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相关政策研讨
尹可
内容提要
1.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2. 商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
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
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
性养老保险。”
“国务院确定,只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
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
行试点,可确定1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
“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
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
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
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
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
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
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保险金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 :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
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
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
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
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
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
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
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
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
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
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7]48号: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
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
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
(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
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不是取消福利费,是指不能预
提,今后不会再产生福利费结余了。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将旧法“两税合一”,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
得税税率由33%调整至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
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的其他支出。
新税法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
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
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
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
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
前据实扣除。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
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
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
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内,准予扣除。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原企业税法中规定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计税工资的14%,新税法
取消了计税工资,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是:工资总额的14%。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
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
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
虑职工福利计划,按内部议事规则,经相应议决程序后,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
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金融企业福利费结余可以用于支付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购买商业保险。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8】12号)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
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
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
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
对于金融企业
①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先从福利费结余中列支,再从成本中列支;
② “社会保险费”:相当于社保缴费资金的列支渠道,是税前的。
③每年从成本中列支的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的职工工资的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8】12号)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
(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
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
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
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8】34号)
该文件主要是对《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的说明》(财企[2003]61号)中有关问题的重申。在61号文件中提到“有条件的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
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
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2009年6月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方面: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以来,补充医疗保险的税优一直较明确。
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自原劳动部发布20号令、23号令以来,企业年金的税
优政策倍受关注但始终没有明确,财政部企业司在2008年2月26日分发布的
34号文虽统一了税优政策,但对企业缴费比例和工资节余使用的规定却对
养老金市场带来了一定影响,许多企业不得不停滞观望。随后国资委、人
社部、金融机构、中央企业等纷纷就此与财政部进行了沟通,希望能够推
动新政策的出台。
此时发布的27号文宏观上讲可以是拉动内需、应对经济危机、促进社
会保障,微观上看可以说是提升企业员工福利待遇水平的契机,通过提高
员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待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文件背景: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
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
的部分,不予扣除。”
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可以享受5%的税
优,说明相关业务可以追溯到2008年,但也有条件限制,如果去年实际缴
费比例已经达到或超过5%的,可以按照27号文件的规定调整纳税;但如果
去年没有达到或超过5%,则不能在2009年以补缴名义多缴费,多缴的部分
也不会享受税收调整的优惠 ;09年新建立的计划也无法追溯,除非08年已
经计提过相应资金。
文件内容解析一: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
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
部分,不予扣除。”
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层面联合统一明确了全国税优政策,之前关于补
充养老的税优规定很多是由各地政府或者是财政或是税务部门发布的,虽
然34号文也作出了全国规定,但它是通过财政系统下发的并没有涉及税务
部门;
统一提高了税优标准,对补充养老补充医疗都分别提高到5%,之前
的规定都是4%的税优,国家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也为企业提高员
工社会保障水平提升了空间。
文件内容解析二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
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
的部分,不予扣除。”
文件规定“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可以为员工在5
%以外花更多的钱购买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只是这部分钱需要缴税。
以企业年金为例,如果企业缴费达到%,其中5%税前列支,
%可以税后列支,这与原劳动部20号令的缴费比例规定相契合。缴费比例
的弹性空间为企业增加竞争力和凝聚力、留住人才提供了帮手。
文件内容解析三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
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八)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
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
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
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
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
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
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
格遵守下列规定: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
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
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
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
列规定: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
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的财务列支渠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处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内容提要
1. 商业保险与企业所得税
2. 商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稿 酬 所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超额累进税率,5%—45%
比例税率20%,减征30%
比例税率20%,畸高加成
比例税率20%
征税范围 税 率
个人所得税简介
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表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
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
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商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
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
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
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
退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
税[2005]94号:
商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0号: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
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
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
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
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商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商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
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
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
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六)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
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
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
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
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商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694号
国税总局确认了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
式,解释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国税总局针对企业和各地税务机关的反映,在深入调研
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确定了我国的企业年金个人所
得税的征税模式是TEE。
商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费部分的征税:
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征税:
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税项目计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商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企业季度、半年、整年缴费,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
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税。
未归属权益部分,可以退税: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
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增加了企业和受托人的职责:
《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税收缴款
书》成为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
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
商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我国目前企业年金税优政策
企
业
缴
费
4%或5% 免税
4%或3% 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管理费列支
自有资金列支
缴费时缴纳(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纳税)
个
人
缴
费
个人所得税 缴费时缴纳(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感谢您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