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辖市/自治区
征缴比例 计算公式
北京市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的残
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天津市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的残
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重庆市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
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
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广东省 %
应缴残保金=(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安排
残疾人职工数)×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
资×80%。<2016年沿用的年平均工资标准为45365元(200
8年公布)。>
河北省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山东省 %
应缴残保金=(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安排
残疾人职工数)×所在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山西省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
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
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内蒙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
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所在地区在
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海市 %
政策发文时间和有效期 备注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
安排1名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视力残疾
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
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016、7、12
安排1名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
,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2级、智力和精神3-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
计算。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
排1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盲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
人计算。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的残疾人,
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
施行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
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本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
行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