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政策與法令—
社會法與基本人權
授課教師 曾惠蓮
社會法治發展與社會法定位
緣由:台灣民主政治發展使民眾對國家之要
求不再是「管的越少越好」而是要求執政者
「兌現福利政見」。
定義:社會法以「社會公平」與「社會安全
」為目的之法律,旨在透過社會给付制度之
建立與運作,消除現代社會產生的各種不平
等現象。
社會公平的說明
旨在達到每個人都有機會達到與自己能力相
當之社會地位,如:為失學者設立進修管道。
機會平等原則:藉由兒童照顧制度,對個人
生存條件的最低保障,達到社會公平與社會
安全的目的。
社會法的目的
保障人性尊嚴、達成人格自由發展,尤其是
兒童與青少年。其次以保護家庭、藉由職業
自由選擇以實現維持生活之所得。另外經由
扶助與自助,減輕、消除生活上的負擔。
社會法的任務
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個人基本服務(教育、關懷、照顧)
依賴性之降低與控制
平衡福利差異
保障既得生活水準、因應重大經濟惡化
社會法之模式
社會預護:「預存式」的社會安全措施,常
見為社會保險制度。以「財務自主」、「自
助而後人助」特性,並以社會保險為主要領
域。
社會扶助:為因應緊急事件或突發狀況所產
生之困境,用以提供人民最低的生活保障。
為我國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的體現。目的為
維持國民生活基本生活條件,補充社會預護
之不足。
現行社會救助法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此為無因性福利措施,發放不追究貧窮因素
與請領人身分,亦無需預先相對给付,財源
由國家以預算支應。
又為補助性原則,建立一面人民生活風險的
「最低安全網」,換言之在其他社會给付皆
不能發揮功能時才啟用。
社會促進:國家並無非實施之義務,目的在
達成個人能分享社會整體資源,數近機會均
等的發展條件,此為針對特定團體所為之社
會福利,如幼兒教育券之發放。因而在表彰
社會福利政策上常有立竿見影之效果,為弱
勢團體訴求福利的標的。但財源仰賴政府預
算、容易受政治影響成為選舉工具。
社會補償:以撫平歷史事件產生之缺憾,斷
受害者進行補償,國家基於保護義務,以預
算成立補償基金。「九二一地震」受災補助。
此為「有因性」社會福利措施,给付額度除
「損失賠償」上強調社會連帶理念的「精神
補償」。財源以社會捐贈、政府編列預算提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