘。电缆的金属外皮及金属管线等只作为辅助接地线。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5.4 火灾危险环境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4.1.1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露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二、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他固体状可燃物质。
4.3.1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及风沙等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3.2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
4.3.4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应根据区域等级和使用条件,按表 4.3.4 选择相应类型的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 表 4.3.4
注:1.在火灾危险环境 21 区内固定安装的正常运行时有滑环等火花部件的电机,不宜采用 IP44 结构。
2.在火灾危险环境 23 区内固定安装的正常运行时有滑环等火花部件的电机,不应采用 IP21 型结构,而应采用 IP44 型。
3.在火灾危险环境 21 区内固定安装的正常运行时有火花部件的电器和仪表,不宜采用 IP44 型。
4.移动式和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金属网保护。
5.表中防护等级的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的规定。
4.3.6 在易沉积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的露天环境,设置变压器或配电装置时应采用密闭型的。
4.3.7 露天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的外墙在 10m 以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灾危险环境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一侧的墙应为非燃烧体的。
4.3.8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低于 500V。
三、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四、在火灾危险环境 21 区或 22 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
五、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胶套软线。
六、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需采用裸铝、裸铜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处,应采用熔焊或钎焊;
2.母线与电气设备的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防止自动松脱;
3.在火灾危险环境 22 区内母线应有 IP5X 结构的外罩;
4.当露天安装时,应有防雨、雪措施。
七、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4.3.9 火灾危险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二、 接地干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6.1 一 般 规 定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
3.1.2 各种介质对建筑材料长期作用下的腐蚀性,可分为强腐蚀、中等腐蚀、弱腐蚀、无腐蚀 4 个等级。
多种介质同时作用时,腐蚀性等级应取最高者。
3.1.4 常温下,气态介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应根据介质类别以及环境相对湿度,按表 3.1.4 确定。
当气态介质含量低于表 3.1.4 中的下限值时,腐蚀性等级可相应降低一级。
气态介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表 3.1.4
介质
类别
介质
名称
介质
含量
(mg/m3 )
环境相
对湿度
(%)
钢筋
混凝土
素
混凝土
砖砌体 木 钢 铝
>75 强 弱 弱 弱 强 强
60~75 中 弱 弱 无 中 中Q1 1~5
<60 弱 无 无 无 中 中
>75 中 无 无 无 中 中
60~75 弱 无 无 无 中 中Q2
氯
~1
<60 无 无 无 无 弱 弱
>75 强 中 中 弱 强 强
60~75 强 弱 弱 弱 强 强Q3 1~15
<60 中 无 无 无 中 中
>75 中 弱 弱 弱 强 强
60~75 中 弱 无 无 中 中Q4
氯
化
氢
~1
<60 弱 无 无 无 弱 弱
Q5 氮氧化 5~25 >75 强 中 中 中 强 弱
60~75 中 弱 弱 弱 中 弱
<60 弱 无 无 无 中 无
>75 中 弱 弱 弱 中 弱
60~75 弱 无 无 无 中 无Q6
物(折
合二氧
化氮)
~5
<60 无 无 无 无 弱 无
>75 强 弱 弱 弱 强 弱
60~75 中 无 无 无 中 弱Q7 5~100
<60 弱 无 无 无 中 无
>75 中 无 无 弱 中 无
60~75 弱 无 无 无 中 无Q8
硫
化
氢
~5
<60 无 无 无 无 弱 无
>75 中 弱 无 弱 强 中
60~75 弱 无 无 无 中 中Q9
氟
化
氢
5~50
<60 弱 无 无 无 中 弱
>75 强 弱 弱 弱 强 强
60~75 中 弱 弱 无 中 中Q10 10~200
<60 弱 无 无 无 中 弱
>75 中 无 无 无 中 中
60~75 弱 无 无 无 中 弱Q11
二
氧
化
硫
~10
<60 无 无 无 无 弱 弱
Q12 大量作用 >75 强 强 中 中 强 强
Q13
硫
酸 大量作用 >75 中 中 弱 弱 强 强
酸
雾
<75 弱 弱 弱 弱 中 中
Q14 大量作用 >75 强 中 中 弱 强 弱
>75 中 弱 弱 无 强 无
Q15
醋
酸
酸
雾
大量作用
<75 弱 弱 无 无 中 无
>75 中 无 无 无 中 弱
60~75 弱 无 无 无 弱 无
Q16
二
氧
化
碳
>2000
<60 无 无 无 无 弱 无
>75 弱 无 无 弱 中 无
60~75 弱 无 无 无 中 无Q17 氨
>20
<60 无 无 无 无 弱 无
Q18 碱雾 少量作用 — 弱 弱 中 中 弱 中
注:1.介质对预应力混凝土的腐蚀性等级,可按钢筋混凝土确定。
2.介质对采用水泥砂浆砌筑的石砌体的腐蚀性等级,可按素混凝土确定。
3.1.5 常温下,腐蚀性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类别按表 3.1.5 确定。
介质
类别
介质组分 指标
钢筋
混凝土
素
混凝土
砖砌体
S1 1~3 强 强 强
S2 3~ 中 中 中
S3
氢离子指数 pH 值
~6 弱 弱 弱
S4 侵蚀性二氧化碳(mg/L) >40 弱 弱 弱
S5 >4000 强 强 强
S6 1000~4000 中 中 中
S7
硫酸根离子 SO2-4 含量(mg/L)
250~1000 弱 弱 弱
S8 5000~10000 中 弱 弱
S9 500~5000 弱 无 无
S10
氯离子 Cl-含量(mg/L)
<500 无 无 无
S11 >4000 强 强 强
S12 3000~4000 中 中 中
S13
镁离子 Mg2+含量(mg/L)
1500~3000 弱 弱 弱
S14 >1000 强 中 中
S15 800~1000 中 弱 弱
S16
铵离子 NH+4 含量(mg/L)
500~800 弱 无 无
S17 50000~100000 弱 弱 中
S18
苛 性 碱 的 钠 离 子 Na+ 、 钾 离 子 K+ 含 量
(mg/L) <50000 无 无 弱
注:1.当构件位于渗透系数小于 的土壤中时,表中类别一栏 S4~S18 的指标值宜乘以系数 1.3。
2.介质对预应力混凝土的腐蚀性等级,可按钢筋混凝土确定。
3.介质对采用水泥砂浆砌筑的石砌体的腐蚀性等级;可按素混凝土确定。
3.1.6 常温下,酸碱盐溶液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应根据介质的类别按表 3.1.6 确定。
酸碱盐溶液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表 3.1.6
介质
类别
介质名称 指标
钢筋
混凝土
素
混凝土
砖砌体
Y1
硫酸、盐酸、硝酸、铬酸、磷酸,各种酸洗液、电镀液、电解
液(pH 值)
<1 强 强 强
Y2
无机酸
含氟酸(%) >2 强 强 强
Y3 醋酸、柠檬酸(%) >2 强 强 强
Y4
有机酸
乳酸、脂肪酸(C5~C20)(%) >2 中 中 中
Y5 >15 中 中 强
Y6
氢氧化钠(%)
8~15 弱 弱 强
Y7
碱
氨水(%) >10 弱 无 弱
Y8 钠、钾、铵的碳酸盐和碳酸氢盐 任意 弱 弱 中
Y9
钠、钾、铵、镁、铜、镉、铁、锌的硫酸盐和钠、钾、铵的亚
硫酸盐(%)
>1 强 强 强
Y10 铵、镁的硝酸盐(%) >1 强 强 强
Y11 钠、钾的硝酸盐、亚硫酸盐 任意 弱 弱 中
Y12 铵、铝、镁、铁的氯化物(%) >1 强 强 强
Y13 钙、钾、钠的氯化物(%) >3 强 弱 中
Y14
盐
尿素(%) >10 中 中 中
注:1.介质对预应力混凝土的腐蚀性等级,可按钢筋混凝土确定。介质(%)为质量分数。
2.介质对采用水泥硝浆砌筑的石砌体的腐蚀性等级,可按素混凝土确定。
3.1.7 常温下,固态介质(含气溶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应根据介质的类别和环境相对湿度,按表 3.1.7 确定。当偶尔有少量介质作用时,腐蚀性等级可降低一级。
当固态介质有可能被溶解或易溶盐作用于室外构配件时,腐蚀性等级应按表 3.1.6 确定。
固态介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表 3.1.7
介质 介质在 介质 介质名称 环境相 钢筋 素 砖 木 钢
类别 水中的
溶解性
的吸
湿性
对湿度
(%)
混凝
土
混凝
土
砌
体
>75 弱 无 无 弱 弱
60~75 无 无 无 无 弱G1
难
溶
—
硅酸盐,磷酸钙,铝酸盐,钙、钡、铅的碳酸盐和硫酸
盐,镁、铁、铬、铝、硅的氧化物和氢氧化物
<60 无 无 无 无 弱
>75 中 弱 弱 弱 强
60~75 中 无 弱 弱 强G2 钠、钾、锂的氯化物
<60 弱 无 弱 无 中
>75 中 中 中 中 强
60~75 中 中 中 弱 中G3
钠、钾、铵、锂的硫酸盐和亚硫酸盐,铵镁的硝酸盐,
氯化铵
<60 弱 弱 弱 无 弱
>75 弱 弱 弱 弱 中
60~75 弱 弱 弱 弱 中G4 钠、钾、钡、铅的硝酸盐
<60 无 无 无 无 弱
>75 弱 弱 中 中 中
60~75 弱 弱 弱 中 弱G5
易
溶
难
吸
湿
钠、钾、铵、的碳酸盐和碳酸氢盐
<60 无 无 无 弱 无
>75 强 中 中 中 强
60~75 中 弱 弱 弱 中G6 钙、镁、锌、铁、锢的氯化物
<60 中 无 无 无 中
>75 中 中 中 中 强
60~75 中 中 中 弱 中G7 镉、镁、镍、锰、锌、铜、铁的硫酸盐
<60 弱 弱 弱 无 中
G8
易
溶
易
吸
湿
钠、锌的亚硝酸盐,尿素 >75 弱 弱 中 弱 中
60~75 弱 弱 弱 无 中
<60 无 无 无 无 弱
>75 中 中 强 强 中
60~75 弱 弱 中 中 中G9 钠、钾的氢氧化物
<60 弱 弱 弱 弱 弱
注:1.介质对预应力混凝土的腐蚀性等级,可按钢筋混凝土确定。
2.介质对采用水泥砂浆砌筑的石砌体的腐蚀性等级,可按素混凝土确定。
3.1.8 污染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应根据介质的类别按表 3.1.8 确定。
污染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表 3.1.8
介质
类别
介质组分 指标
钢筋
混凝土
素
混凝土
T1 >6000 强 强
T2
硫酸根离子 SO2-4 含量(mg/kg 土)
1500~6000 中 中
T3 硫酸根离子 SO2-4 含量(mg/kg 土) 400~1500 弱 弱
T4 >7500 中 弱
T5 750~7500 弱 无
T6
氯离子 Cl-含量(mg/kg 土)
400~750 无 无
T7 <3 强 强
T8 3~ 中 中
T9
氢离子指数(pH 值)
~ 弱 弱
3.2.1 总平面布置中,宜减少相邻装置或工厂之间的腐蚀影响。生产过程中大量散发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生产装置,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6 控制室和配电室不得直接布置在有液态介质作用的楼层下;其出人口不应直接通向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厂房。
6.2 混凝土结构设计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
4.1.1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及构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 框架结构宜采用现浇式或装配整体式。
4.1.1.2 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中等腐蚀时,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与钢的组合结构。
4.1.1.3 屋架和屋面大梁不应采用块体拼装的后张法构件。
4.1.1.4 重级、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4.1.1.5 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时,不应采用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冷拔钢丝和钢绞线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4.1.1.6 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中等腐蚀时,柱截面不应采用腹板开孔的工字形。
4.1.3 受气态物质、固态物质腐蚀的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αct 和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应按表 4.1.3 的规定确定。
裂缝控制等级、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αct 和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 表 4.1.3
钢筋种类 强腐蚀 中等腐蚀、弱腐蚀
钢筋混凝土结构
I 级钢筋
II 级钢筋
III 级钢筋
三级 三级
冷拉 II 级钢筋
冷拉 III 级钢筋
冷拉 IV 级钢筋
一级 二级 act=
热处理钢筋 一级 一级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碳素钢丝
刻痕钢丝
冷拔钢丝
钢绞线
不允许使用 一级
注:1.裂缝控制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2.腐蚀性等级为弱腐蚀且处于室内的一般钢筋混凝土构件,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为 。
3.采用冷拉钢筋腐蚀性等级为中等腐蚀、弱腐蚀的预应力混凝土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的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αct 应取 。
4.表中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当有可靠经验时,可适当调整。
4.1.4 重要部位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重要部位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5。
4.1.5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 4.1.5 的规定。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 表 4.1.5
项目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最小水泥用量(kg/m3) 300 350
最大水灰比
4.1.7 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的孔道灌浆,不应掺加含有氯离子等对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
4.1.8 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4.1.8 规定,且不小于受力钢筋的直径。
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表 4.1.8
混凝土强度等级
构件类别
≤C20 C25、C30 ≥C35
板、墙、壳 35 25 15
梁、柱 45 35 25
基础 50 50 —
注:1.腐蚀性等级为弱腐蚀的室内一般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20 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 C25 的规定取值。
2.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20 的构件,其表面有水泥砂浆抹面层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 C25 的规定取值。
4.1.10 固定管道、支架等的预埋件,不应焊接在受力钢筋上;不应在主梁和重要次梁上埋设起重吊钩,当必须设置时,应预埋套管。
4.1.11 外露的钢预埋件应采用防腐蚀涂料面层或在喷、镀金属层上再涂刷防腐蚀涂料的复合面层防护。
4.1.12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外露金属锚具,必须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 C25 的混凝土包裹,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50mm,混凝土表面应根据腐蚀性等级采取相应的
保护措施。
先张法预应力钢筋的端部应加以保护,不得外露。
6.3 钢结构设计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
4.2.1 桁架、柱、主梁等重要钢构件不应采用薄壁型钢和轻型钢结构。
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中等腐蚀时,不应采用格构式钢结构。
4.2.2 钢结构杆件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2.2.1 钢结构杆件应采用实腹式或闭口截面。
4.2.2.2 由角钢组成的 T 形截面或由槽钢组成的工形截面,当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时不应采用。
4.2.2.3 采用型钢组合的杆件,其型钢间的空隙宽度应满足防护层施工和维修的要求。
4.2.3 钢结构杆件截面的最小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 采用角钢组合的屋架、托架、天窗架的弦杆和端部斜杆等重要杆件及节点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8mm;其他杆件的厚度,不应小于 6mm。
4.2.3,2 采用钢板组合的杆件的厚度,不应小于 6mm。
4.2.3.3 闭口截面杆件的厚度,不应小于 4mm。
4.2.4 桁架、柱、主梁等重要钢构件和矩形闭口截面杆件的焊缝,应采用连续焊缝。角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应小于 8mm;当杆件厚度小于 8mm 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杆件厚
度。闭口截面杆件的端部应封闭。
4.2.5 钢结构采用的焊条、螺栓、节点板等构件连接材料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构件主体材料的耐腐蚀性能。
6。4 砌体结构和木结构设计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
4.3.1 砌体结构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砖砌体应采用黏土砖和承重黏土空心砖,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IO。
4.3.1.2 砌块砌体应采用混凝土中、小型空心砌块,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IO。
4.3.1.3 石砌体应采用质地均匀、未风化的料石和毛石,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20。
4.3.1.4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
4.3.2 砌体结构承重构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3.2.1 受大量易溶固态介质作用且干湿交替频繁时,不应采用砖砌体或砌块砌体。
4.3.2.2 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中等腐蚀时,不应采用独立砖柱。
4.3.2.3 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 240mm。
4.4.1 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时,不应采用木结构。
4.4.4 木结构中钢构件的最小直径和厚度,应符合表 4.4.4 的规定。
木结构中钢构件的最小直径和厚度(mm) 表 4.4.4
名称 尺寸
拉杆、螺栓的直径 16
垫板厚度 8
扒钉的直径 10
6.5 地基基础和桩基础设计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
4.5.2.1 在酸或硫酸盐介质作用下,不应采用灰土垫层、石灰桩和灰土桩。
4.6.1 腐蚀性介质对基础、基础梁的腐蚀性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4.6.1.1 位于已污染场地时,应按本规范表 3.1.5 和表 3.1.8 确定。
4.6.1.2 作用于地面的介质对基础、基础梁的腐蚀性等级,宜按本规范表 3.1.6 降低一级确定。
4.6.1.3 当污染土、地下水和作用于地面的介质共同作用时,应按腐蚀性等级高的确定。
4.6.2 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中等腐蚀时,不得采用壳体、折板等薄壁形式的基础。
4.6.3.1 基础应采用毛石混凝土、素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毛石混凝土和素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
4.6.6 基础、基础梁的表面防护,应符合表 4.6.6 的要求。
基础、基础梁的表面防护 表 4.6.6
腐蚀性等级 构件名称 防护要求
底部设耐腐蚀垫层
基础
表面涂冷底子油两遍、沥青胶泥两遍或环氧沥青厚浆型涂料两遍
强、中
基础梁
表面贴环氧沥青玻璃布两层或贴沥青玻璃布两层或涂环氧沥青厚浆型涂料两
遍
基础 —
弱
基础梁 表面涂冷底子油两遍和沥青胶泥两遍
注:1.耐腐蚀垫层可采用碎石灌沥青或沥青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2.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的基础周围宜回填黏土并夯实。
3.埋入土中的墙、柱表面应按表 4.6.6 的要求防护。
4.6.7 输送液态介质的管道或排水沟穿越基础时,基础应留洞,洞边应加强防护。
4.7.3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7.3.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5。
4.7.3.2 混凝土的水灰比,当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时不应大于 ;当腐蚀性等级为中等腐蚀、弱腐蚀时不应大于 。
4.7.3.3 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50mm。
4.7.4 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中等腐蚀时,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应根据地下水或污染土的类别、污染深度以及桩的受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其防护措施及防护范围。
4.7.5 桩基承台的表面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 4.6.6 条中对基础的要求。
6.6 地 面 防 护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
5.1.1 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类别、性质、浓度以及对建筑结构材料的腐蚀性等级等条件,结合设备安装和生产过程中的机械磨损等要求,按表 5.1.1 选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2 用作整体面层的水玻璃混凝土,其抗渗等级不应低于 。
地面面层材料选择 表 5.1.1
块材面层
块材 灰缝
整体面层
介
质
类
别
介质名称 指标
耐
酸
石
材
耐
酸
砖
水
玻
璃
胶
泥
或
砂
浆
树
脂
胶
泥
沥
青
胶
泥
聚
合
物
水
泥
砂
浆
水
玻
璃
混
凝
土
树
脂
稀
胶
泥
或
砂
浆
沥
青
砂
浆
软
聚
氯
乙
烯
板
聚
合
物
水
泥
砂
浆
密
实
混
凝
土
水
磨
石
Y1 硫酸(%) >70 √ √ √ × × × √ × × О × × ×
硝酸(%) >40
铬酸(%) >20
Y3 醋酸(%) >40
硫酸(%) 50~70
盐酸(%) ≥20
硝酸(%) 5~40
铬酸(%) 5~20
硫酸(%) <50
盐酸(%) <20
硝酸(%) <5
铬酸(%) <5
Y1
酸洗液、电镀液、电解液(pH
值)
<1
Y3 醋酸(%) 2~40
√ √ √ √ × × √ √ × — × × ×
5~40 × × × — × × × √ × √ × × ×
Y2 氢氟酸(%)
≤5 × × × — — × × √ √ √ × × ×
Y3 柠檬酸(%) ≥2 √ √ √ √ — О √ √ — — О О ×
Y4 乳酸、脂肪酸(C5~C20)(%) ≥2 √ √ √ √ — √ √ √ — — √ О О
Y5 >15 — √ × √ О О × √ О — О О О
Y6
氢氧化钠(%)
8~15 — — × — — — × √ √ — √ √ О
Y7 氨水(%) >10
Y8 碳酸盐、碳酸氢盐(%) 任意
— — × — — — × √ √ — √ √ √
Y9
碳酸盐、钾、钠、铵的亚硫酸
盐(%)
>1 √ √ О √ О О О √ × — √ × ×
Y10 铵、镁的硝酸盐(%) >1
Y12 铵、铝的氯化物(%) >1
√ √ О √ О О О √ О — О × ×
Y11
钾、钠的硝酸盐、亚硝酸盐
(%)
任意 — — О — О — × √ √ — √ √ √
Y13
钾、钠、钙、镁、铁的氯化物
(%)
>3 — — О — — — × √ О — √ √ √
Y14 尿素(%) >10 √ √ × √ О √ × √ О — √ О О
G1 — — — — — — — — — — — √ √
G2~4、G6、
G7
— — О — — — О √ √ — √ О О
G5、G8、G9
固态介质 —
— — × — — — × — √ — √ √ √
1~ √ √ О — √ √ О √ √ — √ О О
S2~S17 腐蚀性水(pH 值)
> — — × — — — × — √ — √ √ √
注:1.表中“√”表示推荐; “○”表示少量或偶尔作用时可用; “×”表示不可使用;
“一”表示虽然耐腐蚀,但不推荐。介质(%)为质量分数。
2.固态介质处于潮湿状态时,可按相应类别的液态介质选择地面面层。
3.水玻璃类材料不得用于亚硫酸钠、亚硝酸钠等呈碱性反应的盐类作用的地面面层。
5.1.1.4 树脂类整体面层、沥青砂浆面层和软聚氯乙烯板面层,不得用于有明火作用的部位。
5.1.4 地面隔离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4.1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且经常冲洗的楼层地面或有强腐蚀性、中等腐蚀性液态介质作用的底层地面,应设置隔离层。当底层地面采用厚度不小于 80mm 的花岗石面层
并采用树脂胶泥灌缝时,可不设隔离层。
5.1.4.3 采用水玻璃类材料作面层或作块材的结合层时,应设置隔离层。
5.1.7 地面垫层材料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5.1.7.1 室内地面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15,厚度不宜小于 120mm。室外地面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20,厚度不宜小于 150mm。室外地面、面积较
大的地面、树脂类整体地面或地基可能产生不均匀变形时,垫层内宜配置钢筋。
5.1.7.2 垫层不得采用三合土、四合土、灰土等材料。
5.1.7.3 当土壤可能冻结时,地面垫层下应设置防冻层。
5.1.7.4 地下水位较高时,树脂砂浆、树脂稀胶泥、软聚氯乙烯板的地面垫层以下,应采取防水或防潮措施。
5.1.8 在预制板上设置防腐蚀面层时,必须设置配筋的混凝土整浇层,其厚度不应小于 40mm。
5.1.9 受液态介质作用的地面,应设坡向排水沟或地漏的坡度。
5.1.13 有液态介质作用的地面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挡水。
(1)不同材料的地面面层交界处。
(2)楼层地面、平台的孑 L 洞边缘和平台边缘。
(3)地坑四周、排风沟出口与地面交接处及变形缝两侧。
5.1.14 地面与墙、柱交接处,应设置耐腐蚀的踢脚板。
5.1.17 地面变形缝的构造应严密。
6.7 设备基础、地沟和地坑设计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
5.2.2 设备基础的地上部分,应根据介质的腐蚀性等级、检修安装的机械作用、基础的型式及大小等因素,选择防腐蚀材料和构造。
5.2.6 设备基础的锚固螺栓孔的灌浆,应局部或全部采用水玻璃类或环氧类等耐腐蚀材料。
5.3.1 地沟和地坑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墙、柱、基础兼作其底板和侧壁。
5.3.2 管沟不应兼作排水沟。
5.3.6 排水沟和集水坑应设置隔离层,并与地面隔离层连成整体;当地面无隔离层时,排水沟的隔离层伸入地面面层下的宽度不应小于 500mm。
5.3.9 地沟变形缝不得设置在穿越厂房基础的部位。
6.8 构件的表面防护设计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
5.4.1 厂房砖墙面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 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时,采用水泥砂浆抹面,并涂厚度不小于 100μm 的防腐蚀涂料或聚合物水泥浆两遍。
5.4.1.2 腐蚀性等级为中等腐蚀时,采用水泥砂浆抹面。
5.4.3 混凝土构件的表面防护,应符合表 5.4.3 的要求。
混凝土构件的表面防护 表 5.4.3
构件类别 强腐蚀 中等腐蚀
重要构件 防腐蚀涂层,厚度不小于 150μm
防腐蚀涂层,厚度不小于 120μm 或聚合物水泥
浆两遍
一般构件及建筑配
件
防腐蚀涂层,厚度不小于 120μm 或聚合物水泥
浆两遍
防腐蚀涂层,厚度不小于 100μm 或聚合物水泥
浆两遍
5.4.4 当地面有冲洗腐蚀性介质的要求或堆放腐蚀性固态介质时,墙、柱面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m 的墙裙。
5.4.6 钢结构在涂装前必须除锈。钢铁基层的除锈等级应符合表 5.4.6 的规定。
钢铁基层除锈等级 表 5.4.6
涂料品种 最低除锈等级
沥青涂料 St2 或 Sa2
醇酸耐酸涂料、氯化橡胶涂料、环氧沥青涂料 St3 或 Sa2
其他树脂类涂料、乙烯磷化底漆 Sa2
各类富锌底漆、喷镀金属基层
注:1.不易维修的重要构件的除锈等级不应低于 。
2.钢结构的一般构件选用其他树脂类涂料时,除锈等级可不低于 St3。
3.除锈等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5.4.7 钢结构防护涂层的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5.4.7 的规定。
钢结构防护涂层最小厚度(μm) 表 5.4.7
构件类别 强腐蚀 中等腐蚀 弱腐蚀
重要构件 200
一般构件及建筑配件 150
150 120
室外构件及维修困难部位的构件 增加 20~60
6.9 门窗和屋面设计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
5.5.2.3 在氯、氯化氢、氟化氢等气体或氢氧化钠粉尘作用下,不得采用铝合金窗。
5.5.2.4 生产中散发碱性粉尘较多时,不应采用木窗。
5.6.2 屋面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5.6.2.1 在氯、氯化氢、氟化氢气体,碱性粉尘或石墨、煤、焦炭粉尘,铜、汞、锡、镍、铅等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粉尘作用下,不应采用铝合金板屋面。
5.6.2.2 在大量腐蚀性粉尘作用下,不应采用刚性防水屋面和压形钢板、水泥、混凝土的瓦屋面。
5.6.3 腐蚀性气体、气溶胶或粉尘排放口周围的屋面,应采取防护措施。
6.10 构筑物设计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
6.1.2 储槽的槽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 槽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6.1.2.2 槽体不应设置伸缩缝。
6.1.5 槽、池的内表面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6.1.5.1 材块宜采用耐酸砖和耐酸石材,砌筑材料,不得采用沥青类材料。勾缝材料宜采用树脂胶泥。
6.1.5.2 水玻璃混凝土宜采用密实的钠水玻璃或钾水玻璃混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 80mm。
6.1.5.3 当采用块材和水玻璃混凝土为内衬时,应设置隔离层,其材料应选用玻璃钢。
6.1.5.4 采用涂料或玻璃钢防护的槽、池,在受冲刷和磨损的部位宜增设块材或树脂砂浆层。
6.1.5.5 污水处理池的内衬在伸缩缝部位的构造应满足变形要求。
6.1.7 槽、池地下部分与土壤接触的表面,应设置防水层或防潮层。
6.1.9 当槽、池采用块材、玻璃钢和硬聚氯乙烯板做内衬时,不应埋设预埋件。
6.1.11 当内衬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时,槽、池顶盖宜采用装配式的或设置不少于两个可供施工通风用的孔洞。
6.2.1 室外管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6.2.2 对钢的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时,不得采用吊索式、悬索式管架。
6.3.2 排气筒支承结构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6.3.2.1 单筒式排气筒的筒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当排放的气体或粉尘对筒壁的腐蚀性等级为弱腐蚀,且不能结露时,高度不大于 45m 的筒壁可采用砖砌体。
6.3.2.2 套筒式排气筒的外筒,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6.3.2.3 塔架式排气筒应采用钢结构。
6.3.11 排气筒的室外爬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1.1 爬梯、平台和栏杆宜采用耐候钢制作。表面防护涂层宜采用玻璃鳞片涂料、厚浆型涂料或镀锌加涂料的复合面层。爬梯和栏杆可采用玻璃钢型材制作。预埋件和
连接螺栓宜采用耐候钢或不锈钢制作。
6.3.11.2 型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 6mm;预埋件板厚不应小于 8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22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 4mm。
6.11 材料的选择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95
7.1.2 常温下,常用材料的耐腐蚀性能宜按本规范附录 B。0.1、B.0.2 条确定;常用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宜按本规范附录 C.0.1、C.0.2 确定。
当材料受多种介质混合作用、交替作用及非常温介质作用时,其耐腐蚀性能除确有使用经验外,应经过试验确定。
B.0.1 耐腐蚀块材、塑料、聚合物水泥砂浆、沥青类、水玻璃类材料和嵌缝材料的耐腐蚀性能,宜按表 B.0.1 确定。
耐腐蚀块材、塑料、聚合物水泥砂浆、沥青类、水玻璃类
材料和嵌缝材料的耐腐蚀性能 表 B.0.1
介质名称
花岗石、石
英石
耐酸
砖
硬聚氯
乙烯
氯丁胶乳水
泥砂浆
聚丙烯酸酯乳
液水泥砂浆
沥青类
材料
水玻璃
类材料
聚氯乙烯
胶泥
氯磺化聚乙
烯胶泥
硫酸(%) 耐 耐 <70 耐 不耐 <2 尚耐 <50 耐 耐 <40 耐 <40 耐
盐酸(%) 耐 耐 耐 <2 尚耐 <5 尚耐 <20 耐 耐 <20 耐 <20 耐
硝酸(%) 耐 耐 <50 耐 <2 尚耐 <5 尚耐 <10 耐 耐 <15 耐 <15 耐
醋酸(%) 耐 耐 <60 耐 <2 尚耐 <5 尚耐 <40 耐 耐 — —
铬酸(%) 耐 耐 <50 耐 <2 尚耐 <5 尚耐
<5 尚
耐
耐 — —
氢氟酸(%) 耐 耐 <40 耐 <2 尚耐 <5 尚耐 <5 耐 不耐 — <15 耐
氢氧化钠(%) <30 耐 耐 耐 <20 耐 <20 尚耐 <25 耐 不耐 尚耐 <20 耐
碳酸钠 耐 耐 耐 尚耐 尚耐 耐 不耐 — —
氨水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不耐 — —
尿素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不耐 — —
氯化铵 耐 耐 耐 尚耐 尚耐 耐 尚耐 — —
硝酸铵 耐 耐 耐 尚耐 尚耐 耐 尚耐 — —
硫酸钠 耐 耐 耐 尚耐 尚耐 耐 尚耐 — —
丙酮 耐 耐 不耐 耐 尚耐 不耐 — —
乙醇 耐 耐 耐 耐 耐 不耐 — —
汽油 耐 耐 耐 耐 尚耐 不耐 — —
苯 耐 耐 不耐 耐 耐 不耐
有渗透
作用
— —
5%硫酸和 5%氢氧化
钠交替作用
耐 耐 耐 不耐 不耐 耐 不耐 尚耐 耐
注:1.表中介质为常温,“%”系指介质的浓度(质量分数)。
2.软聚氯乙烯的耐腐蚀性能略低于硬聚氯乙烯的耐腐蚀性能。
3.表中水玻璃类材料对氯化铵、硝酸铵、硫酸钠的“尚耐”,仅适用于密实的钠水玻璃类材料和钾水玻璃类材料。
B.0.2 树脂类材料的耐腐蚀性能宜按表 B.0.2 确定。
树脂类材料的耐腐蚀性能 表 B.0.2
不饱和聚酯类材料 呋喃类材料
介质名称
环氧类
材料
环氧煤焦油(1:
1)类材料
酚醛类
材料
双酚
A 型
邻苯
型
间苯
型
二甲苯
型
乙烯基酯
类材料
糠醇糠
醛型
糠酮糠
醛型
硫酸(%) <60 耐 <60 耐 <70 耐
<70
耐
<50
耐
<50
耐
<70
耐
<70 耐 <60 耐 <70 耐
盐酸(%) <31 耐 <31 耐 耐 耐
<20
耐
<31
耐
<31
耐
耐 <20 耐 <31 耐
硝酸(%)
<10 尚
耐
<10 耐
<10 尚
耐
<40
耐
<5
耐
<20
耐
<40
耐
<40 耐 <10 耐 <5 耐
醋酸(%) <10 耐 <10 耐 耐
<40
耐
<30
耐
<40
耐
<40
耐
<40 耐 <20 耐 <20 耐
铬酸(%)
<10 尚
耐
<10 尚耐 <20 耐
<20
耐
<5
耐
<10
耐
<20
耐
<20 耐 <5 耐 <5 耐
氢氟酸(%) 耐 耐 不耐 尚耐 不耐 尚耐 尚耐 尚耐 尚耐 尚耐
氢氧化钠(%) 耐 耐 尚耐
<20
耐
不耐 尚耐 耐 耐 耐 耐
碳酸钠 耐 尚耐 不耐 不耐 不耐 不耐 不耐 尚耐 尚耐 尚耐
氨水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尿素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尚耐 耐 耐 耐
氯化铵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硝酸铵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硫酸钠 耐 耐 尚耐 尚耐 尚耐 尚耐 耐 耐 耐 耐
丙酮 尚耐 不耐 不耐 不耐 不耐 不耐 不耐 不耐 不耐 不耐
乙醇 耐 尚耐 尚耐 尚耐 不耐 尚耐 尚耐 尚耐 尚耐 尚耐
汽油 耐 耐 耐 耐 耐 耐 尚耐 耐 耐 耐
苯 耐 不耐 耐 尚耐 不耐 尚耐 不耐 尚耐 耐 耐
5%硫酸和 5%氢氧化 耐 耐 不耐 尚耐 不耐 尚耐 耐 耐 耐 尚耐
钠交替作用
注:表中介质为常温,“%”系指介质的浓度(质量分数)。
C.0.1 聚合物水泥砂浆、沥青类和水玻璃类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宜按表 C.0.1 确定。
聚合物水泥砂浆、沥青类和水玻璃类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 表 C.0.1
项目
氯丁胶乳
水泥砂浆
聚丙烯酸酯乳
液水泥砂浆
沥青类材料 水玻璃材料
抗压强度(MPa)不小
于
20 30
砂浆、混凝土在 50oC
时
混凝土 20
砂浆 15
抗拉强度(MPa)不小
于
— 胶泥
粘结强度(MPa)不小
于
与水泥基层 与钢铁
基层
与水泥基层 与钢铁
基层
胶泥与耐酸砖 胶泥与耐酸砖
抗渗等级(MPa)不小
于
—
钠水玻璃混凝土
钾水玻璃混凝土
密实的钠水玻璃混凝
土
吸水率(%)不大于 砂浆
钠水玻璃胶泥 15
钾水玻璃胶泥 10
密 实 的 钠 水 玻 璃 胶
泥 10
使用温度(oC)不大
于
60 60 50 300
注:1.水玻璃胶泥的吸水率系采用煤油吸收法测定。
2.表中使用温度系指无腐蚀条件下的温度。
3.水玻璃类材料采用耐火集料时,其使用温度可以提高。
C.0.2 树脂类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宜按表 C.0.2 确定。
树脂类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 表 C.0.2
不饱和聚酯类材料 呋喃类材料
项目
环氧类
材料
环氧煤焦油(1:
1)类材料
酚醛类
材料
双酚
A 型
邻苯
型
间苯
型
二甲
苯型
乙烯基酯
类材料
糠醇糠
醛型
糠酮糠
醛型
胶泥 80 20 70 70 80 80 80 80 70 70抗压强度(MPa)不
小于 砂浆 70 20 — 70 70 70 70 70 60 60
胶泥 9 5 6 9 9 9 9 9 6 6
砂浆 7 4 — 7 7 7 7 7 6 6
抗拉强度(MPa)不
小于
玻璃钢 100 60 60 100 90 90 100 100 80 —
与耐酸
砖
3 3 1 3
与花岗
石
与水泥
基层
— — —
胶泥粘结强度(MPa)
不小于
与钢铁
基层
1 2 — 2 2 2 2 2 — —
胶泥
收缩率(%)不大于
砂浆 — —
胶泥使用温度(oC)不大于 80 60 120 100 60 100 — — 140 140
注:1.当采用石英粉、石英砂时,玻璃钢的密度为 ~/cm3,胶泥的密度为 ~ /cm3,砂浆的密度为 ~/cm3。
2.各种树脂胶泥、玻璃钢的吸水率不大于 %,砂浆的吸水率不大于 %。
3.表中使用温度是指无腐蚀条件下的温度。
4.乙烯基酯树脂胶泥的使用温度与品种有关,为 80—120℃。
5.二甲苯型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泥的使用温度与品种有关,为 65-85C。
7.2.1 水泥品种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2 受碱液作用的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应选用铝酸三钙含量不大于 9%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不得选用高铝水泥或以铝酸盐成分为主的膨胀水泥,并不得
采用铝酸盐类膨胀剂。
7.2.1.3 受硫酸根离子 SO24—作用且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中等腐蚀的地下结构,可选用铝酸三钙含量不大于 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或抗硫酸盐硅酸盐
水泥。
7.2.2 混凝土的砂、石应致密。
7.2.3 强度等级不低于 C20 的混凝土和 1:2 水泥砂浆,可用于浓度不大于 8%氢氧化钠作用的部位。
密实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不应低于 ,可用于浓度不大于 15%氢氧化钠作用的部位。
7.2.4 氯丁胶乳水泥砂浆和聚丙烯酸酯乳液水泥砂浆可用于腐蚀性水、中等浓度以下的碱液和盐类介质作用的部位。
7.3.l 耐酸砖可用于酸、碱、盐类介质作用的部位,但不得用于含氟酸、熔融碱作用的部位。
7.3.4 耐酸石材宜用于酸性介质作用的部位,并可用于碱、盐类介质作用的部位,但不得用于含氟酸、热碱、熔融碱和骤冷骤热介质作用的部位。
7.3.5 耐碱石材可用于碱性介质作用的部位,不得用于酸性介质作用的部位。
7.4.1 木材可用于醋酸酸雾、氟化氢、氯、二氧化硫等气体作用的部位,不得用于硝酸、铬酸、氢氧化钠等溶液作用的部位。
7.5.1 铸铁和碳素钢可用于氢氧化钠或硫酸钠溶液作用的部位。
7.5.3 铝和铝合金可用于有机酸、浓硝酸、硝酸铵、氯化铵、尿素以及氢离子指数 pH 值为 ~ 的液态介质作用的部位。
7.5.4 铝、镀锌钢不应用于下列介质作用的部位:
(1)碳酸钠粉尘、碱或呈碱性反应的盐类介质;
(2)氯、氯化氢、氟化氢和硫酸酸雾等气体;
(3)铜、汞、锡、镍、铅等金属的化合物;
(4)石墨、煤、焦炭等粉尘。
7.5.6 不同种类的金属材料的杆件和零件连接时,应采取防止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措施。
7.5.7 铝和铝合金与水泥类材料或钢材接触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7.6.3 聚氯乙烯塑料不应用于温度低于-40℃、高于 60℃或有明火作用的部位,不宜用于受机械冲击作用的部位,并不应用于有机溶剂作用的部位。
7.7.1 沥青类材料可用于中等浓度以下的酸、碱和盐类介质作用的部位,不得用于有机溶剂作用的部位。
7.8.1 水玻璃类材料可用于酸性介质作用的部位,不宜用于盐类介质、干湿交替作用频繁的部位,并不得用于碱和呈碱性反应的介质以及含氟酸作用的部位。
7.8.3 钠水玻璃类材料不得与水泥砂浆、混凝土等呈碱性反应的基层直接接触。
7.9.1 树脂品种可选用环氧树脂、环氧煤焦油(1:1)树脂、酚醛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乙烯基酯树脂和呋喃树脂等。
7.9.2 树脂类材料在酸(含氟酸除外)、碱、盐类介质作用下,骨料应选用石英石、花岗石和石英砂;粉料宜选用石英粉、瓷粉、铸石粉;玻璃钢的增强材料,宜选用玻璃布
和玻璃纤维毡。
在含氟酸作用下,集料应选用重晶石的砂和粉料;玻璃钢的增强材料,宜选用涤纶、丙纶等有机纤维布和毡,并可选用麻布或脱脂纱布, 但不得选用玻璃布和玻璃纤维毡。
7.9.3 不饱和聚酯类材料不应选用石墨粉等有阻聚作用的粉料,并不应选用氧化锌、铁蓝等有阻聚作用的颜料。
7.10.1 防腐蚀涂料可按表 7.10.1 进行选用。
防腐蚀涂料性能 表 7.10.1
与基层附着力
推荐部位 涂料名称 耐酸 耐碱 耐盐 耐水 耐候
钢铁 水泥
氯化橡胶涂料 √ √ √ √ √ √ √
氯磺化聚乙烯涂料 √ √ √ √ √ О О
聚氯乙烯含氟涂料 √ √ √ √ √ О √
过氯乙烯涂料 √ √ √ √ √ О О
氯乙烯醋酸乙烯工聚涂料 √ √ √ √ √ О О
室内、室外
醇酸耐酸涂料 О × √ О √ √ О
环氧涂料 √ √ √ О О √ √
室内
聚苯乙烯涂料 √ √ √ О О О √
环氧沥青涂料 √ √ √ √ О √ √
聚氨酯涂料 √ √ √ √ О √ √
聚氨酯沥青涂料 √ √ √ √ О √ √
室内、地下
沥青涂料 √ √ √ √ О √ √
注:表中“√”表示性能优良,推荐使用;“○”表示性能良好,可使用;“×”表示性能差,不宜使用。
7.10.2 在钢铁基层表面上,应选用附着力为 1 级的底漆。锌、铝基层表面应选用锌黄类底漆,不得选用红丹或铁红类底漆。
7.10.5 防腐蚀涂料的底漆、中间漆、面漆、清漆等,应选用相互间结合良好的涂层配套。
7.1 绝热材料的选择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97
3.1.1 绝热层材料应选择能提供具有随温度变化的导热系数方程式或图表的产品。对于松散或可压缩的绝热材料,应选择能提供在使用密度下的热导率(导热系数)方
程式或图表的产品。
3.1.2 在运行中,保温材料的平均温度低于 350℃时,其热导率(导热系数)不得大于 27℃时,其热导率(导热系数)不应大于
3.1.3 保温的硬质材料密度不得大于 300kg/m3,软质材料及半硬质制品密度不得大于 200kg/m3;保冷材料的密度不得大于 200kg/m3。
3.1.4 用于保温的硬质材料抗压强度不得小于 ;用于保冷的硬质材料抗压强度不得小于 。
3.1.5 保温材料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质量分数,下同);保冷材料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1%。
3.1.6 绝热层材料应选择能提供具有允许使用温度和不燃性、难燃性、可燃性性能检测证明的产品;对保冷材料,尚需提供吸水性、吸湿性、憎水性检测证明。对硬
质绝热材料尚需提供材料的线膨胀或收缩率数据。
3.1.7 用于与奥氏体不锈钢表面接触的绝热材料应符合《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26)有关氯离子含量的规定。
3.1.8 绝热层材料按被绝热的工艺设备和管道外表面温度不同,其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标准规定的燃烧等级,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3.1.8.1 被绝热的设备与管道外表面温度 T0 大于 100℃时,绝热层材料应符合不燃类 A 级材料性能要求。
3.1.8.2 被绝热的设备与管道外表面温度 T0 小于或等于 100℃时,绝热层材料不得低于难燃类 B1 级材料的性能要求。
3.1.8.3 被绝热的设备与管道外表面温度 T0 小于或等于 50℃时,有保护层的泡沫塑料类绝热层材料不得低于一般可燃性 B2 级材料的性能要求。
3.2.1 防潮层材料应选择具有抗蒸汽渗透性能、防水性能和防潮性能,且其吸水率不大于 1%的材料。
3.2.2 防潮层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 3.1.8 条的规定。
3.2.3 防潮层材料应选用化学性能稳定、无毒且耐腐蚀的材料,并不得对绝热层和保护层材料产生腐蚀或溶解作用。
3.2.4 防潮层材料应选择在夏季不软化、不起泡和不流淌的材料,且在低温使用时不脆化、不开裂、不脱落的材料。
3.2.5 涂抹型防潮层材料,其软化温度不应低于 65C,粘接强度不应小于 ;挥发物不得大于 30%。
3.3.1 保护层材料应选择强度高,在使用的环境温度下不得软化、不得脆裂,且应抗老化,其使用寿命不得小于设计使用年限,国家重点工程的保温保护层材料的设
计使用年限应大于 10 年。保冷时应达到 12~18 年。
3.3.2 保护层材料应具有防水、防潮、抗大气腐蚀、化学稳定性好等性能;并不得对防潮层或绝热层产生腐蚀或溶解作用。
3.3.3 保护层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但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以及与其邻近的管道,其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3.4.1 保冷采用的粘接剂应在使用的低温范围内保持粘接性能,粘接强度在常温时应大于 ,软化温度应大于 65℃。泡沫玻璃采用的粘接剂在-196℃时的粘接强
度应大于 。
3.4.2 采用的粘接剂、密封剂和耐磨剂不应对金属壁产生腐蚀及引起保冷材料溶解。在伸缩、振动情况下,耐磨剂应能防止泡沫玻璃因自身或与金属相互磨擦而受损。
3.4.3 粘接剂、密封剂应选择固化时间短、具有密封性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得开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