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
前言
网络经济时代,政府的监管正在有加强的趋势。
每个公司都需要了解竞争规则,知道自己和竞争对
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既可以善用规则为策略,
也可以在别的公司破坏规则的时候,利用规则保护
自己。
观念:电信行业是特种行业,“只能做被许可的电
信业务,未经许可的,均不能做”。
电信业务主要监管方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
码号等电信资源管理
服务质量管理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1)
一、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
1、许可架构
2、当前许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电信许可的动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2)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1、《电信条例》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
一、许可架构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目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主
要包括以下几层:
1、第一层次:法律
《电信法》:已经多次征求意见,但尚未出台。
2、第二层次: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92号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
◆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
3、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5号令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文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
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
业部令第33号
◆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
二、当前许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电信条例》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其根本属性决
定了所调整法律关系在广度和深度存在一定限制。
如:驻地网中与《物权法》的关系、电信资费管理与
《价格法》的关系等
2、电信新技术、新业务层出不穷,业务界定出现模
糊,主管部门审批难度加大。
3、电信监管机构存在天然的组织缺陷,监管难以到
位。
◆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
三、电信许可的动态
1、旧版废止,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于2009年3月发布实施。
2、《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表示,“为了维
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
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推动三网融合,促进电信市
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信法” 。
但何时审议或出台,尚未有明确的时间表。
◆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
3、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已征求意见,随时可
能发布。
4、国家对互联网政策的调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
理办法》也将要做出调整。
5、电子公告服务、博客、微博等,一直是互联网管
理的难点问题。据有关文件,这类内容审批也要做
出调整。
◆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
个人认为:电信业务许可趋向放宽并简化程序
;互联网内容及安全管理将进一步强化;退出程序、
信誉管理将是许可管理的重点之一。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一、《电信条例》
1、许可方式: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
信业务,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2、禁止: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3、授权:许可证受理、审核和颁发、行业监管、电
信业务分类的调整—电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部)
4、申请者条件、许可时限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版)
1、法律依据:《电信条例》
2、新版内容的主要变化:
*管制有松有紧
—降低注册资本: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
人民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明确经营行为规范(第五章):基础企业的责任和
义务;增值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电信管理机构应建
立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电
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
*严格退出程序
条件: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
局、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
善后问题。
提交材料:比旧版要求更加明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对监管部门行政行为提出更高要求
如:第五章中企业经营行为规范的管理、年检、许可
证的使用等。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许可审批
*许可证的使用
*经营行为的规范
*许可证代理和授权
*经营退出
*许可证备案
*许可证年检
*许可证变更
*信誉管理
*企业经营的其他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许可审批(修改的更具有可操作性)
—审核阶段时限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材料齐全的,
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自收到申请60日内
完成审查工作。
—对申请者是否完成工商登记不再区分。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许可证的使用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电信业
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如有效期届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
应当提前90日按规定续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禁止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了更广泛的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
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
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规定1年内应
开展业务,否则应事先报告)
(说明:旧版中,违反此规定最重可注销许可证,新
版取消了该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参加许可证年检。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经营行为的规范(新增内容)
—基础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
按照公开、平等原则为增值单位提供经营相应电信业
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或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
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对合作的增值单位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
和处置制度和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增值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租用有相应业务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接入等
电信资源,,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
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
不得为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或代收费等
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建立相应的网站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业务管理
系统,实现对代报备网站用户信息的动态维护和更
新,并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网站管理所需有关
信息。
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
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
接入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企业合作关系协调依据留存规定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
的合作条件、协议等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者并充分听取其意见。有关意见征求情
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
予以提供。
—不正当竞争禁止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许可证代理和授权
—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
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
的电信业务。
—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多家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
务。
—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
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但
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务时,应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
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不得采取组建电信网络
或启用新的电信服务号码等方式自行向用户提供电
信业务。经营者与代理者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
议,明确责、权、利,保证电信业务代理经营活动
的正常开展。
—经营者应明确要求代理者执行国家的资费政策,代
理者违反国家资费政策的责任由相应的被代理经营
者承担。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经营者退出(调整幅度较大)
—规定了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终止经营,应具备
的条件。
—规定、细化了终止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规定可不予批准。
—规定了吊销、撤销或者注销许可证的,涉及用户善
后问题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指定业务承接单位。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许可证备案
—备案时限进行了修改。材料合格的,15日内完成备
案确认;材料不齐全的,5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需
补正的材料。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不得在当地开展电
信业务(集团接入企业也应纳入备案范围)。
—负责当地业务经营的机构进行了灵活规定,扩大至
非本地范围。凸显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许可证年检(修改较大)
—年检变成监督检查,年检范围发生变化。(年检限
于发证对象)
—跨省单位年检方式发生变化,提交年检报告变成检
查方式。
—年检结果,取消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手
段。
—强化服务规定,明确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停业、
歇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许可证变更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
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增加了对跨省备案撤销的规定。
—取消公司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变更许可证的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信誉管理
—申请电信业务的,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
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
录。
—电信管理机构应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
录和公示制度,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电信业务经营
者实施重点监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
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当考虑电信管理
机构公示的有关违法行为记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企业经营的其他要求:
—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
覆盖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
—未经发证机关批准,经营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电
信业务经营权。
—经营者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不得使用非电信业
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
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 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规定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进行业务宣传时应当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编号。
—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电信业务时
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利用在电信业务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对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等方
式经营电信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业务或者
强迫用户使用其指定的电信业务;
◆以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擅自停止经营已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经营许可与备案制度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前置审批制度要求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
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
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3、提供互联网信息要求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
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
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
信息明显属于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
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机构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
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
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1、合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第一阶段,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拟成立外
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获取《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
审定意见书》
—第二阶段,向外贸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第三阶段,到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
—第四阶段,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
续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2、出资比例要求
—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
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
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
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
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
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
照有关规定确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3、外方投资者要求(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
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
营经验。
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
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
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4、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
程序
—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如
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超过10%(含10%),适用外
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如该企业
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
资者,适用内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参照上述办法办
理。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
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谢谢大家!
2010年10月25日
谢 谢
三月-
2214:07:3814:0714
:07三月-22三月-
2214:07
14:0714:07:3
8三月-22三月
-2214:07:38
2022/3/25 14:0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