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一览表
序
号
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1 工资
1、计税工资:2006 年 1-6 月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按 2005 年标准执行,2006
年 7-12 月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 1600 元/人。2、工资协商制度:可继续执行,
原则上按“两低于”掌握,即以上年工资为基数,但不高于市级平均工资 3 倍的,可按
实列支。
2
职工工会经
费、职工福
利费、职工
教育费
1、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 2%、14%、%计算扣除。2、企业按规定提
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
除。对没有取得《专用收据》以及已计提但未按规定拨缴的,不得税前扣除。3、实
行委托税务部门代收的,可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苏州市税收通用电子缴库凭〉在税前
扣除。4、应付福利费年末结余额,不需纳税调整。
3 业务招待费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的 5‰;超过 1500 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 3‰。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
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 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
销售收入。3、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
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4 业务宣传费
1、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在不超过销
售(营业)收入 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 5‰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
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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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会员
费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6 开办费 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按月计算。
7 广告费
1、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2、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
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
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服装
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
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4、自 2005 年度起,制
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
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5、已取得票据但未实际支付的,
不得税前扣除。6、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
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
年度,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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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
护费
1、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
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
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职工人均每年最高扣除额 1000 元。
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
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20 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00 元。全年按四个月
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9 坏帐准备金 按年末应收帐款 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
10 削价准备金
商品流通企业按年内库存商品余额的 5‰以内差额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按实扣除。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
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
得扣除。
11 违约金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12 低值易耗品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
13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或者按不少于 10
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2、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
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3、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3、纳税
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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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改良支出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
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
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
房屋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发生的装璜、装修费用,按租赁有效期限和耐用
年限孰短原则分期摊销。
15 修理费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6 租赁费
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准予扣除;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支付的
手续费、利息据实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凭租赁
发票、合同、协议,据实扣除。
17 利息支出
1、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
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2、
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
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
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
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
本。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
出,不得在税前扣除。4、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条
件的税前扣除。5、按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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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救济
性捐赠
1、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 %以内的
部分)准予扣除。2、向红十字事业基金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
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
额扣除。3、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巴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
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记念馆;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
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4、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19
住房公积金
住房补贴
1、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
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超过规定标准
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2、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
的无房老职工以及住房未达规定面积的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
可在不少于 3 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3、2003 年企业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以职工个人 2002 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8%-12%幅度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
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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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
费
1、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它指定机构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
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扣除。2、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
本失业保险费、生肓保险、工伤保险,这五类基本保险,可按实际缴纳金额据实扣除。
3、如企业已按标准计提,但未缴存的,或少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4、企业按财务
制度规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应作纳税调减。
21 其他保险费
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按规定交纳的
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准予扣除。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
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
除。
22
补充养老保
险、补充医
疗保险
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
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3、允许
税前扣除的补充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人均一个半
月工资以内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
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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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新产品、
研制新技术
购置设备费
用
1、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
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
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2、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 3 年。
24
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
工艺发生的
费用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简
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
前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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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会
议费、董事
会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
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6 销售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 有合法真实凭证(二)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
员);(三)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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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残
值比例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 5%。2003 年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 5%
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28 劳务费用
临时性用工的劳务发票税前扣除时,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费用发生的
时间、地点、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凭证等。凡企业不能
提供证明资料的,劳务发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9
一次性生活
补贴
一次性生活补贴,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一次性补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对数额较大
的,可在以后 5 年内均匀摊销。
30 经济补偿金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
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1 会费
1、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
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私营
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32
“私车公用”
费用
1、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
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2、具体操作时,对“私车公用”
的确认依据:确认“私车公用”时,必须符合下述两条件:车主必须是企业在编职工;
企业与车主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注明汽车的用途、费用的支付方式、使用时间。
凡不符合条件的,其费用不得税前扣除。3、除文件列举的准予扣除费用种类外,正
常的修理费准予税前扣除。
33 绿化费用
对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的绿化费用,如种苗木,正常合理的,可税前列支。但对名贵
的苗木,不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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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事故赔
偿
凭仲裁机构的载决书税前扣除。
35
拆迁补偿费
收入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
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
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
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
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
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6
各种价内外
基金(资金、
附加)及收
费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
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2、企业
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3、除上述规
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
企业所得税
37 贷款担保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
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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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项
目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并可延续
抵免五年。