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第1 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保证其购置、使用和退出规范有序,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章的条款。
第2 条 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机动车辆、电力线路、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等有形资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公司拥有所有权;② 正常使用年限超过1 年、在使用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并且单价达到2,000 元;③ 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转让获利。固定资产修理、改建和装饰等支出,即使符合上述标准,也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而应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或分期摊销。
第3 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包括汰旧换新),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以下称公司主管部门)召集其他相关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然后报批,具体如下:
分管副总裁:50 万元以内,汽车等控制性资产除外;
总裁:50—200 万元,以及汽车等控制性资产;
总裁班子:200 万元以上。
从工程项目完工转入的固定资产,不适用本条款。
第4 条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批准权限按照第九章的规定;大修理的批准权限按照第六章的规定,中小修理的批准权限按照第七章的规定;出租、出借和内部转移由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总裁批准;封存和重新启用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决定。
第6 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
㈠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⑴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⑵ 各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工作;
⑶ 使用部门(指公司机关的部室和其他各单位的科室、车间、班组)应指定专人,对本部门所使用、管护的固定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㈡ 建立台帐
⑴ 财务部门应设置明细账簿(备查账),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和单项核算;
⑵ 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数量、使用部门及安装(使用)地点,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台帐和档案;
⑶ 使用部门也应建立本部门所使用、管护固定资产的台帐,记录有关信息(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数量、使用部门及安装或使用地点)及其增减、保养、修理等情况。
㈢ 财务部门应与设备管理部门核对,设备管理专责应与使用部门核对,以确保帐、卡、物,数量、金额相符,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7 条 固定资产业务的程序有:增加、减少、维修、清查。
第8 条 固定资产增加
㈠ 固定资产的请购
使用部门需增添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采购申请单”,列明用途、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等事项,由部门负责人签发。公司主管部门应对“采购申请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然后按第4 条的规定报批。固定资产的采购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㈡ 固定资产的建造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㈢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包括由工程项目完工转入)验收合格后,经设备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就可交付使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固定资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并制作固定资产编号标纸,黏贴于固定资产上,并将资料添于固定资产管
理台账上,使用部门应登记台账,财务部门也应进行登记、核算。
第9 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
㈠ 固定资产转让处理程序
⑴ 固定资产由于汰旧换新、修理费用过高及闲置等情形需对外转让时,使用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单”,注明使用部门名称、固定资产编号、名称、规格、数量及出售原因。
⑵ “固定资产处置单”经公司主管部门评审后,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⑶ 固定资产售出后,设备部门应于“固定资产处置单”注明实际出售金额及有关费用,送财务部门复核,并将所收款项缴回财务部门。
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程序
⑴ 固定资产如已不堪使用、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时,使用部门可申请报废。
⑵ 申请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单”,注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规格、数量及报废原因,经公司主管部门评审后,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⑶ 设备管理部门应依已获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单”办理报废事宜,注明实际处置情形,并更新台账,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也应作相应处理。
㈢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
⑴ 出租时,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可供出租的清单,经公司主管部门核实后,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由相关部门共同与承租方商定,获得批准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出租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收取租金。协议期满后,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催回。
⑵ 出借的固定资产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㈣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单”,由公司主管部门核实并获批准后,使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作相应处理。
㈤ 固定资产的封存、启用
封存、启用由使用部门提出,由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财务部门也应作相应处理。
㈥ 长期投资投出的固定资产,应比照有偿转让的程序办理(但批准权限不同)。
第10 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㈠ 故障送修
⑴ 固定资产的故障无法自行维修时,使用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单”,注明固定资产各项资料并说明损坏原因、请修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送交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⑵ 设备管理部门接获“固定资产处置单”后,应进行询价,以寻找合适的维修厂商,进行维修。
⑶ 设备管理部门寻得适当厂商后,应将送修厂商、预计维修金额等情况注明于“固定资产处置单”送交批准人审批。
⑷ 固定资产送修完成时,设备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办理验收,并将发票送交财务部门入账。
⑹ 财务人员应核对“用款申请单”、“固定资产处置单”和发票等相关凭证,如有不符,应要求查明原因。
㈡ 定期维护
⑴ 各项固定资产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订定定期检验、维护的周期,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⑵ 各项固定资产需要送外检验或维护时,比照故障维修的程序处理。
㈢ 固定资产维修的管理
⑴ 固定资产修理分为中小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是指为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生产效能和保持正常使用年限而对固定资产所作的全面修理。大修理一般若干年进行一次,其特点是间隔时间长、修理工作量大、费用支出多,具有固定资产局部再生的性质。
⑵ 中小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经批准后实施,发生的费用记入当期成本或费用。
⑶ 大修理应编制年度计划和费用预算,并按照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⑷ 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财务部门应设帐进行分项核算。
第11 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㈠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帐卡、帐物、帐帐相符,应于每年末对固定资产全面实地清查盘点一次。
㈡ 财务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并编写固定资产抽盘报告。
㈢ 盘点工作由分管领导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配合。
㈣ 盘点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清册,经盘点人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对出现的盘盈、盘亏现象,由使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并填写盘盈、盘亏清单,由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签字确认。
㈤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涉及的资产处置行为,应按照第九章的规定办理,盘盈的净收入和盘亏的净损失由财务部门作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