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信托立法与信托机构管理
本章导读:本章介绍信托立法和信托机构管理两部分内容。自1979年恢复设立信托投资公司以来,中国的信托业先后经历了七次大规模的行业发展阶段和起伏周期。本章第一部分将国际信托法惯例与我国信托立法相结合予以阐述,明确了信托的概念以及《信托法》的基本内容,并对我国信托立法的实践历程予以归纳;第二部分将国际信托业法与我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结合予以阐述,明确了信托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则、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则、会计报告与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并对信托公司的机构设置、管理循环以及业务管理的内容予以归纳。
第一节 信托立法
一、信托法的基本原理
(一)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信托作为英国衡平法的产物,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定型的法理。信托的基本法观念有四个:
1.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受托人的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二)信托与类似法律概念
1.信托与代理。信托与代理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二者运作的法律机制存在很大差别:
(1)在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则享有信托利益;而在代理中,代理人并不因代理而取得被代理人的财产所有权,代理所涉及的财产上的所有权与受益权不发生分离,均归属于被代理人。
(2)在信托中,受托人因承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因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信托管理活动,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而发生的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上也由自己负无限责任。
(3)在信托中,除了信托文件和法律另有限制外,受托人具有为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须或所适宜的一切权限,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受托人的行为;在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逾越代理权限,而且受到被代理人严格的监督与控制。
(4)在大多数信托中,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并不订立合同;在代理中,除了一些日常代理外,一般代理的设立都须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订立合同。
(5)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而且,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并不影响信托的存续,如果受托人死亡则由新受托人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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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与行纪。
信托与行纪二者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设计,在法律构造、运作模式及实务机能方面具有实质性的差异:
(l)法律构造不同。
(2)运作模式不同。
(3)实务机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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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托与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区分信托与债,在实务上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两者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1)破产。
(2)遍及财产。
(3)利益归属。
(4)风险的承担。
4.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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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基本法概述
信托法是确认、维护和发展信托所必须规定的一般信托原理和原则的法律,是一切信托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一部信托法大体上由这样几部分组成:总则和附则;确认信托成立及其要素;信托财产在法理上的性质及其有关权益的处理;受托人的权限与权利;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信托的终止和解除;公益信托的有关法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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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信托的设立
信托的设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确立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信托的有效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和可能性。
(2)确定的信托财产。
(3)信托当事人。
(4) 信托成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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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的变更
信托关系一经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得随意变更。但为了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受托人或信托关系的内容进行变更。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统一。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信托的终止
(1)信托终止即信托业已完成,不再存续。
(2)信托解除即信托未完成而中途消灭。
(3)关于信托终止、解除后信托事务的转移及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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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权。
2.信托财产的不当处分与追认权。
3.信托关系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的处理。
(1)委托人死亡或破产。
(2)受托人死亡或破产。
(3)受益人破产。
4.信托财产的债权与非信托财产的债务处理问题。
三、信托业法律制度
信托业的法律调整框架为:市场准入规则;业务范围界定;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规则。具体地说,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信托机构市场准入规则
1.创设条件。
一般包括:(1)要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2)要规定信托业的组织形式;(3)要有明确的机构章程;(4)要规定法定的注册资本金数额;(5)要规定信托机构人员的资格及营业场所和设施。
2.信托机构的注册。
信托机构必须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营业许可证。登记制度包括机构注册登记和营业登记两个方面,前者是承认其机构设立的合法性,后者是承认其经营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流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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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机构业务经营范围
国际上,信托机构经营的或可以经营的业务一般包括:
1.信托业务类。这是信托机构的固有业务。
2.投资业务。信托机构的投资业务主要是受托办理各类投资业务,也有自营投资业务。
3.兼营业务。兼营业务是指以信托机构为主体兼营银行业务及其他各类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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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机构业务经营规则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规则涉及信托合同的设立与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
(四)信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为了防止信托机构在业务经营上出现违法、玩忽职守和侵害受益人权利的行为,有关管理机构有权对信托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五)信托机构的组织变更、解散和清理
1.组织变更。组织变更包括名称的变更和组织形式的变更,后者如把无限责任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减资本金、增减分支机构等。
2.解散和清理。信托机构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解散事由:
(1)信托机构章程中所规定的经营事业已经完成或经全体投资人决议已不能完成,按章程规定不再继续营业。
(2)信托机构经全体投资人决议改变其主营业务方向,原机构无继续存在必要。
(3)信托机构与其他机构合并。
(4)信托机构宣告破产。
(5)上级主管机构或法律规定由法院命令而解散。信托业法对因上述原因解散信托机构,其信托财产清理、核准解散机关及程序、清算期限均应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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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信托法制实践历程
中国自1979年恢复设立信托投资公司以来, 中国的信托业先后经历了七次大规模的行业发展阶段和起伏周期。
(一)1980-1982年 随改革开放信托业恢复阶段
(二)1983-1985年 信托业的迅速发展阶段
(三)1986-1992年 由于经济过热随宏观调控信托机构大撤并阶段
(四)1993-1997年 实现信托业与银行分业经营管理
(五)1998-2000年 实现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
(六)2001-2006年健全法制回归本业的历史性发展阶段
(七)2007年3月1日至今是不断完善风险监管阶段
第二节 信托机构管理
一、信托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循环
(一)信托公司的组织结构
各个信托公司的组织结构虽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设有“董事会-总经理-职能部门”这样的组织结构。
(二)信托公司的管理循环
和其他经济组织一样,信托公司的管理由计划、组织、监督和调控等管理要素所构成的循环组成。
二、信托公司的管理
(一)信托公司的战略管理
一般来讲,战略管理流程包括企业战略的三个核心领域:战略分析、战略制定和战略实施
1.战略分析
战略分析是整个战略管理流程的起点,对于企业制定何种战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战略制定
在战略制定的过程中,企业会面临多个选择,因此,战略要获得成功,管理层必须进行战略设计选择。
3.战略实施
战略实施,是指如何确保将战略转化为实践,其主要内容是组织调整、调动资源和管理变革。
(1)组织调整
(2)调动资源
(3)管理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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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公司日常业务管理
一旦各管理层次的战略确定下来并着手实施,信托公司将通过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脚踏实地,分阶段、有步骤地去达到最终的目标。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立足于信托的本质和特点,从保护受益人利益的角度,确定了信托业务的一些基本经营规则,主要有:
(1)忠诚于受益人。
(2)分别管理。
(3)亲自执行。
(4)利益冲突之防范。
(5)信托管理的延续性。
(三)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
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可分为出纳管理、资金管理、财产管理等三个主要方面。
1.出纳管理
出纳管理所涉及手工艺管理范围包括:现金,包括本外币库存现金,又分为信托现金和自有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又分为信托银行存款和自有银行存款;备用金;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印花税票等,又分为信托有价证券和自有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中所称的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以迅速变现的有价证券。
3.财产管理
财产物品的管理范围包括:自有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等;信托财产,分为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由于资金和有价证券已列入资金管理的范畴,因此,财产管理中的信托财产仅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及财产权。
(四)信托公司的会计管理
1.信托公司会计报告系统的功用
财务信息是用数值术语来表示有关一个企业的信息。会计报告系统的功用是企业为它的不同利害集团编制相关的财务信息,以便于这些利害集团进行决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即企业的利害关系集团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政府与经理等。
2.信托公司会计报告的法规环境
信托公司会计报告的法规环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应用会计准则和《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等组成。
3.信托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管理
信托公司的会计核算可按两大业务类型划分,即自有资金业务的核算和信托业务的核算。
4.信托公司内部报告体系管理
信托公司内部报告体系的管理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信托公司内部报告体系的主要构成为:
(1)预算系统。
(2)项目评估。
(3)信托或代理业务等服务的成本核算和价格制定。
(4)各项信托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内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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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
1.信托公司面临的风险
(1)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
(3)政策风险
(4)法律风险
(5)流动性风险
2.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制衡性原则
(3)程序性原则
(4)独立性原则
(5)适时有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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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业的监管与自律
(一)信托业的监管部门
我国信托业的监督和管理的部门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银监会进行监管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2.与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二)行业自律协会
行业自律是指由信托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和行为守则,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
第八章 信托立法与信托机构管理(试卷)
一、名词解释
信托财产 公益信托的类似原则 双重财产权说 物权----债权说 酌情处理权
赔偿准备金 共同受托 影响信托公司机构设置与管理的三要素 信托公司战略管理
二、填空题
1.据现代组织设计理论,一个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变化取决于外部环境、技术特点和 等三个主要因素。
2.信托的四个基本法观念是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和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3.根据双重财产权说,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受益人是
信托财产 上的所有人。
三、单项选择题
1.下列那些战略属于战略管理的二级层次 。
A公司战略 B业务战略 C部门战略 D经营战略
2.《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
A 3% B 5% C 8% D 10%
3.信托产生于英国的 。
A 普通法 B 衡平法 C 民法 D 商法
四、多项选择题
1.下列那些战略属于战略管理的二级层次 。
A公司战略 B业务战略
C部门战略 D经营战略
E竞争战略
2.《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确定信托业务的基本原则有 。
A忠诚于受益人 B分别管理
C亲自执行 D利益冲突防范
E信托管理延续性
3.信托公司经营确定运用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遵循的指标有 。
A信托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10倍 B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C信托期限不得多于一年 D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E单笔信托资金不得高于5万元人民币
五、判断题
1.公司战略是企业战略管理中的最高层次。( )
2.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自己及其关系人。( )
3.信托公司解散、破产或被解除受托人职务,信托即告终止。 ( )
4.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 ( )
5.信托公司可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 )
6.债务人不是债权人的受托人。 ( )
7.不能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
六、问答题
1.信托法的基本观念有哪些?试述这些基本观念的具体内容。
2.如何理解信托的法律实质?
3.我国《信托法》中关于公益信托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4.如何理解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5.何谓受托人的“酌情处理权”?
6.信托公司的战略管理包括哪几个层次?
7.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规则主要有哪些?
8.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如何防范利益之冲突?
9.信托公司为什么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九章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信托财产即信托关系的标的物,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包括信托成立后,经受托人管理或处理而获得的新的财产,如利息,红利和租金等。通常我们也将前者称为信托财产,而将后者称为信托收益,信托收益是广义的信托财产。
影响信托公司机构设置与管理的三要素包括外部环境、技术特点和组织结构这三个要素,其中环境因素包括环境的不稳定性,竞争程度,政府管制的宽严,公司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供给的保障等:技术因素包括公司获取资源,生成产品并运送至市场的手段,大规模生产的技术水平,高度自动化和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等;组织机构包括权力的集中和分散程度,控制措施,自治程度,官僚程度,整个雇员队伍的受教育水平和管理理念等。
公益信托的类似原则是指当公益信托所定公益目的不能实现或实现已无意义时,只要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有将全部信托财产运用于公益事业的一般性意思,则公益信托并不终止,法院将是信托财产运用于与初始信托“尽可能类似”的其他一些公益目的之上,从而使公益信托继续存在下去,这就是所谓公益信托的类似原则。
双重财产说是指受托人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受益人则为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这便是双重财产说。
物权—债权说,早期的日本学者主张信托本质上是物权—债券模式,即把受益权的本质视为受益人对受托人的债权,而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看成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即所有权,于是,信托就成了一种产生债权关系效力的财产权设定转移的行为,称之为物权—债权说。
酌情处理权是指当受托人依照成立信托的目的承受和掌握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契约的要求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使用信托契约赋予的适当程度的权力,根据环境变化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赔偿准备金,《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针对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规定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并明确规定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
信托公司的战略管理包括三部分:①公司战略,战略管理中的最高层次;②业务战略也称竞争战略,属于战略管理的二级层次,③部门战略,也称经营战略,属于战略管理的三级层次。
共同受托,对于同一信托行为中有几个受托人时,其信托事务的管理执行应由几个受托人共同执行,并承担连带责任,但信托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填空题
1. 组织结构 2. 有限责任 3. 衡平法
三、单项选择题
1. B 2. B 3. B
四、多项选择题
1.BE 2. ABCDE 3.ABD
五、判断题
1. V 2. X 3. X 4. X 5. X 6. V 7. V
六、问答题答案要点
1.信托法的基本观念有哪些?试述这些基本观念的具体内容。
(1)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
①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他可以像真正的所有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而与其从事各种交易行为。②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也不包括从物质上毁坏信托财产的自由,更不能将管理处分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归自己享受。③受托人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以及信托利益交给委托人所指定的受益人。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征。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①受托人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加以区别②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者任何一方的债权都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③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收益,除依信托规定应支付于受益人以外,应归属与信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除非是由于受托人是指,否则也应由信托财产本身承担。
(3)有限责任
①信托内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
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处在信托文件中保留相应权利外,即推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托人负有依信托契约规定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受益人则享有请求受托人忠实执行信托事务并支付应得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但是,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义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含收益)为限负有限责任。
②信托外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
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实质上对因信托事务处理所发生的债务都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这是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①信托不因受托人的缺位而影响其成立
②已经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
③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2.如何理解信托的法律实质?
信托的法律实质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信托关系人(主要是受托人和受益人)围绕信托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性质问题,即如何看待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的性质,如何看待受托人所负担的义务的性质,
3.我国《信托法》中关于公益信托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公益信托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方式。我国《信托法》中规定设立公益信托的情形包括: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障,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
(1)公益信托定义与委托人。凡是社会学术团体,社会教育团体,社会保险团体,保健团体,社会救济团体,奖励团体等为社会公众谋利益的一切团体,成立的信托均称为公益信托。
(2)信托报告和信托财产移交。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应每隔一定期间把信托事务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告有关信托的财务,以此向社会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益信托是要求永久存续的,但也可能因受托人的变化而发生信托终止或解除,须指定新的受托人。凡公益信托关系的终止或解除须把信托财产移交给委托人,委托人不存在可移交当地政府或委托人的上级主管,等新受托人确定,再办新的信托关系。
(3)受托人权限的变更。公益信托由于特殊原因,受托人不能执行事先指定的信托事务,将征得委托人同意变更信托处理方法及委托人所授予的权限。
4.如何理解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不同,在私益信托中,如果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关系即告消灭;但当公益信托所定公益目的不能实现或实现已无意义时,只要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有将全部信托财产运用于公益事业的一般性意思,则公益信托并不终止,法院将是信托财产运用于与初始信托“尽可能类似”的其他一些公益目的之上,从而使公益信托继续存在下去,这就是英美信托法上著名的“类似原则”。
何谓受托人的“酌情处理权”?
受托人依照成立信托的目的承受和掌握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契约的要求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若信托文件赋予了受托人一定的酌情处理权,则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环境变化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6.信托公司的战略管理包括那几个层次?
战略管理随企业里的层级不同而分为三个层次,即公司战略、业务战略和部门战略。
①公司战略,使企业战略管理中的最高层次,它使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层主管负责做出的,包括制定整个企业的战略决策,确定企业的宗旨和目标;划定主要经营领域;配置资源给各经营单位等。
②业务战略,也称竞争战略,属于战略管理的二级层次,所涉及的问题是如何在一个特定市场环境中竞争。是由公司内部各业务单位的主观及辅助人员作出的,使将公司战略中所包括的企业目标、发展方向和措施加以具体化,形成各自的战略。
③部门战略,也称经营战略,属于战略管理的三级层次。如通过因特网提供咨询与信息、业务处理无纸化等。
7.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规则主要有哪些?
(1)忠诚于受益人
(2)分别管理
(3)亲自执行
(4)利益冲突的防范
(5)信托管理的延续性
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如何防范利益之冲突?
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自己或其关系人。此处所指关系人包括:持有信托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信托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信托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信托公司为什么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该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为使信托业避免和银行发生竞争,强调信托财产的风险应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明确信托公司的中介机构地位;如果违反该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