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审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
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自2009年4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
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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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计报告 1 - 2
二、 已审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
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 3
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附注 4 - 5
审计报告
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行”) 自2009年4月27日至
2009年12月31日止(“有关期间”) 按照后附的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的固定资产处置
明细表。按照按照后附的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是 贵行管理层
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编制相关的内部
控制,以使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
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和税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
工作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的规定并参考了《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
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
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
以获取有关固定资产处置金额和披露的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
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固定
资产处置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和税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
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
计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自2009年4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
资产处置明细表已经按照后附的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如后附的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附注2所述,该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仅供A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有关期间的税务事项之参考,可能不适用于向有
关政府部门报告之外的其他用途。相应地,本报告仅供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有关期间的税务事项之参考,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
的。
XX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XXX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XXX
2010年X月X日
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
人民币元
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
序号 资产种类 资产入账日 处置日期 资产原值 累计折旧 处置前净值 处置净收益
1 电脑设备 2004-08-12 2009-09-09 2, 2, -
2 办公自动设备 2004-08-12 2009-09-09 2, 2, - -
3 办公自动设备 2004-08-12 2009-09-09 19, 19, - -
合计 25, 25, -
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
人民币元
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附注
1、 概况
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是由日本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银行”或“母
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经银监会于2008年10月16日批准,A银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原北京分行、苏
州分行、广州分行、天津分行和杭州分行改制为由A银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
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中国)”或“本行”)的相应下属分行,保
留日本A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保留分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并将其上海分
行、北京分行、苏州分行 、广州分行、天津分行和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在华分
行”)的债权、债务和业务(保留在保留分行的除外)转入A(中国)和其下属分
行及分支机构。
经银监会批准,本行与2009年4月2日领取了XXX号金融许可证,并于2009年4月7
日领取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法的XXX(市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70亿元。
根据本行营业执照的规定,本行经营期限为不约定期限。本行的经营范围为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的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2009年4月27日为本行与原在
华分行的业务切换日。本行于2009年4月27日正式对外营业。
2、 编制基础
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附注3的主要会计和税务政策及权责发生制
编制,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对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规定制定的。这些会计政策和税务政策必须
符合有关法规和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的要求。
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仅供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有关期
间的税务事项之参考,可能不适用于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之外的其他用途。
3、 固定资产会计政策和税务政策
本行固定资产是指本行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
外购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和计税基础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费用。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资、直接人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
费用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其计税基础包括竣工
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
人民币元
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附注(续)
3、 固定资产会计政策和税务政策(续)
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不同方式为本行
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本行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
固定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与更换固定资产某组成部分相关的支出,在符合固
定资产确认条件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
资产日常维护相关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报废或处置固定资产项目所产生
的损益为处置所得款项净额与项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于报废或处置日在损益
中确认。
本行对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
命和预计净残值分别为:
预计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额
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 4-20年 0
运输设备 6年 0
本行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
核。
4、与财产损失相关的制度规定
本行相关使用部门发现不再使用的需要报废的资产项目,及时上报总务部,由总
务部提出资产报废申请,经行长批准后,向中国统括部(总行管理中国分行业务
的部门)提出申请。在收到中国统括部的关于资产报废的批准书后,相关使用部
门进行资产的实物处理,总务部进行资产的账务处理。
5、 有关期间处置的固定资产情况
自2009年4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中,本行共处置了1批固定资产,均系
处置上海总行的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的原值合计为人民币25,元,已计
提的累计折旧为人民币25,元,处置时固定资产净值人民币元,收到处置
款人民币元,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合计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