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一
般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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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一般条款
用户指南:该协议资料适用于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便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实现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利益方(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第一章 定义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
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的
当事人及其取得该当事人的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
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
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项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
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
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
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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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
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
让人。
(4)“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
务的工程师,并在第一部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为工程师
人的,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师职权的
人。
(5)“工程师代表”指根据 2.2款规定,随时由工
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
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的工程能
进行监督的工人,并包括备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
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人员。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或视情况为两者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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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
性工程(包括设施)。
(11)“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
陷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
备)。
(12)“设施”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
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
分永久性工程的设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
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包括
临时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
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为施工工程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
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
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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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法人
资格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
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
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
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
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扣留
或延误。
第二章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2.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
暗示的权力。但规定:下列(4)(i)和(4)(ii)条
外,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发布命令前或在采取下列行动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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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技术上的认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据第 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 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 44款项下的工程延期;
(4)根据第 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
外:_______;
(5)确定第 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_______;
(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
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
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2 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应履行
和行使由工程师按 2.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
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
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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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代表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
与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
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
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其
可以向工程师询问,工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
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
工程师代表履行其 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
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
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
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
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
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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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
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
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
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还规定,如果在 7天内,承包人
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 7天内未被工程
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 2.4款任命的工
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c)决定价值;或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行动时,
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
正行使其判断的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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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或批准,价值的确定或采取的行动均应按 67款的规定
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第三章 转让和分包
3 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 1.5条规定,这种同
意应由业主单独决定)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
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
为受益人的收费,或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他担保人(假使担保人
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
务。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
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
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
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
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中的行为,违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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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务人
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
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可在该期
满后的任何时候,在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
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第四章 合同文件
5.1 语言(一种或几种)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语拟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种以
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是
英语,因而称之为“法定语言”。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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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的几份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
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
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
时,文件应按以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e)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f)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的技术规范。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g)图纸的合成资料;
(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以及
(h)已报价的工程数量表。
6.1 图纸、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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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
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提供,费
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
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图纸、规
范及其他由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责任证书
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
文件退还工程师。
承包人就工程师提供 4套所有按照第 7款由承包人提
出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复制件,连同一
些不能照像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
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
的相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
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
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进度的打乱
凡出现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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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通知
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
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
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
内发出承包人根据第 63款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
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
加,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 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
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6.5 承包人末提供图纸
如果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
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图纸、规范或
其他文件,工程师将在作出有 6.4款的决定时应将承包人
的失误考虑在内。
7.1 补充图纸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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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
工和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2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
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
查并表示满意所必需的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性图纸,以
使业主能操作、维修、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
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由工程
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按第 48款完成了工程。
7.3 批准不影响责任
工程师据 7,2款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
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第五章 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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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对工程进行设计(如在合同中有规定)、施工并完成
工程和维修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合理推
论,提供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所必需的全部的
(无论是临时性的经常性的)监工、劳务、材料、机具、
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
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规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
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
包人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
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
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 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
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
通知工程师。
9 合同协议书
如被邀请签约时,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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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的合同协议书,该
协议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
10.1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8天内为其适当的履行
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
备用信用证或契约担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选择,本条
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对履约保证金所占合同价的
百分比作了规定;
(a)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应由下列银行开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一家银行;
(2)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一家
往来银行;或
(3)为业主所接受的外国银行通过中国银行,或
(b)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一份契约担保,或由一家
外国保险公司或担保公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
10.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
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维修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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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 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
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发出上述证书后的 14天内应将履约
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11.1 现场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标书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
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
条件资料。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自行负责。在承包
人提交他的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
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
(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
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人已取得有关诸如下述可能对其投
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
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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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业主提供的
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11.2 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 11.1款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
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在
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人表“中应列明由业主提供
这些数据资料的地点,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
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
的复制(印)件。
12.1 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
价和价格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
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
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
下的意外事故费)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缺
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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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
人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
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工程师认为
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
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a)根据 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
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将上述决定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
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
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有无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
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13 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
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工程缺
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
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
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工程师
的指令,或按第 2款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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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后的 28天内,应向工程师
提交一份施工进度计划以征求其同意,进度计划的格式和
细节应符合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不论何时当工程师要求
时,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拟采用的方
法和安排的总的概述提交工程师,以供参考。
14.2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其中包
括:
(a)已制定的每月预计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工程师随时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取得批准的
最新进度计划不符合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后
的计划,以确保工程在工期内竣工。
14.3 须提交的现金流动估算表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8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
份作为参考的详细的季度现金流动估算表,此现金流动估
算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并且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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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对现金流动估算表进行一次
修改。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职责
提交给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进度计划以及提供总说
明和现金流动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
应负的任何职责。
15.1 承包人的监督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所必须时,承包人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
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可以随
时撤换)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
该授权代表应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根据第 2款接受工程
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
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
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
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5.2 语言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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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代表对英语和中文的运用均
不熟练,则承包人至少应安排一名称职的翻译随时留在工
地现场,以确保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监督人员应会使用中文作为工作
语言,或承包人应随时在工地现场保持一定数量的称职的
译员,以确保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16.1 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在工地上提
供:
(a)只有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
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当监督的领班和工长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
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壮工。
16.2 当地的雇员
鼓励承包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雇用非熟练工人,
并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围内,雇用熟练工人。
16.3 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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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
玩忽职守的人员或工程师认为其在工地的出现是不适宜的
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
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 放样
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
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放样。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
尺寸及基准线。
(c)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
务。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
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在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
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
这种误差是基于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
种情况下工程师将根据第 52款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
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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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
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
在放样中应使用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
所用的其他物件。
18 钻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
钻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据第 51款规定除非有关此工程的项
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工程师均应为
这种要求发出指令。
19.1 环境安全、保卫和保护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的过程中,承包
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
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
尚未完成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人身
事故,及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
便,在工程师或任何依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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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照明、护
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及
(c)采取一切合现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
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
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2 业主的责任
如果业主根据第 3l款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
上完成工程的施工,对于这些工程,业主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 31款,如果业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
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 工程的照管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接收证书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间
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
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
这些事宜。规定:
(a)如果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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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包人应从发出接收证书之日起,不
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
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剩余工
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
工程根据第 49款规定完成。
20.2 维修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
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了 20.4款所规定的风险
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以其自己
的费用维修工程,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
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 49款及 50
款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对
工程的任何损坏负责。
20.3 因业主风险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由于第 20.4款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
合作用而引起损失或损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按
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维修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根据 5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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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
报业主,在因综合风险造成了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工程
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20.4 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
行为:
(2)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
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核成分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
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
力;
(5)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
承包人的雇员及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
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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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c)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
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的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
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预见,或
(2)能合理预见,但他即不能:
21.1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 20款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
条件下,承包人应当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
设备进行保险;
(b)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 15%或按照本合同条件的第
二部分所规定的百分比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求损失或
破坏而招致的任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
任何部分的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渣土的费用;
(c)由承包人带进现场的属于承包人的设备和其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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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保险的金额要足够现场上重置。
(d)对上述(a)、(b)和(c)项的保险应以同于
支付货币的币种和比例投保,以便在发生损坏或损害的情
况下可以得到相应的货币和比例的赔偿。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项保险费,业
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出保险费收据核实支付。
21.2 保险范围
第 21.1款(a)和(b)款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
的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a)从工地上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
情况的分段或部分工程发出了接收证书为止的期限内,业
主和承包人方面除 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
失及损坏,及
(b)由承包人负责的:
(1)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
间内损失或损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据 49款和 50款规定施工时引起的
损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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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任何未保险的或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应分别
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 20款规定的责任承担。
21.4 保险外情况
第 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 20.4款 a(i)到
(iv)所列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2.1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事宜的损失和对其赔偿: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
(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维修缺陷可能产生的或
引起的对(工程以外的)何财产的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
程序、赔偿费、费用、诉讼费等所有有关的除 22.款规定
的特殊情况外的所有费用。
22.2 例外情况
第 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业主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
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地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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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不可避免对
财产造成的损坏。
(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
本工程承包人启用的)的为或过失引起的对人身的死、伤
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
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或损
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
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
的,这一点应予公平台理的考虑。
22.3 业主的保障
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屑于 22.2款规定的例外
情况下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
开支。
23.1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财产)
承包人应在不限于 22款规定的他的或业主的义务和责
任的条件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
24款规定除外)保险及财产(除工程外)损失或损害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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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 22.2款(a)、(b)和(c)条规定的情况除
外。
23.2 最低保险金额
第三方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
条款插入表中所规定的数额,但对于投保的事故次数不
限。
23.3 交叉责任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
别保险的承包人和业主的均适用。
24.1 工人的事故及伤残
业主不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
员的伤害及其的赔偿负有责任,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
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
持续保障业主不承担(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
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
害赔偿、诉讼费、收费与其他开支。
24.2 工人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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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
人员,如果分包人已经对上述廖员进行了保险,使业主根
据保险单得到补偿,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险义务即得
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
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25.1 保险证明及条款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
险生效的证明,并在
(a)承包人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始 7天前或
(b)开工后 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
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
师。保险单位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一般条款一
致。承包人应使所有由其负责的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
事先经业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及经业主
批准的保险条款生效。
25.2 完备的保险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保
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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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有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
收据。
25.3 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
或未按 25.1款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任
何这种情况发生时,将使或保证任何为这些保险生效并支
付应支付的保险金,及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承包人处扣回。
25.4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在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合同生效的保险单条款,责
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布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赔款。
26 遵守法律、规章
承包人应在所有方面,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
守:
(a)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维修缺陷有关的由国
家或省颁布的法令。法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
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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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公共团体或公司规章制度。
承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
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永远规定,业主应负责取得
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
根据 22.3款规定,给承包人补偿。
27 化石的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
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
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
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工程师按工程师的指令处理
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和/
或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调后,决
定:
(a)任何根据 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
期,及
(b)应加入到合同价的一笔款额,并相应的通知承包
人及抄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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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专利权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
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
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
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或保
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
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
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28.2 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
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吨位费和其
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果有的话。
29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
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过程中,所
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他人财产的
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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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
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
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开支。
30.1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
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
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
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
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最
少,不致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损坏或损
伤。 30.2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对其通往工地的或位于
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
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承
包人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
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
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
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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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尽管有 30.1款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
通往工地的或位于通往地路线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
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的官方提出的
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及业主。根据法律规定,
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
偿,业主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业主
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并支付有关索赔的金额,并免除承
包人对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挥费及
其他开支的责任。只要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
承包人未能按 30.1款规定履行其责任,工程师在与业主
及包人协商后将决定一笔因失职引起的应支付的款额,业
主将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也可以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同等数额并通知承包人及业
主。也规定,业主应通知承包人纠纷将在何时协调解决及
将由承包人的那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决这一纠
纷前,业主应与承包人协商。
30.4 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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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条件下,本
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
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具“一
词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同样的效力。
30.5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特别
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30.6 当地运输服务
鼓励承包人在承运施工设备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
当地的搬运和运输服务,承包人应只同中国合法的运输组
织签订合同。
31.1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
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
(a)业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业主的工人,及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
作的、业主可能启用的何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业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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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
下的工作的工人。
31.2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据 31.1款,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
(a)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业主或任何这样的主管部
门提供由负责维修保养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
的设备,或
(c)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工程师应
据 52款决定增加合同的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
主。
32 承包人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
必要障碍,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
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
要的临时工程。
33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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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
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
工地保持清洁,使工程师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
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
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
第六章 劳务
34.1 劳力及工作人员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
是其他方面的劳力及人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
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工程师服务的人
员中招募劳务或工作人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其履行合同
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并按排好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
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
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后离开中国。
34.2 承包商的外籍劳务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按第 16.2款和 34.3款规定办理
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
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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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交通和食宿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劳务费用。
(a)承包人所雇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的出入境签证、
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
包人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取所有必需的签
证或许可证。
(b)当承包人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
业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承包人应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
得业主的批准。在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后,承包人的代理
人或其雇用的其它外籍专业人员在合同期间内可持临时签
证进入中国,经批准的其它访问专家也可持临时签证进入
中国,但逗留期限较短。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
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
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
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34.3 当地劳务的获得
承包人只能与中国境内被允许提供劳务的部门签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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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供应协议或分包合同,协议副本或分包合同及其附件的
副本应提交工程师。
34.4 当地劳务的工资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中国及其省级政府的法
律规定的更改,调整其当地雇员的工资。
34.5 工地规则
业主与承包人制定工地规则,并在其中订立在工程实
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
(a)安全防卫措施;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制度;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6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
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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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
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34.7 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据现行法令、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
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
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
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34.8 武器弹药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
以其它方式转让与任何其他人、或允许或容忍上述同样行
为。
34.9 摈葬
当承包人的外国雇员或外国雇员的家属可能逝世于中
国时,应为其葬礼的运输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承包人亦
应对当地的雇用人员的葬礼尽可能根据本地习规的要求作
出安排。
35.1 劳力及承包人设备的报告
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详细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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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报告,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工程师预先规定,报告中开
列承包人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工程
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此类报告。
35.2 安全员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员,
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
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
事故的发生。
35.3 安全和健康记录
承包人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
的记录,并在工程师随时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
告。
35.4 健康和安全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
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结合并遵照当地卫生保健部门的
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
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病房、治疗室及救护车设施等,
并为预防传染病,为一切必要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作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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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排。
35.5 疾病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现场的施工人员
遭害虫、鼠类和其他害虫的袭扰,以减少对他们健康损害
的危险。承包人应为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提供适当的预
防措施,以防止疟疾的发生,并采取步骤防止污水积存。
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卫生机构的规定,每年至少一次,或按
工程师指令,为工地中的房屋喷洒被批准使用的杀虫剂。
承包人应提醒其人员注意不要被血吸虫及野生动物伤害。
35.6 传染病
万一出现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
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克服上述传染病
而可能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
35.7 事故报告
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其详细情
况报告工程师。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
以最快方式通知工程师。
36.1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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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
所采购的国内外材料运至工地现场。除根据第 36.6款
(b)和(c)款外,承包人可选择资源国,但在尽可能理
而可行的范围内,鼓励承包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材料和设备。
所有的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均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令要
求,及
(b)按工程师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
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规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
行试验。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和设备通常
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
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
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36.2 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
供,则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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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
用。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只有在通过一
项荷载试验或其他试验方可确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
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情况下)以使承包人能价或在
投标书中标价。
36.4 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如果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情况下)未详细说明,或
(c)(尽管规定或指明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
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设备的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试验。
这些试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末按合同
规定满足工程师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在其他情况下,应根据 36.5款的规定办理。
36.5 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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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36.4款规定,本款规定,工程师应在与业主承
包人认真协商之后,可确定:
(a)按第 44款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b)根据上述条款应追加到合同价中的这笔费用,并
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主。
36.6 业主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业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货物和设备(包括施工机械设
备);
(a)招标文件中如附有“业主可供材料一览表“时,
承包人可按所报的价格选使用或者可选用自有来源的材
料。如果承包人选用业主提供的材料:
(1)业主将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及指定的
地点供应上述材料;及
(2)该种材料应被认为已由承包人选定和使用,并相
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
(b)如果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专用条款插入表中包
括了一份题为“由业主提供的要求使用的材料一览表
“(以下简称“要求使用的“),承包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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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在合同中纳入这些合适的要求使用的材
料;
(2)由业主按合同要求对上述将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
的质量、数量、供货的时性及材料的适合性等予以保证和
保护:
(3)被免除对要求使用的材料进行试验的责任及合同
第 36.1至 36.5、37.l至 3.4款规定的必要的协助,
这些事项将由业主承担;及
(4)将由业主及时按指定的地点把要求使用的材料装
上运输车辆,承包人不担费用。但承包人将承担将该材料
运入工地现场、卸车、储存、用于工程及自接收之日起的
保险。
(c)业主或工程师对承包人采购货物或材料的来源提
出的任何其它要求,不合同中规定与否或在履约阶段提
出,都应按第 59款一指定分包人的形式办理。
37.1 操作的检查
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出工
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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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人
上述场所的权利。
37.2 检查和检验
在生产、加工或准备阶段,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据
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
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应为工程
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
查、检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37.3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承包人应同意工程师安排的检查、检验合同规定提供
的材料、设备的时间及地点。工程师应提前 24小时通知承
包人其准备参加的检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工程师或
其授权人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工程
师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工程
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
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工程师未参加检
验,其应认为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正确的。
37.4 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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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据 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
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准备,或者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
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
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
明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
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师要求
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
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的检验费用,应由工程师与
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
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
包人并抄报业主。
37.5 独立检验
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派给一
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第 2.4款
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工
程师的助手,工程师应(在 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
包人。
38.1 覆盖前的工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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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
盖,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
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
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
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
及时通知工程师,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
要,则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检验及基础的
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8.2 剥露和开孔
当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
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
对之重新复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
本条第 38.1款规定予以复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
定,则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启
盖、开孔、穿孔、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
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除和运走
工程师应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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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运走工
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
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支付,但工程师认
为由于
(1)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2)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
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程拆除并重新施工。
39.2 承包人履约时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
未规定时间内),承包人一方执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业
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
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工程师在与承包人
与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这笔金额或从
任何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
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第七章 暂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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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
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
暂停施工期问,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工程师
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
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
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
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 20.4款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
40.2款规定的办理。
40.2 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 40.1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工程
师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后,可以决定:
(a)根据 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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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费
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0.3 暂时停工持续 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
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 84天的时间内工程师未
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 40.款的
(a)、(b)、(c)或(d)四种情况,则承包人可向工
程师发送通知,要求从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 28天内准许已
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
到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种
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 5l
款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作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工
程师,但并非必须如此,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业
主违约,据 69.款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
69.2及第 69.3款处理。
第八章 开工及延期
41 工作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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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
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标书
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在此之后,承包人应从速开
工,不得延误。
42.1 现场的占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随时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顺序,业主应在工程师下达开
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占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
程施工的顺序。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的通道,
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 14规定,或按承包人在给工程师或抄
报业主的通知书中说明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施工。业主
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
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e)除非得到额外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地使用于
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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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未能给出占用权
如果由于业主未按 42.1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工地,
使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支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
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按 44款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及抄报业主。
42.3 道路通行权及使用工地外设施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
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
需要的供工作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中设施。
42.4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临时工程用地,他应在辅助资料表 vii
一临时工作用地需求中列出,以供业主批准。临时工作用
地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
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业主负责提
供给承包人,未经业主批准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人自行安
排并自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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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竣工期限
所有按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
工的部分工程应按 48款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标书附
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 44款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
应时间内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业主的任何延误、防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屑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的原
因的特殊情况发生时,包人有权延迟全部、或任何段落或
部分工作的竣工期限,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
后,决定可延长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4.2 承包人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 28天内通知了工程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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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业主,及
(b)在提出给工程师通知后 28/天或其他经工程师同
意的合理的时间内向工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
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44.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
的 28天内,送交 44,1(b)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
人每隔不多于 28天送交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事件
影响结束后 28天内,送交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人
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工程师应及
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工程师应考虑
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均应根据
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工
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5 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情况外,任何工程无工
程师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
施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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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
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
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
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
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工程师应将
此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
要的步聚,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
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对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果为了执行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人须征
得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
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
业主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
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报销这部分费用或
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
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47.1 误期赔偿费
如果承包人未按 48款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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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款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的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人应
向业主支付标书附录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
违约罚金(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
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
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完工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
日的日数。罚金不应超过标书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
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
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违约罚金。此项支付或扣除不
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
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47.2 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
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接收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
情况下,对签发上述接收证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
违约罚金的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
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
只适用于违约罚金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8.1 工程接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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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并已合格地通过合同规定
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要以预定速度向工程师发出通
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缺陷维修期间内完成任
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
求工程师发给工程接收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
到之日起的 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接收证书,其中
写明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时
给业主一份付本;或者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工程师认
为在发给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
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
的,影响该工程基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
包人在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维修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
并使工程师满意后的 21天内有权收到工程接收证书。
48.2 分期接收证书
同样,按 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
工程师应就下列工程发接收证书:
(a)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分部
工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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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工程师表示满意并认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
有规定外,被业主占有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
(对这种先行占用合同中未作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未被承
包人同意)。
48.3 部分工程的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经基本竣工并合格地通过
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
之前就该部分发给接收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
承包人即应被视为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
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 要求整修的表面
应符合以下条件:即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
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不应认为是证明任
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证
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48.5 竣工检验受阻
如果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或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人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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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得承包人无法进行竣工检验,那么业主应被认为在
应进行竣工检验而由于上述原因未能进行的同一天接收了
该项工程。工程师应相应地发给接收证书。但是如根据合
同规定工程并未实质上竣工,则该项工程不能被认为已经
接收。
如果该项工程按上述条款予以接收,但是在缺陷责任
期内,承包人仍要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 14天将竣
工检验通知发给承包人。
由于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竣工检验可能导致承包人的
额外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
第九章 缺陷责任
49.1 缺陷责任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缺陷责任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
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自:
(a)由工程师根据本文第 48款规定发给了证书,工
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工程师根据第 48款规定发给不止一份接收证
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签发之日分别算起。与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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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维修缺陷
为了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尽量短
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
外)状态并使工程师满意移交给业主。
(a)如在发给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
作,承包人应在竣工日期后尽快予以完成。
(b)按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满期后 14天内,根
据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缺陷任期终了之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
指示、进行修补、重建、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
之处。
49.3 维修缺陷费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
误,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
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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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所有按 49.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
己的费用进行。如果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
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其应据 52款决定一笔金额增加到合
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4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上述
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此等工作并付酬。如果工
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
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
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均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
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相
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5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
程设施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
经交付。工程修复责任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
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
则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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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承包人的调查工作
在缺陷责任期终了之前,如果工作出现了任何缺陷、
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
主,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工
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
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
业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人责任,
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
下,承包人应按本文第 49款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
缝或不合格之处。
第十章 变更、增加及省略
51.1 变更
工程师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
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
人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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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削减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
进行的削减工作);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种类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
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
但有效变更应按 52款规定估价。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
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应由
承包人承担。
51.2 变更指令
无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规
定,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
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不够工程量清单中所
规定者,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第十一章 对变更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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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有关 51款规定的变更及据 52款(为此条起见定
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同价的增加,如工程师认为
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或价格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价格,
则合同中的单价及价格只要合理可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
没能办到,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工程师与承包人
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工程师应决
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
主。在晌述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
师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价格,以便按 60款规定发出支付证
书。
52.2 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和数量增加或减少,关系到
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和数量,且工程师认为合同
中包含的任何工程项目的单价或价格由于上述变更,不恰
当或不适用时,则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与承包
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价格。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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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则应由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或价
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单价或价格未取得
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或价格,以
便按照 60款发出支付证书。
但是,包括在计日工费率表中的单价和价格不得作任
何变更(尽管该表中的程已经实施),同时,工程量清单
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也不得作任何变;除非这
类项目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的合同
价的 20%,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已
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 25%。
同时,如果没有工程师按第 51款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
指示,则无需用第 52.款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
种指示的 14天之内(且不属于省略工程情况),在变更工
程开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和价格的
意向通知工程师,或
(b)由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价格的意向通知承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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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超过 15%的变更
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 52.1和 52.2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
部调整费用,其中不包所有暂定金额,计日工作费用及按
本文第 70款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非由于任何其它原因,当加到或从合同价中扣除的
金额总和超过了有效合同价格的 15%时,就本条而言,应
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如有的话)的合同价,那
么,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
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工程师与承
包人协商的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工程师考虑
承包人的工地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支,确定此数额。工程师
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据本条做出的决定。这一数额应
仅以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 15%的数额为基础。
52.4 计日工
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或适宜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
程按计日工作制进行施工。对这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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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定
的单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费用。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他凭证,证实已
付出的款项,并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呈交订货报价
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上述工
作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确切的
清单,其中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
种及工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该项工作所用
材料,所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前文中
提及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包括的承包人的
机械设备除外)。如果清单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
工程师将其上签字并将每份清单和报表各一份复制件退还
给承包人。
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不包括上述内
容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并附有价格的清
单与报表。如承包人未能将此类清单与报表开列齐全,准
时提交,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付款。但是如工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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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和报表的呈报由于任何原因而
实际无法做到,则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作付款,该
项付款或按计日工计算(工程师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
时间、所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工程
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算。
52.5 估价的货币
当合同规定合同价用一种以上货币支付。并且
(a)变更工程部分的计价是根据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
格,对这类变更工程部的支付应按照合同价支付方面所确
定的货币比例进行。
(b)当就前面提到的费率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或已作
出决定时,就应对每一用的货币应支付的数量或比例予以
明确,在明确这些支付数量比例时,承包人和工程师(或
在达不成一致时,由工程师)在不受先前已达成的关于合
同价格支付中不同货币的比例的约束,应对投入变更工作
的实际费用的货币(及相关比例)予以考虑。
根据第 52.3款规定,在确定对变更要作每一适用的
货币应支付的数量或比时,承包人和工程师(或在达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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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时,由工程师)在不受先前已达成的关于合同价格支
付中不同货币的比例的约束,应对合同项下发生的承包人
工地和一般管理费用中的货币及其比例予以考虑。
第十二章 索赔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
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 28
天内通知工程师及抄报业主。
53.2 临时记录
一旦发生 53.1款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
的临时记录,这对于他后希望提出索赔而支付其索赔理由
时可能是必要的,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工程师
在接到 53.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临时记录并
指示承包人继续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对索赔是重要
的)。承包人应允许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
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其提供复印件。
53.3 索赔的具体实施
在发出 53.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 28天内或工程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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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送交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要求的
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账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
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中
期账单的形成,送交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资料及累加索赔款
额说明,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结束后 28天内送交同样内
容的最后索赔要求账单。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
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工程师的账单的复制件。
53.4 不合规定的索赔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
的方法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工程师或按
67.3款规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索赔记录(无论这些记
录是否有工程师据 53.2和 53.3款规定的注释)决定的
款额。
53.5 索赔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工程师足够的证据,使工程师与承
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此款额,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
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 60款规定由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中期
付款。如果承包人所能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工程师要
求,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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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决定应送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第十三章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54.1 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机械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
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该工程施工使用,
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工程师的同
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但此规定不包
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工、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设备及
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54.2 海关结关手续
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
需的有关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结关
手续。
54.3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人的机械设
备按合同规定移动、再次出口时,业主应在承包人提出要
求时,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
54.4 租用承包人设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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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63款规定,发生的合同终止时,为了保证为工程
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为工程的继续施工
使用,如果租赁协议未包括这些条件:即在上述终止生效
后 7天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仍款规定
业主有权授权其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人应
将这些机械设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
赁结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业主支付费用,否
则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赁的设备带入工地。
54.5 用于 63款的费用
如果业主按 54.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
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的所有费用(包括签订协议时交
纳的印花税),应认为是根据 63款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
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6 分包合同中使用的条款
当承包人格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
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方法),应加入与本救相同的分包
人带人工地有关承包人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及材的条款。
54.7 不隐含对材料等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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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的执行,不应视为隐含对其中涉及的材料或其他
物品已获得工程师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时候工程师拒
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第十四章 计量
55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概算工程
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
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56 应计量的工程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
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规定支付给承包人。当工程师要求
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
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工程师从事
上述计量工作,并
(b)提供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人
前往,同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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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
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
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并应在双方
取得同意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进行
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与承认时,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
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
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
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
查后 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
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以求工程师作决定,在
接到通知后,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录和图
纸。
57.1 计量方法
无论一般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
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7.2 总价项目明细表
为提交根据 60.1款规定的说明,承包人应在收到中
标通知书的 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包含在标书中的每一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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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以工程师的认可为准。
第十五章 暂定金额
58.1 “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
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
料、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
可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
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工程师
应根据本条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58.2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
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和服
务;
(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 52款规定决定的价值
相等金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或供应
货物、材料、设备或服。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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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 59.4款确定支付。
58.3 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人应
向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
证和账单收据。
第十六章 指定分包人
59.1 “指定分包人”的定义
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
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
料、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商人以及其他人
员,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
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
料、设备或服务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
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59.2 对指定分包人的反对
业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应有任
何义务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对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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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
(a)分包人将对承包人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
物、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包合同的内容,其对承包人的义
务和责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对业主的义务和责任。指
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
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
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
失偿赔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及
(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
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
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
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
述索赔要求。
59.3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
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设备的设计或
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
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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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上述事
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
赔、起诉、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59.4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
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
已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格;
(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
费用或由工程师按本文 52款确定并按本文第 58.2款
(a)款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的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
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
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
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
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做出这种
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59.5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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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本文第 60款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
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
用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
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
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
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
承包人:
(a)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
该项款额及
(b)向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
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人外,
业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
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
扣除保留金,并以冲账方式从业主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
包人款项中的将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业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
况下,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工程师应从
该证书的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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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60.1 月报表
每月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六份据规范中书明的或
按工程师可接受的格式的报表,该报表应包括以下有关各
项的款额;
(a)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
的合同估计值,该值应 56款规定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基
本单价乘以由工程师测定的工程量。
(b)按(a)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
工程的合同估算值。
(c)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
上述(a)减掉(b)。
(d)据表 i所表明的外汇百分比计算出(c)项中当
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根据 5款规定,它是受任何变化的
影响的。
(e)据 52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汇表示的
成本的变化数额。
(f)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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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书所批准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
计日工表所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
(g)据 70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
的费用数额,以当地货币外国货币表示。
(h)按 60.3款规定,对于本月已到达工地的材料和
即将用于工程,还没有进入工程的设备,以当地货币和外
国货币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借贷或债务。
(i)据 60.5款规定,将本款(d)、(e)、(f)
和(g)所述的数额之和乘以 60.5所书明的百分比所得的
保留金数额。
(j)据本款动员预付款之规定所致的增加或扣减的数
额。
(k)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一种或多种货币表示
的任何其它数额。
60.2 月支付工程师在收到上述中期付款申请后 28
天内,该申请应被批准或修改,并按工程师的意见,该证
书应据合同规定,在扣除应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的数额
后,而不是根据 47款,反映出承包人应得数额。如果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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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书明的任何项目的价值与工程师意见有差别时,以工程
师的意见为准。一旦工程师确定了应给承包人的数额,即
应向业主和承包人发出证书(以下称中期付款证书),表
明应给承包人的数额。
对指定分包人所证明数额应在本证书中分别表明。
工程师应不能:
(a)在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经并经业主
批准之前,核准任何付数额(据本款或任何其它条款),
或
(b)发出数额小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数额的中期付
款证书,且在此情况下该数额应移至下月,直至其批准的
数额之和超过所表明的最小值。
60.3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只能与合
格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协议,已签协议付本应送交工程
师。
承包人有权得到信贷或借款,只有工程师确立对于用
于但未进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适应的。其信贷将在
这些材料和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提供。借方应在其信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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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和设备进入工程的当月归还。一旦信货实施,这些材
料和设备的所有权即视为业主财产。工程师将据以下条款
做出决定:
(a)除非以下条件已使工程师满意,否则将不提供信
贷;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储存并有防止损失
或损害或变质的措施,工程师满意;
(3)承包人有关要求、订单、收据的记录、材料和设
备的使用应以工程师批的方式进行,且此记录应完好让工
程师检查;
(4)承包人已提交了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估价值的月报
表(询价,运输和放置存贮费用),连同工程师所要求的
这些文件,为下述原因(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设
备所有权的证据和(3)付款,和(4)设备和材料的原产
地,以及在表格中所示的多种货币。
(b)给承包人的信贷不应超过下述的 75%
(1)进口材料的 cif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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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地采购材料的出厂价或货柜价,或
(3)当地生产材料的堆场价,如砂、集料和碎石等,
和这种支付不应视为对材料的批准。
(c)给承包人提供为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的信贷而记
入其借方的数额应等同以前承诺给承包人为上述(b)款所
规定并经工程师确定的材料和设备的信贷数额;及
(d)对上述信贷或记入借方的货币应是:
(1)在信贷的情况下,是为有关项目而双方同意的计
划表中所开列的货币:
(2)在记入其借方的情况下,应是为相关项目所提供
信贷时的货币类型和数。
60.4 支付地点
业主向承包人的支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
由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60.5 保留金
据第 60.1款规定,除非在第二部分资料表中已经开
列,数额为月中期付款证书中书明的 10%的保留金应由工
程师在首项或以下各项证书中予以扣减(以下称为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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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直到扣减数额累计达到第二部分资料表中列出的占
合同价的百分比例的数为止。
60.6 保留金的支付
在签发全部工程的接管证书之时,工程师把一半保留
金付给承包人;或中签发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
书时,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该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
相应的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
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或视情况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
承包人)。并规定,如果根据第 48款的规定在不同的缺陷
责任期已经适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
任期满“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是指最晚的那一个缺陷责任
的期满。
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此时,据 49款和 50款的规定仍
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工作,工程师将有权拒绝开
具证明,直到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
保留金的金额部分。
60.7 动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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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向承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工程的动
员费用,其数额为在第二部分资料表中列明的并在中标通
知书中确定的合同的百分比,并以表 i—外汇需求估算表中
所开列的外汇和当地货币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谋划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将有
权立即收回。
60.8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后 14天内工程师将向业主发出
证书(一份复印件报送包人),以下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
书:
(a)已开始实施协议书;和
(b)据 10.1款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及
(c)提供以 76,3款规定的格式和合格银行出具的等
同于动员预付款数额和币种的无条件银行保函。银行保函
应保持有效直到动员预付款据 60.9款规定全部回为止。
但其数额应随回收数额增加而持续递减,正如据本条规定
而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所述。业主将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
付证书后 35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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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动员预付款的回收
动员预付款将从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付款中回收:
(a)如果只有中期付款证书的累计数额超过中标通知
书中表明的合同价的 20时,才开始回收。
(b)回收以等月扣还形式,直到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期
前 3个月回收完毕。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
这量,甚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入下一中期付款证书中。
60.10 向承包人的支付
业主向承包人的支付应以承包人在表 i一外汇需求估
算中所表明的币别和比进行,但规定上述币别和比例应据
任一方的请求根据一般条款第 5l和 52款的规定随时变化
调整。
60.11 付款期
在每期由工程师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或最终支付证书
中,业主对承包人的支付应在收到上述证书后 35天内支
付:
60.12 计价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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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货币应为投标书格式附件中所表明。为支付方
便,计价货币与其它币别的折算应按第 72款规定进行。
60.13 对支付证书的改正
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
出的证书内容(但不是终支付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
程使他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中期交付证书中删或减少该
工程的价值。
60.14 对业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业主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
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业主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
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的形式进行。
(b)对于违约罚金(如有),支付应以表 i一外汇需
求表中列明的币别和外汇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
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见,应以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开的
确定为准。
(d)对于动员预付款回收的扣还应按 60.9款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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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60.15 竣工报表
承包人在发出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至少 84天内应向
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及辅助文件,并以工程师批准的
格式详细说明:
(a)到本接收证书载明的日期为止,按合同规定所有
已完工作的最终价值;
(b)任何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款额;
(c)任何承包人认为他根据合同应给他的估计值;
估计值应在最终报表中分别表明,工程师将据 60.2
款规定开具证明。
60.16 最终报表
据 62.1款规定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 56天内,承包人
应提交一份最终证书草(下称草案)及其经辅助文件供工
程师参考。草案应详细说明:
如果在上述期间内,不超过 56天,工程师不同意或者
不能够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应提供工程师可
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并对草案进行双方同意的改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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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再编写并提交给工程师作为一致同意的最终报告(在
一般条款中被称“最终报告“)。
在收到最终报告和所有其它工程师合理要求的资料后
14天内,工程师应发出最终支付证书,表明据合同所应支
付的总额。
如果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后有未能解决的争端,工程
师应在以上设定的时间间隔内发出中期支付证书,以其自
身的判断应付给承包人的数额。最终交付证书将在争端解
决时发出。
60.17 业主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 60.15款涉及的完工说明和最终报表中
(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发出之后)提出
了索赔要求,业主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工工程或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任。
61 缺陷责任证书是批准工程的唯一文件
只有据 62款提及的缺陷责任证书才被视为构成工程批
准的文件。
62.1 缺陷责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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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业主,并将一副本
交承包人,申明承认承包人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
缺陷的补救符合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该项合同已经
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 28
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区段或各部分的缺陷责
任期限不同,同最迟的缺陷责任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 49款
和 50款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工程师
要求,则可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但缺陷责任证书的颁发不
应是将第 60.3款规定的第三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
先决条件。
62.2 未尽义务
尽管缺陷责任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
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缺陷责任证书颁发
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
质和范围,合同仍应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63.1 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
倒闭、清理或解散(但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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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以其债权人为受益的转让,
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
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
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
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
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
承包人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
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
件时,涉及承包人及其财产,或与 3.l款规定相违背;或
对其货物征税:或如果工程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
人,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 41.l款规定开工,或
(2)在接到 46.1款规定的通知后 28天内工程或其
任何部分未继续实施工程,或
(c)在接到 37.4款规定的通知或 39.1款规定的指
令后 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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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尽管在此之前在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
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务,或
(e)与 4.1款相违背,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 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
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工程师和业主的权力
的前提下,进住工地和工程并驱,除承包人而不违反合同
或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业
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据合同将
所得视为承包人的财产。
63.2 在业主进驻并驱逐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
短的时间内,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
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
之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
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任何款额
(如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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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机械设
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 终止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缺陷责任
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由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
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
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
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此后,承包人
才能有权得到可由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
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扣
回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则根
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结业主。此项款额可视
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63.4 合同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工程师在按 63.1款提及的进驻或
终止后 14天内指示,承人应将其签署的为履行合同提供任
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和/或实施任何工作的协议利益,转让
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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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如由于
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
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
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这
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启用其他人员
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业
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
者,则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
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
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
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工
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65.1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任何由 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
况,无论作为赔偿或其方式均不负责任:
(a)除了对按 39款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
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工的破坏或损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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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
(c)对人身的伤亡。
65.2 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为 20.4款(a)段(1)至(5)所定义的风
险。
65.3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
地附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料或设备,或承包人的设
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
如上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
料、设备的款额。并且按工程师的要求或为完成该项工程
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工程师应根据 52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
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设备的合理价格),并通知承包人
及抄报业主。
65.4 炮弹、导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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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时何地由于任何地雷、炸弹、子弹、手榴弹或
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发生爆炸或冲击造
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
果。
65.5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其他款项
外,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
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
不包括本文第 39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
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款下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
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
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
应加入合同价中的承包人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
主。
65.6 战争的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
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
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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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尽最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
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
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 67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
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
违约所应有的的权利。
65.7 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 65.6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工
地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分包人的撤离提供相同的
方便。
65.8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条件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
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
的费用,包括账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
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预备性项目的应
付款项,只要这些项目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
任何上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
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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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
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
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
为业主的财产。
(c)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支付的任何费用的总额,
但上述费用不包括本款及的任何其他费用在内。
(d)按 65.3及 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
用。
(e)按 65.7款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
作的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撤离的合理开支,以及如当承
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运回其注册国
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
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
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如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业主除技本款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
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
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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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
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的协商后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
人及抄报业主。
66 发生中途停止事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
情况,以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
合同义务,或根据管理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
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第 65款规定终止时,应由业主
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 65款规定的应付款额
相同。
67.1 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
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是在施工过
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
之后、包括对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
争论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及抄送另一方。通知
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 84天内,工程
师应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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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
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
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人及业主应对工程师的决
定付诸实施。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
意,或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 84天内未能作出决定,业主
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的 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 84天
到期后的第 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
送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方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
意向。这一通知,按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
对有关的争端开始仲裁。按 67.4款规定,无此通知,仲
裁不能开始
如果工程师已对争端的事项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
知,而在接到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 70天内,承包人和业
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工程师的
通知应是最终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 友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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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 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
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解决,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
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好友解决,仲裁应在收到要求仲裁
通知书的 56天以后方可开始。
第十七章 争议
67.3 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a)如果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
定未能按照第 67.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以及(b)未能在第 67.2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则应递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国的其它地方,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的仲裁规则,或由承包人在投
标时提出的并经业主同意的一家国际仲裁机构进行。
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人拥有全权公
开、修改和复查工程师有关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
指示、决定、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
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
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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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以据 60.17款承包人的通知为准,仲裁可以在工程完
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 未能执行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 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
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
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未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
不影响任何其权力的条件下,据 67.3款规定将该违约提
交仲裁。
68.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
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
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
定的其他该类地址。
68.2 致业主及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
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在第二部分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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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 1.1款中规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后,将其
指定地址改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通知工
程师。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69.1 业主的违约
凡业主发生下述情况时,即:
(a)业主未能在收到工程师发布的中期支付证书后 98
天之内向承包人支付其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
主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b)业主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需要
的批准;或
(c)业主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
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而行的清理者除外;
承包人有权宣布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通知业
主并将一副本致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 14天
后生效。
69.2 承包人设备的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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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 69.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 14天结束后,将不
受本文第 54.1款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
至工地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
69.3 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清况下,业主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
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 65款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
义务相同。但除第 65.8款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
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与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
后果造成的亏损或损失的金额。
69.4 承包人暂停工程的权力
不损害 60.10款规定承包人对利息的权力及据 69.1
款终止合同的权力,如业主未能根据工程师的证书在
60.10款规定的满期后的 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
项(除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人在
通知业主和工程师后 28天内,可以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
度。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影响
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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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a)合同 44款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的合同价;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
主。
69.5 复工
如果在根据 69.4款通知后,承包人暂停了工程或降
低了施工速度,而业主支付了包括 60.10款规定的利息在
内的应支付的款项,承包人据 69.1款的权力在未到终止
通知时应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可能恢复正常工作。
70.1 公式法调整
因劳务、材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家,从而导
致其价格涨落的变化而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此种
调整应分为外币和人民币两部分进行。
价格调整将按下述条款中的公式和程序,对 60.1款
和 60.2款规定的月支付报表以及 60.16款规定的最终支
付报表分别进行:
(a)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系数(adjf)可由 70.2款
所提供的价格调整公式得出,并据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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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
(b)人民币部分的价格调整系数(adjf)可由 70.3
款所提供的价格调整公式得出,并据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
的数额。
(c)如果合同中的本条款或其他条款并不包括因费用
涨落而支付给承包人的额补偿,合同中的单价和价格应认
为己包括了一笔应付这种费用涨落的意外费用。
(d)月支付报表中的外币和人民币部分的可调整金额
应是下列两项之差,即根据第 60.1款的规定,工程师认
为应支付承包人的金额(未扣除保留金),包括以基本价
格完成的工程量及计日工(若计日工已调整则不包括计日
工),但扣除已进场的材料款;承包人的款项以及以实际
成本或现行价格为基础的其他款项。
(e)每月支付证书中的外币或人民币部分调整的金额
应通过把价格调整系数以可调整金额而得到,并且根据第
60款的规定,这些已调整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但业主可
从中扣除承包人届时应付业主的保留金、违约赔偿金、应
返还的动员预付款以及其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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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43款规定的竣工期限内完
成工程,那么:竣工期限内的价格调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
日通行的价格或指数,也可采用调价时的现行指数或价
格、业主可择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某种延期竣工符合上
述第 44款的规定,则本款规则仅适用于该延期期满后进行
的调整。
70.2 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除第 70.4款规定外,对外币部分的调整仅限于对辅
助资料表ⅱ——2中加权系数表中所列因素的调整,此表第
l至第 5栏已由业主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在第 6给出自
己对权重的建议值。
(a)下述(d)中所述的价格调整公式所使用的全部
价格指数,应征得工程师的同意,这些价格指数必须符合
其用途。并应与承包人计划的进口供应来源有关,而承包
人的合同价格和费率正是以此为基础计算的。这些物价指
数必须出自承包人要求支付的货币种类的所在国。作为价
格调整的基础,承包人应在其标书中提交:
(1)由投标人完成的价格指数表(表ⅱ一 2),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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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物价指数的来源及最新的正式或暂定的基本物价指数;
和
(2)在投标截目日之前 12个月内出版的载有物价指
数的正式出版物。
(b)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是指投标截止日期前 28天
的通用的价格指数或价格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是指出具工
程支付证书前 28天通用的价格指数或价格;暂定价格指数
是指在未能得到正式发布的或替代的有关价格指数时。由
工程师确定的价格指数或价格,在得到现行指数后,计算
出来的价格变化之间的差额,应给予相应的再修正。
(c)对承包人依照合同第 60.1款的规定而提交的月
报表中的价格调整系数,应根据月报表的有关日期,采用
70.1款所述的权重(此权重在工程师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以及上述的有关的基本价格指数和现行价格指数,进行评
定。此价格调整系可据 70.2款的规定进行修正或变更。
(d)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系数可按下达一般形式的公
式或类似公式求出:
(e)官方的价格指数应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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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政府部门或有关国家正式认可的机构定期公布
的物价指数,如果有关家公布的某项材料或施工设备的价
格指数不止一个,或者价格指数不是正式认可的机构公布
的,那么,所选用的指数应当经过工程师批准;
(2)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员工资的价格指数,应为承
包人原住国土木建筑工技术人员费用的价格指数;
(3)材料、燃油料与施工设备的价格指数,应为材料
与施工设备售出国家通的价格指数,这些国家应为正式使
用或流通补充资料表一附件中指定外币的所在国。
(4)海上运输费用的价格指数,应为有关海运协会的
价格指数,如果承包人约时委托其它轮船公司运输,这些
轮船公司的大部分产权应属世界银行成员国。运费的调整
可以使用海运协会现行价格指数,也可以使用承包人委托
的轮船公司的价格指数,业主可选其中有利者。
(5)杂项费用的价格指数应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在《国际金融统计》资料公布的相应国家的消费物价指
数。
(6)如果应支付的货币不同于指数来源国的货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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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的外币部分就换算成费用发生所在国的货币。在
将物价指数比乘上价格调整公式的有关系数之前,先采用
合同文件中所指定的兑换率,完成这一换算。
70.3 人民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人民币部分的价格调整应在下述公式或类似公式的基
础上进行,使用的价格指数可以是官方指数,也可以是暂
定价格指数。
70.4 权数
工程量如果由于根据第 51款规定的变化或增加而导致
上述价格系数已经出现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适用等情况,
工程师则有权对每一价格系数的权数进行调整。
70.5 后继的法规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书呈递截止日前的 28天后,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或工程所在省/市内,国家或省/市的法令、法
规、公告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
的规定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的法令、法规、政府公
告、法律、规章或规定等的采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
费用发生了 70.1款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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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予以决定,
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
主。
71.1 货币限制
在工程投标书呈递截止日期前的 28天后,如果工程进
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
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
制,则业主应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
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行使的任何其他权
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71.2 货币国及货币的变化
如果承包人改变了工程所需的任何进口的货源国,他
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则应据此修正价格调整条款,
以能反映货物实际来源国的相关的价格指数。如果合同价
格中标明的货币不同于相关指数来源目的货币,则工程师
应决定一种用于价格调整计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价格调
整额的扭曲。此种修正值应能适用不同输入货币的基本成
本价格的上浮情况,同时,也能与基本价格指数日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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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款规的现行价格指数日之间的对换率的比率相适应。
72.1 兑换率
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
包人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币
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72.2 货币比例
如业主已要求投标书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
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已声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
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数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
数额的一种或多种兑换率,除合同条件第ⅱ部分另有说明
外,应在投标书附录中予以规定。
72.3 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当该类金
额的全部或部分的使用符合本文第 58.59款规定时,有关
以外币支付的暂定金额应按 72.1和 72.2款所定的原则
确定。
73.1 中国政府对业主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业主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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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一切税费由业主负担。
73.2 中国政府对承包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人
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人负担,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承包人所在国的政府已签署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73.3 中国境外的税收
凡是与本合同项下供货和服务有关的发生在中国境外
的一切税收应由承包人负担。
73.4 征缴税费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人将予以考虑并反映在报价中的有
关税收的法律、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前 28天已生效实施的
法律。
73.5 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除非特殊条款对这一条款有特殊修改,否则承包人常
驻的外籍工作人员,劳工应负责支付:
(a)依据现行税法和规章向其个人工资收入可征税部
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收的个人所得税,承包人应履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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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扣回这些税收的职责。
(b)向他们个人征税的杂税、费、捐等。
73.6 税收的调整
就本合同而言,协议书第 3条(合同价格)双方同意
的合同价格是以投标截止前 28天已实行的有关税收、税则
和费用规章条例为基础的,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述税
率有任何增、减之变化,或有任何新的税法开始实施,或
既有法律废除,或在解释和运用中有任何变化,而这些变
化则使本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或其雇员作出新的估价,
那就应该对合同价格进行公平的调整,以使合同价格的
增、减如实反映这些变化,并符合第 36款的有关规定。
74 贿赂
如果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
提供或同意提供任何贿赂,礼品、资金或回扣,作为能够
得到有关合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它合同的诱饵或
回报,则业主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并终止雇用该承包人,
如出现这种情况可依据第 63款进行处理。
75.1 业主有权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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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随时中止合同,只须在 56天前给承包人发出
中止合同的通知并抄送工程师。在通知上规定日期合同予
以中止,但这一终止不应终止这一条款下有关各方的权利
和第 67款的实施,而且并不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先期违约
中的权利。
75.2 承包人的行动
在依据第 75.1款中止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
(a)按第 65.7款办理手续;并
(b)可得到业主按 65.8款规定所给予的支付。
76.1 合格货源国
用于本工程的任何设备、供应、货物或材料,按照世
界银行采购指南的规定,应是合格货源国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供应严格限于那些由政府审核
或持有执照的供应商。
76.2 运输限制
上述外国设备、货物或材料的运输应由合格来源国的
运输机构承担,除非工程师基于费用过高或延误太久的考
虑而书面同意免去这一规定。地方运输的提供将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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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款办理。
76.3 金融服务
承包人有权从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或从其他选定的
并经业主接受的其他合格来源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77 保密细节
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此为
合同目的之必须,在没有得到业主或工程师的事先批准,
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
露。如果出于合同之目的而必须予以刊登和披露而双方又
争执不下时,则应将此事提交中国的有关当局,其决定应
是最终决定。
78 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一个由两家或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组成的联营体,则联营体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共同和分别地
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并应指定其中一个为联营体主办
人,此主办人应有权约束其联营体。联营体的组成及其章
程没有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不得更改。
业主(盖章):_____ 承包人(盖章):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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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签字):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地点: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