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以工代赈工程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
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以工代赈
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06〕23号)和《湖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办法》(财预
字〔〕3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相对稳定的扶贫赈济政策,以工代赈工程是指国家投资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工程。以工代赈工程是改善
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德政工程。
第三条以工代赈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建设、人畜饮水工
程、小流域治理及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其它建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工代赈办是以工代赈项目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计划的安
排和项目工程的组织、管理、监督。
第五条要加强以工代赈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从事以工代赈工作
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第六条要根据扶贫开发的新形势和以工代赈的特点,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探索以工代赈
新思路、新办法。
第三章项目计划申报及下达
第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坚持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对未列入
规划的项目,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八条年度计划的申报。项目单位向县代赈办提出项目申请及有关前期工作资料,经县代赈办初审合格
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代赈部门申报。
第九条年度计划的下达必须按照所下达的项目计划执行。如有特殊变化,必须向省代赈部门申请同意。
第十条年度计划申报的时间。为有利于向省申报衔接计划,项目单位申报年度计划的时间以按省、市通
知为主。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代赈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确保监管到位,确保工程质
量。
第十二条积极推行项目建设招投标制或公示制,严格按照政发〔2007〕5号文件精神,二十万元以上的
代赈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并派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到施工现
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认真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管等职责,并协同办理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依据招投标书、设计书、施工合同要求严格进行现场指导、
监督,并接受以工代赈办派驻人员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期间工程量的增减必须提前申报以工代赈办审核同意,报政府领导审定,否则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办重点针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质量、劳务报酬支付和财务状况等环节进
行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责任,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
法》执行,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办根据工程质量和进度拨付工程款到项目建设单位财扶资金专户,再从专户按合同拨
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按照设计书和施工合同要求,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预拨请款
申请。
(二)项目建设单位派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到现场核定工程量和质量,并报代赈办分管人员核准。
(三)填写《县以工代赈项目资金预拨请款单》办理项目资金预拨手续。
第十九条除技术要求较高的外,以工代赈项目要优先组织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建设,其劳务报酬标准不能
低于当地农民出工获得的平均水平,并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以工代赈办提出申请,以工代赈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
收,其工程结算以验收为主。办理资金结算后要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送以工代赈办存档。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代赈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纠正。凡挪用、挤占、贪污以工代赈资金和
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