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稽查与操作
实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稽查
第一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稽查
一、纳税人相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
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
例缴纳营业税。
条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实际
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区域,具体情况如下: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注意: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
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
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
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条例所称“个人”具体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
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二)几个具体规定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
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承租人或承包人是指有
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
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
人或承包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铁
道部所属各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不
是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
3.中央、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
合资铁路公司。站、段不是中央地方合资铁
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
4.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
理机构,包括地方铁路局、公司,或其他管
理机构。
5.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
临管线管理机构。基建临时运营,是指铁道
部修建的,在尚未正式验收交付所属铁路局
运营之前,进行试运营或临时性运营的业务,
营运收入为应税收入。
6.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
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
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二、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扣缴义务人
(二)金融保险业务的扣缴义务人
(三)建筑业的扣缴义务人
(四)文化体育业的扣缴义务人
(五)服务业的扣缴义务人
(六)转让无形资产的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注意:
分保险业务由初保人全额缴纳初保人全额缴纳,分保人的分
保险业务不再纳税。
凡演出团体或个人未在演出所在地结清应纳
税款的,其中方接待单位中方接待单位应在对外支付演出
收入时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或个人所欠的税
款。
非雇员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
为该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的无形资
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
稽查要点
(一)对纳税人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区分不同税目的纳税人,根据纳税
人的应税行为准确界定其纳税义务。
2.区分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
的界限。
(二)对扣缴义务人的
稽查要点
1.稽查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履行扣缴
义务。
2.稽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是否真
实。
3.对于应扣未扣、应扣少扣的税款,按
征管法规定应当由纳税人补缴,对扣缴
义务人处以罚款。
适用税目和税率的稽查
一、适用税目的稽查
(一)交通运输业
铁路运输收入还包括铁路部门取得的货
物运输收入,旅客票价收入、站台票、
订票、送票、行包保管费、货物暂存费、
携带物品暂存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
费、退补票手续费等。
航空运输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有:航空
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取得的代售
机票手续费,飞机起降服务、机务费、
飞机清洁费、运输服务费、商务特种车
辆使用费、航路费、夜航附加费、地面
保障费、任务组织费、候机楼使用费、
飞机停放费、机场建设基金、飞机救护
费、空中指挥费、代理国际民航手续费、
代理国内业务手续费、货物保管费,航
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护林、航空降
雨、航空探矿、航空吊挂飞播等业务活
动的收费。
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港口业、水运辅助
业、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其他类未
包括的交通运输辅助业。但不包括公路
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
动,此项活动应归入建筑业务。
搬家业务属于“装卸搬运”税目的征收
范围。
运输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
国外的客货、邮运等运输业务,不属于
营业税征税范围。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售机票的手续费收
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
业税。
由于油(气)田企业的管道运输、企业
专用铁路运输是企业生产的一部分,该
类混合销售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
范围。
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航船出租给境外单
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的劳务发生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
务业”中的“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在对建筑业适用税目进行稽查时,要注
意对以下几种业务的处理:
1、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如铁
路大修、房屋修缮)的大修、中修按“
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货物(动
产)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性劳务,
应征收增值税。
2、自建自售建筑物除征收“销售不动
产”的营业税外,还应再按“建筑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3、由施工单位自己建筑、自己使用的施工单位自己建筑、自己使用的,其自
建自用的建筑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
如市政、公路、房管等部门所属的工程处、工程公司等施工单
位承建其所在企业、单位的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政、公路和
房管部门使用的,则应按“建筑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
4、企业、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属于独立核
算的,其内部施工队伍不论承包何种建筑工
程,均应征营业税。
5、邮电部门所属的电讯工程公司及其附属的
不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为客户代为建筑或安
装电讯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
6、航道、码头、水库等基础上的疏浚工程以
及与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应按“建筑业—
—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安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
费,即“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
油气田下设的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
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油
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
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
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其他劳务,如租赁设备、
场地、设计,勘探和转让不动产等,应分别
按营业税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
稽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
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应征收增值
税。
2、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指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
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
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3、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
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
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4、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
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
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
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5、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6、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
行及同业之间的往来,不属营业税征税
范围。
7、融资租赁业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无论租赁的
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本
税目征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
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应按本税目征
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
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应征收增值税
而不征收营业税。
8、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
证券和非货物期货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
范围 。
9、应区别金融经纪业与服务业中的“
代理业”。两者性质相同,但因金融业
经营的特殊性及为了使税制规范化,对
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
“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
“服务业”来计税。
10、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或购人金融商
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1、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
供的保险劳务,属于保险业的征税范围。
12、境内保险机构以境外物品为标的,提
供的保险劳务,不属于保险业务征税范围。
13、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中国进出口
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
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
税。
14、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
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四)邮电通信业
对邮电通信业适用税目的稽查。应注意
以下几种情况:
(1)集邮商品的销售要根据纳税人的
不同区别对待。
(2)报刊发行业务。
(3)邮政储蓄业务 。
(4)电信物品销售。
(五)文化体育业
对文化优育业适用税目的稽查,应注意以下
几种情况:
(1)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
建筑业”税目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
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范围。
(3)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
场所,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而应归人“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
范围。
文化业、体育业与娱乐业应把握以下原
则进行区分,即:凡以观众身份参与听、
视和游览等项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
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凡亲自参与某项
活动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应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如射击
场举办正式射击比赛的门票收入,应按
“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接纳零星顾
客进行实弹射击的收入,按“娱乐业”
税目征税;公园的门票收入按“文化体
育业”税目征税,公园、动物园、植物
园内游乐设施的业务收入按“娱乐业”
征税。
(六)娱乐业
对娱乐业适用税目的稽查,要注意以下几种
情况:
1.在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
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
税目的征税范围。
2、出租娱乐场所,如出租后用于举办娱乐活
动的,按娱乐业征税;如出租后没有用于举
办娱乐活动的,按“服务业——租赁业”税
目征税。
3、对酒家、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
在就餐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
的服务,亦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七)服务业
对服务业适用税目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种
情况:
1.代理业中代购货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
个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按增值税的有关规
定办理。
2、代理业中代销货物的行为,其受托方取得
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
售货物的价格或价外收费征收了增值税,都
应归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
费,凡未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应归入
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征收营业税。
第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所属财政、
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
准符合文件规定;
第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
机关自己直接收取。
4、[1997]财税字5号对行政事业收费的营业
税政策作了调整,具体规定如下:随同提供
应税劳务的价款收取的,不论是价内收取还
是价外收取,都应并人营业额中征税;除此
之外,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存储的收费,
通过具体列入名单的方式确定不征营业税。
凡未列入名单的都应征税。
5、“过路费”、“过桥费”,应按服
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其他服务业中的勘探不包括航空勘
探、钻井(打井)勘探和爆破勘探。
7、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
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
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8、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
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
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
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人该雇员
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可不征营业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
业提供上述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
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采取何种
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人个人从
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征营业
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对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税目进行稽查时,应注
意以下几种情况: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
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
税,而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3.土地批租不征营业税。
4.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
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
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转让无
形资产”税目征税。
5.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
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业务,以及
因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
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即从营业税角
度来说,对上述列举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
在转让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的销售货物业务,
均并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
对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目进行稽查时,应注意
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不动产必须是有偿转让所有权 。
2.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
筑物,具有销售住房所有权的性质,应视同
销售建筑物征税。
3.企业合并、兼并过程中的不动产转移,因
没有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不属于销售不
动产。
4.销售不动产连同所占土地使用权一
并转让的,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5.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
营业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
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但税法中特别
规定,对此项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
6.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
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不属于销售不动
产的征税范围,但如转让该项股权,则
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二、适用税率的稽查
我国现行营业税采取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盈利水平的高低,
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按统一、公平、
简化的原则共设置了四档税率,分别为
3%、5%、8%的比例税率,以及5%~
20%的幅度比例税率。
对适用税率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人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
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
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
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营业额的,从高
适用税率。
2.对于娱乐业,要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决定
适用税率,在稽查时应深入了解各地对
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分地区、分项目
地落实各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
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营业税的应税营业额,即营业税的计税
依据,包括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
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包括价外向对方收取的
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价外费用,无
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人营
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交通运输业应税营业额的
稽查
特殊规定 :
(1)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
为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
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
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支付给承运企业
的运费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会计处理 :
1、计算应缴的营业税时 :
借:营运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对于铁路运输纳税人,计算应缴的营业时应作
如下会计分录:
借:运输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纳税人在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
计分录: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稽查的一般方法
现行铁道运输企业、民航运输企业和交通运
输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营运收入按企业经营
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
务收入。对取得的营业收入应通过以下账户
核算:铁路企业在“运输收入”、“铁路建
设基金”等税目核算;民航企业在“运输收
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
”、“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其
他业务收入”等税目核算。其他交通运输企
业在“运输收入”、“装卸收人”、“堆存
收入”、“代理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
入”等科目为核算。稽查时,应以“运输收
入”等收入类科目为核心,结合企业会计核
算的具体情况开展稽查工作。
二、建筑业应税营业额的
稽查
特殊规定特殊规定 ::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
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
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且总承包人为分包
价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企业自己建成属于本企业建筑物后,
在计征营业税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A.自建自用部分的建筑物不征建筑业的营业税;②
自建出租部分的建筑物不征建筑业的营业税,但对
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
征营业税;
B.自建出售部分的建筑物,除按出售面积取得的收
入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外,还要征收建筑环
节的营业税 。
(3)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一般
以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及相应的收费为营
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但如果
所安装设备的价值计人了安装工程产值
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会计处理 :
施工企业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缴营业税
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贷:应变税金——应交营业税
稽查的一般方法
对建筑业的稽查,一般可以通过“工程结算
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税
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价款和
其他业务收入。工程价款应通过“工程结算
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
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映月终结
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稽查中如发现
该账户有除月终结转以外的借方发生额,则
应查明原因。如某建筑公司数次将以“劳务
费”名义付给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回扣直接
扣减“工程结算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
目的。
在稽查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稽查企业有无将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
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
工程结算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
项目。
2.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稽查企业有无推迟确定纳税义务,延迟缴纳
税款的现象。
3.对于包工不包料包工不包料的建筑工程,应审查施工
企业有无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
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
4.对于有的企业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
应审查其有无不通过正常的“工程结算
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
5.稽查企业有无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不
计人营业收入,偷逃税款的现象。
6.稽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三、金融保险业应税营业额的
稽查
金融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劳务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就金融业取得收
入的行为来看,营业额主要有三种类型,即
全额利息收入、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
和金融服务性收入。
会计处理
金融业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对金融业营业额的稽查中,应注意从以
下几方面人手:
(1)检查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情况。
(2)检查收入账项。
(3)检查支出账项。
(4)检查抵扣项目(因为转贷业务和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都是按
净额征收营业税的,检查时要注意)。
保险业的营业额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
务,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价款和价
外费用。具体来说,营业额中包括国内
保险、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收入以及与保
险业务相关的各种名目的收入。
会计处理。
保险业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对保险业的稽查,重点是稽查损益类有关账
户,如““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分分
人保费收入人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赔款””、、““手续手续
费收入费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稽查时要注意以下
问题:
(1)稽查有无保户储金业务少转“保费收入
”的问题。
(2)稽查纳税人有无按扣除无赔偿奖励后的
营业额计税的问题。
(3)稽查有无收费收入长期挂账的问题。
四、邮电通信业应税营业额的
稽查
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
(1)“报刊发行”营业额的确定。报刊发行
的营业额为订销收入和发行收入。
所谓发行收入,就是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实际
取得的收入,通常称之为收益额(或差额),
也叫分成收入,是实洋价(即出厂价)与码
洋价(即零售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整个报
刊发行过程中的总收益在各级邮政部门之间
进行分配之后取得的收益额。
所谓订销收入,就是邮政部门以自有资
金储备各种报刊,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
点或营业柜台,向读者零售报刊所取得
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按收入全额作为
营业额。
对邮政部门调拨集邮商品(包括邮票),
应拔收益额作为营业额;对零售集邮商
品按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
(2)拍卖“吉祥号码”等营业额确定问题。
其营业额为拍卖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全额,不
得从中做任何扣除。
(3)邮电礼仪业务的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
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
礼物的价款在内。
(4)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
业企业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的互联互通业务,
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
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
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会计处理
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邮电通信
业的营业额,通过“通信业务收入”和
“其他业务收入”两个科目核算。
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缴纳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稽查的一般方法
1.稽查“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二级
科目及其所属的明细科目 。
2.稽查企业“专用基金”、“其他应
付款”、“专项应付款”、“营业外收
入”、“预收账款”、“资本公积”、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
收取的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 。
3.注意有些应税收入是否上报上一级核
算单位,可能导致税款流失。
4.稽查企业专用发票领、用、存的情
况,核对企业营业收入类账册、报表、
审查账、票金额是否一致。
5.稽查各联营点纳税情况。由于联营
点多,责任不清,核对数字不及时,往
往有迟交、少交营业税的情况发生。稽
查时,应认真审查各项业务及收人状况,
才能发现问题,避免税款流失。
五、文化体育业应税营业额的
稽查
特殊规定 :
(1)电台、电视台一些播映项目实行
了有偿收费,这些收费,均属于文化体
育业税目中的播映收入,应计征营业税。
广告的播映尽管也是提供播映服务并取
得收入,但其属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
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
(2)体育运动队的出场费按文化体育业税率
计征营业税。
(3)对演出业务营业额的具体规定:
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场地自有的演出场地演出,自身负责演
出的售票业务,则其从事演出业务所取得的
售票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由演出者缴纳营
业税。
演出者租借其他单位的演出场所租借其他单位的演出场所演出,但仍
由演出者自身售票、取得售票收入和向场地
提供单位以及经纪人支付有关场租、佣金等
费用,则其从事演出者所取得的全部售票收
入扣除支付的场租和佣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果经纪人是个人,其应纳税款应由演出者
扣缴。
演出者只负责演出,由场地提供者和经
纪人负责售票、提供场地以及办理演出
的有关事宜,演出者只按售票收入的一
定比例或演出场次,向售票单位收取收
入,则演出者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
款,而由售票单位在支付演出者的演出
收入时,按其应分得的收入额扣缴营业
税,将扣税后的收入净额再付给演出者。
稽查的一般方法
1.通过稽查营业收入及其明细账,看
其收入是否人账,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是否对个人经纪人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2.通过稽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
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等账户,
看其取得的其他业务收人是否按会计制
度规定处理,应税收入是否已全额计税,
有无以收入冲抵支出。
六、娱乐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若干具体收费形式的处理如下:
1.价外费用的处理。
2.歌舞厅收费方式的处理。
3.兼营不同税目营业额的处理。
4.奖金、奖品的处理。
5.会员制问题的处理。
稽查的一般方法
1.对实行“建账管理”的纳税人的营业额的
稽查,对这类纳税人在稽查时应以账内审查
为主,实地核实为辅。对账内的审查,侧重
稽查“营业收入”账户和所属明细账及其““
营业日报表营业日报表””、、““买单买单””、、““出纳员收款记出纳员收款记
录录””等等。。
2.对适用“定额管理”的纳税人的营业额的
稽查。由于该类企业一般不实行“建账管理
”,没有齐全的会计资料,很难从账上查出
问题,所以,对适用定额管理的纳税人的稽
查,应以““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为主,账面稽查为辅为主,账面稽查为辅。
七、服务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注意:
1、有些旅游企业,本身具备了食、宿、行本身具备了食、宿、行
的设施和功能的设施和功能。在组织游客旅游时,不需
为旅客向另外的宾馆、车队支付住宿、饮
食、交通费用 。此类旅游企业的营业额,
为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费用。
2、广告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不包括其他广
告企业)加工制作而支付的费用,不得扣
除;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
按规定税种、税目计缴税款。
3、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
所取得的全额租金收入,不得作任何费
用扣除。
4、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
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
5、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如
果不符合免征条件,如收费标准超过规
定,则该项收费就应该征收营业税,且
营业额为收费的全额,不得从中减除规
定标准价格的部分。
稽查的一般方法
服务业包含的行业较多,没有适用各行业统
一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1.对饮食业的稽查。稽查的主要方法是认真
对收款凭证、原始凭证、电脑收款机记录进
行审核。
2.对旅店业的稽查。稽查的主要方法是审查
住宿登记本(或登记单)和旅店业专用发票
。
3.对旅游业的稽查。稽查的主要方法是通过
稽查其自印收款凭证的领、用、存情况和旅
客报名表等 。
4.对广告业稽查。稽查的主要方法是
通过审查承揽合同、收款凭证,看其应
收的收入是否人账 。
5.对仓储业的稽查。稽查的主要方法
是通过审核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及企
业已开具使用过的收款凭证等,稽查其
价外收取的种类款项 。
6.对租赁业的稽查。稽查的重点在非
专业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上。
八、转让无形资产应税营业额
的稽查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实际实现
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但对纳税人采用预
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其纳
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以地换房的情况 。
3.中外合作建房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会计处理 :
1.一般企业,计算应缴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金融保险企业,计算应缴营业税时:
借:其他营业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外经企业,计算应缴营业税时:
借:营业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上述企业在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应作
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稽查的一般方法
1、了解纳税人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
结合“无形资产”账户核算资料,掌握
其无形资产的构成及其转让情况 。
2、重点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
核实纳税人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并按税
法规定计算确定应纳营业税,与“其他
业务支出”、“应交税金”等明细账及
其纳税申报资料核对 。
3、注意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
有无发生合同外再签合同的现象。
九、销售不动产应税营业额的
稽查
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1.代收代付费用的处理。
2.合作建房营业税计征依据的确定。
3.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 .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售房情
况的营业额确定。
5.不动产抵押情况下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6.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营业额的确
定。
会计处理 :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计算应缴营
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销售不动产,
计算的应纳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以上企业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稽查的一般方法
1.稽查“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
入”科目,要注意明细账的设置,及各
明细账记载的不同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是
否按所属的税率申报纳税。
2.稽查企业收取的购房定金,有无不
申报纳税的情况。
3.稽查手续费(如购房手续费、购房
人变更姓名手续费)、因超过协定交款
期限而扣缴的购房定金收入是否作为应
税收人申报纳税。
4.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无人为肢解
售房收入,从中偷逃税款的情况。
5.稽查企业管理部门对所属房产收取
的房租、小区服务费、场租等是否申报
纳税。
6.应特别注意有出租房、周转房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
营业税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 :
案情介绍:某海运公司为国有企业,从事海
上货运业务,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3年度
运输收入为2364.663562万元,利润总额为
172.955929万元。 2004年1月,该市地税稽
查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专项稽查,发现该公司
在开具的运输发票内单独注明的劳务费收入
并未计入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而是将劳务
费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在支
付给船员劳务费时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转出。稽查人员通过对运输发票及记账凭证
检查核实,发现该企业2002年1月至2003年6
月共发生这类劳务费146.512844万元 。
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因此,该公司所收取的劳务费应并入运
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该企业不按财务会
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将大量的劳务费
收入挂在往来账上加以隐瞒不申报纳税,
其行为属于偷税行为。除应补缴营业税
43953.85元(元×3%)外,
还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
企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案例2:
1.案情介绍:五星建筑公司为集体企业,主
营建筑安装业务。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1998
年上半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采用逆查
法发现了以下疑点:
(1)企业1至6月份资产负债表“存货—在建
工程”期末余额2450万元,“预收账款”期
末余额为3000万元。损益表“工程结算收入
”期末余额1.5亿元。
(2)企业“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顺达实
业公司”科目只有贷方发生额,没有借方发
生额,期末贷方余额600万元。
(3)企业“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宏基
建筑队”科目借方余额20万元,对照“其他
业务收入”科目,未见有租赁收入记录。
经过进一步核查有关记账凭证、工程预
算图和工程形象进度表发现,顺达实业
公司主体工程楼一期工程已结束,进入
装修阶段,根据预算,土建工程为500
万元,企业未及时按工程形象进度结转
收入。出租给宏基建筑队的钢模板、钢
管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取得的收入2万元,
直接记人“营业外收入”科目。
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 :
该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和“营业外收入”将已
实现的营业收入长期挂账、隐瞒,不申报纳
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征管法》
规定,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偷税的行为,除
应补缴营业税税款外,还要对该企业处以所
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即追缴挂账的已实现的
顺达实业公司大楼工程款3%的营业税税款15
万元(5000000×3%);追缴漏报的已实现租
赁收入5%的营业税1000元(20000×5%);
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金15.1万元。
案例3:
1.案情介绍:某游艺场,日常经营的
业务主要有射击、狩猎、跑马等活动。
同时,为了吸引游客,该游艺场还定期
举行射击比赛、跑马比赛。该游艺场所
在地区的娱乐业适用税率经省税务机关
确定为15%,远高于文化体育业5%的
税率。在申报纳税时,该游艺场以其经
常举行游艺性体育比赛为由,将其从事
的经营业务申报为文化体育业,并以5
%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
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证,虽然该游艺场也定期
举行一些体育比赛,但是第一,其本身并不
是专门举办体育比赛的场所,而只是一个游
艺场所;第二,参加比赛的人员都是一般的
游客,而不是专业或业余的运动员。根据“
游艺”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划分原则:对消
费者亲自参与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活
动,列入“娱乐业”税目征收范围;对消费
者以观众身份参与听、看、游览的活动,列
入“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认定该游艺
场从事的业务属于娱乐业而不是文化体
育业,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娱乐
业税率15%征税。如果稽查人员进一步
查出该游艺场共计将15万元赛马、射击
比赛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申报
纳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征
管法》的规定,除补缴税款1.5万元
(150000×15%-150000×5%)外,还应
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案例4:
案情介绍:某新技术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
新的技术项目,并已申请了专利。2003年2月
某股份有限公司欲购买开发公司的该项专利,
遂与开发公司接洽。该开发公司主管人员考
虑以后,决定将该项专利作为投资参与股份
有限公司的经营。经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
开发公司将该项专利作投资从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一部分股权。该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
入股,不征营业税”为由,未对该项业务收
入申报缴纳营业税。2004年6月,出于公司经
营的需要,该开发公司决定出售该项股权,
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公司仍未申报
纳税。
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以无形资
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
税。据此判断,该开发公司以专利权投资人
股时,不需交纳营业税,但当该公司转让这
项股权时,就已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其转
让取得的收入作为营业额,适用“转让无形
资产”税目计缴营业税。因此,该开发公司
应补缴税款1万元(200000×5%),并依据
《征管法》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案例5:
案情介绍:某化工厂于2000年6月以房产证、
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向某市工商银行取得贷
款120万元。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贷款不能及
时归还,另外还欠银行利息30万元,经多次
催收无效,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并于2003
年10月法院判决如下:化工厂以临街楼幢和
分厂2000平方米土地折价归还贷款本息。资
产评估折价说明如下:分厂未使用土地账面
价值20万元,折价30万元;临街楼账面固定
资产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折价80
万元;临街楼占用土地账面价值20万元,折
价40万元。
该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贷款——一某市工商银行
1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8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00
税务稽查人员于2003年12月对该化工厂
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企业以房产、
土地使用权抵顶贷款的行为均未申报缴
纳营业税。
案情分析及会计处理 :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
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以抵押的房产和
土地使用权抵顶贷款本息的行为属销售
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考虑
到企业平常纳税态度较好,暂不罚款,
企业应照章补缴5%的营业税。
该化工厂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用红字冲销原记账凭证,
借:短期贷款—某市工商银行 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8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00
(2)出售固定资产结转其账面原值和累
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累计折旧日 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800000
(3)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抵顶银行借
款和预提利息,
借:短期贷款——某市工商银行1200000
预提费用——预提借款利息3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其他业务收人——转让无形资产
700000
(4)将出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转作营业外收入
(800000-600000-税金40000=16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60000
(5)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4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00
(6)补提税金,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800000×5%=40000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
缴纳营业税=700000×5%=35000元 。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 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0
(7)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75000
练习
资料:某宾馆2003年5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收取客房收入80万元。
(2)免费为一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户(每天房价100元),其
条件是该公司为宾馆提供一批价值相当的灯具和室内装饰画。
合同期限为一年。
(3)宾馆附设一美发厅(单独核算)本月收入1万元。
(4)洗衣房为客人洗衣收取的费用万元。
(5)代客人预订机票、火车票收取的手续费万元。
(6)集团公司召开业务会议,用宾馆会计室2天,使用客房10
间共住三天。会计室租金每天300元,占用的标准客房每天200
元。此项费用冲减宾馆上交集团公司的利润。
根据以上业务,本月宾馆交纳的营业税为:
80×5%+1×5%+(+)×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审核该宾馆以上计算是否正确,应如何调
整。
课程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