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
一项法定程序,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姓名、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分支机构、雇员人数、应缴纳的税种等等。
税务登记的范围1、企业2、企业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3、
个体工商户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5、其他纳税人6、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
人
以下三种主体除外①国家机关①个人①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
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
验后销毁。
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
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
税款核定征收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①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①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
查账的;
①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①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简易保全(1)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2)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3)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
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一般保全程序(1)责令提前清税(2)责成提供担保(3)报经批准保全(4)
纳税解除保全(5)转入强制执行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类: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
、街道、村办企业。
保证人的条件①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① 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①
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税收优先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工作中,遇到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
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务时,应优先征收税款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
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
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
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
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如确认要素、征收税款、加收滞
纳金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
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不予抵扣税款;
不予退还税款(以上三项为必经复议);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等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
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一级复议制度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
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
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
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
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
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4)制作笔录(5)制作当
场处罚决定书;(6)备案;(7)执行。
(二)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4)作出处罚决定
(三)听证程序①听证提出;①听证通知;①举行听证会;①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条件:行政主体根据调查取证的材料,如果将对被调查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等涉及
企业法人生存权的行政处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
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
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和解条件:规定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奖励、
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均可发起或提出和解意向,只
要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