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 SEB 集团并购苏泊尔案
【案情简介】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是中国最大的炊具研发、制造商,炊
具行业首家上市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8 月 27 日,创立伊始就率先推出执行国家
新标准的压力锅产品,并独创“安全到家的品牌诉求,使苏泊尔牌压力锅一举成为国内
压力锅市场的领头羊。从此,“安全到家”的苏泊尔产品深入人心,苏泊尔几乎成为压力
锅产品的代名词。法国 SEB 集团始创于 1857 年,是目前世界炊具与小家电领域的知名
企业,旗下拥有炊具、厨房电器、食品饮料加工、个人护理和家居电器等五大类、十多
个世界著名品牌,雇员人数 15000 多名,年营业收入超过 24 亿欧元,产品行销 120 多
个国家和地区,在欧洲、美洲及其他许多地区享有盛誉。SEB 具有近 150 年的历史,1975
年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SEB 先后创立或拥有 TEFAL、Moulinex、Rowenta、Krups、
All-Clad 和 Lagostina 等世界知名电器和炊具品牌 2005 年,SEB 集团的销售收入为
亿欧元。
2006 年 8 月 14 日,为借助国际资本和国际技术将苏泊尔品牌在国际市场上进一步
做强做大,苏泊尔与 SEB 集团正式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以股权协议转让、定向增
发和部分要约收购相结合的方式获得苏泊尔不超过 61%的股权并展开战略合作。
2006 年 8 月 29 日,爱仕达、双喜、顺发等 6 家炊具企业在北京联合签署“关于反对
法国 SEB 集团绝对控股苏泊尔的紧急联合声明”(后附一),请求国家有关部门,高度
关注此次并购行为的严重后果,尽快、果断叫停此并购行为,并且于《外国投资者并购
中国境内企业规定》生效后,对此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
2006 年 8 月 30 日,苏泊尔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持
股 45,040,502 股的股东投票,以高达 %的赞成率高票通过苏泊尔与 SEB 的战
略合作协议。同时,针对六家企业的“联合声 明”,苏泊尔认为,声明内容与事实严重
不符,并且正式发表声明反驳(后附二)。
2007 年 4 月 12 日,SEB 集团与苏泊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获得商务部原则性批复。
批复内容如下:
1、原则同意苏泊尔集团、苏增福、苏显泽以每股 18 元人民币价格分别向法国 SEB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 %、%、%股权,共计 万股。
2、原则同意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 18 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法国 SEB 国际股
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3、原则同意法国 SEB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苏泊尔不少于
万股,不多于 万股。
4、此次法国 SEB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后,
法国 SEB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苏泊尔 %至 61%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
5、法国 SEB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A 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6、请公司凭此批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完成后,请公司根据《外
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于 10 日内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7、本批文自签发之日起 180 日内有效。”
2007 年 8 月 27 日,苏泊尔向 SEB 集团定向增发获得中国证监会通过
2007 年 11 月 21 日,SEB 集团正式开始部分要约收购苏泊尔股票,以每股 47 元的
价格收购不高于 49,122,948 股股票
2007 年 12 月 20 日,SEB 集团提出的部分要约收购苏泊尔股票的计划得到投资者良
好反响,预售股票数量超过计划
2007 年 12 月 21 日,SEB 集团与苏泊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部分要约收购计
划顺利结束,双方将全面展开战略合作
【法律问题】
法国 SEB 并购苏泊尔案中涉及哪些反垄断问题?
【法理分析】
(一)经营者集中及其表现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合同、买卖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增强市场竞
争力的活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形式有三种:(1)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
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在法国 SEB 收购苏泊尔案例中,SEB 集团计划采用三种方式获得对苏泊尔的控制
权。这三种方式分别是:
(1)股份转让,指苏泊尔的股东(投资者)苏泊尔集团、苏增福、苏显泽将他们
持有的合计 25 320 116 股股份转让给 SEB 集团,这种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属于
协议股权收购。
(2)定向发行新股,指苏泊尔公司向 SEB 集团定向发行数量为 40 000 000 股的新
股,这是公司通过增发股本方式注入新的资本金,扩大股本规模,稀释股权结构。在商
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这类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
增资的行为,也被界定为“股权并购“,属于股权收购方式。
(3)部分要约收购,指 SEB 集团通过股份受让和定向购买新股之后,持有苏泊尔
的股份已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 30%,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
规定,SEB 集团应发出要约进行股权收购,以实现其最终持有苏泊尔 61%股权的目的。
《证券法》第 88 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
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2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
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SEB 集团持
有苏泊尔 61%比例的股权,已经达到了控制苏泊尔公司的程度,这也是其他炊具生产商
发布“联合声明”,抵制 SEB 集团收购苏泊尔股权的主要原因。
(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
1、经营者集中的基本要求——以外国投资者股权收购为例
经营者实行股权收购,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达到“双赢”局面,就像苏泊尔在回应同
业竞争者的“联合声明”中所提到的,通过此项战略合作,SEB 集团将为中国市场及苏泊
尔引入炊具及小家电产品方面的新技术,促进行业的进步和升级。但是,如果股权收购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关系全局性、行业性的发展问题时,国家对股权收购就
会实行特别审查,包括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为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4 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
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
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到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
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颁发的、自 2006 年 9 月 8 日起实施的《关于外国
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 3 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
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 4 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
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国投资者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
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
相对控股产业,该产业的企业在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该规定第五章还
专门规定了“反垄断审查”内容。
根据上述三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经营者实行集中是政府对之
实行有限度管制的集中。 这种有限度管制为经营者集中提供了“进入壁垒”,主要表现
在:
(1)经营者集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政府管制的最高目标要
求;(2)经营者集中要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权转让等特殊经济政策
目的,这是政府宏观经济管制的目标要求;(3)经营者集中要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不得妨碍市场竞争秩序的要求,这是政府市场交易秩序规制的目标要求。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启动——事先自动申报制度
关于申报标准,《反垄断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不过,
该法第 22 条规定了一个“酌定标准”,即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
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50%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 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
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申报标准”作了两方面规定:(1)外
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经营额超 15 亿元人民币;2)1
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 10 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
已经达到 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 25%;(2)境外
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
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
境内拥有资产 30 亿元人民币以及;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
在 15 亿元人民币以上;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
占有率已经达到 20%;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
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 25%;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
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 15 家。有资料表明,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
心提供的资料,苏泊尔压力锅市场占有率为 %,2005 年销售额为 亿元人民币,
出口额为 亿元人民币。如果该数据属实,SEB 集团收购苏泊尔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呢?这还需要考察前述规定所指的“市场占有率”涉及的“相关市场”问题。
关于审查申请,《反垄断法》第 23、24 条规定了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的
文件材料,将“申请人”界定为“经营者”。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
断申报指南》中,申请人“原则上为并购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是被并购方”。
除了事先自动申报制度外,《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还规定了请求
申报的特殊情况,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没有达到“申报标准”时,如果应有竞争关
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
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
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SEB集团收购苏泊尔事件的反垄断审查,就是在炊
具行业企业发出“联合声明”引发社会争论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才启动了相关程序。
因此,苏泊尔依照执法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属于依请求进行的申报。
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
关于审查程序,《反垄断法》对审查程序的原则性规定是;受理、初步审查、再次
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公布审查决定。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关于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重点突出了审查过程中“举行听证会”的法定、必经程序,即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
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商务部《申报
指南》增加了一个建议性程序“申报前商谈”,指申报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正式申报前与
反垄断执法机构(此处指商务部条法司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进行非正式接洽,就是否需
要申报、界定相关市场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谈。基于SEB集团收购苏泊尔事件中公开信
息的有限性,我们无法准确、全面了解该事件审查的全部程序,从反垄断调查工作的发
展来看,需要尽快完善相关制度,使调查程序制度化、具体化和透明化。从调查程序相
关联的是《反垄断法》第六章规定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该章规定了调查的启动、
调查措施、调查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调查中止、调查决定等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前述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具有补充意义。因为,前述审查通过会涉及对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现
场调查、信息查询乃至一些强制措施的实施,本案中也涉及商务部对行业协会、同业竞
争者、消费者等与审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征询,在程序和内容上,反垄断
审查和反垄断调查相互交叉和补充。
4、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结果
《反垄断法》规定了如下几种审查结果:
(1)初次审查,允许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经审查,决定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再次审查,允许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再次审查,认为经营者集中不具
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虽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
产生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经营者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不予禁
止的决定。
(3)再次审查,禁止集中。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再次审查,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
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应当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
(三)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
除了《反垄断法》第31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国家安
全审查”作了规定。该规定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
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
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
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
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
经济安全的影响。”在SEB集团并购苏泊尔的过程中,中国炊具行业企业发布的“联合
声明”中,也提到产业安全、中国品牌等问题。
1、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区别
基于国内安全审查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我们主要从理念的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
(1)审查目的。反垄断旨在维持有效的竞争秩序,促进特定行业有序发展,并最
终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国家安全审查旨在维持有效的国际竞争秩序,促进特定行业或
者国民经济整体有序发展,最终提高人体国民的综合水平。
(2)审查对象。反垄断考察涉及限制竞争效果的所有经营者行为,不管经营者是
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只要其效果及于我国境内市场,都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
围;安全审查一般仅限于涉及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相关行
为以及对我国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有关境外行为。
(3)审查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涉嫌垄断行为的类型对相关活动进行审查,
比如相关市场、市场准入、市场竞争程序等,其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规定性;国家
安全是一个广义概念,可以是政治安全、国防安全,也可以是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因
此,其审查内容要根据带来影响和危害的行为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审查内容,其内容具有
不确定性。
(4)审查主体。反垄断审查是一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常规工作,其主体一般为相
对独立的行政机构或者准司法机构;国家安全审查事关国家主权,需要级别高、权威重
的特别机构行使,比如美国的外商投资委员会。
2、产业审查: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
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也存在联系,其连接点就在于相关市场的产品和竞争状
态,立法上主要表现为外国投资者的产业准入规制。产业准入是国家基于产业结构和布
局等因素考虑对特定产业(行业)采取的管制措施。
2002 年 2 月,国务院修订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
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允许对非禁止类项目实行“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
“中方相对控股”等约束性规定。
法国 SEB 集团收购苏泊尔涉及的是竞争激烈的炊具行业,其收购行为可能会影响到
炊具业的竞争格局。为此,商务部对其实施必要的审查,并最终作出附条件的不予禁止
决定,其实质是反垄断审查而国家安全审查。
(参考资料:宋彪 编著 《经济法案例研习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8
年版)
【探讨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 年]第 22 号(商务部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
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09 年 第 2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
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
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 年 9 月 18 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9 月 25 日、10 月 9 日、10 月 16 日和 11 月 19 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
材料进行了补充。11 月 20 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
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
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 年 12 月 20 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
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
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
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
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
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
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
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四、竞争问题。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
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
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
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
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
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
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
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
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
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
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
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
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
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
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
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
中。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律问题】
商务部是否应当批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理由是否充分?
【提示】
[法制日报]“传导反垄断法专业知识,培植我国市场竞争文化”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法律研讨会”综述
2009 年 3 月 23 日晚上,“第三届反垄断法高峰论坛: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法律研讨
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
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中心、日本法研究所)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法制日报周
末协办。
去年 9 月 3 日,可口可乐宣布以总价 亿港元全额收购汇源果汁。可口可乐提
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 港元,较汇源停牌前的收盘价 港元溢价 倍,涉及资
金约 亿港元。此次收购采取的是要约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设定的最后期限就是
今年 3 月 23 日。去年 9 月 18 日,可口可乐向商务部提交了收购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申报材料,此后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
月 20 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 月 20 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
步审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
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
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
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最后,3 月 18 日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认定该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禁止该集中。
本案是目前涉及外资并购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案子,同时成为我国《反垄断法》
自去年 8 月 1 日实施以来第一个未通过的经营者集中的案例,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
参加研讨会的王晓晔教授、黄勇教授、史际春教授、吴汉洪教授、吴宏伟教授等各
位反垄断法的专家,之前纷纷接受媒体的采访发表自己的观点。但一般的媒体报道总会
有欠缺,不深入不全面,不能够把权威的反垄断法专家以及资深律师的观点深入全面地
传达给普通的民众。
召开此次研讨会主要是两个目的:第一,《反垄断法》领域的权威教授和资深律师
从专业角度,客观评析商务部的审查结果,尽可能地给予深入浅出的解释,让非反垄断
法专业的广大民众和普通老百姓真正理解本案,提高民众的反垄断法的思维意识作出贡
献。在前几天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举办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研讨会”上,商务部
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先生有句形象的比喻,说反垄断局还只是婴儿,作为婴儿的母亲反垄
断法也是个婴儿,他指出了中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竞争文
化,特别是普通老百姓还欠缺反垄断法的思维意识。所以我们召开这样的研讨会是要把
反垄断法权威专家的观点和知识全面准确深入地“传导”给普通老百姓,培植我国的竞争
文化。
第二个目的就是,专家进行探讨,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中国的反垄断法
的实施得更顺利,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更精彩,也就是让我们的执法机构和《反垄断
法》更加茁壮地成长。
在研讨会上,对于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裁决,主要分为三种意见:第一种是“全面肯
定论”,以王晓晔教授、吴汉洪教授等为代表;第二种是基本肯定,但在具体细节和具
体理由未搞清楚之前,不好作出最后评价,以黄勇教授、吴宏伟教授、王丽律师、张野
律师等为代表;第三种是提出质疑、疑惑和担心的,以史际春教授、邓峰副教授等为代
表。
以下是研讨会内容的综述。
对商务部公告的三个理由的评析
黄勇教授认为禁止的三个理由实际是两个传导效应一个挤压效应:从碳酸饮料向果
汁饮料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和从可乐的名牌的品牌传导效应;挤压效应就是对中小企业
会有挤压的作用。
对于两个传导,王晓晔教授认为,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替代非常明显,可口可乐在
中国的碳酸饮料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旦可口可乐进入果汁市场,很快会取得市
场支配地位,这种可能性很大。黄勇教授认为,虽然美国反对这种传导效应,但欧盟和
澳大利亚等用过,结合我国实际,未尝不可适用。但是,史际春教授认为,果汁市场是
高度细分的充分竞争市场,汇源只在所谓高浓度和中浓度果汁市场占 40%的份额,在整
个果汁市场上不超过 10%。他认为可口可乐的碳酸饮料市场支配地位不会传导到果汁市
场。果汁是一个没有习惯性工业标准,没有任何法律壁垒的市场,可口可乐限制不了市
场进入。
关于第三个理由即对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挤压效应问题,王晓晔教授认为如果可
口可乐取得了汇源,非常可能凭借在碳酸饮料市场的地位和强大的销售网络通过一揽子
交易、捆绑销售等,使得汇源现有的一些竞争对手主要是中小企业非常可能被排挤出市
场。王晓晔教授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但不能不考虑这些中
小企业,没有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垄断性越来越小。
史际春教授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给广大中小企业带来
机遇,他指出目前我国果汁市场是一种“山寨”式的竞争,并购后使我国的果汁市场升级
上档次,竞争更规范,竞争结构更合理,围绕可口可乐建立的产业链一定是优于围绕汇
源建立的产业链,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非常好的机遇。他认为并购是利大于弊,可以
改善竞争结构,提高竞争效益,果汁市场上档次,有利于消费者。
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目标
王晓晔教授认为商务部的决定完全出于市场竞争和对消费者利益的考虑,她认为
《反垄断法》不应当保护某个特定企业利益,它的目标只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
益。
而吴宏伟教授对《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这一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反垄断法》
保护的是竞争者的竞争权利。他指出《反垄断法》是与时俱进的,不像有些法律几百年
不变,它通过案例会形成新的规则。
黄勇教授指出《反垄断法》不是万能的,不能给其赋予过多的责任,对竞争以外其
他因素的保护,例如,民族品牌问题、外资政策问题、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等应当由其
他相关法律承担。《反垄断法》只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笔者也深以为《反垄断法》不能承受之重,我们不能把树立民族品牌的大旗、吸引
外资、产业政策等都寄托在一部还是婴儿的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也不能承受
之重,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主要承担预防垄断行为的功能,我们不能把处罚和规制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卡特尔行为的任务也寄希望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只要集中后,有可
能出现捆绑销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审查官就可以作出禁止裁决。至于以后是否
真的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并不是经营者集中规制所关心的。
孟雁北副教授指出了《反垄断法》是为了实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对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尤其是契约自由的
权利进行限制。
并购性质以及相关市场的界定
王晓晔教授认为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之间具有相当大的可替代性,而且可口可乐有
自己的果汁产品美汁源,可口可乐和汇源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应当被视为横向合并。
反垄断执法机关对横向合并一般来说比较严格。
黄勇教授的看法有所不同,他认为碳酸饮料与果汁饮料可替代性较差,该项并购属
于混合并购。
史际春教授认为,果汁市场的特殊性就在于高度细分的产品是可以充分替代的,因
此整个果汁市场是同一个相关市场。史教授根据商务部的公告,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后不
是直接在果汁市场取得支配地位,而是将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力“传导”来看,推定本案
中相关市场是指果汁市场,不包括碳酸饮料市场。
多数专家认为,商务部没有公布足够的细节,因此无法判断其对相关市场是如何界
定的。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经济分析
吴汉洪教授认为我们国家的三个执法部门都非常重视经济分析方法。商务部反垄断
局设置了经济分析处,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一些并购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虽然商务
部给出的公告中没有明确的经济分析和合理性判断,但是商务部已经作出了各种努力,
相信他们应当还是进行了经济分析和合理性判断过程的。
徐孟洲教授认为,审查的行为非常复杂,一般用客观的事实和数据来说话,具有或
者可能具有,可能具有也有可能性的预测的科学根据。
多数专家认为,此次并购案的审查中,应该运用了经济分析的方法。
商务部的决定和民族品牌保护、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的关系,是否受到民族主义情结
的影响
王晓晔教授指出商务部不可能是出于保护民族品牌而禁止合并,商务部的决定肯定
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利益,但这不是什么产业政策,最关键还是考虑市场竞争。
黄勇教授认为外资政策、民族品牌保护、老字号保护都有其他的相关规定,本案是
纯粹的反垄断法的并购审查,《反垄断法》及其执法还只是婴儿,如果给婴儿过多的成
份,婴儿会出问题的。
吴汉洪教授提出将商务部的决定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举措联系起来是毫无根据的,国
家安全以及民族品牌问题和商务部的禁止决定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吴教授认为很难把可
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和国家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而且商务部的反垄断局实际上并没有法
律明确授予其可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职能。
史际春教授认为,对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除了舆论中的一些非理性、非专业的
声音外,早在案件受理之初就形成了高度的共识,即它无关国家安全。
吴宏伟教授也指出此案和目前社会中炒作的品牌保护、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都
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反垄断法》的专家一致认为,商务部的决定和民族品牌保护、
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无关,并未受到民族主义情结的影响。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
务部的禁止并购的决定会引起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王晓晔教授认为中国的企业走出去,没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可口可乐和汇源作的禁
止决定,同样存在很大挑战。王教授指出如果我们要求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既要保护
中国的民族品牌,又要照顾跨国公司的情绪,还要保证中国企业能不能走出去,在那种
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关就无法认真地执行《反垄断法》。她还指出《反垄断法》作为一
个竞争规则,应该平等适用于国内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应该平等适用于国内企业和跨国
公司。
史际春教授还提出了一点担心:金融危机背景下监管者是否被被监管者俘虏的问题。
在反垄断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
黄勇教授认为本案从程序上来讲商务部的做法非常完美,但他从案例研究,提出了
一般经营者集中审查在程序上受理时间的问题,审查期限 30 日、90 日、60 日,究竟是
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尚不明确,但从实际案件结果看目前是按照自然日。黄教授还指出
了第二阶段的实质审查中听证会的是否公开进行的问题,他指出因为涉及专业问题,更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问题,在国外也不会公开。
姚海放博士指出公告中表明其已经采用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界意见。但从公告内容
中并未见执法机构征求消费者代表意见,从《反垄断法》宗旨上讲,其维护竞争秩序的
最终目的仍然是保护消费者,因此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也应当尊重专业消费者代表或团体
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对反垄断法审查的建议
王晓晔教授指出,申报要增加透明度,让企业明确知道他们要申报的时候要提供什
么样的材料。她提出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初次申报的时候应该是必要的资料,其后,为
了使反垄断的审查能够有效进行,应该提供充分和足够的资料,保证反垄断执法机关能
够得到一个比较完善的信息。
吴宏伟教授指出迫切需要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指南。关于价格协议、相关市
场怎么界定,执法过程中反垄断案件是不是有行政前置程序,反垄断的案子是不是有举
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举证责任是否需要倒置,法院和行政执法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内
容,制定精细的配套规则。
王丽律师指出《反垄断法》需要更精细,执法要更严密更精细。王丽律师代理了多
起美国对中国几大制药企业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拥有丰富的反垄断法的实务操作经验,
她提出了在收集证据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精细化,
张野律师从律师实务角度也提出了政府部门在作审查具体文件的时候应该尽可能
地不要给申报者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成本。希望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在案件透明度上需要
进一步的加以完善。
多数专家都提出希望商务部能在近期予以公布审查结果的更多细节和禁止此项收
购的具体原因。
研讨会的专家律师高度评价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在反垄断法上具有里
程碑式的意义,有利于在社会中普及竞争文化。 (杨东)
附一: 关于反对法国 SEB 集团绝对控股苏泊尔的联合紧急声明
8月14日,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法国SEB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苏泊尔通过“协议股权转让”、“定向增发”和“部分要约”三种方式,引进SEB集团的战
略投资。这一战略投资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将使法国SEB集团持有苏泊尔总股本的61
%,成为苏泊尔的控股股东。
另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 2006 年 2 月发布的“2005 年全国压力锅主要品牌市
场销售情况”:苏泊尔品牌销售数量为 百个,占全行业份额 %,排行第一;
销售额为 万元,占全行业份额 %,排名第一。
对于上述并购协议,我们六家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烹饪炊具分会副理事长单位一致认
为,法国SEB集团成功获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后,法国SEB集
团必然垄断中国相关产品市场。
为此,我们六家单位向广大中国消费者及政府相关部委(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
局、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国家外管局等)发出紧急联合声明:
如果法国 SEB 集团绝对控股苏泊尔、垄断中国相关产品市场,势必会对社会、行业
以及广大消费者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炊具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达30万人,企业分布涉及大江南
北多个省份。各企业也多是当地吸纳劳动力、利税大户;一旦法国 SEB 绝对控股苏泊尔
以后,法国 SEB 公司会利用资金优势,将目前良性竞争格局变为以价格战、广告战等为
先导的恶性竞争、这势必会导致诸多国内相关企业破产倒闭,造成大量员工失业,在影
响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还给许多地方带来不稳定因素,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与初衷背道而驰。
其次,破坏目前行业相对良性的竞争环境。中国炊具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技
术、质量都与世界保持同步,中国许多产品出口到欧美发达国家;在国内市场,,诸多
企业保持着良性的竞争格局。但是一旦 SEB 收购苏泊尔,将通过绝对的市场垄断地位,
用中国的铝锭、用中国人力、用中国的技术占领我们的市场,钱赚了,利润拿走了。与
此同时,并购的第一个结果就是民族品牌消费消失,其次是恶性竞争带来的大量国内企
业的凋零倒闭。
最后,SEB 并购苏泊尔必将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社会福利。由于相关产品市场被垄
断集中,可通过控制产量等手段实现高价销售,消费者利益将受损;由于其他品牌在强
势垄断市场中面临消亡,消费者将丧失自由选择的权力;由于垄断阻碍技术进步,难以
促进产品升级、消费者权益将受损,对社会总福利带来破坏;由于垄断破坏竞争,排斥
公平竞争,产品安全性和质量无法保证,消费者权益将受损;由于垄断破坏竞争,产品
售后服务的承诺将难以兑现,消费者权益将受损。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之第五十一条规定,
我们六家企业一致请求国家有关部门:高度关注此次并购行为的严重后果;尽快、果断
叫停此并购行为;于《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规定》生效后,对此并购进行反垄
断审查。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烹饪炊具分会副理事长单位:
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
沈阳双喜集团公司广东省顺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河南汤阴营养炊具有限公司
2006 年 8 月 29 日
附二: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郑重声明
8 月 29 日,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联合向多家媒体散布《关于反对法国
SEB 集团绝对控股苏泊尔的紧急联合声明》,指责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苏泊尔)与 SEB 的战略合作,苏泊尔认为,其中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此,苏泊尔
正式发表声明如下:
一、上述六家企业只是中国数千家炊具生产企业中的少数,不能代表所有炊具生产
企业的意见,更不能代表中国五金行业协会的意见,因而他们无权判定“如果法国 SEB
集团绝对控股苏泊尔、垄断中国相关产品市场,势必会对社会、行业以及广大消费者造
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垄断市场,关键在于这个企业是否利用其市场优势,限制市
场竞争。炊具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生产企业众多,消费层次复杂,每个生产企
业都有自己侧重的品类和关注的目标消费群体。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根本谈不上垄断。
三、我们比我们的竞争对手更加珍惜苏泊尔品牌。战略合作完成后,苏泊尔在国际
市场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苏泊尔品牌的国际影响力也将进一步提升,一个源自中国
的民族品牌不会消失,只会在国际市场上更强更大。
四、SEB 集团拥有百余项国际专利技术,通过此项战略合作,SEB 将为中国市场及
苏泊尔引入炊具及小家电产品方面的新技术,促进行业的进步和升级,为中国消费者带
来更多便利和选择。
五、此次战略合作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苏泊尔作为上市公司也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
关信息。
六、上述六家企业宣称“苏泊尔将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性和质
量”、“产品售后服务的承诺难以兑现”,已严重侵害了苏泊尔的合法权益,苏泊尔将保留
对此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七、企业要生存,更要发展。通过与 SEB 的战略合作,苏泊尔将进一步练好内功,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将苏泊尔企业和品牌在国际市
场做强做大。任何通过诋毁竞争对手、混淆视听等不正当手段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做法
都是不可取的,也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特此声明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