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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香军
2002年初 ,中国保监会确定了从市场行为监管
向偿付能力监管的战略转变 ,偿付能力监管从而成
为我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偿付能力监管是一个
完整的体系,其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
程。美国在此体系的建立 、完善和使用上都走在了
世界的前列,对其加以学习和借鉴对我国刚刚起步
的偿付能力监管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
(一)美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与监管预警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有关理论 ,经济生活中,尤其
是在保险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不对称信息,使交
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制约交易的发生。对保险监
管来说 ,不对称信息的大量存在 ,增加了监管部门的
监管成本和难度 ,进而降低了监管效率。
偿付能力评级机构与评级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为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 了有效的途径,为美国的
是世界上最早产生保 险偿付能力评级 的国家 ,时至
今 日,已经发展了很多知名的保险信用评级机构,
如 :A.M.Best、Moody’S以及 Standard and Poor’S
等等。这些评级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 了关于
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总体信息。
此外,作为美国监管预警机制的两个重要的信
息系统 ,即,保险监管信息系统 和财务分析跟踪系
统 ,也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有益帮助。
1.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nsurance Regulatory In—
formation System,IRIS)。IRIS是 NAIC(全 国保 险
监督官协会)和美 国各州保险监管部 门 自20世纪
70年代中期便开始使用的一个基本 的偿付能力审
查系统。该系统包括对每一个保 险公 司进行 ll项
财务比率的计算,将之与由历史经验得出的各比率
的“正常范围”进行对 比,以判断各保 险公司偿付能
力状况 ,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行动。以财产——责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重要信息来源。美国 保险公司为例,见表一:
表一:财产——责任保险公司 IRIS和 FATS变量示例
变量 系统 变量的基本原理 IRIS的正常范围
保险费净值/盈余 IRIS和 (资本) F rS 较 高的数值表示承保风险的增加 低于 300%
保 险费净值 变化的 IRIS和 高保险费增长意味 着价格可能不 当; 在 一25%到
百分比 FATS 低增长值表明资源可能没有充分利用 25%之间
损 失和未挣保费准 FATS 较高的数值意味着承保的风险增加 无
备金/盈余
再保险对 未付损失 FATS 大量来 自再保险公司的责任 无
的 支付/盈 余 会 增加 信 用风 险
资料来源:Scott E.Harrington等署《风险管理与保险》,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1.10
2.财务 分析 跟踪 系统 (Financial Analysis 尽管对 IRIS与FATS在美国偿付能力监管中
Tracking System,FATS)。与 IRIS相 比,FATS系 尚存在争议。统计分析则表明它们有助于对保险公
· 统使用了一套扩大了的财务比率,为各类型保险公 司的无偿付能力进行预测,避免了更多保险公司破
司提供 了不同的审查模型。与 IRIS不同的是, 产,从而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FATS系统为 比率值 的不 同范围设定 了不 同的点 (二)风险资本要求法和现金流量分析
值 ,将这些点值相加得到每个保险公 司的 FATS得 1.风险资本要 求法 (Risk--based Capital Re一
分 ,这些得分则被保险监 管部门用来评价和跟踪各 quirement)一定程度上是 与 固定最低 资本要求 法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 ,并采取相应措施。 (Fixed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相对的,是为
西南金融’2003第2期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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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后者的不足而产生的。固定最低资本要求法也
称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是指依据保险公司的不同性
质 ,规定其成立的最低资本额 ,是保险公司市场准人
的最基本条件 。只适用于刚刚成立的保险公司 ,其
缺陷显而易见。对不断发展的保险公司来说 ,其对
偿付能力监管 的意义并不大。于是,20世纪 90年
代初 NAIC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并被各州广泛
采纳 ,与固定最低 资本要求不同,RBC法随着保险
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其基本
思想是:采取高风险行为的保 险公 司需要拥有更多
的资本来满足风险资本要求,即保险公司的资本要
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
RBC法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 步,将保 险公司的
风险分为西类(产、寿险均为四类,但有所区别),依
据风险程度的不同确定不 同资产的风险系统 ,求得
累加的风险资本值;第二步计算风险资本总额;第三
步,根据一定的系统计算调整后 的资本总额 ;第四
步,根据第二步和第三步的结果计算出风险资本比
率(:调整后的资本总额÷风险资本总额);最后根
据不同的风险资本 比率范围,对各保险公司进行分
类监管。如表二:
表二:gt险资本比率范II12tlt~管部门的行动
风险资本比率 范围 相应措施
公司必须向监督官提交计划,解 在 150%到200%之间
释原 因,并说 明改进措施
保险监督 官必须对公 司进行检 在 100%到 150%之间
查 ,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保 险监督官可以依 法对公 .--j进行 在 70%到 100%之间
整顿或清算
低于70% 保险监督官必须接管公司
资料 来源同表一
实践表明 ,风险资本要求法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
管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如它鼓励了一些实力较弱的
保险公司限制风险或增加资本 ,有利于保险监管部
门在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危险时及时采取
措施等等。也正是由于 RBC法的这些特点使其逐
步为各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所接受并采用。
2.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变动
为主要假设来测定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分
析寿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但不直接评估资
本的充足性。现金流量分析将一些变动因素引入保
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中,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尽管,在美国动态监
管不被要求 ,但事实上,现金流量分析已经得到广泛
困 西南金融’2003第2期
应用。包括 日本 、英国、澳大利亚等保险监管机构也
先后引入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测试的动态标准(魏巧
琴 ,2001)。
(三)保险保证基金体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建立了被称为保证基金
的保险保证体系。这种体系的基本功能是支付对无
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索赔超过其资产的那一部分。
这是对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时的一种事后补
救,其终极 目的是保护可能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保险保证基金的保障范围因产寿险经营上的差
别而有所不同,如针对寿险的保证基金不包括对具
有储蓄累加性质且投资风险由保单所有人承担的保
险合同,而财产责任保险的保证基金的保障范围包
括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所出售的所有主要保险类
别。
在保险保证基金的设计上,也产生了一系列问
题,如保险保证基金保障的程度,征取的时间(无偿
付能力前或后),以及征取的基础等。由于美国各州
的现行规定不同,基本的保障程度有所差别,并非越
高越好 ,但也不能低到无法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程
度 ;在征取时间上 ,除纽约州外 ,各州均在发生无偿
付能力前通过向已有的保险公 司征取保险保证基
金,在发生无偿付能力后,由行业代表和监管部门代
表组成的州保证基金协会 ,估算除了发生无偿付能
力的保险公司的资产外,还需多少资金来应付索赔。
在征收的基础上 ,基于风险的征收是否具有更好的
安全激励作用也存在诸多争议。
保险保证基金是美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
二、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简单评价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已经 比较完善 ,形成
了一个事前 、事中到事后的完整体系,在偿付能力监
管上积累了许多经验 ,得到 了许多国家的关注与借
用。但也有其不足之处。
(一)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优点
1.体系完整。如前所述,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
有一个完整的体系 ,从事前的预警到事中的控制和
防范再到事后的弥补,保证 了偿付能力监管 的连贯
性。
2.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事实上,无论
是固定最低资本要求法还是风险资本要求法都是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并且在美国,偿付能
力的动态测试不作为一种监管要求。但美国各州监
管机构要求寿险公司每个季度必须进行现金流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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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以确定在既定的条件下公司的偿付能力达到法
定标准。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
于是偿付能力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相结合成为美国
偿付能力监管的一个重要特点。
3.财务公开及信息披露。在美国,大多数保险
公司都已上市 ,对财务公开和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
较高,从而保险监管部门能获得更多的关于保 险公
司财务的信息。保险公司评级制度的发展也为监管
部门提供了重要参考。另外,发达的精算师制度和
庞大的精算师队伍对计算及预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
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美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缺陷
1.监管力量和权力的分散。美国各州都有各
自的保险监管机构 ,虽然 NAIC在这些机构间起着
统一和协调的作用 ,但各州的监管部 门并无义务接
受 NAIC的每一项建议和规定。因此各州之间很难
协调一致采取统一行 动,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
管的效率。 ‘
2.监管克制和干预过早。在美 国的偿付能力
监管体系 中,时常会出现监管克制 (过晚地采取行
动,从而延误监管行动的最佳时机)和干预过早的问
题。由于美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过多地依赖 IRIS和
FATS系统 ,而对系统中一些指标的错误认识可能
导致监管机构采取不当的监管行动。如对有望起死
回生的保险公司过早地接管或相反。无论是监管克
制还是干预过早都会给保险业以至整个社会经济造
成损失。而在实际中,在监管克制的风险和干预过
早的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是相当困难的。
3.关于保险保证基金的诸多争论。前面曾提
及保证基金体系为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最后
保障,也提到了关于它的诸多争论。这诸多争论给美
国偿付能力监管留下了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能
不说是其监管体系的一大缺陷。
三、建立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启示与借鉴
(一)建立我国偿付能力评级制度和预警系统。
目前,国内尚无权威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
级机构,更未形成完善的偿付能力评级制度。偿付
能力的等级评定很难统一。而根据国外的经验 ,来
自独立的评级机构的信息已成为监管部门获取保险
公司辅助财务信息 的主要来源 ,在解决监管部 门和
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因此,建立我国的偿付能力评级制度意义重大。
偿付能力预警系统的建立同样重要。应根据我
国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特点 ,建立不同的财务指标体
系 ,分别对产寿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 ,以尽早发现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有利于监
管部门赢得监管时间,提高监管效率。
(二)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保险公 司财务制度和精
算师制度。
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精算师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
的制度基础之一。应在保监会领导下 ,研究和制定
统一的保险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 ,建立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 ,逐步培养我国的
精算师队伍 、建立精算师制度 ,并提高其执业水准以
益于我国现阶段 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 的保 险监
管。监管部门还可以指定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独
立的精算机构定期提供对各保险公司的审计报告和
精算报告。这一方面有利于监管部I'-J;0~强对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保险公司时
刻关注 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
(三)借鉴美国的风险资本要求法和现金流量测
试法,实现我国偿付能力静 态监 管和动 态监 管的结
合 。
如前所述 ,风险资本要求法在世界各国得到了
普遍的关注和应用。随着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
其他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 ,风险资本要求法将会在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中发挥 日益重要的作用。同
时 ,这也是我国加人 WTO以后,保险业不断放开 、
谋求更稳定发展的要求。现金流量测试法的采用 ,
也将极大地弥补固定最低资本要求法和风险资本要
求法的不足 ,对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 能力监管的
精确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建立保险保证基金的集中管理制度。
保险保证基金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最后屏障。目
前,我国的保险保证基金由各保险公司以大额存单
的形式存于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指定 的商业银行 ,
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 ,缺乏流动性 ,难以切
实发挥其最后保障的功能。因此 ,建议保险监管部
门成立专门的保证基金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集中管理 ,
以保证其充分的流动性,在必要时给被保险人 以补
偿。另外,为公平起见,应坚持在发生无偿付能力之
前征收的原则,以免让破产的保险公司逃避交纳保证
基金的义务。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 邮编 :610064)
(责任编辑: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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